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3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精神,结合民政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 决定按同行业标准来确定民政福利企业提前退休工种。凡是直接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劳动的福利企业工人,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
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退休,具体可参照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2年6月8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保证金按工程不同建设规模分档次存储。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7%存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5%存储;500万元以上的,按3%存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铁路机场基础设施建设、水电开发、矿产开发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统一收缴管理保证金。
  发改、建设、交通、水务、国土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保证金的收缴工作。
  发改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后,要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提出改正意见,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市劳动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县区劳动局负责由县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外埠建设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劳动局进行管理。
  第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对保证金缴存手续进行审查。
  第七条 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核定的概算,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登记表》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张掖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张掖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复印件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可以支取保证金:
  (一) 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九条 保证金支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建设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 建设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建设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建设企业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劳动保障部门按确认的拖欠数额,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确认的工资支付表,负责将拖欠工资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十条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等额补缴已经启动的保证金。建设单位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企业补缴保证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足额补缴。
  第十一条 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督促建设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支付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确认建设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三)保证金退还。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建设单位和银行出据《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第十二条 未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保证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保证金缴纳、支付和退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已启动支付保证金后未补缴的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在30日内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批准未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通知书》的;
  (三)建设主管部门未按规定认真核验《张掖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或未督促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
  (四)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
  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收缴、支出、补足、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未缴或少缴、未发或少发的;
  (二)公安机关对欠薪逃匿案件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银行工作人员出据虚假凭证、挪用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流失的;
  (四)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建设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
  前款第(三)项流失的保证金,由银行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此前凡涉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政发[20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多、快、好、省” 的原则,优质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工程是指经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襄樊市区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所有重点 工程建设行使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对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能及运作程序

  第四条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担任政委和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是市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总指挥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全权处理重点工程建设的管理事务,对各重点工程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对总指挥部负责。

  第六条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规划、征地、拆迁、工程质量、技术把关及市财政拨款等重要事项,各分指挥部必须向总指挥部请示或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各重点工程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请示、报告工作的公文,一律送总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呈报总指挥部领导研究确定。

  第三章工程规划设计管理

  第八条所有重点工程项目由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与各分指挥部组织研究制定规划设计方案,拟定规划设计组织办法。

  第九条直接委托规划设计的项目,由总指挥部办公室商分指挥部选定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拟定规划设计委托书,经总指挥部批准后由分指挥部正式委托。

  第十条采用规划设计招标的项目,由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 划管理局)、分指挥部拟定标书和招标办法,经总指挥部同意后由分指挥部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重点工程规划设计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选定规划设计方案,报总指挥部审查,经总指挥部领导签字后由分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项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须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时,由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写 出专题报告,经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查,报经总指挥部领导同意后方可变更设计。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经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工程征地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征地管理:

  (一)申请建设用地项目,由各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提出申请,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用地初步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各分指挥部组织实施;

  (二)各项目工程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建设施工图设计并经评审通过进行建设前,必须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由分指挥部报市建设局审批。

  第十四条拆迁管理:

  (一)拆迁评估。各分指挥部对需要拆迁的房屋,首先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含装修)进行丈量评估,清点房屋附属物及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评定房屋的结构、等级、标注房屋用途和面积等,计算房屋的重置价格及附属物补偿费用,据此出具房屋评估报告;

  (二)拆迁费用申报。分指挥部在预算拆迁费用后,写出书面请示,经分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拆迁评估单、土地部门的地段等级证明、工商部门的营业手续证明、营业房面积清单、拆迁费用核算汇总表一并报总指挥部;

  (三)预算拆迁资金的复审:总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分指挥部报送的拆迁资金请示进行复查审核,现场抽查,丈量复核,然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总指挥部领导审批,由财政部门据此拨付拆迁资金。

  第五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按法定程序运作。实行公开招标,严禁私自议标,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招标,以确保资质高、信誉好的施工队伍中标,为优质高效施工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对工期紧、情况特殊不宜采用招标的零星项目,要严格控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组织招标的,由各指挥部先编制预算,确定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报总指挥部办公室,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总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非招标工程除急需预购的主材和设备外,其工程款在工程全部完工、经决算审计后拨付。

  第十八条各分指挥部在确定投标入围单位时,要严格把好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关。确定投标入围单位时,一般应有2个系统以上的施工队伍,3个以上投标单位参与为宜。若发现相同 资质的投标单位在同一项目中多次投标的,取消其入围资格。若在中标后发现此类情况,已中标的项目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宣布为废标,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所有招标合同签署前,合同文本必须由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和市纪 委联系工程的负责同志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城市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统一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坚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统一调度,确保进度,厉行节约”的原则,市财政用于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全部由重点工程指挥部、各分指挥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总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平衡、调整提出意见,并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市长审批;资金使用必须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合同要求,先由各分指挥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初审签字,报分管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直接对施工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预算、施工验收、决算等程序组织实施,对无工程预算开工的,不拨付工程款。所有工程必须实行工程决算审计制度,由总指挥部办公室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按照审计结论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所有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工程资金的结算必须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存在挪用建设资金现象的项目,扣发质量保证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要遵照《合同法》,依据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按照双赢互利原则,原则上要经公证部门公证,所有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款拨付进度。

  总指挥部办公室每季度要对所有重点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进行市场价格和采购价格的分析,以掌握市场动态,有效利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重点工程建设所需的规划设计、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款等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按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确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完工后,由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审核签字,承建单位提交申请,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程验收 ,达到设计标准后,由有关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总指挥部办公室领导签字,市财政在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核拨应付工程款。

  自筹资金建设的重点工程参照本章条款执行。

  第七章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管理:

  (一)各分指挥部应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所有工程必须委托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质量、进度及造价的控制和监理,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要采取交叉监理方式,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应避免同系统的单位承担施工和监理。重大项目的监理,要实行招投标制;

  (二)所有施工单位都必须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精心组织施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抓工程进度的同时严格质量管理,切实把好原材料 和工序施工质量关,同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系统;

  (三)各监理单位对每项工程的监理应有完整的监理大纲,严格按照监理程序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甲方委托,重点把好工程质量关。对于工程量的变更,必须依据设计变更 或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认可,方可出具签证手续。工程监理必须每月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书 面监理情况报告;

  (四)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监督,行使好监督职能。重点监督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每月向总指挥部办公室出具书面监督报告;

  (五)市建设局要对所有重点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总指挥部办公室,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督促其整改;

  (六)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督办检查力度,减少施工交叉,克服盲目性,确保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进度,保证按计划完成既定工程建设任务,所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制度。由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核实分项工程量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并在工程量清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各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各分指挥部对工程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并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施工管理。应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封闭作业,硬化出入口道路,防止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材料堆放整齐,严禁乱倒垃圾,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整洁卫生。

  按照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实行重点工程建设责任碑制度,每项重点工程完工后都要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名字等刻碑立于重点工程所在地,接受时间的检验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检查督办和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对各项重点工程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督办检查,督办检查的主要对象是重点工程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督办检查的主要形式有:电话督办、现场督办、新闻舆论督办、《督办通知书》督办和红黄牌警告,并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奖惩措施:

  (一)对在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中,认识高、行动快、把关严,提前高质量、低成本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被督办单位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或在督办通知规定时限内,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总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对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黄牌警告,进行新闻曝光,并对其单位给予经济惩处2000元;

  (三)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总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再次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黄牌警告,并对其单位给予经济惩处5000元;

  (四)受到两次黄牌警告,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总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对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红牌处置,责令其下岗专职,下岗专职的责任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后,向市委、市政府写出请示,总指挥部派人审查核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