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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7:1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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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4]9号


各处室:
  现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
  实 施 细 则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机制,规范和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全面提高督查的效率和质量,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更好地为市政府领导当好参谋,搞好服务,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衢政发〔2004〕10号),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督查工作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的领导下,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围绕中心、领导授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道正派、分级负责、网络运转的原则进行工作。
  (二)督查工作的任务是抓落实,通过督促检查,确保市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督查工作重点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市长信箱的办理等事项的督办。
  (三)正确使用督查工作的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为市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策当好助手。
  (四)努力提高督查工作实效。要实事求是,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求实效。要雷厉风行,每项督查事项都要有时限要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到有交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要坚持原则,敢督敢查,敢于揭露和反映问题。力戒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五)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所有督查书面通知、通报、报告、反馈等都要标明发放范围,并按规定标注密级,不准将正在办理或尚未解密的领导批办事项及办理情况在公开场合和亲朋好友中谈论泄露。
  (六)与推行电子政务相结合。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努力探索电子政务条件下督查工作新方法。
  (七)充分发挥办公室的整体效能。树立全员督查的意识,各处室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督查工作。督查室是市政府系统抓政务督查的综合部门,要协助办公室领导做好各处室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处室工作分工
  (一)秘书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专业处室:1、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2、对照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确定的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要求,加强对口联系部门的督查落实,并在每季度初对对口联系部门上季度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提供给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并同时抄送综合处、督查室;3、每年一季度对对口联系部门年度职能工作目标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督查室汇编成册,并负责半年一次完成情况督查,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领导参阅;4、对照市政府月度工作要点,在每月25日之前,将各条线涉及的市政府本月重点工作和分线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月工作要点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分送督查室和秘书处汇总;5、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落
实和反馈;6、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工作会议精神涉及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任务及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7、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含会议纪要、抄告单)中属对口联系部门或对口业务的工作目标的落实;8、有关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9、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有关工作;10、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信息处: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重要信息及市政府领导在重要信息上的批示的跟踪。
  (四)督查室:1、市政府每月工作要点完成情况汇总通报;2、《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全体会议报告中确定的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分解、重点督查、抽查及进展情况每季汇总通报、半年分析;3、市政府部门单位年度职能工作目标汇编及完成情况每半年督查;4、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查落实和情况反馈;5、省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办、督办、协调与指导,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6、市政府领导有关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反馈;7、市长信箱的办理;8、参与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关工作;9、市政府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制度实施情况督查通报或汇总反馈;10、参与和开展有关调查研究;11、督查工作有关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12、日常督查工作、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
  (五)各条线工作中需市政府督查室下发《政务督查通知单》或《政务督查通报》协助进行督查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督查室办理。
  三、督查工作方法
  督查工作要重实效、讲质量、抓落实。因此,督查工作的方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效果出发,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在督查中应因事制宜地采取一种或几种督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督查
  对督查内容比较明确的督查事项,采取下达文件、《政务督查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的形式进行督查。根据内容需要,也可以以市政府办公室便函的形式下达通知。
  (二)会议督查
  根据督查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召开会议部署、协调的形式,进行督查。
  (三)电话督查
  对督查内容较简单、不必下达书面通知,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可通过电话联系形式进行督查。
  (四)现场督查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对重要督查事项进行现场督查。可以采取全面督查、重点督查、抽样督查、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暗访。
  (五)联合督查
  对一些事关全局的督查事项,需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与市委督查室联合进行督查,或由市政府督查室与市监察局等联合进行督查。
  (六)调研督查
  围绕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市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选准题目,深入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抓落实的建议。
  (七)领导督查
  对一些重要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领导直接进行督查。有关处室事前应在调研基础上提供详细背景材料、有关情况分析及建议等,供领导参考。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程序
  1、立项:依据督查工作职责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纪要或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等,确定督查事项,明确内容、对象、要求、时限。涉及全局或重大问题的立项,须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定。承办时限一般为7-15天。
  2、登记:由责任处室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3、交办:原则上当天即交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4、催办:通过电话或上门口头催办。对逾期未报结的,下达《督查催办单》。
  5、审核:对承办单位报结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单位补充或重新办理。
  6、反馈: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督办件,以市政府文件或《督查专报》上报。向市政府领导反馈或面上通报反馈,督查室办理的,以《政务督查通报》或《督查情况反馈》等形式反馈;其它有关处室办理的,以《信息专刊》、《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及其它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反馈。
  (二)主要督查事项工作程序
  1、《政府工作报告》督查落实程序
  (1)督查室会同有关处室对《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立项,作为市政府当年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逐项明确联系领导、责任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各有关处室加强对口联系部门的督查落实,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便协调解决。督查室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并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督查,及时以《督查情况反馈》形式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情况。
  (3)实施中碰到的部门协调有难度的问题,有关处室应及时掌握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督查室及时了解面上情况,适时对协调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汇总,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领导研究、协调。
  (4)每季度初,各有关处室对对口联系部门上季度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供分管领导参阅;督查室对上季度面上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以《政务督查通报》向市政府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通报。
  (5)督查室半年对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建议、意见,供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参考。
  2、重要文件、各类会议精神督查落实程序
  (1)重要文件
  由文件主要内容业务对口联系处室或牵头处室负责按基本程序督查落实。综合性较强、牵头处室不明确或较难确定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指定牵头处室,或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交办意见指定牵头领导或处室,组织督查落实。
  (2)市政府全体会议
  ①年初部署全年工作的市政府全体会议,按《政府工作报告》督查落实程序办理。
  ②其它时间召开的市政府全体会议:由督查室负责,书面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限期上报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总后以《政务督查通报》进行面上通报。
  (3)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由督查室牵头督查落实:
  ①根据《会议纪要》立项,明确内容、要求、责任单位。
  ②通知责任单位上报落实情况。如会议明确责任单位是市政府办公室或责任人是市政府领导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提供。时间为《会议纪要》确定的时间或会议结束后1个月左右。
  ③汇总落实情况,一般按月以《督查情况反馈》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反馈。
  ④对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进行跟踪督查。
  (4)市政府专题会议
  由主持会议领导的联系处室或会议协调内容业务归口处室负责督查落实,必要时督查室予以配合。
  ①根据《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立项,明确内容、要求、时限、责任单位,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协调事项。
  ②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③汇总落实情况,及时向主持会议的领导汇报,并向其他有关领导、办公室有关领导及处室、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④如主持会议领导有新的指示或批示意见,进一步予以督查落实。对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进行跟踪督查。
  3、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
  (1)上级或市级有关领导批示转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批示件,由秘书处统一登记,按公文操作程序送有关领导阅批后,按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办理。
  (2)市政府领导批示件
  由联系处室负责,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编号、登记,以联系处室为单位按流水号进行编号、登记。
  ②仅需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阅知的批示件,以《信息专刊》或复印后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转各地、各部门。
  ③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有关领导同志阅处、参阅、阅研、研究、酌处、考虑等需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复印并填写格式化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转有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单位办理。
  ④交办处室收到承办单位报送来的办理情况报告或反馈后,对办理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一天内以《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形式向批示领导反馈,领导同意办理结果的,登记结案,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办公室内部有关处室或人员反馈;如领导有进一步的批示或要求,则进行继续交办。市政府领导在上级来文或各地、各部门单位及市本级有关单位请示性公文上的批示办理情况,按公文处理程序向批示领导反馈。
  不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充有关情况。
  ⑤各相关处室每季初将上季度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报督查室汇总(件数、反馈数、办结数、查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⑥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⑦年终,各处室将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登记、办理、督办情况及有关档案材料送秘书处统一存档。
  (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督办通知单》或《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的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应送督查室阅知并登记,再交有关处室按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办理,以便及时提醒和催办。有关处室在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备份送督查室存查。
  (4)市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转市信访局按国家有关信访法规和规定办理。
  (5)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件,需由督查室督办的,须市政府领导在批示中明确或另有明确指示,或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由督查室办理的,以《政务督查通知单》下达给承办单位,并以《督查情况反馈》向批示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统一以流水号编文号。
  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程序
  (1)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办理
  由督查室提交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牵头办理,并负责草拟答复文件。
  (2)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由督查室牵头,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衢政发〔2003〕3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衢委办〔2003〕100号)规定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市政协重点提案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督查室根据议案、建议和提案的主要内容和业务归口,对议案、建议和提案进行分类,分别交有关处室(含信息中心,下同)办理。
  ②各承办处室分别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按上述2个文件要求,进行办理。
  ③各承办处室根据办理情况,起草答复文件,由督查室初审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④各承办处室负责及时落实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答复承诺事项。督查室对政府系统面上办理情况进行协调和督查。
  ⑤督查室负责对政府系统办理议案、重点提案情况及整个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例会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协主席会议通报。
  ⑥督查室牵头组织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回头看",检查答复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⑦次年"两会"前,督查室对办理情况进行进一步汇总和总结,分别提交大会。
  5、市长信箱办理程序
  (1)督查室对"市长信箱"中的来信进行审查,将来信分为三类,分别处理:一是意思不清、牢骚怪话、骂人及一些无聊的内容等无实质性内容的来信,或内容重复的来信,不予办理,并从网上删除;二是内容较简单,有现成答案,或有明确解释依据的,由经办人员以电话或在网上直接回复;三是有实际内容,事实清楚的,予以下载。
  (2)督查室对网上下载的信件进编号、登记,并提出拟交办建议和时限要求,送督查室负责人阅批。
  (3)督查室负责人阅批后,一式2份,实行双轨运行,1份当天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另1份同时即送市政府秘书长阅,如另有批示,则继续交办。对重要来信,还须送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
  如承办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则根据内容要求,交有关处室办理,或由督查室直接办理。
  (4)督查室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需进行核实、印证,符合办理要求的,予以回复来信人;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报有关情况。
  (5)督查室统一对办理结果进行汇总整理,提出对来信人的回复意见,经督查室负责人签批后,适宜公开的,在衢州政务网上"市长回音"栏目发布;不宜公开的,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回复来信人;属举报类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的,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查无实据或无从查考的,存档备查。
  对经有关领导阅批的重要来信的回复,须经批示领导审阅后才能回复。
  (6)督查室对各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办。
  
  附件:1、发文流程
   2、《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格式、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登记表样式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3日 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5%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担任,组员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员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股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件发现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湛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湛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湛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市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四)终身未婚和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六)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妇女初婚的;
(七)现仍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在1973年6月30日后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或二个女孩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八)再婚夫妻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新组合家庭有一男一女或二个男孩的;
(九)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直到本人死亡为止。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50%由省财政拨付,20%由市财政拨付,30%由县(市、区)财政拨付。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具体申请、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的。
第九条 奖励对象户口在市内迁移的,迁入地应同样给予奖励。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之日起4年内继续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予以管理,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效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关,通过公安部门提供户籍证明、张榜公示等办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阻碍工作开展的,对该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分别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

《统计表》分为半年和全年报表。半年报表统计的界定是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的情况,全年报表统计的界定是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镇计生办上报半年和全年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地方以《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原已为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以及无子女户实行的各项奖励政策可继续施行。本实施办法由湛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