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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06:4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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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3]26号

关于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现就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选择有能力的机构,审查认定其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条件(需报国家局备案),授权期限到2003年12月31日止。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截止2004年12月底,逾期无效。

二、实行经营单位分类评价

(一)按照所拥有(自有或租赁)的储存设施规模大小及是否申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经营单位分为Ⅰ、Ⅱ、Ⅲ三种类型:

  Ⅰ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0m3以上或液体1000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的大型仓库。

  Ⅱ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10000m3或液体100—1000m3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2之间的中型仓库;申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

Ⅲ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m3以下或液体1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

(二)具有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评价机构仅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Ⅱ、Ⅲ类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具体规定由各地根据评价机构的能力自行确定。

Ⅰ类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必须由国家局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单位承担。

三、申请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评价机构应当有5名以上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多年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的评价人员;评价人员中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专业技术培训者应不少于3人。

四、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对申请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机构的审查、认定,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国家局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六、对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国家局仍继续受理其资质申请;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申请评价资质,由国家局直接受理。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八日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华网 (2003-08-18 10:53:05) 来源:文化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规定》适用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中国公用互联网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在线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网络游戏、互动漫画(FLASH)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主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规定》的有关申办条件和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8名以上网络管理员、编辑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并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各地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三、申请设立专门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已经获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向原发证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在其原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相应的互联网经营项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四、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经文化部审查批准,并在互联网文化产品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不得进口、传播和流通。凡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经营网络游戏的,文化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16-2002)要求,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同时向社会公告。进口用于互联网传播的音像节目、演出剧(节)目等文化产品,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有关规定报文化部审查。

  五、申请进口游戏产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文化部提交下列文件:

  1、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草案(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4、游戏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客户端程序软件);

  5、游戏产品主题及内容说明书(中、外文文本);

  6、游戏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外文文本);

  7、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文化部收到进口游戏产品申请后,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严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附件:1.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表

河南省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铝粘土生产、经营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铝土矿、耐火粘土矿产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铝粘土包括:铝土矿产品、各类耐火粘土(含研磨级矾土)熟料、生料以及加工而成的骨料、粉料、浇注料等。
第三条 铝粘土生产、经营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严禁破坏和浪费铝粘土矿产资源。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铝粘土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冶金建材主管部门是全省铝粘土生产、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省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有铝粘土矿产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铝粘土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应指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粘土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下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各级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铝粘土矿山技术产业政策和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铝粘土矿发展规划;
(二)负责铝粘土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生产、经营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四)负责技术培训、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协助税务部门作好铝粘土资源税的代征代缴工作;
(六)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铝粘土矿开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及铝粘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铝粘土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采铝粘土矿必须依法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严禁无证采矿。
第九条 开采铝粘土矿应按照设计的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贫富兼采,不得采富弃贫、破坏和浪费资源。对伴生和共生矿物应当综合评价,综合开采,暂时不能利用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铝粘土经营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实行铝粘土经营单位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资格认证的,不得从事铝粘土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铝粘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资格认证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资格认证须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供货单位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二)供货单位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证明书及质量检测手段,产品的销售方向(利用方案)和销售规模;
(三)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认证或不予认证的决定。准予认证的,发给铝粘土经营单位资格认证书。不予认证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领取铝粘土经营资格认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铝粘土生产、经营单位应按需方设计品位供矿,根据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和生产需求,适当分区域集中供矿。
用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到矿点购矿。
第十四条 铝粘土必须进入郑州铝粘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重点用户由省统一配置资源,划分供矿区域,统一组织签订合同。一般用户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批发市场鉴证。
第十五条 铝粘土批发市场实行市场会员制。会员单位可以从事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非会员单位可以委托会员单位进行区域代理。会员单位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的账目应当分记。
第十六条 铝粘土交易应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价格政策的指导,可实行优质优价和最低保护价。
批发市场应当定期发布有关价格信息。
第十七条 实行全省铝粘土经营单位资格认证年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年检不合格,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单位资格认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年检手续。
(一)不符合综合利用的原则,有明显浪费资源现象的;
(二)不参加市场统一交易的;
(三)不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低价倾销的;
(四)企业信誉差,无故不履行合同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发放铝粘土资格认证书及铝粘土资格认证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河南省冶金建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