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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网络问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6:04: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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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网络问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阳江市委办公室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江市网络问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阳江各单位:

  《阳江市网络问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4日

        

  阳江市网络问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网络问政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更好地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切实解决群众诉求,使网络问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提高网络问政的实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阳江),设置领导信箱和部门信箱、政府微博、在线访谈、网上信访、民意征集、网上调查、政务论坛、行风热线等栏目。

  第三条 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由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工作。

  第四条 网络问政工作实行以下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办理网民来信,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二)注重实效原则。坚持调查研究,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予以处理解决,确保取得实效。

  (三)快捷高效原则。对公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快速反应,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第五条 网络问政平台受理下列问政内容: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党政机关工作作风的投诉;

  (三)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事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问题。

  第六条 网络问政平台对以下内容不予受理:

  (一)举报单位或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议的;

  (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四)反映问题内容不清的。

  对不予受理的信件,承办单位应回复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公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文明上网,不得利用网络问政平台散布谣言,发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信件处理。信件含市网络问政平台信箱、微博帖子及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奥一网网络问政平台等留言(帖子)。各地各部门是网络问政的主体,要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抓,网络问政工作人员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做好网民来信的办理和回复工作。

  (一)信箱信件。对收到的各类信件要及时进行回复,一般信件在网民来信后(批转件以各地各部门收件日期计算)5个工作日内向网民作出处理意见。特殊信件进行如下处理:

  1.多部门处理信件。对涉及多部门处理的信件要加强协调,由首问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网络问政工作例会,对提请的涉及多部门的信件进行协调。

  2.不公开信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为来信人保守秘密,不得扩散。

  3.非受理范围信件。各部门对收到非受理范围信件要对网民作出解释。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信件,回复处理意见可表达为“您反映的问题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请向×××(单位)反映”。

  4.退信。对上级机关和市领导批转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件,收件部门说明理由经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退回网络问政处理中心转给相应部门处理。

  5.删除信件。各地各部门对收到的重复信件(指同一个人向同一个单位反映同一个内容的信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等信件应认真把关,及时向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和进行删除。

  6.申请延时。各地各部门遇到5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复杂问题可申请延时,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初步回复。申请延时在网络问政后台操作系统进行,并同时填写《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信件延时申请表》(见附件),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传真)。两个工作日内未报送《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信件延时申请表》的,网络问政后台操作系统取消该信件的延时资格。申请延时率(申请延时办理的信件占总信件的百分比)作为各地各部门网络问政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申请延时率与网络问政工作的考核成绩成反比)。

  (二)网上信访。网上信访件由市信访局和县(市、区)、镇(街道)两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负责处理。

  (三)意见征集。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可通过市网络问政平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地各部门需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事宜也可在市网络问政平台上进行,对网上调查、民意征集等栏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四)在线访谈。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在线访谈前10日,发布在线访谈预告,征求网民意见,访谈开始前筛选出热点话题进行汇总、整理和初步解答,领导上线时就筛选出的热点话题与网民进行互动交流,访谈结束后相关部门要对网民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 

  (五)微博。各地各部门要在微博上发布本区域本单位各类政务和服务信息、相关政策法规等,及时查看和回复网民的评论,围绕本区域本单位的工作,征询网民意见。各地各部门每周发表博文不少于2条。

  第九条 信息反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网络舆情的监控和信息收集工作,重大网络舆情要当天上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每周和每月要对网络问政平台上收集和答复的热点问题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于每周一及每月3日前将上周或上月的情况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周报、月报反馈给市领导及各地各部门。

  第十条 监督检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电子政务办对各地各部门网络问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网络问政处理回复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一条 问责。

  (一)对超过办理期限未作出处理和回复的给予通报;

  (二)对网民反映问题不落实、答复处理推诿应付、回复超时严重的单位进行问责;

  (三)在信件处理中,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阳江市网络问政平台信件延时申请表

  http://www.yangjiang.gov.cn/zwgk/fggw/zfwj/201206/t20120613_68250.htm



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五年五月九日


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市级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控股)单位投入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发展计划、财政、税务、建设、建筑业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可根据情况征求发展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对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财政直接拨款的,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计机关可进行抽审。

  对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非财政直接拨款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审核,其审计、审核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可进行抽审。

  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复审。

  第十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审计或者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在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在对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绩效审计,重点审查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有关情况告知发展计划、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定期报送反映项目建设各阶段实施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年度计划)、竣工等手续的合法性以及概算调整、追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项目法人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以及其它有关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资金筹集与融资渠道的合法性、建设资金到位的真实性和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资产购置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四)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控制的有效性;

  (五)竣工工程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根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检查建设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签定承发包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待审计机关结算审计后结清,并明确合同价款以外调整变动的资金部分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审计机关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需要延长的理由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在接到报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审计实施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国家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需要协助调查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相关事实;有关部门需要审计机关予以协助的,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中也应当协助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建设、施工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跟踪审计时,发现有违背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停止评标并重新招标;对明显的不合理定标,有权建议有关部门重新评标、调整标价。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财政、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对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违反财经和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市属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使用社会捐赠或者外国政府、机构援助等资金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或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审计的,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0日起施行。


北魏律渊源辨

北魏(386年-----534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少数民族为主,在中原地区建立比较强大稳定的统治,持续时间较长的封建王朝。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大潮中,北魏统治者吸取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立法和司法经验,荟萃以拓跋鲜卑为主的北方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之精华,兼收并蓄,广采博取,取精用宏,创建了具有多元色彩的法律体系,在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建政权的法制中独树一帜,被史家誉为"北系诸律之嚆矢",(1)
"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2)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居于重要地位。探索北魏律的渊源,不仅是澄清隋唐律渊源的关键所在,也涉及如何认识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所创建法律的渊源问题,学术界历来对此颇为重视。但迄今为止,各种意见仍存歧异,具有代表性的就有"汉律说"、(3)
"晋律说"(4)、"三源说"(5)等。笔者认为,以上诸说都只注意到北魏律作为普通封建法律的一般性,而没有把它置于南北朝民族大融合的特定历史环境,也未能对北魏律作为少数民族政权法律的特殊性予以重视,因而均失于偏颇。本文拟就北魏律渊源的几个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就正于学术界同仁。

关于考察北魏律渊源的依据问题。

鲜卑拓跋部入主中原建立北魏政权后,锐意求治,在立法建制上颇多建树,先后颁行了一系列重要法典,这就产生了考察北魏律渊源的依据问题。例如,有的学者主张,探讨北魏律之源应以其后期的《正始律》为依据。(6)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

如所周知,在我国封建时代,任何一个王朝的法律都不是凝滞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化,修律立法活动经常进行,几乎每一个新君即位,都要根据当时的需要对现行律令作一番修订。同时,皇帝还经常以敕令等形式对某些重大案件进行裁决,经过整理汇编又形成了编敕、条格、条例等法规形式。这些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灵活的法律形式,或者修改了律典的条文,或者补充了现行律令所未备。故从严格意义上讲,同一王朝的法律不存在所谓"定本"与"未定本"的区别。各个时期的"未定本",实为当时通行的定制。即使有些王朝在公布了基本律典后很少对其修改(如宋、明、清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典以外的其它法律形式的地位和作用也必然上升,甚至出现取代基本律典的现象。因此,考察一个封建王朝的法律,不能以其中一部律典,即使是具有代表性的律典作为唯一的依据,而应当全面考察这个王朝各个时期制定(包括修订公布)的律典和以敕、令、格、式、科、比、例等形式颁行的法律法令。否则,就可能得出有乖史实的结论。

北魏而言,从《天兴律》、《神?律》、《正平律》、《太安律》、《太和律》,以至《正始律》,都是曾经通行全国的律典。它们共同构成了北魏法律体系的主干,其中任何一部律典都不能反映北魏立法的全貌。况且,我国古代立法奉行"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7)的准则,同一王朝历代皇帝制订的律令总是一脉相承的。后代皇帝制订法律的最直接的依据和渊源,首先是他的列祖列宗颁行的法律。即使如《正始律》这样的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也只是对此前立法建制的一次总结。它不可能是直接承袭前朝(如汉、魏、晋)法制的产物。因此,考察一个王朝法制的渊源,不能裁取其某一个时期的立法状况作为"标本",而只能以其立法建制的整个发展过程为考察对象。事实上,北魏历代皇帝制定公布的律典之间的承袭沿革关系十分清晰:

太祖道武帝天兴元年(398年)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伊始,鉴于"前代刑网峻密,乃命三公郎中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约定科令",以求得"兆民欣戴"。(8)此次"定律令,申科禁",颁行的《天兴律》,是北魏建国后,在过去拓跋政权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首次重大立法活动。

世祖太武帝继位后,"以刑禁重",于神?四年(431年)十月"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蠲除烦苛,更定科制,务从轻约,除故革新,以正一统",(9)
是为《神?律》。正平元年(451年)
六月,太武帝诏令:"刑网太密,犯者更众,朕甚愍之。其详案律令,务求阙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损之"。命太子少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
(10)是为《正平律》。
高宗文成帝初,"仍遵旧式";太安四年(458年)"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11)是为《太安律》。

高祖孝文帝太和年间,在太后冯氏和孝文帝的主持下,为配合大规模的经济、政治改革,展开了频繁而卓有成效的修律立法活动。孝文帝在北魏诸帝中以重视法制著称。他"留心刑法",强调"法为治要",并亲自参与立法修律。《魏书·
李冲传》称:"文明太后崩后,……及议礼仪律令,润饰辞旨,刊定轻重,高祖虽自下笔,无不访决焉。"太和年间的重大立法活动有三次:第一次从太和元年(477年)秋开始,"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阙衷,经御刊定",对北魏前期的律令旧文作了全面修订。至太和五年(481年)冬完成,"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12)。第二次在太和十一年(487年)。是年春诏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加重惩罚不孝罪;又诏:"前命公卿论定刑典,而门房之诛犹在律策,违失《周书》父子异罪。推古求情,意甚无取。可更议之,删除繁酷",从法律上废止了门房之诛一类繁酷的规定;秋八月诏:"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极默。坐无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详案律条,诸有此类,更一刊定。"(13)第三次从太和十五年(491年)开始,至十六年完成。太和十四年(490年),孝文帝开始亲政,决心加大改革力度,以修订律令为切入点,加速业已开展的封建化改革进程。太和十五年五月诏大臣"议改律令",七月又"议律令事",在修订北魏前期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律典。翌年四月正式"班新律令,大赦天下",是为《太和律》。至此,北魏律基本定型。太和立法修律,不仅为全面推行改革措施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也是北魏法制自身迈向封建化的一次飞跃。法律制度中的奴隶制残余和游牧部族落后习俗的影响基本消除,如改革了野蛮的"门诛之法",废除了族刑、车裂、腰斩等酷刑,使北魏法制向着文明进化了一大步。随后,在孝文帝的主持下,以太和十七年(493年)从平城迁都洛阳为开端,掀起了以汉化为中心的改革高潮。在政治重心移向中原和民族大迁徙形成民族大杂居形势下,孝文帝在语言、服饰、姓氏、风俗习惯、文化教育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强制同化的改革措施,大大缩小和消除了北方胡族与中原汉族之间在文化上和心理上的差异,实现了太和改革的目标。

世宗宣武帝继位后,"意在宽政",于正始元年(504年)冬命太师元勰、司空元雍以下"公卿朝士儒学才明者三十余人"(14)修订律令,诏曰:"议狱定律,有国攸慎,轻重损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宪,刊革令轨,但时属征役,未之详究,施于时用,犹致疑舛。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诸有疑事,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增减上下,必令周备,随有所立,别以申闻。庶于循变协时,永作通制",(15)是为《正始律》。

由此可见,"晋律说"引为唯一依据的《正始律》,也只是北魏历代相承的刑律经过不断损益修订的产物。当然《正始律》吸收了北魏自建国以来,为适应拓跋政权封建化进程而进行法制改革的成果,是北魏诸律中比较完备的律典。但它也只能反映北魏律在一定时期的发展水平,而不能当作北魏律的唯一合法代表。撇开《正始律》产生以前相承沿革的北魏诸律探讨其渊源,显然无从谈起。

关于北魏律渊源中拓跋鲜卑的民族习惯问题。
探讨北魏律渊源的所有论著,对此均未涉及。笔者以为,作为北魏政权主体的鲜卑拓跋部族的传统习惯,是北魏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鲜卑拓跋部有着自己悠久的历史。早在中原华夏族由原始部落时代向阶级社会演进时,他们的先祖就已经在我国东北大兴安岭北段的大鲜卑山活动。后来,鲜卑拓跋部在由东而西再南迁的漫长过程中,逐步向文明时代迈进。西晋末年,拓跋部成为塞上的一支强大的部族,其首领猗卢接受晋朝廷敕封的"代王"称号,以盛乐(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及平城为中心建立起初步形式的国家政权。在漫长的氏族部落时代形成的拓跋鲜卑的传统民族习惯,也成为鲜卑国家的习惯法。史称:"穆帝(猗卢)时,刘聪、石勒倾覆晋室。帝将平其乱,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16)
到什翼犍继代王位时,拓跋鲜卑国家进一步完善,于建国二年(339年)公布了拓跋政权最早的成文法律。其内容见于《魏书·
刑罚志》记载的有:"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听与死

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由此可知,此次公布的法律是在早期拓跋政权习惯法的基础上制订的,虽然也带有模仿中原汉族政权制度的痕迹,但其主要渊源显然是拓跋鲜卑部族的传统习惯。其中准许犯死罪者献金马以赎,及民相杀者,可用马牛和送葬器物了结纠纷等规定,就是我国民族习惯法"以罚代刑"特点的反映。氏族部落时代盛行的血族复仇习惯,到氏族社会末期逐渐被以物赎罪所取代,即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给付马牛、谷物等实物以代替处罚。这在社会经济极其落后,物质财富极为贫乏的情况下,已经是一种极大的惩罚。例如,我国北方游牧民族习惯法中,都有"赔命价"的规定。除拓跋鲜卑部族习惯法的上述规定外,建立金王朝的女真族习惯法中有"杀人偿马牛三十"(17)的法条;辽王朝早期刑法规定:契丹人与汉人相殴,致汉人死亡者,"以马牛偿之,弗诛也"。(18)此外,四川凉山彝族习惯法关于杀人罪的处罚,也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害人的身份等级,规定了不同的赔命价的金额。(19)

北魏和代国是一脉相承的。拓跋鲜卑部族的传统习惯和包括早期拓跋政权习惯法在内的代国法律,也必然为北魏所承袭。当然,在民族大融合的进程中,在中原汉族先进文化的影响下,遵循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拓跋鲜卑传统的民族习惯和早期的习惯法,一部分因其野蛮和落后,或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而逐渐被淘汰;另一部分则保留了下来,有的习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汉族文化相结合演变为北魏法律中具有民族特色的制度。因此,与后世辽、金、元法律直接渊源于契丹族、女真族、蒙古族的民族习惯和中原王朝"正统"法律一样,拓跋鲜卑的民族习惯,也是北魏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北魏社会具有明显的早熟性,旧制度的残留有其适宜生存的环境和土壤。加之北魏前期基于"胡汉分治"的基本国策而形成的"一国多制",使拓跋鲜卑的某些习惯法在一定范围长期通行,法律制度也明显地带有鲜卑传统习惯影响的痕迹。正如《南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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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虏传》所载:北魏自"佛狸(世祖太武帝)以来,稍僭华典,胡风国(汉)俗,杂相揉乱"。如民相杀偿马牛的习惯法,曾通行于北魏前期道武帝、明元帝、太武帝三朝达半个世纪之久。由于它助长了民间私斗仇杀的风气,有碍于北魏统治者正在着手建立的法制秩序,才于太延元年(435年)明令废止:"操持六柄,王者所以统摄,平政理讼公卿之所司存;劝农平赋,宰民之所专急;尽力三时黔首之所克济。各修其分谓之有序,今更不然,何以为治?越职侵局,有紊纲纪;上无定令,民之何从?自今以后,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20)

在行政立法方面,北魏虽自太祖道武帝皇始元年(396年)"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封拜五等(爵位)。"(21)但职官和爵位的名号都十分混乱,带有浓厚的拓跋鲜卑原始习俗的色彩。如官吏称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诸曹走使谓之凫鸭,取飞之迅疾;以伺察者为候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自余之官,义皆类此"。(22)

特别是在北魏中央职官体制中,始终保留着一种具有氏族部落联盟时代贵族元老会议性质的特殊机构,即前期的"八部大夫"、"八大人官"和后期的"八座"。这些机构由特别身份的贵族组成,居于国家政权的中枢位置,拥有重大国策的议事权和决定权。这在我国古代中央政权体制中是不多见的。其渊源可以追溯到拓跋部落联盟时代的"八部大人制"。

鲜卑拓跋部族的"八部"体制,创始于部落联盟时代的献帝(拓跋邻)时期。献帝将"王室"直接统辖以外的"国人"分成七个部分,分别由其七个兄、弟统领,形成拓跋部族的"宗室八姓(部)",(23)诸部之长称为"大人"。(24)宗室八部是拓跋部落联盟的主干力量,也是后来拓跋国家政权发展壮大的基础。拓跋政权入主中原之初,基于巩固政权和保持拓跋贵族特权的需要,在职官体制上采取了双轨制:一方面仿行中原汉族国家的政权结构,一方面继续保留着拓跋部传统的部落组织形式。《魏书·
官氏志》载:天兴二年(398年)"置八部大夫……等官。其八部大夫,于皇城四方四维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