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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废止)

时间:2024-06-24 19:2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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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工作。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制定、颁布和调整。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的监管实际情况,补充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的产品和生产企业,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针对重点监管产品和生产企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调度有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力量,进行跨省际的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根据属地监管原则,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的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委派相关人员或委托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认为有问题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样、送检,由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六、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本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数据库或建立档案,其内容应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许可证号、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注册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批件、企业年度验证记录、产品监督抽查记录、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质量事故记录、不良事件记录、举报及投诉记录等情况。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局应将重点监管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填写《重点监管产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报表》(附表一),按要求定期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相应生产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规范,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有效地对生产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八、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编制本辖区每年的生产企业季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将计划逐级落实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评价要求和完成监督检查工作的时限等。

九、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下达季度监督检查计划前,应当将季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确定工作联络人。季度监督检查完成后在下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季度报表》(附表二)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检查(抽查),产品不合格或有质量隐患的生产企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有详细的不良记录,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重点跟踪监管。

十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检查内容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有效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出厂检验情况及检验报告、周期检验报告和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凡已发布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相应要求。
对于无证产品和无证生产的企业,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

十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企业擅自降低生产条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十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企业擅自降低生产条件,可能导致产品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现场检查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送经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产品不得出厂。
经日常监督发现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企业应主动召回质量缺乏保证的医疗器械。

十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时,对于生产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与整改要求可以同时下达,并应当按期进行复查。

十五、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生产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4小时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报或隐瞒情况的应按规定处理或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六、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重点监管产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报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季度报表


附表一:

重点监管产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表

填报单位:

企业名称
重点监管品种数量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产品范围

注册地址
电话

生产地址
传真

企业性质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内审员人数

从业人数
技术人员总数

总建筑面积
生产车间面积

洁净间面积/等级
认证情况

 

 

重点
监管
产品
产品名称
产品注册证编号
执行标准
产品类别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填表说明见背面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填报。填报时间:核发许可证当年和年度验证后报出;

2、如有新增企业、撤消企业、企业变更,需填报本表,随日常监督季度报表一并上
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3、“企业性质”是指国有、集体、个人独资、合伙、股份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与
港澳台合资、与港澳台合作、港澳台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其
他;

4、重点监管产品填写不够用可加附页;

5、在填表日期处加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处印章。

 

附表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 年 季度



 


企业名称(1)
产品名称(2)
产品类别(3)
产品注册证情况(4)
产品合格证明情况(5)
生产企业许可情况(6)
产品检验情况
年度验证情况(11)
监督抽查情况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情况(14)
不良事件处理情况(15)
现场检查情况(16)

出厂检验(7)
逐批检验(8)
型式检验(9)
周期检验(10)
是否抽查(12)
抽查是否合格(13)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填表说明见背面

 

填表说明:

1、“产品类别”是指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中的类别;

2、表中第4~16项的填报方法:监督检查符合规定或合格的,在相应项目栏划
“√”;不符合规定或不合格的,划“Χ”;未发生情况的,划“/”;未
检查的,划“棥薄?/P>不符合规定或不合格项和未检查项的情况,应在季
度监督检查分析报告中说明;

3、季度报表中有关处理和检查情况附页说明(包括监督检查不合格情况及处理
情况);

4、在填表日期处加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印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字〔2010〕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铁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地铁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地铁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市地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青岛市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发〔2009〕2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资金,是指按规定合法取得的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和地铁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铁资金;
  (二)地铁沿线两侧及站点周边500米内土地出让收益与相关物业开发收益等政府资源性收益资金;
  (三)沿线区(市)按规定上缴的地铁资金;
  (四)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地铁资金;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安排的地铁资金;
  (六)国家、省安排下达的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各项资金;
  (七)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八)以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方式取得的地铁资金;
  (九)其他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资金,包括银行孽息、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三条 地铁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贯彻“统筹安排、计划管理,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程序规范”的原则。
  市政府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地铁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地铁资金,分年度确定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按确定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地铁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铁资金使用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
  第四条 地铁资金流转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审批。
  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设立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核算市财政拨入的地铁项目资本金。地铁项目资本金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拨款的对应账户,只能是地铁公司的地铁项目建设资金专户。
  国信公司按照地铁项目贷款协议约定,设立地铁项目贷款专户,核算取得的地铁项目贷款及还本付息资金。地铁项目贷款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及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地铁公司设立地铁项目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拨入的地铁资金及地铁项目相关支出。
  第五条 地铁项目资本金按以下规定归集管理: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划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二)地铁沿线土地收益和其他地铁开发相关土地收益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规定程序划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三)区(市)财政承担的地铁项目资本金,由相关区(市)按市政府确定的意见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拨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区(市)财政未按期足额上缴的,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扣款;
  (四)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地铁项目资本金,由各国有投资公司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意见,每年分别在3月底和9月底前,将资金及时上缴市财政;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安排的地铁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将资金拨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六)其他地铁项目资本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拨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
  第六条 国信公司应当按照地铁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办理地铁项目贷款。地铁项目贷款资金通过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贷款专户借入,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地铁项目贷款的还款责任主体为国信公司。
  第七条 地铁项目建设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到期还本付息所需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归集管理: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还本付息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划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贷款专户;
  (二)地铁沿线土地收益和其他地铁开发相关土地收益用于还本付息的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划入国信公司地铁项目贷款专户;
  (三)地铁沿线资源的开发收益,由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全额纳入地铁项目贷款专户,专项用于归还地铁项目贷款;
  (四)市政府以其他方式安排给市属国有投资公司用于地铁建设的资源,由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按规定进行开发、处置,开发处置收益全额纳入地铁项目贷款专户。
  第八条 每年三季度,地铁公司根据地铁建设进度和工程实施计划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地铁项目投资需求计划,国信公司根据贷款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还本付息计划。
  地铁项目投资需求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由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来源安排建议方案,按照市财力项目安排程序报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地铁公司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地铁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由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审定。国信公司根据审定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结合当年市财政安排的项目资本金情况,合理安排融资规模,满足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条 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经审定后,作为国信公司拨款的控制依据。具体执行中,地铁公司应当根据资金实际需要,按照国信公司规定及时编报下个月的资金计划报国信公司,国信公司按程序将所需资金拨付地铁公司地铁项目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设备购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具体规定由地铁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地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展需要支付地铁资金。
  对设计、勘察、工程施工预付款及进度款,由地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和付款方式,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
  对工程设备款,由地铁公司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直接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地铁沿线各区(市)和有关单位承担的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和绿化迁移任务所需资金,经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确认并下达拆迁计划后,征地、拆迁费和管线迁改、绿化迁移费按合同约定由地铁公司直接拨付有关区(市)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包干使用。
  其他零星支付事项,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地铁公司在项目概算范围内据实支付。
  第十三条 地铁资金管理实行严格的概算控制制度。单项工程或设备购置费用超出项目概算的,需经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确认,其中超概算达到5%以上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地铁公司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地铁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履行采购、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地铁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支出标准或范围的,应当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机构经费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组织编报,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从地铁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地铁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地铁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地铁项目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核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对地铁项目资金管理及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市审计局依法对地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对地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依法依纪查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地铁项目的计划、进度、拆迁、招标、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协调组织国信公司和地铁公司进行项目融资和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铁资金重大支出或重大设备购置是否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是否按规程执行;
  (二)地铁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使用管理;
  (三)地铁资金专用账户是否按照规定开设,有无多头开设地铁资金账户问题;
  (四)地铁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五)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
  (六)是否符合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七)项目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是否按规定开支;
  (八)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九)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根据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要求,我行自1996年起全面试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总原则是:第一,执行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控制总量,保证重点;第二,实事求是,承认现状,区别对待,逐步调整;第三,鼓励各行壮大资金实力,按
“三性”要求合理配置资金,增强竞争能力。
一、基本方法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本方法是:统一管理,划分类型,综合定比,按季考核。
统一管理是指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核定的比例指标,对人民银行负责;并在保证执行国家重点项目贷款和总行统一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对系统内一级分行实行存贷款余额比例管理。
划分类型是指根据辖内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按照各项贷款占存款的余额比例进行分类,区别对待。
综合定比是指在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贷款增量控制目标,若干考核指标的监控考核结果和保证重点、调整结构的需要,综合核定、调整各行存贷执行比例。
按季考核是指按照核定的各行存贷执行比例,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结果进行按旬观测,按月监控,按季考核。
二、指标设置与考核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包括考核指标和监控指标两类。随着比例管理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将逐步调整、补充指标。
考核类指标包括:
1.存贷款余额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一般性存款余额的比例。
2.借入资金比例:计划借差、系统内借款(人行再贷款)、临时借款、超占汇差资金、拆入资金之和与信贷资产总量的比例。
3.利息实收比例。
4.资产盈利比例。
5.不良贷款比例。
6.存款市场占比。
监控类指标包括:资产流动性比例、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建设贷款到位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指标。
考核类指标按季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和静态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存贷款余额比例按旬平均余额和季末时点数余额实行双重考核,以上季度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调整比例的依据;其他指标按季考核的结果直接纳入调节系数计算,以调节下季度各行存贷执行比例。监控类指标不直接与存贷
比例挂钩,但总行有权根据监控指标执行情况和有关管理要求,在5个百分点范围内调整各行的存贷执行比例。
三、比例核定与调整
各行存贷执行比例依下面公式计算核定:
执行比例=现行比例×存款变动系数+新增存贷比参数×调节系数
1.现行比例是执行季(年)度的上一个季度实际存贷余额比例。计算方法:上季度贷款月平均余额÷上季度存款月平均余额。
2.存款变动系数是存款增长对比例变动的影响程度。它实际是假设在贷款不增加的情况下存款增长使存贷比自然下降的程度。计算方法:上季(年)存款余额÷执行季(年)度预计存款余额。存款变动系数按季测定,一般情况下各分行执行统一的系数。
3.新增存贷比参数是新增存贷比的变动对存贷执行比例影响的控制参数,它实际上规定了贷款增量。计算方法:执行季度预计新增贷款÷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新增存贷比参数按季(年)分类测定,不同类型的行执行不同参数。分类情况见附件一。
4.调节系数是有关“三性”指标完成情况对执行比例的影响系数,根据借入资金比例、利息实收比例、资产盈利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和存款市场占比五个指标考核结果确定。计算方法:各指标考核结果的相应分档系数的平均值。1996年调节系数的测定标准见附件二。
总行每年初根据上年度执行结果,测定当年各行存贷余额比例;每个季度在对上一季度考核的基础上核定下达季度存贷执行比例。
比例调控范围既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也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既包括增量也包括存量。为了体现保证重点的要求,各行在核定的比例内要首先保证对国家重点项目、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基建贷款、限上技改、总行安排重点项目新增储备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安排。上述贷款安排超过各行新
增贷款30%的部分,总行根据信贷项目计划适时调增各行存贷执行比。小型建贷项目全额纳入各行比例范围之内,原则上不再调整,总行特别安排的小型项目在分行比例中确实无法解决的,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调增比例。目前建贷回收额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标
,各行要保证完成总行下达的计划。总行将以年度建贷回收计划为基数,每季依回收计划的四分之一调减各行存贷比。
四、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各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为资产负债管理的决策机构。其工作方式以季度例会形式为主,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有关业务部门对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的考核、监测、检查、分析报告,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审批和部署实施下季度存贷执行比例。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
员会还要负责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资金计划部门。资金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各部门意见和各分行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对存贷比例、借入资金比例等相关统计指标进行定期分析、考核;提出组织比例管理运行的有关计划、意见
和方案,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组织贯彻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信贷、财会、信息、筹资、审计等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业务分工对相关比例进行考核、监测,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信贷部门负责考核、提供不良贷款指标(或风险度指标),监测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建设贷款到位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情况。并提
供总行安排的重点项目贷款计划。财会部门负责考核、提供利息实收比例、资产盈利比例指标。筹资部门负责考核提供存款市场占比指标。信息部门负责比例管理各项基础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其他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产负责比例管理工作。
五、操作程序
1.年度存贷执行比例核定。每年1月20日前,各部门按分工考核并提供有关指标上年度执行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资金计划部门在1月末前根据比例管理的要求制订核定比例的原则和具体方法,测定各行存贷执行比例,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
2.季度存贷执行比例的调整核定。各成员部门于每季第一个月份的20日内向资金计划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的考核、监测结果。资金计划部门据以测算调整各行当季存贷执行比例,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于当季第一个月内下达执行。重点项目贷款需要调整比例的,由信贷部门及
时向计划部门提送重点项目贷款计划,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对各行存贷比的考核和信贷部门提供的项目计划,在全行存贷款比例内综合平衡后调整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六、罚则
1.各行要严格按比例控制贷款。在季度中间可按核定的存贷执行比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一般为一个百分点,没有借差和1996年消化借差的分行可以上浮1.5个百分点,但季末都必须控制在比例内。凡季度末存贷比例超过核定数者,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次季存贷执行比例两个
百分点。
2.各行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计划在核定的比例内发放。对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贷款到位率达不到总行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季度存贷款执行比例。对利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3.各行要严格防止将拆借资金、同业存放款、财政性存款等列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反映。一经发现违规操作或继续搞假表、假数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相应降低其存贷执行比例、缩小贷款审批权限或恢复限额管理。
4.对故意违规操作,导致比例严重失控的行,除恢复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外,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规程自1996年起执行,解释权在总行资金计划部。

附件一:

分类标准设定表
-------------------------------------------
类 别 | 1类 | 2类 | 3类 | 4类 | 5类 | 6类
--------|----|-----|-----|-----|-----|-----
分类标准%(按存|60以下|60~69|70~79|80~89|90~99|100以上
贷余额比例划分)| | | | | |
-------------------------------------------

附件二:

1996年调节系数标准测定表
-----------------------------------------------
| 1档 | 2档 | 3档 | 4档 | 5档
------------|-----|------|-----|--------|------
指标 | 1.20| 1.10|1.00 |0.90 | 0.80
------------|-----|------|-----|--------|------
1.借入资金比例 | <=0%|<=10% |<=25%| <=35% |>35%
------------|-----|------|-----|--------|------
2.利息实收比例 |>=95%|>=85% |>=75%| >=65% |<65%
------------|-----|------|-----|--------|------
3.资产盈利比例 |>=1% |>=0.5%|>=0% | >=-0.3%|<-0.3%
------------|-----|------|-----|--------|------
4.不良资产比例 | <=4%|<=7% |<=10%| <=15% |>15%
------------|-----|------|-----|--------|------
5.存款市场占比(余额)|>=27%|>=23% |>=20%| >=16% |<16%
-----------------------------------------------
〔举例说明〕
深圳分行11月末借入资金比例为0,对应第一档系数是1.2;实收利息比例为65%,对应第四档系数是0.9;资产盈利比例为1.87%,对应第一档系数是1.2;不良贷款比例为14.30%,对应第四档系数是0.9;存款市场占比26%,对应第二档系数为1.1。

依此计算调节系数为:
(1.2+0.9+1.2+0.9+1.1)÷5=1.06

附件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计算口径及存贷比计算公式说明
一、主要考核指标的计算口径
1.存贷金额比例。即各项贷款与一般性存款余额之比。
季度内旬平均余额=9个旬末时点余额之和÷9
季末时点存贷比=季末各项贷款余额÷季末一般存款余额
数据来源:传输的会计总帐或信贷旬报
其中各项贷款、一般存款以信贷统计口径计算。
2.借入资金比例。即借人资金之和与信贷资产总量之比。它反映了各行信贷资金平衡能力及消化借差的情况。
借入资金=累计借差额度(结转借款)+系统内借款(人行再贷款)+临时借款+超点汇差+拆入资金
信贷资产=各项贷款+长、短期投资+外币占款+国债买卖+外汇买卖+准备金+备付金+现金+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
数据来源:资金部门台帐及信贷月报。
3.利息实收比例。即当期实收贷款利息与应收贷款利息之比。它反映了贷款利息回收和贷款质量状况。
简易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增加额)÷贷款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财务报表和信贷月报。
4.资产盈利比例。即总利润与总资产之比。它反映了各行总资产的获利能力。
总资产=各行季末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存人行财政存款
数据来源: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5.不良贷款比例。即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之和与贷款总额之比。主要反映了各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数据来源:信贷部门提供。(或综4表)
6.存款市场占比。即各行一般性存款余额占当地五家商业银行各项存款余额的比重。它反映各行存款所占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筹资部门提供。(或综16表)
二、存贷比计算公式说明
存贷执行比例=现行比例×存款变动系数+新增存贷比参数×调节系数
1.现行比例即按规定口径计算的上个季度实际存贷余额比例。
2.存款变动系数是随存款增长而压缩现行存贷比的系数。即假设在贷款不增加的情况下存款增长使存贷比自然下降的程度。计算方法:上季存款余额÷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
简化公式:1÷(1+存款增长率)
3.新增存贷比参数是分类设定的新增存贷比对存贷余额执行比例的控制参数。即按照贷款增量控制目标换算的余额存贷比。计算方法:执行季度预计新增贷款÷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
简化公式:新增存贷比×存款增长率÷(1+存款增长率)
4.调节系数是“三性”指标执行结果对存贷比例的影响系数。即根据五项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控制新增存贷比进而影响余额存贷比的系数。计算方法:各指标考核结果的相应分档系数的加权平均值。
简化公式:五个指标相应分档系数之和÷5
〔举例说明〕
假定某行存款按30%增长,新增存贷比设定为29%,调节系数测定为1.02,则该行
存款变动系数=1÷(1+30%)=0.7692
新增存贷比参数=30%×29%÷(1+30%)=6.692%
该行存贷执行比例=现行比例×0.7692÷6.692%×1.02
新增存贷比的参考值由下面公式得出:
当实际存款增长25%时:
新增存贷比参考值=(执行余额比×(1+25%)-现行余额比)÷25%
当实际存款增长30%、32%、35%时依此类推。
每个季度核定存贷比时,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上季执行结果,相应改变存款增长率、新增存贷比及调节系数的值。



199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