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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时间:2024-05-20 11:3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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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田纪云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要继续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要继续抓紧立法工作,努力完成立法规划,注重提高立法质量,争取本届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要认真总结近些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切实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公正司法。要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促进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繁荣稳定。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保证换届选举顺利进行。要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为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二、证券资格的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提出申请上月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详见附件2);
  (五)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六)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详见附件3);
  (八)自上年末至提出申请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协议复印件。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且自吸收合并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一年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九)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协议复印件;
  (十)合并前吸收方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一)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合并协议签署日合并各方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十二)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生合并行为上一年度吸收方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十三)自发生合并行为上年末至合并基准日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十四)合并前吸收方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十五)发生合并行为上一年度吸收方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负责。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抽查工作底稿、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存续或者分立后存续,并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4)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5);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协议复印件;
  (三)合并、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合并、分立后工商变更登记日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五)合并、分立后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六)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计报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证券资格。

  四、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备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回证券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详见附件6);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资格证书后换发新的证券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主任会计师、股东或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证监会备案(详见附件7)。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或撤销分所,应当在分所工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有关情况(详见附件8)。

  五、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备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9);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对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五)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六)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七)上一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详见附件10);
  (八)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六、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期间,应当持续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详见附件11,一式2份)。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七)项条件情形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的,证券资格失效,应当在工商注销登记前交回证券资格证书。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证券资格证书后将终止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被依法撤销、撤回资格的情形外,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应当交回证券资格证书,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12,一式2份)。财政部、证监会应当自收到材料和证券资格证书后将不再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
  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配合。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证监会将给予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四)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五)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七)收费异常的;
  (八)客户数量、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九)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三)财政部、证监会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记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质量控制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财政部、证监会可以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三)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有关附表和审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提交的有关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持有原证券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达到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备案表
  5.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变更备案表
  6.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7.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登记表
  8.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备案表
  9.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10.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11.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表
  12.会计师事务所终止证券业务情况说明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成委发〔2005〕34号)的要求,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保障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建设全市统一的、“不重不漏、全覆盖”的救助信息采集系统;
  (二)依托电子政务外网骨干网,以多种接入方式构建基层接入网,形成纵向连接市、区(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四级和横向连接社会救助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网络体系;
  (三)构建全市统一的救助信息交换平台;
  (四)建设社会救助信息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五)建立数据采集、交换和管理、更新的工作机制。
  系统建设采取分步推进的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应用。2005年12月底前为建设和应用试点阶段,2006年12月底前为推广应用阶段。
  建设和应用试点阶段:成华区、崇州市、彭州市为试点区(市)县,要完成本地区基础网络构建;建成本地网络接入市级网络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终端配备和建设;建立信息采集、更新维护的工作机制。市级部门接入电子政务外网;提出救助业务需要的信息数据内容;按统一的数据标准清理历史数据;实现救助业务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推广应用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全市其余区(市)县全面推广应用。
  二、职责分工
  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涉及市、区(市)县、乡镇(街道)、社区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各级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协同运作,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民政局负责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市信息办负责牵头制定技术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市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房管、财政、残联、农委、司法、工会等部门、单位负责对各自流程进行优化,提出救助业务需要的信息数据内容,协助做好全市救助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工作,并负责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完成自身业务系统与信息交换平台的连接,实现救助业务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四)市计委、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立项审批、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五)各区(市)县要按照市上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并接入全市信息网络系统。
  三、组织协调
  (一)成立系统建设联合工作组,市信息办为组长单位,市民政局为副组长单位,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定期就建设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
  (二)试点区(市)县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落实试点责任和任务;
  (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和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到人,督办到位;
  (四)按照分级投入的原则,由市上负责全市统一的公共技术平台(包括数据交换平台、数据库、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等)建设,由各区(市)县负责各自网络平台建设和终端设备配备。
  四、进度要求
  (一)市级部门。于2005年7月10日前,提出救助业务需要的信息数据内容;7月15日前,完成计委项目立项工作;9月5日前,完成项目招标,确定建设单位;9月20日前,建设单位汇总部门信息数据内容,经确认后,形成统一数据标准;9月底前,完成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工作;10月底前,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完成历史数据整理;11月20日前,建设单位完成中心机房建设和软件系统开发;11月底前,完成软件部署、人员培训、系统联调;12月底前,项目初验,系统试运行。
  (二)试点区(市)县。各试点区(市)县要在2005年7月20日前报送本地区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方案中系统建设实施的时间进度安排要满足全市的统一进度要求,具体为:8月底前完成区(市)县部门、乡镇(街道)、社区的网络连接工作;9月底前所涉及的部门、所有乡镇(街道)和社区具备电脑等硬件条件;10月底前完成历史数据的电子化工作;系统软件部署、培训、试运行等工作按市上的统一安排进行。
  五、其他要求
  系统建设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积极推进一网多用,提高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要在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加快基层信息化步伐,积极开展跨部门、跨地区应用,通过相关业务部门间人口信息的交换共享,实现基层人口信息的一次采集和重复使用,进一步提高基层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