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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02: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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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根据总行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以及总行信贷业务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请遵照执行。

附: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根据总行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以及总行信贷业务部《关于发送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工作程序的通知》,为正确反映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业务,特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会计科目及帐户设置
(一)在“715三贷资金外汇贷款”科目下增设“7155转贷日本资金协力贷款”二级科目。
凡将借入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转贷给国内企业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合约规定设立帐户。
(二)在“808借入国外三贷资金”科目下增设“8085借入日本资金协力贷款”二级科目。
凡向日本输出入银行借入的资金协力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三)在“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科目下开设“信贷业务部专项存款”帐户。
该帐户由信贷业务部代资金协力贷款用款企业在总行开立,根据客户申请,向日本输出入银行领用资金协力贷款款项,以及向国外出口商付款,或最后将余额向客户清偿时,暂用此帐户核算。
本帐户按用款企业设分户,并按规定计付利息。

二、会计核算手续
(一)对外签定贷款协议生效后,总行应填制“0583‘三贷’资金用款限额”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并逐笔分户登记“0583‘三贷’资金用款限额”登记簿。
收:0583“三贷”资金用款限额
(二)总行从日本输银预支资金协力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1.总行收到国外划来款项时:
借: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8085借入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同时,付:0583“三贷”资金用款限额
2.总行直接叙做贷款时:
借:7155转贷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贷: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3.由分行叙做贷款时,总行要将款项下划分行,并通知分行已将贷款转入“信贷业务部专项存款”帐户:
(1)总行将款项下划分行:
借: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分行户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2)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办理转帐,并通知企业款项已存总行:
借:7155转贷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总行信贷业务部 日元(美元)
(三)借款企业或借款企业委托的外贸公司按商务合同规定,在总行办理支款手续,向出口商付款时,会计分录参照《一般进出口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四)当总行向国外出口商付款,而借款企业未及时将日本输银资金协力贷款支款入帐,结果造成总行垫款时,要向企业收取透支利息。
会计分录为:
借:741应收及暂付款项 日元(美元)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资金协力贷款到位后收回垫付款项本息时: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952—10其他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日元(美元)
贷:741应收及暂付款项 日元(美元)
(五)总行对外付款时,如因原批贷金额不足或由于汇率变化造成资金缺口时,不足部分由企业另筹资金补足。
1.总行项目: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2.分行项目,总行将不足部分划付分行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向企业收回超额用款部分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未开立日元(美元)外币帐户,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时,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六)向国内外结算利息及转贷手续费时,会计分录为:
1.总行向国外支付贷款利息时:
借:960—(8)借入三贷资金利息支出 日元(美元)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2.总行计付专项存款利息时:
借:961—(10)其他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 日元(美元)
贷: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3.总行向分行收取“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利息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52—(1)国内联行往来收入 日元(美元)
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办理转帐:
借:961—(1)国内联行往来支出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4.总行向借款人收取转贷手续费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5.总行委托分行向借款人收取转贷手续费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向企业收取转贷手续费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未开立日元(美元)外币帐户,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时,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6.各行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未开立日元(美元)外币帐户,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时,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七)项目执行完毕后,总行一次性将“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信贷业务部专项存款”帐户中的余款付给企业,会计分录为:
(1)总行项目: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2)分行项目,总行下划分行时:
借: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将余款付给企业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要求转为非美元外币存款,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八)贷款到期,对外偿还本息并向国内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时,会计分录为:
1.总行对日本输出入银行还本付息时:
借:8085借入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借:960—(8)借入三贷资金利息支出 日元(美元)
贷:901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2.总行收回分行贷款本息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贷: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分行户 日元(美元)
贷:952—(1)国内联行往来收入 日元(美元)
3.分行收到“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后,归还“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本息:
借:9174专项资金内部往来——总行信贷业务部户 日元(美元)
借:961—(1)国内联行往来支出 日元(美元)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日元(美元)
4.各行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日元(美元)
贷:7155转贷日本资金协力贷款 日元(美元)
贷:951—(8)三贷资金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日元(美元)
若借款人未开立日元(美元)外币帐户,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时,应通过“930系统外汇买卖”科目核算。



1996年11月21日

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办法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印发《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办法》的通

绍市委发〔2004〕101号






各县(市、区)委、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

《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办法》已经市委五届四次全会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办法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表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市委向省委推荐的县(市、区)党政正职建议人选;市委工作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市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内设机构、群众团体正职推荐人选;明确为正局级、主持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人选。省管领导干部兼职、垂直管理部门正职人选不列入全委会表决范围。

市级部门以及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和建议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二条 全委会审议表决的主要程序是:

(一)公布市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推荐、建议)人选名单。

(二)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推荐、建议)人选进行审议。

(四)与会的全委会成员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监票人名单。

(五)到会的委员当场填写《中共绍兴市委全委会拟任(推荐、建议)干部表决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投票结束,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计票结果经监票人核准无误后,填写《中共绍兴市委全委会任用(推荐、建议)干部投票表决结果报告单》。

(七)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拟任(推荐、建议)人选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三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以及与拟任(推荐、建议)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四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五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对拟任(推荐、建议)人选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 全委会审议表决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不是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全委会成员中提出建议名单;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中指定。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八条 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对本办法适用的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由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决定前要按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常委会的提名,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特殊情况下无法送达的,也可以口头征求意见。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馈。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反馈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记录备查。对拟任(推荐、建议)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市委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上不设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三)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经征求意见,超过全委会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市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推荐、建议)的决定;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推荐、建议)人选有影响任职的重大问题的,市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任用(推荐、建议)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有关调查核实的结果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九条 在全委会审议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市委全委会审议、表决和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公交线路经营权),是指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特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权利。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福州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公司)负责公共交通国有资产的运营。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申请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外地市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的,应承诺在取得线路经营权后在本市注册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拟经营线路所占股权比例购车资金的2倍;
  (三)有2年以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经历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相应规模;
  (四)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以及保障线路正常营运的各项管理措施;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驾乘人员。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投标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依照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市区公交线路经营者原则上不超过4家。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活动,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资格预审委员会和招标评审委员会;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经营方案预审。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推荐合格的投标候选人;
  (四)投标候选人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报送招标人;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一次性密封报价,竞价排序最前者中标”的原则从投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七)公示期满后,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市公交集团公司在七日内与中标者签订线路经营权转让合同,中标者按合同约定向市公交集团公司缴纳线路经营权转让费;
  (八)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签订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并向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路名称、起止站点、行驶路线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五日内作出特许经营许可决定,向中标者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期限为五年至八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许可。经营者在投标原经营线路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线路招标要求和转让合同约定投入营运。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不得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处分经营权。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有效期内因关闭、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批准期间经营者不得停止营运。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意经营者终止经营前一个月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经营者营运服务、安全行车、车容车貌、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市民评价等方面进行监督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制定经营者参加第二次招投标时的奖惩措施,包括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在线路经营权招标前的上两年度考评成绩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的经营者,允许其直接参加线路经营权转让竞价,在评标时按其报价的1.1倍(连续2年被评为良好等级的按其报价的1.05倍)计算竞价排序等,具体考评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业安全等方面营运管理制度;
  (二)按行业规定的标准定期对其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三)承担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等应急性和公益性的调度任务;
  (四)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客运服务价格;
  (五)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六)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按规定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担前款第(三)项任务的,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的线路进行调整:
  (一)因城市发展和新区、工业区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的;
  (二)因道路交通等发展及实施线网优化需要进行线网调整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根据道路状况实施线路临时调整的。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信用档案,将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记入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经营权;市公交集团公司可解除线路经营权转让合同:
  (一)擅自转让、出租经营权或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处分经营权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逾期未投入营运的;
  (四)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五)未按行业规定对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
  (六)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客运服务价格标准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被收回特许经营许可和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解除专营权协议和转让合同,经营者3年内不得参与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新经营者应当优先吸收原经营者在该线路的员工。原经营者在经营权限内对线路站点设施进行投资的,新经营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