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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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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成都市专利奖,以下分别简称杰出贡献奖、进步奖、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授予对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及通过科学技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及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及指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评审标准及授奖条件
  第五条(杰出贡献奖评审标准)
  杰出贡献奖评审标准是:
  (一)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在本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工业类实现年新增税收1000万元以上,农业类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以上)。
  第六条(杰出贡献奖授奖条件)
  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二)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
  (三)候选人无专利或成果权属争议;
  (四)候选人无犯罪行为记录。
  第七条(进步奖评审标准)
  进步奖评审标准是:
  (一)在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系统、工程及推广应用。其中,推广应用是指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应用推广;
  (三)在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等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八条(进步奖授奖条件)
  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候选人是该研究成果的部份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及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及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进步奖授奖等级)
  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的总体水平及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开发项目。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普遍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及方法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
  1.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创新,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专利奖评审标准及授奖等级)
  专利奖授奖等级根据该专利的创造性、技术难度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金奖;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较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显著的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银奖;
  (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有一定原创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优秀奖。
  第十一条(专利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评选条件)
  专利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及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三)专利权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及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户口的个人(包括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
  (四)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奖励委员会下设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都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20人左右,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及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分别设副主任2人,由专家学者担任;分别设委员20人左右,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职责)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杰出贡献奖的评选及评审。
  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及听取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专利奖金奖候选项目完成人、单位的答辩;审议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专利奖银奖、优秀奖有关情况;
  (二)审定进步奖、专利奖拟奖项目、单位、人员及评奖等级建议名单。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评奖项目进行分组评审,并提出初审建议。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保密要求)
  奖励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及申报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以上在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联名推荐。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者应填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一)申报杰出贡献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评审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进步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评审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及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查新报告、研制报告等)。
  (三)申报专利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专利奖推荐书》;
  2.专利公告文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新颖性检索报告;
  3.奖励申报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4.该项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5.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行业准入证明等。
  第十七条(推荐限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及产品等必须取得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已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项目及个人一般不再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评选。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推广应用的项目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评审
  第十八条(材料审查)
  申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之申报者,自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选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九条(候选者公告)
  经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或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候选者,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保密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评审表决规则)
  杰出贡献奖、进步奖及专利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杰出贡献奖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效益审查,专家委员会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交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二)进步奖及专利奖的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由记名计分排队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三)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初评推荐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以及专利金奖候选项目主研人员的汇报及答辩后,由评审委员会现场考察组介绍情况,到会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奖励报批)
  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或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项目做出认定结论,提出获奖项目、单位、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评审回避)
  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申报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原则上不得作为评选、评审委员及评审专业组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如确有需要,当评审到该评委的项目时,该评审委员应当回避,该评委不计入投票总数。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异议受理)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异议调查协调)
  异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必要时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的调查、核实的义务。
  对征得的异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或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复议。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异议处理期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推荐人。异议自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60日之后至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可以重新推荐评奖。
  第七章授奖
  第二十六条(奖励等级及限额)
  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不分等级。
  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以上不超过40项。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及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名,单位不超过15个;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名,单位不超过12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名,单位不超过8个;
  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名,单位不超过5个。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分为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金奖不超过5项,银奖以上不超过20项。专利奖获奖单位及个人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
  第二十七条(证书及经费)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
  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专利奖奖金数额分别为金奖6万元;银奖3万元;优秀奖1万元。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每年10万元拨给。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八条(奖金发放)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人员及参加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获奖人员的奖励额度不低于80%。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王胜俊就任最高法院院长:万事开头难

李飞

2008年3月1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王胜俊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现年62岁,安徽宿州人,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早年曾当过工人,基层工作经验丰富。一九八三年,三十七岁的王胜俊在改革开放后的干部年轻化浪潮中,从一位基层的宣传科长,直升为副厅级的地委副书记,不到一年,又升任副部级的安徽省委常委,执掌安徽省委政法委和省公安厅八年。一九九三年王胜俊调任北京,在中央政法委机关任职十五年,历任中央政委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及中央综治委副主任等职务,辅助过任建新、罗干、周永康三任中央政法委书记。此番王胜俊在临近退休之际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反映了中央对他多年从事政法工作的肯定。

政法委秘书长负责协调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中央政法委的具体工作,位置重要。但作为资深政法官员的王胜俊一直相对低调,很少在公众视野露面。在本次全国两会之中,王胜俊几乎没有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而前任院长肖扬却是个表面威严的性情中人,既沉稳而又敢于创新;既严肃而又不乏爽朗。肖扬在上任时,正值党的十五大(1997年)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他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有专业背景的最高院院长,在上任之初即被寄予厚望,被认为是推动司法改革最有力的力量。其后,肖扬果然不负众望,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推出了两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不同阶段的目标、原则和任务。可以说,肖扬主持法院工作的十年,是司法改革大刀阔斧的十年,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所取得的成绩虽然是初步的,但确实是显著的)。正说他在本次工作报告中所称:“比较****地完成了中央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9项改革任务,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50项改革项目也基本完成。”媒体评价他是 “一个最具平民情结的首席大法官,一个最具魄力的司法改革家,一个最具朝气的当代法学家。”

前十年的司法改革是在党中央“稳步推进”方针指导下进行的。十年的司法改革由浅入深地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改革举措大多还停留在工作机制层面上,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尚未推进,需要随着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体制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党中央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才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这种形势下,在现有的司法改革成果上坐享其成、按部就班显然是不行的,任何继任者的工作重点和中心都应在“深化”二字上下功夫,如何“深化”,是否“深化”都将是评价其业绩的重要标杆。

2008年,是贯彻十七大“深化”改革方针的头一年,正所谓“万事开头难”。这个“深化”之头该怎么开呢?这应该不是个问题,因为中央政法委正按照十七大精神全面部署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工作。所谓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分为横向纵向两个层面,前者指需合理配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以确保司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后者则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各级司法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指导关系和监督关系。另外,今年的“两高”报告中,最高院和最高检均将优化职权配置列为2008年的重点工作,这也将成为王胜俊上任后的工作重心所在。法院系统内部的职权配置将着力于解决各级法院之间的垂直关系,期望将省级高院从繁琐的案件中相对独立出来专注于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因此,“优化职权配置”是2008年开头之既定要务。

可见,关键在于如何开好这个头?我们无法得知低调的王胜俊对此问题的信心如何。记得在十七大之后,王胜俊曾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名为《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署名文章,文中提到“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诉讼制度,健全公民权利救助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司法保障,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该文更多地是从政治角度来看待司法改革,这当然没有错。但是光有政治素质只能保证方向不会错,如果缺乏法律素养却难以保证做得好。也不能绝对化,因为作为领导专业方面欠缺其实也不足为惧,只要具备相当领导才能,知人善用,专业问题交由专业人员解决,也能保证任务的达成。

另外,文中还指出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点解决好政治立场、法治意识和群众观念问题,确保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确保司法公正。”这种过于口号似的决心,不如肖扬的话来得直接和有魄力,肖扬曾就队伍建设问题说过:“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各级法院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地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毕竟,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各种程序里最后一个救济途径,事关社会稳定,司法腐败问题始终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举措,那么在其他方面再多的司法改革成果也将被司法腐败问题冲淡和侵蚀。

王胜俊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司法改革将如何“深化”,在贯彻十七大“深化”改革方针的头一年将会有什么样的表现呢?我想:有压力就有动力,司法改革十年的成果为前进打下了基础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深化司法改革是时代的进一步要求,我相信中国的司法改革会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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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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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3月10日,海关总署


经贸部于1992年12月31日对外发布了中国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经我署研究并商经贸部同意,现就有关海关监管方面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关对所有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监管,凭经贸部门签发的有效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货物。
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配额,系指双边协议项下的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的限额。
设限国家,系指与中国签定双边纺织品协议的美国、欧洲共同体、加拿大、芬兰、挪威和奥地利。
二、我国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纺织品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配额由经贸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授权签证部门(名单附后)按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
三、有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以及信用证或本票向签证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出口许可证正本交进口商凭以清关提货或向其政府主管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副本一联(海关查验放行联)交海关查验放行。
四、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发证机关和持证企业均不得修改证面内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不得展期使用。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而出口纺织品的企业,海关应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纺织品品类纺织品配额品类表
第一组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200 零售用缝纫线及纱
美国 218 色织布
美国 219 帆布类
美国 226 计司布,细布等
美国 237 游戏装,日光服等
美国 239 婴儿装
美国 300/301 棉质普/精梳线
美国 313 棉质平纹布
美国 314 棉质夫绸及阔幅布
美国 315 棉质印花用布
美国 317/326 棉质斜纹布/贡缎
美国 326 其中贡缎
美国 331 棉质手套和露指手套
美国 333 棉质男及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334 棉质其他男、男童外衣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335 棉质女、女童外衣
美国 336 棉质连身裙
美国 338/9 棉质男、男童、女、女童针织衬衫
美国 338/9-S 其中棉质男、男童、女、女童带领针织衬衫
美国 340 棉质男、男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0-Z 其中色织绵质男、男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1 棉质女、女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1-Y 其中色织棉质女、女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2 棉质短裙
美国 345 棉质针织套衫
美国 347/8 棉质男女及男女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350 棉质晨衣等
美国 351 棉质夜衣和睡衣
美国 352 棉质内衣
美国 359C 棉质工装裤及背带裤
美国 359V 棉质背心
美国 360 棉质枕套和靠垫
美国 360P 其中棉质枕套
美国 361 棉质床单
美国 363 棉质毛圈及其他起绒毛巾
美国 369D 棉质茶巾
美国 369H 棉质女包
美国 369L 棉质包袋
美国 410 毛纺毛呢
美国 410A 其中粗纺毛呢
美国 410B 其中精纺毛呢
美国 433 毛质男、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434 毛质其他男、男童外衣
美国 435 毛质女、女童外衣
美国 436 毛质连衣裙
美国 438 毛质男、女针织衬衫
美国 440 毛质男、女衬衫,非针织
美国 440M 其中男衬衫,非针织
美国 442 毛质短裙
美国 443 毛质男、男童西装套
美国 444 毛质女、女童西装套
美国 445/6 毛质男、女,男童、女童毛衫
美国 447 毛质男、男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448 毛质女、女童长裤、便裤、外短礼
美国 607 短纤维纱
美国 611 人棉布
美国 613 人造纤维平纹布
美国 614 人造纤维夫绸及阔幅布
美国 615 人造纤维印花用布
美国 617 人造纤维斜纹布及贡缎
美国 631 人造纤维手套及露指手套
美国 633 人造纤维、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634 人造纤维其他男、男童外衣
美国 635 人造纤维女、女童外衣
美国 636 人造纤维连衣裙
美国 638/9 人造纤维男、女,男童和女童针织衬衫
美国 640 人造纤维男、男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641 人造纤维女、女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642 人造纤维短裙
美国 645/6 人造纤维男、女,男童和女童毛衫
美国 647 人造纤维男、男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648 人造纤维女、女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649 人造纤维胸围及胸托类服装
美国 650 人造纤维晨衣等
美国 651 人造纤维夜衣及睡衣
美国 651B 其中人造纤维婴儿连脚睡衣
美国 652 人造纤维内衣
美国 659C 人造纤维工装裤及背带裤
美国 659H 人造纤维帽子
美国 659S 人造纤维游泳装
美国 669P 塑料编织袋
美国 670L 人造纤维箱、包、袋
美国 831 麻棉混纺手套和露指手套
美国 833 麻棉混纺男、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835 麻棉混纺女、女童外衣及夹克衫
美国 840 麻棉混纺梭织衬衫
美国 842 麻棉混纺短裙
美国 845 麻棉混纺毛衫
美国 846 丝混纺毛衫
美国 847 麻棉混纺长裤、便裤、短裤
第二组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330 棉质手帕
美国 332 棉质袜类
美国 349 棉质胸围及胸托类服装
美国 353 棉质男、男童羽绒外衣
美国 354 棉质女、女童羽绒外衣
美国 359-0 棉质工装裤、背带裤、背心外的其他类服装
美国 431 毛质手套和露指手套
美国 432 毛质袜类
美国 459 其他毛质服装
美国 630 人造纤维手帕
美国 632 人造纤维袜类
美国 643 人造纤维男、男童西装套
美国 644 人造纤维女、女童西装套
美国 653 人造纤维男、男童羽绒外衣
美国 654 人造纤维女、女童羽绒外衣
美国 659-0 除帽子、游泳装以外的人造纤维其他服装
第三组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201 其他纱
美国 400 毛纱
美国 600 长纤维弹力线
美国 603 人造短织纱
美国 604 合成短织纱
美国 606 长纤维非弹力纱
美国 220 特别织法布
美国 222 针织布
美国 223 非梭织布
美国 224 起绒和栽绒布
美国 225 斜纹劳动布
美国 227 牛津布
美国 229 特殊用途布
美国 414 其他毛织物
美国 618 纤维素长纤维织物
美国 619 聚合非纤维素长纤维织物
美国 620 其他非纤维素长纤维织物
美国 621 印刷用布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622 玻璃纤维长丝织物
美国 624 重量计含15%但少于36%毛的梭织人纤织物、短纤
维/长纤维混纺织物
美国 625 夫绸及阔幅布
美国 625 印花用布
美国 627 平纹布
美国 628 斜纹布及贡缎
美国 629 其他人造织物
美国 362 棉质床罩及被套
美国 369-0 其他棉制品(不含369D、369H、369L)
美国 464 毛毯
美国 465 地毯类
美国 469 其他毛制品
美国 665 地毯类
美国 666 其他家具布
美国 669-0 其他人造制品(不含669P)
美国 670-0 包袋(不含670L)
第四组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832 麻、棉混纺袜类
美国 834 麻、棉混纺其他男、男童外衣及夹克衫
美国 836 麻、棉混纺连衣裙
美国 838 麻、棉混纺针织衬衫及背心
美国 843 麻、棉混纺男、男童西装套
美国 844 麻、棉混纺女及女童西装套
美国 850 麻、棉混纺浴衣及晨衣
美国 851 麻、棉混纺夜衣及睡衣
美国 852 麻、棉混纺内衣
美国 858 麻、棉混纺领饰
美国 859 麻、棉混纺其他服装
加拿大 1 外衣、夹克和雨衣
加拿大 1a 其中夹克衫
加拿大 1b 其中外衣
加拿大 2 冬季外装
加拿大 2a 大格绒衬衫(男、男童、儿童)
加拿大 3a 套装、西装式夹克和上衣(男、男童、儿童)
加拿大 3/4a 西装、西装式夹克和上衣(男、男童、女、女童、儿童)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加拿大 4b 连衣裙和短裙
加拿大 5 长裤、工作服和短裤
加拿大 5a 其中长裤(男、男童、女、女童)
加拿大 5b 其中毛料毛裤(男、男童)
加拿大 6 缝制领梭织衬衫(男、男童、儿童)
加拿大 7/8a 针织衬衫、女衬衫、文化衫、卫生衫(男、男童、
女、女童、儿童)
加拿大 7/8b 其中梭织衬衫/女衬衫(女、女童)和其他衬衫
(男、男童)
加拿大 8c 运动套装
加拿大 9 内衣
加拿大 10 睡衣和浴衣
加拿大 11 毛衣
加拿大 11a 其中毛衣(男、男童)
加拿大 12 游泳装
加拿大 13 紧身内衣
加拿大 14 婴儿服装
加拿大 31a 精梳毛织物
加拿大 32a 棉布(经处理的)
加拿大 36 涤棉布
加拿大 36a 涤棉布(经处理的)
加拿大 41a 床单
加拿大 41b 枕套
加拿大 42a 梭织棉起毛盥洗及厨房用巾
加拿大 43 袜子
加拿大 44 工作手套和手套衬裹
加拿大 45a 没有胶涂层的手提包
配额类别表
欧共体 1 棉纱、线
欧共体 2 梭织棉布
欧共体 2A 棉花色布
欧共体 2B 棉坯布
欧共体 2C 棉漂白布
欧共体 2N 窄幅梭织棉布
欧共体 2G 医用纱布
欧共体 3 化纤梭织布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欧共体 3A 化纤梭织花色布
欧共体 3B 化纤梭织坯布
欧共体 3C 化纤梭织漂白布
欧共体 4 针织T恤衫、文化衫
欧共体 5 羊毛衫
欧共体 5A 羊绒衫
欧共体 6 梭织裤子
欧共体 6S 梭织短裤
欧共体 7 梭织、针织女衬衫
欧共体 8 梭织男衬衫
欧共体 9 毛巾
欧共体 10 针织手套
欧共体 12 袜子
欧共体 13 针织内裤
欧共体 15 梭织女风衣
欧共体 16 梭织套装
欧共体 18 梭织睡衣
欧共体 19 梭织手帕
欧共体 20/39 梭织床单、台布
欧共体 21 羽绒服、夹克衫
欧共体 22 化纤纱
欧共体 23 化纤布
欧共体 24 针织睡衣
欧共体 26 女外衣
欧共体 31 胸罩
欧共体 32 梭织起绒布
欧共体 33 塑料编织袋
欧共体 37 梭织人造棉布
欧共体 37A 花色人棉布
配额品类表
芬兰 1 针织袜
芬兰 2 针织内裤
芬兰 3 文化衫、T恤衫
芬兰 5 裤子
芬兰 5 女衬衫
芬兰 7 男衬衫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芬兰 8 夹克衫、防寒服
挪威 1 夹克衫、防寒服
挪威 2 裤子
挪威 7 床单
挪威 70 渔网
奥地利 1 男衬衫
奥地利 2A 针织内衣
奥地利 2B 文化衫、T恤衫
奥地利 3 夹克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