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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3:1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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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1〕71号

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技术转让,保证技术转让产品的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针对目前保健食品一次性全权技术转让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 转让方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未投入生产或虽已投入生产但转让后生产企业和生产地址不变者,仍按目前有关规定经转让方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向卫生部提出转让申请。

  二、 转让方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已投入生产,转让涉及变更生产企业或生产地址者,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转让方按照《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二) 受让方凭已公证的技术转让合同及转让方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向受让方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生产条件的申请。

  (三) 受让方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对申请生产受让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填写《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审核意见表》。

  (四) 受让方按照《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附受让方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卫生部提出转让申请。

  (五) 待卫生部批准后,受让方凭批准技术转让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向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审核意见表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产品类别
审核事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及理由:



















           XXX省(市)卫生厅(局)(盖章)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10日〔83〕沪民上字第9号《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朱秀珍要求继承张裕仁遗产一案,上海异型钢管厂与权利人朱秀珍(包括何卓堂的子女)之间虽不是直接的权益之争,但该厂实际上占有这笔财产并拒绝发还。在这种情况下,朱秀珍等对该厂提起诉讼。法院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为被告人立案受理,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并无矛盾。目前我国民诉法特别程序中尚无确认继承权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我们建议:在具体审理中,可以征得有关部门的协助,说服厂方将这笔财产发还给权利人。如该厂仍不同意发还,则可仍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为被告,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此复


关于印发《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协同应对,科学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征,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3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件;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

  (3)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跨辖市、区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事件;

  (4)市环委会需要指导、协调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5)核与放射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2事件分级

  按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3组织体系

  3.1机构与职责

  成立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安监、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建设、海事、通信、宣传、水利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有: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污染事件应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国家报告监测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地方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委会,与市环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有:协助应急中心实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中心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甄别环境污染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计划。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负责指挥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工作程序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中心立即投入运作,设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若干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赴现场进行处置工作。

  3.3成员组成

  市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中心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的副市长

  成员:

  (1)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2)市政府办公室

  (3)镇江军分区

  (4)市委宣传部

  (5)市公安局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市财政局

  (8)市建设局

  (9)市交通局

  (10)市水利局

  (11)市卫生局

  (12)市环保局

  (13)市气象局

  (14)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5)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16)镇江海事局

  (17)镇江电信分公司

  (18)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市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件类型临时增加)

  3.4各成员单位职责

  3.4.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3.4.2副总指挥: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3.4.3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

  3.4.4镇江军分区:根据总指挥的决定,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3.4.5市政府办公室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的情况;

  (3)对正、副总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4)为指挥部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5)负责应急救援涉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的安置和处理。

  3.4.6市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4.7市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巡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

  (3)负责架设现场350M无线通讯网络并负责维护;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5)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3.4.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

  3.4.9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3.4.10市建设局

  (1)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3.4.11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3.4.12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

  3.4.13市交通局

  (1)负责内河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

  (3)负责航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4)支持镇江海事局在长江的应急救援工作。

  3.4.14市卫生局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2)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3)负责向应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3.4.15市环保局

  (1)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对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处理工作;

  (2)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

  (3)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

  (4)负责向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5)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6)建立环境污染事故档案;

  (7)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4.16镇江海事局

  (1)负责对落水人员、沉船的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应急处理;

  (2)支持地方海事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3.4.17市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3.4.18镇江电信分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3.4.19市水利局

  (1)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

  3.4.20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2)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使用的药品供应和安全。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预警监测与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

  (2)长江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海事、交通部门负责。

  4.2预警预防

  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Ⅲ级预警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确认,报请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后发布。

  4.2.1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中心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2.2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控点,空气质量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长年密切监控全市水质、空气环境质量。

  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应急装备。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Ⅲ级环境污染事件由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信息报告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110和12369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情况,并注意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如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外办、台办等部门进行通报。如事件可能影响到市(境)外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辖市(区)。

  5.3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5.4.1指挥和协调机制

  依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应急中心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安监、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5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船舶、港口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按《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5.6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综合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信息发布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应急结束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2通信保障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等内容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建立现场指挥部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畅通的通信保障体系。

  6.3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必要时可调用医疗、消防等专业队伍和群众性队伍。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专家库,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在预先应对的同时,由专家对化学物品的毒性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6.5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由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市民政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2调查分析

  调查报告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汇总,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审核。

  7.3保险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8宣传、培训和演习

  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并公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选择重点污染源地区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习,模拟污染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总结。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1.1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1.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2制定、更新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江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更新和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摘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二)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四)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六)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三)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