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3:5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成都、南京、深圳市分行:
为了积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和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6)403号通知中关于"住房储蓄及住房贷款的利率暂由专业银行自行决定"的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随文印发,请组织承办房改业务的行研究试行。在试行中请着重对存、贷款利率,存、贷款比例,贷款期限等项规定进行研究,并将试行情况和修改意见随时报告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有统一规定后,按统一规定办理。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城镇居民和单位购买、建造和维修住宅,推动住宅商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银行办理储蓄的城镇居民和存款单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借款条件,均可申请住宅借款
第三条 住宅储蓄存款和借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愿、先存后借、存借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办理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的建设银行,应积极为储户和存款单位提供房源信息;有条件的分(支)行,可以开办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为储户和存款单位开辟房源。

第二章 城镇居民住宅储蓄与住宅借款
第五条 住宅储蓄与住宅借款,是对城镇居民购买、建造或维修住宅而开办的专项存款和专项借款。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住宅借款。
1.具有当地城镇正式户口;
2.具有购买、建造、维修住宅的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
3.在申请借款银行具有一定数额的到期住宅储蓄;
4.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5.具有本人房产抵押及工作单位或经济法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储户支用住宅借款,原则上采取转帐办法,不支付现金。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支取现金的,需经开户银行同意。
第八条 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种类
1.零存整取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按月均存,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到期后,可以申请与储蓄同期同额的住宅借款。
储蓄利率为月息3.6‰。借款利率为月息4.8‰。
2。整存整取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一次存入,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一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四年的住宅借款,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
储蓄利率为月息3.6‰。
借款利率,一年期为月息4.8‰;二年期为月息5.1‰;三年期为月息5.4‰;四年期为月息5.7‰。
储蓄二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至六年的住宅借款,借款额最高不超过储蓄额的150%。
储蓄利率为月息3.6‰。
借款利率,一年期为月息4.8‰;二年期为月息5.1‰;三年期为月息5.4‰;四年期为月息5.7‰;五年期为月息6.0‰;六年期为月息6.3‰。
3.同期、同额、同息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
储蓄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一次存入,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到期,储户可以申请与储蓄期、储蓄额相同的住宅借款,储蓄利率和借款利率均为月息2.4‰。
第九条 储户改变储蓄用途,可随时支取,同时失去借款资格,储蓄利息改按同期一般储蓄利率低一档次计算。

第三章 单位住宅基金存款与住宅借款
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购买、建造和维修住宅的资金,都可在建设银行办理住宅基金存款。
第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住宅借款。
1.具有法人资格;
2.在申请借款银行具有一定数额的到期住宅基金存款;
3.具有购买、建造、维修住宅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4.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5.具有本单位房产抵押及经济法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住宅基金存款和住宅借款种类
1.活期住宅存款
数额不限,随存随取,存款利息为月息1.5‰。
2.定期住宅存款和借款
存款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一次存足,数额不限,到期后一次支取本息。
存款到期,可申请相当于存款额30%以内的同期住宅借款。
存款利率,半年期为月息3.6‰;一年期为月息4.2‰;二年期为月息4.8‰;三年期为月息5.4‰;
借款利率,半年期为月息5.4‰;一年期为月息6.0‰;二年期为月息6.6‰;三年期为月息7.2‰。

第四章 借款手续和还款方法
第十三条 储户和存款单位申请住宅借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及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双方签订合同,订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担保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必要时可以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第十四条 借款人和借款单位的担保单位,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借款的足够能力,借款人和借款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单位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十五条 借款人和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分次归还借款;也可以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住宅借款到期未还,按借款合同利率加息20%,逾期三个月,由担保单位偿付本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利率,如遇国家统一规定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利率计算,自调整日起按新利率计算。
第十七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国务院确定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试行。其他城市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试点城市分(支)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牢固树立保护耕地观念,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衢州市200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及记分办法
  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考核责任书确定的9项指标,分项考核及计分办法如下:
  (一)耕地保有量10分。年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保有量校正数达到市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得10分,柯城区、衢江区按剔除市直接审批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考核。每减少1000亩扣2分。
  (二)建设用地管理14分。
  1、年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超过上级批准数得3分,节余不加分。
  2、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健全得1.5分,实行窗口办文、办事制度和结果公开的每项各得0.5分。
  3、建设用地项目报件合格率达到80%的得2分。每超过10%加0.5分;每减少10%扣0.5分,直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4、1-10月全县(市、区)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报市、省、国务院审批数占全年建设占用耕地数达到60%得3分。每超过10%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每减少10%扣0.5分。
  5、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情况3分。200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达到50%的得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2001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达到80%的得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200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达到95%的得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三)占补平衡15分。足额开垦与非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含易地补充耕地及上缴耕地开垦费折算面积)得12分,每增加500亩加1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柯城区扣除市直接审批占用耕地面积的补充耕地量。当年自然灾害损毁耕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得3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四)规划修编14分。
  1、柯城区、衢江区完成本辖区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得6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没有修编任务的县(市)得基本分。
  2、12月底前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得8分。文字报告、图件、数据、修编说明各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缺项的按项扣分。
  (五)土地监察15分。
  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95%的得4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上报省、市备案情况良好的得1分,反之不得分。
  2、"土地执法模范乡镇"4分。其中,开展率达到90%得1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0.5分;达标率达到65%得3分,每超过10%加0.5分,每减少10%扣0.5分。
  3、土地信访报结率达到95%的得3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土地信访中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信访比去年下降5%以上的得1分,上升的则不得分。
  4、全面落实巡查责任制的得2分,有制度落实不好的扣1分。
  (六)资金收缴6分。当年耕地开垦费等造地改田资金(按年底实际应收数校核)收费率达到95%以上得6分,未达到指标按比例扣分。
  (七)建设用地复垦10分。年内开展建设用地复垦转用指标管理试点的得1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八)土地收储6分。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机构人员的得2分;开展收购储备工作,建立宗地台帐制度得2分;做好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推出储备土地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得2分。分项计分,未完成不得分。
  (九)科技与队伍建设10分。土地管理科技信息5分,其中:按规定年底前建立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开展县城所在地地籍数字化测量更新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队伍建设5分,县局领导班子成员每一人次因违法违纪受查处扣2分。建立以中心所为主体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
  考核时各项扣分只针对本项指标,本项指标总分扣完为止。
  对市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考核保护耕地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考核依据
  (一)建设占用耕地、年内减少耕地、年内增加耕地以统计部门的年报为准。
  (二)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察分别以上级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察部门统计的数字为准。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修编、审批,以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计的数字为准。
  (四)易地垦造耕地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132号)规定执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调剂的,按照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土发〔1999〕235号)规定执行。
  四、考核程序
  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对200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材料,并填报《衢州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表》,一并于2003年1月10日前报衢州市国土局办公室,各县(市、区)要对提供的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市政府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对各县(市、区)自查自评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五、奖惩办法
  考核结束后由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给予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考核结果同时抄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级组织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
  六、本办法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教育部制订的《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直接告教育部。

附: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

一九八二年九月九日

办法
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使一部分职工受到系统的正规的中等专业教育,是培养现代化建设所需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促进这项事业有计划、有领导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和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任务是:从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正式职工(不含学徒、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下同)中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等专业人才。
二、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应有一定的规模,要保持办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关于学校的布局、专业的设置,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条件,按系统、按地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积极稳妥地举办。
三、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可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多种形式办学。提倡专业公司、业务部门办,也可办一些地区性的学校。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对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要尽量予以支持。
四、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初中毕业实际文化程度并具有两年工龄的正式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岁(确有学习条件的,年龄不超过四十岁也可入学)。报考者一般要专业对口,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后,经过严格的文化考试,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优先录取。
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入学考试,由地(市)以上主管业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以保证新生入学水平。根据专业的不同,考试科目分别为: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或政治、语文、数学、史地(历史、地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业务部门和高教(教育)厅(局)商定。
五、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名称原则上应参照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目录设置。教学计划,要参照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同类专业的教学计划,结合职工教育的特点制定。课程设置,可根据专业的不同和学员的特点有所侧重。在学好普通课、技术基础课的基础上,专业课的设置针对性要强些。要使毕业生达到相当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水平。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或指导性教学计划,目前暂由中央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或审定,并报教育部备案。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举办的学校,执行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教学计划,也可由省、市、自治区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中央业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所属学校的教学计划,报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审定,并报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备案。
中央各业务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应抄送地方高教(教育)厅(局)。
六、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制,脱产学习的一般为三年(文科某些专业,根据情况可定为二年半)。理论教学总时数(包括讲授、实验、课堂练习、课程设计),文科不少于2400学时,工科不少于2700学时。每周上课时数(按六天计算)一般平均为26学时至30学时。
半脱产和业余学习的,总学时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一些,其学制应视周学时的安排相应延长。
七、要根据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配备教师。教师要具有大学或相当于大学毕业的水平,并能胜任教学工作。普通课、技术基础课的教师一般由专职教师担任。关于专职教师配备的比例,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根据办学规模和办学形式等实际情况确定。不论专职教师,还是兼职教师,都要力求稳定,以便积累教学经验。
八、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都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并要不断总结经验,使之日臻完善。
九、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办学。应保证有必要的办学设备和经费,有固定的教室和实验、实习条件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等,并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十、学校要有一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热心这项事业并能胜任工作的领导班子。要有熟悉教学业务的人负责教学工作。
十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以业务部门管理为主。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1.国务院各部委及省、市、自治区有关业务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负责管理本系统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要做好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学校布局、专业设置,组织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解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
2.教育部和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负责综合研究指导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有关教育行政和教学业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带有共同性的问题。
十二、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举办或撤销,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审批办法: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举办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在征得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予以批准。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将本部门批准的学校情况汇总后,抄送国家计委、教育部和有关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备查,并抄送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省、市、自治区和各地、市所属单位举办的学校,由省、市、自治区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在征得高教(教育)厅(局)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备查。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将本地区批准的学校情况汇总后,抄送教育部和国务院有关的部委备查,并抄送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经过批准并纳入省、市、自治区或中央业务部门职工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凡经批准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停办时,按原批准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
十三、凡按上述规定经过批准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其学期、学年考试及毕业设计或毕业考试,可参照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的办法结合职工教育的特点进行,也可委托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出题考试。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十四、经批准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者,发给其所学专业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证书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统一印制,统一验印,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印制、颁发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对目前已举办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要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履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按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对待,其学员可发学习证明。
十五、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招生任务的原则下,如有潜力,可举办少量的职工中专班。其审批办法、教学要求等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果需作修改补充,由教育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