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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0:5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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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该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
的核准。为此,经总局研究决定,对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内资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
附件: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资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商贸秩函[2003]56号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秩函〔2001〕3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我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企业凭《资格证书》到你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特此函告


商务部
二○○三年七月九日

关于器官保存液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药监局


关于器官保存液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药监械函[2002]83号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器官保存液有关问题的请示》(冀药注函[2002]05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器官保存液主要用于离体器官的功能保护,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决定将该产品列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特此复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16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局涉外活动和派出的各类出国出境团组及人员不断增加,来访的境外人员也越来越多,给涉外的安全保卫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各单位党委和领导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改革开放事业和海洋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海洋局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
当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局各单位同国外、境外(以下凡文中出现国外字样,均含境外)交往日增多,合作内容愈加广泛。为加强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严格政审工作,加强行前教育
第一条 严格政审工作,是做好涉外安全保卫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凡出国、出境(以下凡文中出现出国字样,均含出境)或远洋出海人员,须由本人详细填写出国或远洋出海人员审查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报局人劳司统一审核后,由局领导审批。政审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层层把关,杜绝形式主义和欺上瞒下。
第二条 加强出国及远洋出海人员的行前教育,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是做好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
1、凡大型出国团体(含远洋出海)出国临行前,各单位要做好政治动员,明确任务,强调纪律,严格规章。
2、根据出国、远洋出海的时间、地点和人员等情况,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同志介绍到达地的敌情、社情、风俗等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
3、采取播放录相片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正反面典型,进行形象化教育,提高出国人员的国家安全意识。
4、对出国人数少的团组,可结合实际进行重点教育。在交待任务时,应有针对性的提出要求,强化纪律,严格请示、汇报制度。

第二章 加强管理,做好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接待的国外代表团以及来局访问、讲学的国外专家、学者、外籍工作人员的接待计划、人员名单、报送的文件等,在报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报局国家安全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保卫处)。对派往国外留学、 进修人员以及常驻国外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应同时将本人的出国审查表报局国家安全小组。
第四条 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除坚持按出国人员的政治条件审查外,还要注意了解其国外经济担保人的政治背景情况。对那些出国后可能对我国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不得批准出国。
第五条 为了保证出国人员的安全,凡临时派出的出国代表团,人员在30人以上的(含30人),要指派专人或派保卫干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对出国留学、进修以及派往国外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要依靠我驻外使、领馆及其他渠道加强联系,做好工作,注意关心和了解他们在国外的工作、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条 我局在举办大型涉外活动时,如组织外宾、境外人员参观、展览、参加会议等,应派保卫干部(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凡在对外活动中发生出国人员叛逃、变节或要求“政治避难”、留外不归的;或被敌特机关收买、策反、绑架以及出卖国家秘密的,要及时向我驻国外使、领馆报告,同时,还要向局国家安全小组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八条 凡出国人员在国外落入敌特圈套、敌特秘密突击策反,回国后及时向组织作了彻底交待的,各派出单位要及时报告局国家安全小组,由局国家安全小组报告国家安全部门。对此类人员应注意掌握政策,问题已经交待清楚的,应予欢迎,不得有任何歧视。
第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发现对方有敌特派遣、勾联、策反或搜集我方情报的可疑迹象或违反我国法律、法令、法规和发生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以及外国人馈赠的有反动内容的宣传品、淫秽物品等,有关人员须及时、主动向组织报告。
第十条 对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包括掌握重大技术机密和国防尖端技术)的人员必须出国时,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与此同时,要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对未了结刑事、民事案件的;正在服刑期的;正在劳动教养的;正在侦察有刑事、经济犯罪嫌疑的人。不得批准出国。
第十二条 申请出国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情况,骗取组织信任; 不得歪曲、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不得行贿。违者视情节轻重,可以不批准出国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出国(含远洋出海)人员不得擅自举办外国(境)记者招待会;不得协助偷渡者外逃,否则将绳之以法。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函(1989)59口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修订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行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批复》。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严禁嫖娼、赌博和私藏传播淫秽物品。
第十六条 出国团、组、队以及出国留学、进修等人员,回国后,要把遵守外事纪律,维护祖国尊严,保卫国家安全以及自己的生活、工作、思想、学习等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对表现好的要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外事纪律和国家法令者,轻者给予行政处分,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涉外活动中的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忠于祖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
第十八条 在对外一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
第十九条 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不搞大国沙文主义。
第二十条 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
第二十一条 分清内外,提高警惕,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许背着组织同外国〔境)机构交往,不许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反对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严禁酗酒。在对外活动中,饮酒不得超过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顾全大局,协同对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1995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