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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4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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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200号 

             1990年10月6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贯彻卫生部(89)卫检字第6号文,使各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有利于统一对外,总所制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式样。在填写《行政处罚书送达回证》备注中应注明: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发给你们,在今后行政处罚中,严格按此式样做好填写、上报工作。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埔)卫检(罚)字(90)第4号)

 

违法单位(人员)名称

Name of unit(individual)赤云轮(天津远洋公司)

            -----------------------

国  籍(地区)                           第

Nationality(Region) 中 国                      一

          -------------------------联

违法时间   1990年6月26日  违法地点

         14:30              桂山锚地   发

Time of offence ________ Place of offence ________ 被

违法事实                               处

Juristic fact 该船从曼谷开来黄埔,在入境检疫之前,未经检疫机关许可擅 罚

       --------------------------- 单

自上下人员(2人)和允许其他船舶靠泊,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 位

---------------------------------- 或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个

---------------------------------- 人

处罚依据                               

Foundation of penalty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2) 

           ----------------------- 

、110条的规定。

-----------------------------------

处罚决定

Decision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卫生检疫所

                (公章)

      The Huang Pu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Service

            of P.R.C. (official stamp)

 

日期

Date1990年6月30日

  ------------

注:  对译文如有异议以中文为准

Note:Take the Chinese original as the standard in case of any ambiguity

in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编号:39(20×30cm)  (注:第二、三、四联省略)

 

               行政处罚审批表

 

┌─────────┬──────────┬──────┬──────┐

│   违法单位   │  天津远洋公司  │ 国  籍 │  中国  │

│  (人员)名称  │    赤云轮           │ (地区) │          │

├─────────┼──────────┼──────┼──────┤

│  违法时间    │  1990年6月26日  │ 违法地点 │ 桂山锚地 │

│         │    14:30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  该船于6月22日离开曼谷港口,于6月26日到达广州港桂山锚地。当14:30 │

│分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该船擅自允许广州港务局计算机中心2名人员上船 │

│,并擅自允许南运3028驳船靠驳,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国境卫│

│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规定。     │

├──────────────────────────────────┤

│处理意见:                                                          │

│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                                  │

│            承办人:刘跃明    1990年6月29日     │

├─┬────────────────────────────────┤

│ │                               │

│审│                                │

│批│同意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处罚                 │

│意│                                │

│见│                                │

│ │         单位负责人:李文江 1990年6月30日   │

├─┼────────────────────────────────┤

│附│  1、违法事实的具体经过(略)                 │

│件│  2、取得证据的情况(略)                   │

└─┴────────────────────────────────┘

编号39 (20×30cm)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Acknowledgement of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受送达人           国  籍(地  区)

Recipient    赤云轮    Nationality(Region)     中国

     ---------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No.

              (埔)卫检(罚)字(90)第4号

送达人            送达时间       1990年6月30日

Deliverer   刘跃明    Time of delivery       15:30

     ---------         -------------

送达地点

Place of delivery      港内4号锚地

         ---------------------------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查收

Signature   of   recipient  (天津远洋公司赤云轮盖章)

               ---------------------

备  注

Remarks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

    --------------------------------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送达机关

Agency of delivery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卫生检疫所

The Huang Pu Frontier Health ane Quarantine Service of P.R.C.

 

编号39 (20×30cm)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埔)卫检(强)字(90)第1号)

 

 广州市黄埔区 人民法院:

--------

赤云轮(天津远洋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细则》经109

-----------  -----------------------

、110条已给予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990年6月30日送

-----

达该单位(人员)。现已超过交罚款的期限,当事人未予履行,又未起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特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埔)卫检(罚)字(90)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黄埔 卫生检疫所

               (公  章)

 

编号39×(20×30cm)






绍兴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现发布《绍兴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 纪根立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绍兴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名管理,推行地名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设置的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
  各级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同级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公安、工商、城建、邮电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地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类经济区域、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等的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名委员会指导。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有古城特色的相对稳定。必须更名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第五条 未经批准的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未按规定命名、更名地名和设置地名标志的,公安部门不予立户,工商部门不予营业登记 ,邮电部门不予通邮,房产部门不予产权登记。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地名包括:
  (一) 地形区域名称: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实体名称:山、河、湖、滩、涂等;
  地形实体局部名称:山峰、山洞、山谷、海湾等;
  (二) 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区名称;
  (三) 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四) 城市、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的广场、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
  (五) 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六) 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锚地、码头、水库、海塘、江堤、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
  (七)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八) 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七条 在下述规定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应当不重名,并避免同音;
  (一) 全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市、县(市)级公路、水路名称,跨县(市、区)的主要河流、湖泊和较大的山(峰)名称;
  (二) 县(市、区)范围内的居民区、行政村、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名称;
  (三) 城镇范围内的街、路、巷、弄、住宅区、专业市场本细则第六条(五)、(六)项所列地名;
  (四)乡镇范围内的自然镇、自然村、片村名称。
  第八条 下列地名应当予以取消并重新命名:
  (一) 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地名;
  (二) 极为庸俗或者带有侮辱性含义的地名;
  (三) 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地名。
  第九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地名委员会审批;
  (一) 本市区域内的一般的非海域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市)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批;
  (二) 绍兴市区内的街、路、巷、弄、住宅区、公园、广场、区片等名称由建造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批;
  (三) 绍兴市区内的桥梁、立交工程、长途汽车站、专业市场、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重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市地名委员会意见后报批;
  (四) 市级各类经济区域、风景名胜区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批;
  (五) 县级公路、市级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跨县(市、区)的航道、锚地、水库、海塘、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批。
  第十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村、居民区、自然镇、片村等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批;、
  (二)城镇内街、路、巷、弄、住宅区、公园、广场、区片等名称,由镇人民政府报批;
  (三)城镇内的桥梁,立交工程、长途汽车站、专业市场、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批。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所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批。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规划设计和办理审批规划方案时必须同时审定地名规划,对道路、街巷、住宅区和需要命名地名的人工建筑物拟定名称时,应征求地名委员会的意见,建成后按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命名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要求办理地名命名、更名的有关单位,须先向同级地名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需命名、更名的理由;注明新旧名称的含义、来历。
  凡报批新建或改建地区的地名,需说明新建或改建地区的准确地理位置,提供该项目批准书,并附相应的规划平面。
  第十四条 县(市)批准的地名,报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应当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地名。
  第十六条 全市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由各级地名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地名委员会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的城镇、街、路、巷、弄、住宅区、自然村(镇)、交通要道、名胜古迹、纪念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一) 城镇中的街、路、巷、弄、住宅区地名标志,包括平面分布图和门牌,以及乡村中的碑(牌)、指路牌、示意图和门牌等乡村地名标志,由各级地名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二) 铁路站、公路站、道路交叉口、桥梁和码头、渡口等地名标志,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三) 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和地名标志,由各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地名标志的用材、式样、布局、书写内容由各级地名委员会审定。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要做到位置、布局合理,排列有序,并使用标准地名,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繁体字及行书、草书。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设置应与城市规划和建设同步进行,新建住宅区的幢牌、`单元牌、支号牌、指示牌、住宅区平面示意图(牌),由建设单位出资、各级地名委员会统一编制、设置,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其罗马字母拼音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
  第二十一条 下列范围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协定、报纸和书刊;
  (二) 广播、电视、报刊、地图、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
  (三) 标有地名的各类标牌、印鉴、票证、广告;
  (四) 邮件传递、工商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如地名录、各类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工商企业名录等,必须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历年公布的标准地名,出版前应当按级送地名委员会进行地名审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对违反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绍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案情】

  钱某因运输香烟被工商机关查获,将其汽车扣押在工商局院内,当夜钱某潜入工商局意图将汽车开出,在打开大门时惊动了保安,钱某慌忙拾起一根棍子向保安头上砸去,将保安击倒在地,然后夺路而逃,后经法医鉴定,保安构成重伤。

  【分歧】

  本案中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钱某抢走自己的汽车,所以只对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分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1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故即使是被依法扣押的财产的所有人使用非法手段将被依法管理使用的财产夺回来,也构成财产犯罪。故本案中钱某的盗车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对保安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将保安打成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范围,不再单独定罪,以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