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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浙江省分行《关于对政策性资金冻结或扣划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时间:2024-05-29 22:0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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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浙江省分行《关于对政策性资金冻结或扣划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浙江省分行《关于对政策性资金冻结或扣划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行《关于对政策性资金冻结或扣划问题的请示》(浙农发行字[1998]85号)收悉,经总行研究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咨询,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法函[1997]97号,我行曾以农发行字[1997]274号文予以转发)的适用性问题不在于案件属于审理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而是在于案件立案处理的时间是在法函[1997]97号文件? 路⒅盎故侵蟆H绻窃诖撕路⒅埃鞯胤ㄔ嚎梢圆恢葱写撕蝗绻窃诖撕路⒅螅鸵创撕笾葱校床荒芏粤该抻驼咝允展鹤式鸩扇”H胧4幽阈小肚胧尽分蟹从车那榭隹矗丶奈侍馐前讣婕暗淖式鹗欠袷粲诜ê痆1997]97号文中所规定的粮棉油政策性收? 鹤式鸬姆段А? 鉴于此情况,请你行进一步查明案件所涉及的资金是否属于法函[1997]97号文件所规定的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范围。如属于此范围,则应继续请当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函[1997]97号文的规定;若不属于规定的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范围,则法函[1997]97号的规定不适用于此案件,
需酌情另作处理。



1998年7月27日

中国气象局与法国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中国气象局 法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与法国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2月19日 生效日期1998年2月19日)
  中国气象局和法国气象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促进双方在气象科技领域的合作,
  认识到这种合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为其成员的世界气象组织的宗旨,
  确认这种合作将有利于加强中法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基本原则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按本协议进行气象科技领域的合作。双方注意到两国气象部门的现代化计划,并将共同努力使双方气象科技合作协议发挥更大效益,以实现这些计划。

  第二条 合作基本领域
  本协议内的合作领域将视各自业务发展需要由双方共同决定。合作可以包括下列领域:
  (一)、灾害性气象信息交换,有关天气、气候预报的科研成果交流;
  (二)、数值天气预报及并行计算;
  (三)、气候变化和区域气候模拟;
  (四)、气象卫星遥感资料的分析、应用和交换;
  (五)、气象技术、管理人员的交流;
  (六)、气象仪器和技术装备;
  (七)、气象通讯技术,包括气象信息的传输、收集、处理、分发以及建立资料系列;
  (八)、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合作方式
  合作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专家互访;
  (二)、人员培训;
  (三)、情报和资料交换(包括出版物和研究报告等);
  (四)、联合组织学术会议及专题讨论会;
  (五)、双方共同商定的其它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访问或邀请的次数、学术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的次数及地点将每年根据预算情况而定。

  第四条 合作的实施
  为加强本协议下共同活动的组织和协调,为合作项目及对其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为实现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决定,双方决定建立一个气象科技合作联合工作组,轮流举行不定期会晤。每次会晤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并视预算情况而定。
  合作的评估将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按各自国内程序进行。

  第五条 财务事宜
  执行合作活动时,各方将负担本方派出人员的工资及其它直接由合作活动引起的费用,如:国际或国内旅费、出差津贴、住宿、奖学金、社会保险和紧急医疗费用。法方将向法国驻华使馆寻求一定的资助,其性质和数额将每年视项目资金而定。

  第六条 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将对合作活动所取得的气象资料、信息及报告保密。
  合作活动的成果包括经济上的收益,应由双方按照参与这些活动的比例进行分享。经双方同意,科技成果可以联合发表。任何一方未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将合作活动的成果发表或转让第三方。

  第七条 协议的执行和期限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经双方书面商定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增补或延长。协商同意后的修改意见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在五年的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议的终止应不影响此前已经开始的合作活动的期限的有效性,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能违反双方间任何一方目前或将来在气象学领域签订的政府间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在巴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国气象局局长        法国气象局局长
    (温 克 刚)       (让·皮埃尔·贝松)

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机构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第五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六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办理。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落实;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创造条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人大代表说明情况。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主动同人大代表进行联系,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承人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不能按期办复的,必须向人大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所属部下或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不得由所属部门和下属机构答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人大代表。
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必须逐人答复。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代表团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必须以公文(函)形式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报交办机关备案。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答复函件要注意质量,按规定要求书写,内容要实事求是,表述要准确精炼。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了解人大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的意见。
人大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有意见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再次书面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每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视察和检查,人大代表有权对有关机关、单位负责人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应予通报批评;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人大代表。
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主席受理并负责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乡、镇人大主席负责检查和督促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在全部办结后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定向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