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5:4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7]2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相关要求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淘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落后工作在不同地区和行业正在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已淘汰或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正在成为部分地区和企业的招商目标。这些地区和企业拟引进、接纳和使用被淘汰的工艺装备在本地重建生产线。这一作法将在不同地区增加新的落后产能,再次产生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源,形成落后生产能力的转移和流动,严重干扰和破坏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进程。对此,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加以制止。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各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按照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系,科学理解淘汰落后与产业转移的重要意义和实现目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不仅是调整经济结构、强化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责任;淘汰落后决不是简单地将落后能力推出门外,甩包袱,而是要彻底消除浪费能源资源和污染环境的源头;产业转移也不是企业装备设施的简单搬迁,生产能力易地,而是在区域经济要素优势变化的情况下,产业在不同地区实现新的发展。
二、积极稳妥推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淘汰小火电等13个行业落后产能和实现节能减排的具体任务及目标。各地要根据这一任务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淘汰落后工作规划方案,提出地区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数量和具体企业名单,完善措施,落实责任,下大力气,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三、高度关注落后产能转移的趋向,坚决制止落后装备设施外流
(一)《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不得转移落后生产能力。各地在推进淘汰落后工作的进程中,要严格坚持这一原则,彻底废毁落后装备和设施,坚决防止落后生产能力外流。
(二)对可以通过改造实现工艺技术和装备升级、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部门、地方相关要求的落后生产线,必须根据地方统一规划停产并限期改造升级。改造完成并达到相关要求,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进行重新开工生产。
(三)对不能改造升级的落后工艺装备必须予以淘汰。企业淘汰的主体装备和设施要及时进行拆除和废毁处理,防止死灰复燃;主管部门要组织行业专家对落后装备设施的废毁、有害废弃物的处理过程及效果进行督查验收,符合相关要求并记录在案后方可确认淘汰完成。对已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的企业名单要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公告,提请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淘汰的主体装备设施处理方式和去向,对将淘汰的落后主体装备作为生产设备自行出售、转让,形成落后生产能力外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举报未能按规定彻底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出售转移及作假欺骗等行为,对公众举报的情况和行为要进行核实查处,并追究作假或转让行为者责任。认真详实地回复前来招商引资、购买二手生产装备人员的咨询,提醒风险,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引进的业主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通报装备已属淘汰类实情,消除对方引进意向。
四、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坚决禁止引进和新建落后生产能力
(一)各地在招商引资、新建工业生产项目过程中,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超前的眼光,注重工艺技术先进、生产规模适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符合新型工业化方向的项目,为促进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要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要求,严把准入关口,坚决防止以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形式新增落后生产能力。
(二)对采用全新工艺装备的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及其它相关规定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三)对采用二手装备新建和改造扩建生产线的项目要进行重点审核,特别是对二手设备的工艺技术及产品水平、消耗和排放指标、装备来源、转让原因等情况要认真审核分析。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要求,以及不能达到部门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工艺装备、生产线,坚决不予核准;对虽未列入产业政策淘汰类,但属于行业低端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应引导业主进一步选择调整,走提高工艺技术和产品水平、增强长远竞争能力的经营发展方向。
(四)对引进、接纳、新建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关闭,并追究业主及地方管理部门责任。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规范淘汰落后和新建项目工作,坚决防止落后生产能力的流动和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省内电网管理办法

四川省革命委员会


四川省省内电网管理办法
四川省革命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5] 114号文《关于加快发展电力工业的通知》和省革委川革发[1975] 105号文批准省电力局《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电力工业的报告》,参照国发[1975] 159号文国务院批准的《跨省电网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省电网集中统一管理,特规定省内? 缤芾戆旆ㄈ缦拢? 一、省内电网实行以四川省电力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四川省电力局统一管理全省电力生产和基本建设工作。各项业务工作应随时取得水利电力部的指示与领导。
四川省电力局,下设四个电业局(即:重庆电业局、成都电业局、自贡电业局、渡口电业局),作为省局的派出机构,分别管理所辖地区范围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工作。电业局受省电力局及所在市的双重领导,以省电力局领导为主。
供电量较大的地、市设供电局,受电业局和有关地、市的双重领导,以电业局领导为主。
不论地、市或县,凡在同一供电区内设两个供电部门的,应该合并为一个,统一管理工农业用电,并切实加强农电管理工作。
各级电业机构的名称,应按以上规定统一起来。
原由四川省电力局直接管理的发、供电的基本建设单位、制造厂、学校等企事业,仍由省局直接管理。
二、省局对全省电网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检修。省局设省调,电业局设中调,供电局设地调,分级调度管理,骨干电站和枢纽变电站,由省调直接调度。
调度人员必须......搞好电网调度工作。各级调度的命令,必须严格执行,不经上一级电业部门同意,不得变动。
三、计划、财务、劳动、物资管理,由省局综合归口,统一调配,电网布局,省局应进行统一规划。对发、供电量,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省局应在分级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全电网统一核算。根据省财政局意见,税金统一由各县供电所就地缴纳。
关于农电管理问题,办法另定。
四、电业单位的干部由电业部门分级管理。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中试所、修造厂、学校等单位的领导干部,由省局负责和有关地、市委协商后,由省局上报或审批。省局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进行统一调配。
五、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省革委已成立电力计划用电办公室,对电力按计划实行统一分配。电力分配,要从全局出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根据电网的发电能力和燃料供应条件,定期与各地、市、区研究,规定分区电力供应指标,将电力分配到各地、各企业。
用电量较大的各地、市、区,也要成立电力调配委员会,按照上述精神,配用电指标。各地、各企业,都要严格按分配的指标用电,不得随意超用。
用电单位和发、供电单位,都要发动群众,制订和认真考核耗电定额和节电指标,努力降低产品单耗和厂用电、线损等指标。
各电业局要把发电、供电和用电三者同时抓起来,电业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对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进行监督。对未经批准而超用者,应按“谁超限谁”的原则,予以扣还。长期超用而说服无效时,为了保证电网的正常运行,电业部门经过事先通知,有权暂停供电。新增用电单
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过电业部门批准。
六、确保发供电安全,提高供电质量。要认真开展群众护线活动,加强设备维修,做到按五十周波运行,并采取措施,改进电压水平;同时,要制订事故限电顺序,在紧急情况下执行。低周波减载装置和水电机组低周波自起动装置,必须投入使用。
广大电业职工要继续发扬高度政治责任感,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精心维护和管理设务,确保安全发供电。



1976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划归财政部金融司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划归财政部金融司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金(2001)15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招商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经我部研究决定,现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1年7月16日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我部企业司划归金融司管理,金融企业有关产权登记申报资料一律报送我部金融司。
联系电话:金融司综合处 68551220、68551271
特此通知。


20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