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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张生贵

时间:2024-06-20 19:2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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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张生贵


  合同法第50条对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越权代理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他们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行为为后果。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其权限,与他人订立合同,其并不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事实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其效力,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如果将这样的越权行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混在一起,就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使交易秩序无法维持。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是超越权限,则合同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效力,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是越权的,则该合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
  适用该条的规则是:首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为主体要件,其次是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再次是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行为须为善意,非为善意不得适用。确定善意的标准就是相对人与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在主观上不知行为人是超越权限,而是确信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相对方必须尽到慎重核查的责任,查验是否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查验是否具备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范围权限和时限。如果相对人履行了谨慎审查的义务,则说明相对人无过失,否则应当认定为有过失。


张生贵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法的三个现实问题

作者 戴洪斌
电子邮箱:zydhb@sohu.com

法治社会是逐步建成的。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以及民事活动日渐有章可循。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支配社会的准则,法治意识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公民思想、感情的一部分,成为了公民行为的依据,成为了我们调整相互关系的依据,法律成为新时代的信仰。
首先,法律不断细分,急剧增多。
法律体系由不同的具体法律构成,规范着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力量。各部法律,都置于宪法之下,受宪法的统帅,其精神与宪法相通、一脉相承,其条文是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对宪法的演绎。宪法居于最高的等次。宪法下面有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这是第二等次的法律。在第二等次法律下面,还有第三等次的法律。比如,民法下面有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的层级不只三个等次,还会有或将会有更多的等次,比如婚姻家庭法下面还有继承法。在层级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同时也在继续着法律的细分,法律越来越多,单部法律调整的对象越来越窄。
正是由于法律的不断细分,逐渐深入,才构成了法律的庞大体系。法律的这一发展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现实的反映。作为反映社会现实和反过来规范社会现实的法律,是一面镜子,既照出了社会的影子,也将法律的光芒投射到社会之中。社会在细分,法律必然细分。
其次,要明确回答这样的问题,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存在,还是一个依附性的存在。
在很多人的意识里,认为,法律是社会中的独立存在力量。这是一个工具和人的关系问题。孤独的工具有力量吗?
法律依附于社会人群,依附于社会力量。法律依附于不同的个人和组织上,并通过这些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反映出来它们的力量。就象一部闲置着的机器,是没有任何作用和力量的。如果让它依附于工厂和工人,让它运转起来,这部机器就产生作用了。这部机器发挥作用,是由于它和人的结合的结果,是人使用它的结果。法律就象这部机器,不是独立的存在物,闲置起来是没有任何力量的,只有当被社会人群认同、遵守和运用,它才会产生伟大的作用。
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可以自己发挥作用,从来没有哪一个组织或者一个自然人被称为法律。我们看到的是,一个组织或者一个自然人在运用法律,或者受到这种运用行为的制约。可以明确,法律只是一种依附物,不是独立的现实力量。法律是意识形态,是精神成果。精神成果如果只停留在精神形态上,是没有现实力量的。只有等到这种精神成果被某个组织或者某个自然人运用的时候,它才能和这个组织或者自然人一起成为现实的力量,才能产生效果,我们才能感觉这种影响。所以,只有法律这种依附物被一种主体运用的时候,依附在这些主体上的时候,才能产生力量。
法律不是主体,而是客体。主体只能是个人或者组织。法律不是主体,是为主体认识、遵守和应用的客体。只是这种客体是意识形态的,是精神性的存在,这种精神性的存在,只有通过人或者组织,才能变成现实的力量。
再者,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方面它不涉及。
法律调整的范围极为有限。法律万能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有害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囊括了无数的方面,对于这些无数的关系和事项来说,法律调整的只是其中的部分。对于其他很多的方面,法律不能涉入,而由道德、需要、个人爱好等作出处理和调整。在现今强调法律作用是正常的,也理解“法律万能”口号的内心渴望,这是确立法治意识的必要。存在法律不能涉入的方面,并不是法律的漏洞,是宪法精神的体现,是民主原则的体现,公民有自由发展的权利。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2009年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2009年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质[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2009年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2009年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





  一、2009年工作总结

  2009年,我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42号),对各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开展了《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相关问题研究。配合中国地震局对《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着手开展《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对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进行研究,启动“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

  (二)加强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2009年3月4日至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办公室主任(处长)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学习贯彻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设系统抗震防灾工作要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技术标准进行了宣贯。8月至9月,结合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对各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地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三)推动完善抗震防灾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总结汶川地震工程震害经验,全面修订并发布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组织开展《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全面修订工作。《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等城乡防灾减灾规划方面标准规范的编制进展顺利。

  (四)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杭震设防管理。结合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对各地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进行了检查,开展了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换届工作。召开了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进一步做好超限审查工作的措施,讨论修订《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并为第四届委员颁发了聘书。

  (五)提高农村民居抗震防灾能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支持各地开展农村民居抗震安居房建设。

  (六)强化灾害应急预警机制。针对重大节假日以及汛期、高温、雨季等特点,提前下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预警文件。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应对雨雪冰冻以及暴风雪等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做好防范强降雨大风天气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两会”期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部署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预警防范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节假日值班值守制度,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带班和专人昼夜值班,确保事故灾难的及时接报和妥善处置。

  (七)配合教育部门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配合全国校安办及时制定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等文件,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77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当地教育部门认真做好技术支持,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各地共组织培训150余次,培训技术人员2万余人。

  (八)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积极组织好有关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成立了“国家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并组织召开了专家库成员会议,交流、部署工作,讨论相关专项论证技术要点。组织召开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防灾减灾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政策。开展中日合作“建筑抗震技术人员研修”活动,三年内将在日本培训150名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国内培训约5000名基层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

  二、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我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和抗震工作。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贯彻落实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会议,抓好工作部署。加大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力度。做好《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研究起草工作。

  (二)强化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工作。制定《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指导各地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和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修订或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城市综合防灾规划。进一步强化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审查作用。

  (三)推进有关工程抗震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宣贯。出台《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四)继续加强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规章,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超限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加大超限审查的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地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的抗灾设防质量监管。

  (五)推进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民居抗震研究与应用,组织农村建筑抗震技术标准和相应图集的培训。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以及对农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和危房改造的技术指导。

  (六)推动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认真做好中美地震工程与减轻地震灾害科技合作,推动国内工程抗震学界继续总结汶川地震震害经验,发展工程抗震新技术,并为改进工程抗震标准规范提供科学依据。落实“中日建筑抗震技术人员研修”国内部分的工作,开展抗震设计与加固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七)继续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在全国校安办的统一部署下,一是继续加强技术指导和支持,协助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加快编制出版校舍抗震加固标准图集;二是督促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