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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追认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应统一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7:2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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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追认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应统一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追认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应统一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的通知

1984年4月11日,民政部、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公安厅(局):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关于公安干警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即中办发[1982]47号文件)发出后,一些地方先后来函来电询问对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批准为革命烈士的问题如何掌握。为此,通知如下:
关于因公牺牲人员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有规定。 民政部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对《条例》中“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一项作了三条解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军事、公安等战线担负的特殊任务,民政部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九日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一项又作出了两条补充解释。因此,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应统一按《条例》的规定及民政部的解释办理。


关于“中国年鉴”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中国年鉴”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注册商标“中国年鉴”被侵权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6类期刊、书籍上的“中国年鉴”商标,是新华通讯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05594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期刊、书籍属于特殊商品,其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后,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仅以核准注册商标的文字及其特定组合形式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虽然包含“中国”、“年鉴”字词,但与“中国年鉴”注册商标特定的字体及组合形式有区别,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1998年1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信用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信用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去年,中国银行某支行开出的两份远期信用证,国外某银行议付交单后,由于一份单据上未注明“ORIGI-NAL”(正本)字样,中国银行某支行以其不符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为由予以拒付,国外某银行诉诸法律,经国外法院裁决,中国银行胜诉。鉴于我
国外贸业务中以复印、复写、电脑打印等方法缮制出口单据的情况十分普遍,而此案很可能成为今后处理跟单信用证问题时可以援引的一个先例,事关我国外贸出口的收汇安全,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严格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进出口审单时应十分谨慎,尽可能避免因自己的疏漏失误而授人以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各开户的外贸出口单位,注意在用复印、复写或电脑打印等方法缮制的单据上加注“ORIGINAL”字样。同时各行可自备“ORIGINAL”图章,当外贸出口单位漏注时,可代为加盖,以利及时、安全收汇。
以上请速转知所辖所属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开户的外贸出口单位。



19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