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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时间:2024-06-30 06:5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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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建发[2002]2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们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九月九日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建设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

(一)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审批,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城市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设施审批;

(三)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单位资质审批;

(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其他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管理安全事故;

(三)城镇燃气设施、管道及燃烧器具管理安全事故;

(四)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运营及场(厂)站设施安全事故;

(五)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游乐园安全事故;

(六)城市危险房屋倒塌安全事故;

(七)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和安全事故防范第一责任人。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建设领域中部分或者全部由专门部门或者专门执法机构实施执法监督的,其行政管理事项实施过程中防范、处理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涉及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批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审批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政审批中,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有关安全条件以及防范地质灾害等安全要求。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消防、抗震等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以及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修改,并向委托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签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批准书。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审批中,应当严格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条件、安全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审批时,应当严格对建设开工所必须具备的设计、施工条件及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中,应当严格对大型户外广告的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中,应当严格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立及委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委托。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单位资质的审批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的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备案文件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监督报告,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已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由专门部门或者专门执法机构实施执法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专门部门或者专门执法机构的报告后,应当依法撤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安全条件的行政审批。

第十八条 应批准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房地产经营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停建工程、城市危险房屋、燃气设施及管道、公共交通运营场(厂)站、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游乐园的危险地段等安全事故易发部位,各项作业必须按照规范操作,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的监督,并及时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中,应当重点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其在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中履行安全审查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等进行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取消该部门参加评选建设领域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和行政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建设领域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司(室):
现将《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今后五年测绘系统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是推进测绘依法行政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贯彻实施好《规划》,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解决测绘系统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全面履行测绘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提高测绘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规划》贯彻执行工作的领导,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并提出具体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全面贯彻实施。

贯彻执行《规划》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




                              国 家 测 绘 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2006年-2010年)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测绘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按照《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的要求,结合测绘系统实际,制定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测绘工作全局。增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维护测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测绘工作为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要求

2、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坚持开拓创新和循序渐进的统一,坚持测绘依法行政与提高测绘行政效率的统一。增强测绘管理工作透明度,创新服务和管理方式;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及测绘行业的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3、测绘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的主要配套制度基本建立。提出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充分反映测绘行业的实际,为测绘事业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4、测绘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得到贯彻实施。测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能够被及时纠正和处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逐步形成,测绘市场监管更加公正、有效和透明。

5、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测绘市场监管和基础测绘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6、测绘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基本建立。测绘系统的层级监督明显加强,测绘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测绘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测绘行政许可依法得到规范。

7、科学民主的测绘决策机制初步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测绘行政决策机制、程序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建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依法公开,制定的政策相对稳定,测绘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8、测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处理复杂测绘事务和突发事件。

(二)主要任务

9、加强测绘立法工作,提高测绘立法质量。《纲要》要求“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广泛征询基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的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测绘立法工作规划和计划。测绘法规、规章草案的提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紧紧围绕测绘发展战略目标来进行。对重大或者关系测绘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公共媒体以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立法草案等方式听取意见。建立健全立法调查研究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立法调查研究的质量。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适时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

10、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测绘管理方式。《纲要》明确要“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管理方式”。各级测绘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测绘法所赋予的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测绘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切实做到履行职能不“缺位”、不“错位”和不“越位”,确保测绘行政管理合法高效。依法采取授权、委托等方式赋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更多的行政管理职责,强化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工作统一监管职责的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与有关部门的职责交叉问题,提高测绘行政管理效率。强化测绘公共服务意识,拓展基础测绘公共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和规范测绘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测绘政务信息公开、共享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务信息。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通过电子政务将办理事项和主体、权限、责任、程序以及条件等,予以固定和公开。加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使网上办公成为测绘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手段,实现便民和高效。

11、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纲要》要求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围绕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求提供测绘保障服务,积极建立和完善以“数字中国”和“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为主体的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各级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应用工作。加强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职能,推进市、县基础测绘工作。建立和完善基础测绘需求调查制度,强化科学论证和民主参与,提高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的编制质量,发挥基础测绘规划的引导、规范作用。突出国家和地方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的有限目标和重点任务,建立和完善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制度,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的统筹。建立基础测绘项目的立项、审批、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基础测绘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研究建立测量标志的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健全测量标志保护责任制,探索测量标志保护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测绘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研究制定基础地理信息框架数据、数据更新、质量控制和产品模式以及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服务、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标准。完善有关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的测绘保障机制。推进信息化测绘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础测绘成果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数字区域和数字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2、加强测绘市场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纲要》指出要“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转变测绘市场监管的方式,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履行测绘市场监管职能。努力打破部门保护、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测绘市场准入公示制度,依法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立测绘资质单位管理的档案制度,定期公布测绘单位依法测绘的情况,完善测绘市场清出制度。进一步落实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测绘单位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测绘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测绘资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形成全国联网、实时更新的测绘资质信息管理体系。完善和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作用,提高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依法加强对测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研究建立测绘工程项目监理制度。完善测绘成本费用定额和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标准。加快推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注册、执业和退出的动态管理制度。

13、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规范和繁荣地图市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中宣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完善对地图产品监管的部门间协调机制,将地图市场的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完善地图编制、审核管理的制度,制定导航电子地图、网络地图的管理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定办法和审定标准。加强对各种新表现形式地图的监管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版图工程”,组织制作系列比例尺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地图向社会发布。

14、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应用。正确处理好维护国家安全与推广测绘成果应用的关系,科学确定测绘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完善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使用的保密管理措施,建立测绘成果保密动态管理机制。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测绘成果的应用范围,发挥测绘成果的效益。建立和完善对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使用的监管和服务措施。积极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建设,加快服务于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车载导航等的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对测绘成果著作权的研究。加快测绘成果目录检索查询系统建设,强化测绘成果档案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推动异地存储容灾工作,形成国家、省二级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存储容灾机制。加强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建立测绘成果汇交情况公示制。完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制度,确保向社会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5、加强对地理信息产业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技术政策、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为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完善地理信息产业相关技术标准,促进地理信息的共享。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地理信息产业中的应用,鼓励和推广应用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发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对地理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推动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培育和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市场。

16、规范测绘行政许可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纲要》明确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对于依法设定的测绘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完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内容。建立测绘许可定期评价机制,对已设定测绘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报告意见。改革对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方式,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建立实施重大测绘行政许可备案制,纠正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改变法定行政程序及违法实施测绘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继续进行测绘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完善测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的测绘市场监管措施。

17、理顺测绘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测绘行政执法行为。《纲要》要求“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建立起与测绘行政执法责任相适应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下移测绘行政执法重心,充分发挥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作用。制定测绘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对测绘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进行合理划分。明确测绘违法案件处罚标准,减少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保证测绘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建立测绘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备案制度。建立测绘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量化案卷评查标准。规范测绘行政执法文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对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测绘法律知识、测绘业务知识、执法技能要定期进行全面的培训和考核。加大测绘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度,维护测绘行政执法的权威。

18、完善测绘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纲要》指出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依法行政监督制度建设。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适合测绘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工作程序和内部工作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监督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加强测绘系统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建立测绘行政执行监督机制,对布置的工作要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有激励,确保测绘系统政令畅通、运转高效。

19、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纲要》明确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决策规则,实现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把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作为重大决策过程的必经环节。对在测绘行政管理中涉及面广、与测绘行业利益密切有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

20、强化依法行政教育培训,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纲要》明确要“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教育培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定期开展依法行政培训。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依法行政学习和法律学习制度。结合 “五五”普法工作和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学法时间和考试情况等进行登记。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业绩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三、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一)实施步骤

21、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各项任务分解,制定年度工作安排,明确每年度需要完成的任务。本规划自2006年起到2010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6年。这一阶段主要抓好《纲要》的系统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五年规划,并制定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将五年规划所确定的任务分解到职能部门。

第二阶段:贯彻实施与制度建设阶段,2007年-2009年。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全面组织各项配套制度建设并认真实施。开展依法行政系统培训,提高测绘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意识。在本规划实施中期,国家测绘局将组织对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上半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五年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下半年国家测绘局组织全国测绘系统进行互查,同时将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总结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表彰先进,提出新的要求。根据《纲要》和五年规划的完成情况,启动下一个五年规划的制定工作,在测绘系统确保“经过十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保障措施

22、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由国家测绘局局长负总责,成立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测绘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家测绘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全国测绘系统和国家测绘局机关推进测绘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和检查本地区和本机关推进测绘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23、科学制定规划,明确落实责任。贯彻落实《纲要》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难度大,需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内各个职能机构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测绘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制定落实《纲要》和本规划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加强依法行政的政策研究工作,认真分析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贯彻执行《纲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进行研究、部署,对贯彻执行《纲要》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对于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落实推进依法行政方案和措施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调研、宣传、奖励等工作经费列入经费预算,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24、建立报告制度,推进制度实施。根据《纲要》提出的 “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要求,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本年度对依法行政情况的检查结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服务对象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强烈的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下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方案;贯彻落实《纲要》及本规划的情况等。

25、加强测绘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加大推进测绘依法行政的力度。《纲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贯彻实施《纲要》中担负着制度建设、组织协调、情况交流、跟踪检查等重要职责,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进一步加强测绘法制机构建设,提高测绘法制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测绘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测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测绘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当好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踏实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