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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4:35: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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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2号

2003-02-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主要通过募集资金,资助癌症研究事业。2003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癌症防治宣传教育、义诊、筛查和深入研究为主题,尤其是在西部缺医少药地区进行“远离乳癌,健康一生”的公益活动。为支持该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意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危重病医学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危重病医学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0月13日)


随着加强危重病医学项目的实施,我部和各项目单位曾组织过不同形式的技术培训,这对危重病医学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我部指定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院、上海医科大学华山医院、中山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及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等四所医院开展危重病医学培
训工作。为更好地开展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培训工作的要求:
培训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承担部里指定的专业培训(举办短期学习班、技术交流和人员进修等)、编写教材、技术评价等任务。并以交流、讨论的方式与相邻部属院、校协作举办危重病医学疑难问题研讨班,逐步外延为地方提供培训服务。各培训基地的具体任务见附表。
为保证培训工作任务顺利完成,部里一次性补助培训基地需要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各项目承担医院以实习为目的的硬件装备,支持对部属单位办班所需的实习消耗和教材编写费用;要严格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设立专项财务帐目,各级行政不得挪用、串用,定期向部里报
表。使用比例为:装备硬件75%(项目承担医院另以6:4配套)实习消耗15%,编写教材10%。已将装备硬件款汇至中卫公司采购设备的单位,且按上述比例将余款退回。
二、对各项目单位接受培训的要求:
各单位要重视此项工作,把本单位的危重医学队伍建设与部组织培训纳入统一计划,保证如期参加。
人员选派,要按相应专业,安排危重病医学工作中的骨干,经培训后能继续发挥带头、指导作用的中青年医、护人员参加。
三、关于参加培训的准确时间和具体安排将由培训工作承担单位另行通知。
各培训基地工作任务一览表
-------------------------------------------------
| 承办单位名称 | 主 要 任 务 | 参加单位、人数 | 时间/时限 | 备 注 |
|--------|-----------|---------|-------|--------|
|中国协和医科大 |1、举办危重医学基 |1、93年项目单位|7-9天 |参加2名医生, |
|学 |本理论和实践培训班 |16所专科医院,3|94年底前; |1名护士 |
|北京协和医院 |2、举办ICU为重点 |人。 |95年上半年 | |
| |的危重病学专题研 |2、北京医科大 |完成1期; | |
| |讨班 |学、中国医大、 |94年底前, | |
| |3、起草卫生部危重 |白求恩医科大 | | |
| |病医学项目培训教 |学。 | | |
| |材大纲 | | | |
|--------|-----------|---------|-------|--------|
|上海医科大学华 |1、举办危重病医学 |1、部属22所综合| |同上 |
|山医院 |中的呼吸治疗和呼 |医院、协和医大 | | |
| |吸机的使用培训班 |肿瘤医院、阜外 | | |
| | |医院、中山医大 | | |
| | |肿瘤医院、上海 | | |
| | |医大肿瘤医院。 | | |
| |2、举办以“呼吸治 |2、西安医科大 |95年上半年 | |
| |疗和急诊”为重点的 |学、山东医科大 |完成1期; | |
| |专题研讨班 |学等。 | | |

|--------|-----------|---------|-------|--------|
|中山医科大学第 |1、“麻醉管理术中监 |1、部属22所综合|7-10天 |同上 |
|一医院 |测及术后复苏培训 |医院、协和医大 |94年底或95| |
| |班” |肿瘤医院、阜外 |年初完成; | |
| | |医院、中山医大 | | |
| |2、举办“麻醉管 |肿瘤医院、上海 | |请北京医科大 |
| |理、术中监测及术 |医大肿瘤医院。 | |学谢荣教授、 |
| |后复苏”为重点的危 |2、湖南医科大 |95年上半年 |湖南医科大学 |
| |重病医学专题研讨 |学、同济医科大 |完成; |徐启明教授参 |
| |班 |学 | |与协调。 |
|--------|-----------|---------|-------|--------|
|华西医科大学第 |负责对四川、云南、 | |95年上半年 | |
|一医院 |贵州、西藏、青海等 | |完2期; | |
| |地举办不同层次、不 | | | |
| |同专题的危重病医学 | | | |
| |培训班。探索为地方 | | | |
| |提供培训服务的经 | | | |
| |验,以更好的发挥部 | | | |
| |属院校医院的示范作 | | | |
| |用 | | | |
-------------------------------------------------



1994年10月13日

中国银行关于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补充规定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补充规定
1996年7月12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保持和发挥我行优势和特点,使我行在外汇资金业务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切实落实行领导对外汇资金工作的指示,在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外汇资金业务,特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有关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代客实盘外汇买卖
在客户自愿、自主、自担风险与盈亏的前提下,只要客户具备以下任何一条,各分行均可以为其办理实盘外汇买卖业务,其他有关手续不变。
1.客户需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以证明其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
2.客户自有的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
二、关于代客远期外汇买卖
各分行可以在保值背景的有效期内,在客户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为客户反复进行交易。
三、关于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保证金
客户叙做远期外汇买卖必须在我行开立外币保证金帐户,所交纳金额不低于交易本金的10%,币种限于美元、日元、德国马克、瑞士法郎及英镑。但我行贷款、信用证项下的远期外汇买卖可以不交纳保证金。其他有关保证金的管理规定不变。
四、关于敞口头寸管理
各分行必须根据本行代客外汇买卖的头寸情况,制订明确的头寸管理办法,保证及时转移汇价风险。为降低经营成本,增加我行收益,鼓励各分行采取头寸对冲方式消化头寸,但单笔外汇买卖金额超过3万美元,必须立即与总行资金部交易室平盘。
1.各分行于业务终了时,必须将折美元3万以上的敞口头寸(不包括损益金额)与总行平仓。
2.各分行“933经营套汇”科目的余额须限定在50万美元以内(不包括损益金额)。
上述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以上补充规定,请各分行参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资金部管理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