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12:0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12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0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1995年4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全文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进一步发挥城市整体功能,使本市
成为文明、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城镇居民,
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系指对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
范围内街道和铁路两侧的建筑、院落及周围环境,按街道功能及市容景观的统一规划
设计要求进行的综合性整修和管理。


第四条 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
、县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街道综合整修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根据街道综合整修工作的需要,可授权城市建设
管理监察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者实施处罚。


第六条 主干线、迎宾线的综合整修,每五年为一周期。次干线及区管道路的综
合整修由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编制计划,报经市市容卫生管理委
员会批准后实施。
全市年度综合整修方案一经发布,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安排好本部门
、本单位相应的年度计划。


第七条 按计划需整修的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统一标准自行整修。
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公产、企业产和私产建筑物、构筑物,由承租方按照统一标准
自行整修。
用于居住的私产房屋,可采取私修公助的方法,适当给予补贴。


第八条 无施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市容管理部门交付整修费用,由
市容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代为整修。


第九条 负有整修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用于综合整修的资金,可
在基建费、固定资产维修费、维修改造专项拨款等项目中列支。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从城建资金中划拨专项资金,
用于全市街道综合整修经费的补助。


第十条 街道综合整修中涉及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在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的期限内拆除。
沿街建筑凡需退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十一条 凡因街道综合整修需要临时占路、占地(含道路与河道管理用地)的
,由所在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统一办理占用手续。有关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免收占路、占地费用及渣土运输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街道综合整修的施工单位临时占路、占地,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
损坏道路及场地设施。工程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后应做到地洁场净。


第十三条 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
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
拆除。

未经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在综合整修后的街
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


第十四条 凡经综合整修及新建的建筑花饰、雕塑小品、花坛绿地、照明设施、
公益设施等,验收后,由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无偿移交。各有关单位
应做好接收工作,并对各类整修成果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养护。


第十五条 综合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再次进行维修、改建、重
新装饰、新开门脸、架立管线的,需经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容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可施工,并应向市容管理部门补偿街道整修所付费用。补偿的费用应专门存储,用于
街道整修。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整修
,逾期不整修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
除,以料抵工。并可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
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绝改正的,
予以强制拆除,并依照《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实
施处罚。


第二十条 在街道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给国家、法人、公民
或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破坏整修成果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并依照《天津市市容管
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未能有效地保护整修成果,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处罚后须改正的要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
元,并可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依法
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
,执行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制度的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制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1997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建立两部间政治磋商制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现有外交途径之外,建立政治磋商制度。在双方认为适当的时机,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参加磋商的代表团应由两国外交部高级官员率领。讨论的题目、地点和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本磋商制度还应扩大到双方参加的国际机构和多边会议,以促进双方代表在上述机构和会议中的接触。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本议定书期满六个月前,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厄瓜多尔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何塞·阿亚拉·拉索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