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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1号)

时间:2024-07-04 09:3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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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1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1号)
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1998年第1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8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1,250亿元,从1998年2月20日开始发行,10月31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分为3年期、5年期两种期限,其中3年期750亿元,年利率7.11%;5年期500亿元,年利率7.86%。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但不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分档利率另行公布)。
四、在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其发行利率的调整规定另行公告。
五、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以及部分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1998年2月4日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搞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并指导全国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指导下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国
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条 凡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或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均具有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资格,并
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有资格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具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
3.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各类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机器设备工程技术人员、会计经济管理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不少于2至5人。在以上评估人员中,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工程技术人员、物价经济管理人员可外聘一部分
兼职)。
第五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欲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在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申明承办资产评估工作的理由报告书,并附送“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2.评估人员名单,并注明在评估人员中有关专职和外聘兼职的情况。同时,附送评估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方案。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批准的复印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要求承办资产评估工作的单位的报告书等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经审查合格批准同意的,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供发证机关申领。
第七条 已成立并经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本办法下达后3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从领取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凡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资产评估”的,即可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凡未领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而又确实具备评估能力的,其经营范围中应注明“资产评估(不含国有资产)”字样。对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进行联营、合资的企业,其
资产评估,应由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各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应自觉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2.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应在委托单位的委托书中商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报告的报送范围,应明确保密限制,不允许因失密造成对委托单位的损害,原则上控制在委托单位、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4.在资产评估中,对委托者提供的所有有关资料、情况,也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5.接受任务的经办人,如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评估机构申明情况,实行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6.在资产评估中,发现委托者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
7.各类资产评估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结束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委托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应由具备资格并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专业评估人员亲笔签署,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资产评估的原因,评估工作的依据,以及作价的原则方法。
2.明确评估的时间、地点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
3.资产评估的结果及评估后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附件。包括:(1)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主要内容有: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时间、原值、净值、重置完全价值、新旧程度、重置折余价值等)。(2)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增减值情况说明。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重新评估或由委托者另选评估机构评估。原评估费用由该评估机构负担,由于时间延误所造成的委托者经济损失,委托者有权依照行政仲裁或法律程序要求赔偿。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情
节严重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理,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格式)

附件: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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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负责人姓名 | |
|---------|-----|----------|-------|
| 地 址 | | 电 话 | |
|---------|-----|----------|-------|
| 所有制性质 | |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号| |
|---------|-----|----------|-------|
| 营业执照字号 | | 注册资金总额 | |
|---------|-----|----------|-------|
| | 分 类 |房屋建筑类| 机械设备类 | 会计经济类 |
| |-------|-----|----------|-------|
|评|专|高级职称 | | | |
|估| |-----|-----|----------|-------|
|人| |中级职称 | | | |
|员| |-----|-----|----------|-------|
|人|职|初级职称 | | | |
|数|-|-----|-----|----------|-------|
| |兼|高级职称 | | | |
|人| |-----|-----|----------|-------|
| | |中级职称 | | | |
| | |-----|-----|----------|-------|
| |职|初级职称 | | | |
| |-------|-----|----------|-------|
| | 合 计 | | | |
|---------|------------------------|
| 业务发展状况 | |
|(包括参加评估或 | |
|验资工作的简况) | |
|---------|------------------------|
| 主管部门意见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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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管理 | |
|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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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31日
从新移民精神看美国宪政文化

贡太雷


引子
在工业社会的时代里最明显的现象,莫过于一国经济上的优势往往意味着或即将意味着政治上、文化上和社会其他方面的优越感;美国社会便是最好的明证。“好莱坞”、“麦当劳”可以席卷全球,“个人主义”、“自由、平等和富足”吸引着大多数的外来移民进入美利坚,“三权分立”、“司法审查”、“联邦制度”对他国的政治文化和政治进程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一个仅有200多年历史的新国家却造就如此的辉煌,这是值得人们去思考的。近代中国人百年来对自身社会转型和发展的痛苦地和不懈地思索所得的一个共识就是:一个国家的发展根本在于其政治的发展,而政治的发展就是追求政治的文明化和政治的宪政法治化,而且强调各项宪政政治制度必须考虑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由此我们在这里将简要从美国初期新移民精神中发现一直影响甚至直到现在的美国宪政文化的那些宝贵财富。首先交代下这里用“新”移民是为了强调他们区别于西方古代的殖民;因为他们本质上也是殖民,但他们的意识和所建立的国家却都是那个时代和之前的时代所没有过的、是全新的。
1.新移民精神成为后来美国公民文化传统内核之一
1.1北美新移民的独特背景
随着15世纪新大陆的发现,欧洲国家开始了对美洲的殖民;1498年英王的授命和支持下由卡波特率领的船队的探险成为了英国向北美扩张的开始。到了16-17世纪,英国仍是一个版图狭小、社会整体贫困的农业国家,人口的持续增长和土地的缺乏被认为是社会生活痛苦的根源,于是向海外殖民成为缓解压力的重要措施。同时1534-1571年的英国宗教改革产生了众多的新教徒,那些不堪迫害的清教徒就开始向新大陆移民寻找发展空间。
16世纪初17世纪末,在殖民北美的活动中,主要是拥有英王颁发的特许状的满心求富的商业公司;但这些移民基本上是失败了,因为这些人到了后往往不适合当地的自然环境而且也不像预想的那样可以淘一大把“金”,要么逃回国要么就客死了。书本上经常提及的1620年9月6日“五月花号”以及以后的大量移民可以称为第二代移民,他们一方面是受宗教迫害而逃到北美寻求自由生活,一方面他们也看重了北美肥沃的土地希望定居并从事农业生产而发家致富。这些人就是文章所指的新移民,他们有着特殊的文化特征。
1.2新移民的精神和价值观
新移民的精神,简言之就是商业精神或者韦伯说的“清教徒精神”。这种精神有两点特质:一他们不同于古希腊的城邦海外殖民。他们有着独立的个体意识,而不是一个“城邦性”的人;按贡斯当对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划分,他们是追求“个体自由”而非“政治自由”。二是他们区别于原始的殖民。他们不同于简单的纯贸易殖民团即只从事贸易不从事生产,新移民的殖民完全是为了一种新的理想并努力去实现它;也不同于一般的移民殖民团如18-19世纪后西方各国对亚非拉欠发达国家的掠夺性殖民。新移民是这样的一种殖民团:即他是一个移民的殖民团,就因为它是一个贸易的殖民团。移民们的进来,不仅是为了维持自己作为耕作者的生计,还为了他们生产的东西能够成为贸易的对象。 这是区别于那些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的简单耕作者的。
具有了新的精神风貌,新移民的价值观也开始影响新一代的公民意识;“独立”、“自由”、“平等” 成为新移民价值观的核心。他们强调个人独立,坚信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可以使个人和家庭生活富足和幸福,认为财产的积累不是“恶”而是上帝的光耀。他们强调自由,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契约自由”、“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正如美国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说的“英国革命的主要意义在于确定并贯彻了自由主义的原则”,英国同时进行着“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两重革命”, 但社会革命并未实现,因为小资产阶级和新兴贵族并不打算将自由与平等向所有公民开放;然而这批新移民却执意要使自由在新大陆得到开花和结果。他们强调平等,要求每个人都能平等机会地去利用每一种自然的和社会的资源,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平等的东西”(柏克语)。意味着公民个人有权利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能力获得利益,也意味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机会应向具有同等身份和资格的人同等开放。 正是“独立”、“自由”与“平等”的新移民精神奠定了今后美国的公民文化和也影响着美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政文化。
2.新移民精神对美国“联邦”政治制度的影响
具有商人情怀的新移民对于政治制度自然天生有一种矛盾:希望强有力的政府保护他们的自由、贸易、市场和财产,另一方面又极其担心权力对自由和财产的剥夺和控制。为此,他们在政治上对权力的限制就看的特别重要,虽然从美国建国前的许多人和著作可以看出欧洲的“三权分立”思想在北美已几乎成为常识,潘恩及其著作就是例子;但新移民对“三权分立”却有着独到的理解,他们创造了“联邦”这种新的政治架构来满足他们对权利制约的认识。
新移民是天生的实用主义者,参加制宪会议的约翰•迪肯森在费城断言:“经验无疑是我们的唯一指南,而推理会把我们引向歧途”。讲求实际的法律现实主义使宪法的制定者既能吸收现存各州宪法的长处,又能结合现实把自己独到的创新统一起来。他们的联邦制要求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机构和独立的联邦司法权,而且两者组成的联邦政府又完全独立于立法机关之外;很简单商人害怕权力集中又需要权力保障这就要一个独立的有力的行政机关,需要保证有权利去公平地竞争与合作又需要保证各种契约和权利的落实就要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来保护。
“总统制”和“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展现了联邦制的内涵:总统制在政治上是头等重要的果敢行动。 由于他否定了多元行政机关的概念,避免了那种由议会选举的内阁可能导致的行政权力被吸进权力机关的漩涡;这样有效的统一行动得到保证,而且总统的权力和威信所必须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也得到了体现。更由意义的是,作为对等的三部门之一的独立的司法部门的建立。司法部门开始就受到了制宪者的高度关注,因为没有独立的司法,法律、条约,甚至美国宪法都可能变成僵硬的文字。由于独立和统一的联邦司法系统的确立,凡提出涉及联邦问题的要求都有通过联邦司法予以解决的权利;在法律适用和行使权力的手段方面,新移民建立的国家都赋予了司法机关的监督权。难怪托克维尔写道:“从没有任何人设计出来过一种更为庄严的司法权力”。
3.新移民精神所表现出的对宪政和法治的信仰
到北美大陆的新移民由于要么是追求宗教自由,要么想去创业,所以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对于他们就显得格外的重要;所以北美和大洋对岸的欧洲各国对法律和宪政的理解也就不同,北美更注意法律的保护目标首先就是对财产权、财产权的保护将影响到其他权利的实现,甚至更希望法律具有扩张性、能够干预到生活诸方面,而大洋彼岸更希望法律是维持现状的最好工具。这样美国建国和制宪前就对法律充满敬畏、对宪政有着深刻的理解,可以从以下看出:
第一,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书籍的普及和公共人物的法律素养。埃德蒙•伯克谈到法律对这块美洲殖民地影响德程度时说过:“在这个世界上,恐怕没有一个国家使法律成为一门如此普通的学科。这种职业本身人数众多,又握有实权,在大多数殖民地居领导地位,大多数进入国会的代表都是律师”, 我想若是现在他恐怕还要加上美国的总统们80%以上都是律师出身或有着法学的背景。(国内的法学家程燎原教授就对此问题做过详细的统计 )当时的盖奇总督就抱怨过:“在他的政府里,几乎每一个人都是律师或懂一点法律”。其实到革命爆发时,巩固的法律职业已经遍及全国。 如此大量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也必然得力于法律书籍。据伯克就在书中写过:“我问过一个书商得知:他经销的书中,没有一个学科的书……像那些出口到这些种植园的有关法律的书这么多”。
第二,从在美国法治实践来看。首先,美国的独立就不仅是个革命问题,更是一个法律斗争的结果。引起这场冲突的起因是经济问题为导火索,但我们还可以发现这是由于对英国宪法关于殖民地法律地位的解释不同而导致了一系列的争端。一方面英国坚定殖民地立法权及其立法必须接受英国议会的解释;一方面殖民地坚持除了一个国王外,美洲的政府是一个独立制定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人,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对大不列颠没有其他的依赖。其次,在美国不仅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也可以通过司法解决。托克维尔就说过:“在美国,出现的政治问题,很少不是或迟或早作为一个司法问题解决的。”最近的戈尔与布什的选票问题最后通过司法解决也是最好和最新的例证。再次,在美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也是较为成功的。英国宪法学家戴雪评论过:合众国的人民,与现存的任何其他民族相比,更充分地受到了法律意识的熏陶。众所周知,著名的“水门事件”正是以尼克松总统对法律和宪法的服从而结束,并且由此他也赢得了国人的敬佩。
第三,对宪政政府的信仰是美国传统的核心。首先,新移民基于宗教信仰发展出来的权利观就深刻地影响着美国宪法的制定,而且美国法律精神的背后总是深深地受到“高级法”的制约。其次,从《独立宣言》的制定和内容看出,其内涵就是政府必须保证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后来《独立宣言》中的一些权利由宪法和以后的修正案尤其是前十条的修正案予以强制性的规范和安全的保护,如美国“正当程序”的保护。最后,美国的宪政民主是一种根据成文宪法分配政治权力且权力行使者受制于法治的政体;他们认为,民主和宪政并不冲突,后者正是用来保证前者的运行既安全、理智又可以预测。 行使权力极易受到诱惑而腐败,所以人们必须同意按照他们自己设定的约束来管理自己,否则就可能失去自由。民主是一种共同的约定,应该通过反复的协商和妥协来推进,所以宪政所要求的各种复杂程序和思想对民主并不构成妨碍。
4.新移民的精神对美国政治运作的影响
新移民背景特质的背后自然流露出实用主义的倾向,政治思想上体现了亚里士多德所认可的“政治贵在知,更贵在行”,政治实践上一直表现出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矛盾与协调。由此,新移民及其他们的后代在对国内外的政治过程中表现出了“妥协”和“扩张”的两面。
在独立过程中,美国史告诉我们:美国的多数精英是温和派,只想英国对其放松管制,并不想脱离英国的保护;原因在于英国在当时是世界最强大的帝国,殖民地需要他们来保护他们的贸易。可是后来英国的强硬也或许是稳进的英国政治制定了最大的错误决策,这迫使较少的美国激进派终于逐渐赢得民心和舆论的主导权,并爆发了独立战争。大陆会议并不是并不是由学者们集合在一起来对英国宪法的法理和历史的根据进行研究,而是一个要达到某种实际成果的政治组织。这一首要的实际目标是要各殖民地步调一致,这才能让英国让步。为此大陆会议的结果,无论就其所说还是所行都是折中妥协的,其成果《权利宣言》也必然是妥协的产物。
制宪过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参会的55名代表中,他们是重经验的律师和重经验也具有理想的法学家,他们几乎都是各州的大农场主和种植园主即是当时的经济精英和政治精英。他们制宪的背景一是对谢司起义的思考,一是松散的邦联对于殖民地的贸易以及防务在现实重都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后果;而且他们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制出宪法除了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政治技巧外,他们的实务精神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可以看出,宪法的缔造者或者合众国的国父们都是政治现实主义者,为了共同的现实问题能够通过妥协而达到共赢。
在美国后期的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又可以看到他的“扩张”和“妥协”的一面。美国的扩张有一个总的规律就是:经济问题始终是主导性的和基础性的,经济的国内外的冲突总会通过国内的立法或司法和国际政治甚至战争来解决,这仍应该是美国以经济或商业立国的特征决定。在扩张中我们也清楚地发现其中的标准是为了达到经济的共赢和不输,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和所得的利益随时改变他的政治政策。以中美关系为例,美国对新中国的政策时而采取接触、时而采取遏制。在他的国内政治方面,以“两党制”为例,两党为了轮流执政经常会妥协并合力避免有第三个势均的政党出现。虽然这有悖于我们所说的民主政治,但它的确体现了新移民精神所造就的美国政治的实用和现实,像商业一样讲求共赢、避免“零和博弈”的特色。


【参考文献】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 王军 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版1997印刷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商务印书馆2004
(英)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
(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强世功译,三联出版社1998
(美)卡尔•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 王丽芝译,三联出版社1998



联系方式:贡太雷,电子邮箱fishgtl@163.com。感谢志同者来信以文交流和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