黑龙江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黑龙江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第一条 酒类专卖,是国家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实行酒类专卖,是为了有计划地安排酒类产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节约粮食,保证市场供应,取缔非法活动,巩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各级糖业烟酒公司(站),即为各级酒类专卖管理局,既负责企业经营,又是各级革命委员会执行国家酒类专卖政策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酒类专卖管理事宜。
第三条 白酒、啤酒、果露酒、黄酒、汽酒、药用酒精以及含有酒精成份的各种饮料酒的生产、运输和销售,都属于专卖管理范围。
第二章 酒类生产管理
第四条 未经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搞自生产和销售酒类。所有酒厂、车间,在开、停产前,必须向当地专卖部门申报备案。
第五条 对现有非专业的各类酒厂、车间,要进行复查整顿。对原料有来源不与专业酒厂争原料,生产设备完整,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执行专卖政策,服从专卖管理,有发展前途的酒厂、车间,经县级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生产执照。对原料无保证,产品质量
低劣,损失浪费严重,产品危害人身健康的酒厂、车间,要缴销执照,令其停产。
第六条 农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酒厂,不准用粮食酿酒,利用当地野生植物、农副产品下脚料、残次果以及综合利用酿酒的,须经县级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营农场、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用饲料粮和加工副产品下脚料酿酒的酒厂、车间,经县级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八条 优质酒的生产,必须经省轻工、粮食、专卖管理部门审评批准后方可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生产。
第九条 出口酒的生产,必须由外贸部门提出计划,报经省专卖、轻工、粮食部门审核同意,纳入计划。
第十条 各类酒厂、车间生产的酒类,要全部纳入省的计划,并全部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不得自销和私分,更不准以酒易物,乱搞协作。
第三章 酒类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酒类的批发业务,由糖业烟酒公司(站)统一经营。国营农场总局隶属酒厂生产的酒类,可委托国营农场商业批发部门办理收购、调拨和批发业务。
第十二条 酒类的零售业务,由专卖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经售执照的国营商店、供销社、合作商店、饮食服务业和代销点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采购、贩运和销售酒类。
第四章 酒类的质量、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酒类产品,不得出厂。对人身健康有害的酒类产品,严禁生产。
第十四条 各类瓶装酒商标,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准启用。无注册商标的不准出厂,收购部门不准收购,商店不准出售。试销品必须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贴有工商管理部门制发的“试销品”字样的标记。
第十五条 酒类经销单位,必须保质、保度、保量,做好供应,不得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克扣群众,牟取非法利润。
第十六条 酒类经销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酒类的收购、调拨、批发、零售价格作价权统属于省专卖、物价管理部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调整。
第五章 酒类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省内辖业烟酒公司系统内运输酒类,凭各级糖业烟酒公司(站)商品调拨单发运,系统外由县以上专卖管理部门开具运输证明;向省外运输酒类,由省专卖管理部门开具运输证明。否则,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承运。
第六章 违章案件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私产、私销酒类产品者,要追缴全部非法利润,并令其拆除生产设备。
第十九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私自定价销售产品者,除追缴全部自销产品的厂、销差价外,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贩运和销售酒类商品者,要全部没收其违章物品。
第二十一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降低质量,抬高价格,牟取非法利润者,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追缴全部非法利润,缴销经销执照,不准经营酒类。
第二十二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六、七、八、十三条规定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和缴销执照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长途贩运、投机倒把、贪酒盗窃等违法者,按有关政策处理,直至依法惩办。
第二十四条 对酒类生产和经销单位的违章罚款金额,要报请有关领导机关审批同意,由专卖管理部门开具正式收款凭证收缴入国库。
第七章 专卖人员和职权和守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专卖管理人员,持省专卖管理局核发的专卖检查证,有权检查关于酒类生产、销售和运输等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专卖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和耐心宣传专卖政策。要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漏国家机密。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专卖管理工作。对协助辑私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专卖部门要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均属于省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以前实行的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1979年6月1日
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27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在江西召开了“全国出口纱线检验技术交流会”。现将会议通过的《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和意见,请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种类表内的出口本色棉纱线、本色涤棉纱线、本色苎麻纱线(包括本色苎麻混纺纱线)、本色亚麻纱线(包括本色亚麻混纺纱线)的检验管理。
2 检验依据
2.1 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或确认样)、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贸易双方签定的质量标准。
2.2 2.1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最高标准检验(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若严于现行标准也可采用。
2.3 2.1、2.2条中各款规定不明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检验。
2.4 预验按2.2,2.3条进行检验,出口前按2.1条进行核对相符后,方可出证或放行。
3 检验方式
3.1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商品,商检局必须批批自验。
3.2 商检检验人员与工厂检验员在工厂进行同检验。
3.3 对质量稳定,不出具商检证书的纱线,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厂(或经营部门)检验结果,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抽验。
4 检验要求
4.1 审核单证
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审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
4.2 取样
4.2.1 同一合约、同一发票、同一生产批号为一检验批
4.2.2 本色纱线每批取样数量按下表:
4.3 检验
┌───────┬─────────┬─────────┬──────┐
│全批货箱(包)数│公量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筒数,│
│ │ │ │不少于 │
├───────┼─────────┼─────────┼──────┤
│ 300及以下 │ 10 │ 10 │ 10 │
├───────┼─────────┼─────────┼──────┤
│ 301~600 │ 15 │ 15 │ 15 │
├───────┼─────────┼─────────┼──────┤
│ 901及以上 │ 30 │ 30 │ 30 │
└───────┴─────────┴─────────┴──────┘
合同、现行标准有规定的按合同、现行标准检验,合同、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按下面规定检验。
4.3.1 外观质量
棉纱线、涤棉纱线的外观质量按附件一《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其它纱线类品种可参照此方法检验或另行制订。
4.3.2 麻棉混纺的定量分析按照《进出口麻棉混纺纱、织物的定量分析方法》进行检验。其它混纺产品按相应的方法进行检验。
4.3.3 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
合同要求检验,但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本色棉纱线、涤棉纱线按附件二《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检验,其它品种的纱线可参照上述方法检验。
4.4 合同规定或国外确认低于一等一级(若现行品质标准要求评等的纱线,低于一等品)的纱线,出证或放行前必须在每箱(包)外上,标明实际等级。
4.5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出口棉、涤棉纱线检验换证凭单的具体检验项目内容填写见附件三、四,其它品种的纱线另行制订。
5 统一检验目光
为使标准掌握一致,减少目光差异,商检局之间,工、贸、检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6 复验
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和“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7 批次管理
7.1 大批量以600箱(包)及以下为一批,超过600箱(包)分批检验。
7.2 拼批或分批出口要批次分清,货证相符。
8 产地查验和口岸局查验。
8.1 产地查验
8.1.1 经商检局预验合格的商品,换证前须逐批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预验时未进行检验的项目应补验。
8.1.2 做好每批查验记录。
8.2 口岸局出口前查验
8.2.1 凡经内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纱线到达口岸时,口岸商检局凭内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正本进行查验。如发现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或有漏验项目时,口岸局应及时与产地局联系,取得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8.2.2 查验内容包括:商品检验的有效期、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破损、污染、水渍等情况,对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品质的,要开箱查验品质。
8.2.3 做好查验记录
9 商品检验的有效期
9.1 纱线检验的有效期为半年或一年。各局要根据当地气候(湿度)不同情况应分别规定时间。
9.2 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纱线,要重新检验。
10 样品存查
10.1 成交样(确认样)均由生产、经营部门保存,必要时商检局签封,以便备查。
10.2 商检对检验的样品一般要保留至商品商检有效期满,对外出证的纱线,还要保留至索赔期满。
11 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
每批检验做好原始记录 质量统计报表。认真做好半年一小结。全年一大结的统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分析,半年和全年的质量分析及统计报表分别于7月底前和次年一月底前报国家商检局检验外。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五。
12 质量分析和商品档案
每个品种纱线要分别作出每月质量统计报表作为检验资料积累。对重大的质量案例或国外反映要随时核查上报。有关检验情况、质量分析、统计报表及生产厂的质量情况等,应建立商品档案,并使之成为一种制度,作为加强检验管理的一种形式。
13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试行)
二、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
三、出口棉纱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
四、出口本色涤棉纱线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本色气流棉纱线参照此凭单)
五、出口纱线类质量统计报表(略)
附件一 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试行)
1 适应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纯棉、涤棉环锭纺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筒重偏差检验。
2 取样
结合品等品级样品的抽样,从所开箱数中按表1规定随机抽取外观检验筒子数
。
表1
──────────┬────────┬────────┬───────
全批货物筒子数 │ 外观检验筒子数 │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N │ n │ Ac │ Re
──────────┼────────┼────────┼───────
≤3600 │ 50 │ 2 │ 3
3601-10000 │ 80 │ 3 │ 4
10001-35000 │ 125 │ 5 │ 6
>350001 │ 200 │ 7 │ 8
──────────┴────────┴────────┴───────
3 出口筒子的外观检验
3.1 筒子外观检验条件
在北向自然光或500±50LX青色或白色日光灯下进行检验。检验强案高
80cm,台案大小适合放置50个筒子。
3.2 检验方法
对所取样品进行逐个检验,并以最能显示疵点程度的角度进行观察,筒重偏差
在所抽样品中进行称重。
4 筒子外观的质量要求:
4.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疵筒计
4.1.1 小头攀长度4cm以上者、2.5-4cm超过一根者或2.5
cm以下成网状者(三根以上成网)。
4.1.2 大头攀:细支不论长度及根数、中粗支2.5cm以上者。
4.1.3 侧面重叠;端面反边、卷边长度超过5cm或宽度超过0.3c
m者。
4.1.4 小辫子纱、绕管攀。
4.1.5 生头纱长度短于13cm或有结头、油、污渍者。
4.1.6 商标、支别票签错贴、漏贴、重叠贴。
4.1.7 筒管、筒身、有油、污渍、筒身有浆糊。
4.1.8 筒子纱内包装夹带飞花、回丝及其它什物。
4.1.9 菊花芯:程度掌握:细支纱小头距管壁1cm,中粗支纱距管壁
1.5cm。
4.1.10 筒子表面明显凹凸者。
4.1.11 筒管用错、筒管破损、筒管明显变形者。
4.1.12 轧断头。
4.1.13 平头筒子(指距筒管壁1cm内纱线与筒管平齐)。
4.1.14 煤灰纱;色纱。
4.1.15 明显压印。
4.1.16 凹槽。
4.1.17 松筒。
4.2 筒重偏差要求按表2执行,称重筒子数量不少于外观抽样数的50%
。
表2
──────────┬────────┬────────┬───────
装箱情况 │每箱公定重量100 │每箱公定重量50公│ 允许偏差
(只/箱) │磅时,单只筒重 │斤时,单只筒重 │
──────────┼────────┼────────┼───────
18 │ 2520g │ 2778g │ ±100g
──────────┼────────┼────────┼───────
24 │ 1890g │ 2083g │ ±75g
──────────┼────────┼────────┼───────
30 │ 1512g │ 1667g │ ±75g
──────────┼────────┼────────┼───────
36 │ 1260g │ 1389g │ ±75g
──────────┼────────┼────────┼───────
48 │ 945g │ 1042g │ ±50g
──────────┴────────┴────────┴───────
4.2.1 超过允许偏差者作疵筒计
4.3 对外销合同中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执行。
5 筒子外观合格的判定
5.1 累计疵筒数≤Ac时,全批合格。
5.2 累计疵筒数≥Re时,全批不合格。
5.3 霉变纱、黄白纱、错规格、包装材料纤维纺入一经发现,全批不合格
。
附件二: 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环锭纺纱线。
1 检验设备:1332型倒筒机。
2 倒筒机工艺要求:
2.1 车速:2400R/m±200R/m
2.2 予加张力:根据各厂实际情况自定。
2.3 隔距:以纱线直径的4倍为基础,平板隔距适当放宽0.05mm。
2.3.1 纱线直径为0.037号数
2.3.2 隔距公差×0.05mm。
2.3.3 数字计算至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至二位。
2.3.4 正常结头的断头,不计断头。
2.3.5 凡经电子清纱器的筒子,不应在装有电子清器的机台上倒筒。
3 考核指标:
3.1 检验指标:(见表三)
3.2 检验股线时,行折算成单纱再计算。
3.3. 筒子不论一次或二次成型,均按本方法考核。
表三
┌───────┬────────┬────────┬────────┐
│检验数量(筒)│号数(英制支数)│ 棉纱线不断头率 │T/C纱线不断头率 │
│ │ │ 不小于(%) │不少于(%) │
├───────┼────────┼────────┼────────┤
│ 10 │ 32号-192号 │ 60 │ 70 │
│ │ (18/1-3/1) │ │ │
├───────┼────────┼────────┼────────┤
│ 10 │ 30号-20号 │ 50 │ 60 │
│ │ (19/1-28/1) │ │ │
├───────┼────────┼────────┼────────┤
│ 10 │ 20.4-10.7 │ 40 │ 50 │
│ │ (129/1-55/1) │ │ │
├───────┼────────┼────────┼────────┤
│ 10 │ 10号及以上 │ 30 │ 40 │
│ │ (56/1及以上) │ │ │
└───────┴────────┴────────┴────────┘
附件三:出口棉纱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
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正 本 字第 号
年 月 日
┌───────┬──────────┬─────┬─────────┐
│ 报验单位 │ │ 批 号 │ │
│ │ ├─────┼─────────┤
├───────┼──────────┤ 生产日期 │ │
│ 品 名 │规格及名称 ├─────┼─────────┤
│ │ │ 生产单位 │ │
├───────┼──────────┼─────┼─────────┤
│ 产 地 │省或直辖市 │合同总金额│ │
├───────┼──────────┼─────┴─────────┤
│报验数量/重量│×××件(箱,包) │标记及号码: │
│ │×××磅(吨) │ │
├───────┼──────────┤ │
│抽样数量/重量│×××件(箱,包) │ │
│ │×××磅(吨) │ │
├───────┼──────────┤ │
│ 检验依据 │×××合同及国际 │ │
│ │GB×××-×× │ │
├─┬─────┴──────────┴───────────────┤
│ │包装情况:内包装塑料,××只/箱,外包装纸箱,×道塑料腰,“#”│
│ │型打包完好。 │
│检├────────────────────────────────┤
│ │品质指标: 回潮率: │
│验│重量不匀率: 公量偏差: │
│ │重量偏差: 筒子外观成形:符合国家商检局的规定。 │
│结│黑板条干: │
│ │棉结杂质粒数:××粒/克 │
│果│ │
│ │ │
├─┴────────────────────────┬───────┤
│评定意见:符合×××合同及国际GB×××-×× ×等│主任检验员 │
│ ×级 │ │
├──────────────────────────┴───────┤
│检验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检│ │备│ │
│验│ │ │ │
│方│ │ │ │
│式│ │注│ │
├─┴──────────┴─┴───────────────────┤
│上列商品经预验合格,有关商检机构凭此单正本所列检验结果查验核对予以放│
│行或换发检验证书。 │
├────┬──────┬─────┬────┬─────┬─────┤
│ │分批出口数量│ 结存数量 │ │ 分批出口 │ 结存数量 │
│ │ │ │ │ 数量 │ │
│换证日期├───┬──┼──┬──┤换证日期├──┬──┼──┬──┤
│ │ 件数 │重量│件数│重量│ │件数│重量│件数│重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出口本色涤棉纱线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本色气流棉纱线参照此凭单)
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正 本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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