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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6:2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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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8号

1998-06-2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调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或者未及时征税,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财政收入。为此,特就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
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六、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七、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
八、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6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的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
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999年10月22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审办法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审办法
1995年10月17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部基本建设资金,确定拟建项目,有序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含技改项目)、扩建基本建设拟建项目。企业基本建设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性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正式开展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根据国家需要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长远规划、技术政策,在经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场址、初步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 为简化小型和住宅建设项目的程序,住宅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业建设项目,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建设单位编制,也可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三)先进技术的采用和标准;
(四)改扩建项目,应说明对原有设备和设施的利用情况以及需要进行扩建改造的主要部分,采用的关键技术与工艺;
(五)建设条件和协作关系;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办法,包括所需外汇和偿还贷款能力的初步测算;
(七)项目进度的安排;
(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第八条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涉外项目,应说明国内外差距概况以及利用外资的可能性,并对引进国别、厂商做出初步分析。
第九条 需要进口设备的,应说明进口的必要性。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的审查
第十条 技术性强的建设项目,由部科技司牵头组织部内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由部计划财务司负责审查。
第十一条 应对项目建议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必要性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国家和广播电影电视部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我部事业发展长远规划,是否属于重复建设项目;
(二)拟建规模是否适当,所采用的技术和标准是否既有先进性又符合国情;
(三)投资估算是否留有缺口或高估以及建设资金筹措的可靠性或安排预算内资金建设的可能性;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的可行性;
(五)是否具备建设条件;
(六)项目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十二条 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部计划财务司组织审查报部审批。
第十三条 总投资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建和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部计划财务司组织审查后,经部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经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要严格按照基建、技改项目划分标准审批项目,防止以技改名义搞基建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与项目建议书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收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20日内,部计划财务司应审查完毕,报部或经部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