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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6-16 21:1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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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0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法仁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和客运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使用摩托车进行营运性旅客运输行为的查处,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第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违章车辆,并对违章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对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登记保存,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五、第五条变更为第六条并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删除第六条,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曲靖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号


《曲靖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曲靖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通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的方式,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第三条 曲靖市建设局是政府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建设局下设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廉租房的组织、实施、审批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财政、计委、民政、土地、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曲靖市廉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今后逐步过渡到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的方式。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补助的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五)社会捐助收入;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廉租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发放租金补贴,不得挪做它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每套独立成户,设有卧室、卫生间和厨房,有相应的基本生活设施;装修标准不得高于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市廉租办参照公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以及最低社会保障线的变化情况制定,定期公布。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实物配租和享受租金补贴的标准为人均10平方米,超出人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纳。

第十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

(二)家庭人数为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租赁廉租住房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市廉租办领取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

(二)初审。市廉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市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复核。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轮候。实物配租的家庭进入轮候配租,配租的顺序排列按照受理日期先后确定,在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排序。

(六)配租。申请人与廉租办签定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后完成配租。

(七)复核退出。每年对廉租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凡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人口变化等因素造成住房面积扩大不符合廉租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然后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闲置六个月以上。凡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廉租办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应当补齐拖欠的租金,每逾期一个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廉租办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五条 单位为其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该单位两年内为职工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廉租房的物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印发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印发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密云、怀柔、延庆县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现制定《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以便加强水库移民扶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水库移民扶助金(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凡由官厅、密云、怀柔水库供水的工业、农业、生活和其它用水单位,在缴纳水费的同时,都应缴纳水库移民扶助金。
第三条 征收水库移民扶助金的标准:工业消耗水(包括建筑施工、新建旅游景点等用水)和自来水厂引水,每立方米征收0.02元;农业和公园以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征收0.01元,按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征收。
第四条 水库移民扶助金按现行水费征收办法征收,即工业和自来水厂用水随水费按月缴纳,农业和公园用水按年缴纳,由各级水利管理单位代征。市水利局于次月底以前连同有关报表汇总上缴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专户存储。同时,有关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农财处。
第五条 水库移民扶助金分配:官厅系统供水征收的移民扶助金,河北省怀来县和本市延庆县分配比例为80%和20%;京密供水系统供水征收的移民扶助金,按密云水库和怀柔水库供到用户的实际水量分配。
第六条 密云、怀柔、延庆县政府要根据扶助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县移民扶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报市计委、市财政局、水利局、审计局备案。
第七条 密云、怀柔、延庆县政府每年12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移民扶助金安排使用计划,报市计委、市财政局、水利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征收的移民扶助金和各县扶助金的使用计划,按季度拨付移民扶助金。各县财政要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
要向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上报移民扶助金具体安排、落实使用情况。市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移民扶助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河北省怀来县移民扶助金按季度由北京市财政局拨到怀来县财政局,用于安排库区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199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