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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回原务工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1:5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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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回原务工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回原务工地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电[2003]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最近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2003]26号),积极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特别是河南、安徽、四川、青海等地每日上报及时,为北京市防控“非典”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为认真贯彻中央“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精神,并针对部分已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正陆续返回原务工地的情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回原务工地的管理,并继续做好“非典”防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查了解本地区用工情况,及时合理地调配劳务人员,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已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回原单位务工的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和控制流量,分期分批安排建筑施工务工人员返城。

  二、返城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必须持原籍卫生防疫部门提供的与“非典”有关的检疫合格证明或健康证明(包括体温测试记录),并经原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返回原务工地区和工地。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工地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要独立设立生活区,与工地原务工人员分开居住至少14天以上。同时,要加强对进场施工务工人员“非典”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自觉防控“非典”的意识。在夏季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工地务工人员的居住、饮食及环境应达到卫生要求,并继续落实好各项“非典”防控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实际,加强检查指导,科学合理地调整施工组织结构和施工方法,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缓解对劳务人员需求的压力。对准备招投标的工程,积极创造条件,可采取网上招标等方式,保证工程项目及时招标,不得限制或歧视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企业参加投标。

  五、鉴于当前“非典”疫情趋于平缓,从本通知下发之日,不再执行建办质[2003]26号文和建办电[2003]18号文明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日16:00前将离京返乡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情况报送建设部值班室的规定。

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



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需求萎缩,国内企业与外商签订的长贸合同的正常履约受到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国税发〔2008〕130号)批准的长贸合同由于下述原因发生变化的,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一、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
  二、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
  三、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
   二○○九年六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