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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4:4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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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80号

2005-05-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重庆铁路口岸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铁路口岸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1996年1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自1996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铁路口岸管理,确保口岸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口岸的联检区(仓库、外贸货物装卸用铁路线)是口岸查验单位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等实施联合检查和监管的场所。
第三条 重庆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口岸工作。根据需要在重庆东站(以下简称东站)设置派出机构,负责铁路口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在关规定,负责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等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东站和进出口货场联营单位按职责规定,负责铁路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运输组织和仓库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货主或货运代理人应按国家有关进出境货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申请并配合查验部门进行检疫、检验。
第七条 口岸有关单位应严格按核定的编制定岗定员定责,并报市口岸办备案。
第八条 口岸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东站统一制发的证件上岗工作。
第九条 检查检验和有关单位应在口岸集中办公,实行报验、检查检验、制发单证一条龙服务,建立科学、快捷的单据传递办法和查验联系方法。
第十条 货运检查检验的方法应做到程序简化、高效监管:
(一)法律、法规未规定和进口国家不要求检疫、检验的货物,可不列入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商品检验范围;
(二)法定必检的进出口货物,由有关查验部门办理手续,其它货物可由海关直接验放;
(三)各检验单位依法必须施检的货物,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抽样检查检验;
(四)查验进口货物,应从方便货主出发,由有关的查验单位在现场实行一次开箱检验(特殊情况除外);
(五)对零散出口货物的查验,应在装箱场地集中联合进行一次性查验封箱。
第十一条 外贸专用线实行昼夜连续作业制度,缩短货车停留时间。进口货物到站,查验单位接到东站值班员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岗。
第十二条 对逾期无人认领的进口货物,由东站交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费用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核收。
货物查验费用按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标准核收。
口岸管理费按市财政局、市物价部门确定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查验单位在联检现场的工作场所和通讯保障条件(含市内电话),按《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口岸管理部门及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各务之便故意刁难货主,并向货主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过出口货场联营单位违反本办法,刁难货主或搞野蛮作业,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重庆铁路口岸联检楼使用规定,由市口岸办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东站和进出口货联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治安、消防等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5日起施行。



1996年1月11日

北京市属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高教局


北京市属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高教局



为了充分调动学校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84)教职字014号《关于在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几项原则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凡是有条件建立学校基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不增加国家财政开支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建立学校基金制度。
二、学校基金来源
1.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招生计划之外,接受委托培养人才任务(包括举办各种培训班、职工中专班、补习班和接收旁听生等)所得的净收入;
2.校办工厂(车间)、农(林、牧)场实现的纯利润(具体核算办法按校办工厂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3.学校在上级下达任务并核拨经费之外,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协作所得科研成果转让或利润分成,以及出售科研产品、提供科技劳务(包括技术推广、咨询)等所得的净收入;
4.实验室、计算机和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服务以及实验室出售产品的净收入;
5.接受外单位委托实验、检验、化验、解剖、设计、绘图、誊印、制标本、制做电教软件、照相、翻译和艺术学校对外演出等项的净收入;
6.学校汽车、礼堂、运动场、游泳池、招待所以及放电影等对外服务的净收入;
7.出售零星废品及包装物等收入的学校留成部分;
8.出版,发行教材、讲义、资料的净收入;
9.兼课酬金、稿酬收入的学校提成部分;
10.其他预算外净收入和经上级批准从预算包干节余经费提取的奖励基金。
对上述收入,要认真进行经济核算,严格划清预算内和预算外收支的界限,严禁弄虚作假,防止毛估、冒提或隐瞒不报、少报、坐支私分。凡按照财政制度规定作为专项使用的各种资金,应交国家财政的预算收入,代管经费、预算外往来款项等均不得纳入“学校基金”。
各项预算外收入的计算均须按不同情况,扣除原材料、水电及其它消费性开支和抵冲完成该项任务而由学校负担的费用支出(如工资、差旅费、折旧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三、学校基金的使用
学校基金原则上用于事业发展(如改善办学条件、发展生产等)和集体福利及奖励。根据市属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现有条件和收入水平的不同,用于事业发展部分和用于集体福利及奖励部分的比例可以有所差别,其中用于集体福利及奖励部分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各校具
体比例暂作如下规定:
全年预算外净收入 事业发展基金 集体福利及奖励基金
100000元以下部分 50% 50%
100001元~300000 60% 40%
元部分
300001元以上部分 70% 30%

学校基金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如何使用,由学校自行支配。奖金发放的标准按财政局、税务局和主管部门现行奖励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基金管理
学校基金必须与经费预算严格划分,财务要设立专帐进行核算,定期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预决算。各项对外收费必须使用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收据,加盖财务收款公章。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加强现金管理,严禁自收坐支,私设“小钱柜”,隐瞒私分
。一切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学校基金管理,全校各部门发出的奖金一律由学校基金中提取。学校基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校长批准使用。学校基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
五、加强领导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建立学校基金是改革学校管理制度,扩大学校自主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加强领导,防止片面追求“创收而影响国家下达任务的完成和冲击教学工作。学校基金要坚持正当的来源,要依靠广大教职工增收节支。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
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学校要通过建立基金,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四化建设培养更多更好的中等专业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了扶植学校的发展,逐步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必要的基建、设备,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学校经费要争取逐年有所增加,不要因为学校有了基金而削减经费。
六、凡有条件实行本实施办法的学校,必须做好准备,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行,同时报市财政局、高教局备案。



198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