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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

时间:2024-06-27 15:5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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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计发[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委、局、办):
  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为把《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引向深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我部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

  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指主要生产优质专用农产品,且自然资源优良、生产规模较大、产业基础较好、空间上相对集中连片的优势区域。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战略任务,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文件精神,把组织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农计发[2003]1号)(以下简称《布局规划》),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作为推动新阶段农业发展的突破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规划,出台具体措施,引导龙头企业参与,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总的看,各地行动积极,措施得力,《布局规划》的各项实施工作正在展开,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态势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当前,一些地方对《布局规划》总体思路缺乏全面、准确的把握,认识还需进一步深化;有的发展重点不够突出,盲目推进;有的重建设,轻技术服务;有的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规模生产。这些问题如解决不好,不仅影响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健康发展,也将影响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
  切实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是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引导,遵循规律,逐步推进。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不断深化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
  (一)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的有效途径
  合理、优化的农业生产力布局是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前提。实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能够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挖掘资源潜力和发挥比较优势,从而在不同地区形成不同特点的优势产品,培育主导产业,促进农业向优势产区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水平,进而带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力布局。
  (二)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统筹协调农业产、加、销各环节,使之一体化协调发展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统筹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基础。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应用水平,实行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带动加工、储藏、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增强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而且能够开辟农村新的就业渠道,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从多方面增加农民收入。
  (三)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
  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通过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推广应用现代农业技术和技术装备,不断加强和改进农业的科学管理,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率先建设现代农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二、准确把握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
  农产品产业带是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有其内在的形成机制。加快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必须准确把握产业带的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资源禀赋、市场需求、政策引导、技术进步、交通区位、环境状况是影响产业带形成和发展的六个主要因素。资源禀赋是产业带形成的自然基础和发展平台,市场需求是促进产业带发展的原动力;政策引导、技术进步通过对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的影响,从多方面对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发挥作用;交通区位、生态环境在政策引导和技术进步的作用下,影响着农产品产业带的布局、规模和竞争力。农产品产业带的形成有利于农业技术体系的建立和农业产业链的延伸,而技术体系的建立、产业链的延伸反过来又会促进产业带的发展。
  农产品产业带的成长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即以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为主的形成阶段、以规模化建设为主的扩张阶段、以产业整体开发为主的整合阶段和以技术创新带动为主的提升阶段。目前,我国农产品产业带总体上正处于规模扩张阶段,部分地区开始进入产业整合阶段。各地要准确把握我国农产品产业带发展所处的阶段,把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区域集中,发展规模生产,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整体优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点。
  一是把握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渐进性。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交通设施、市场体系等尚不发达和完善,农机装备和农业科技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处于起步阶段,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还需经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健推进。
  二是把握好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作用。农产品生产有适宜区、次适宜区和不适宜区之分。只有依托自然资源,合理规划农业区域,在适宜区发展优势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才能够全面提升和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持续发展。市场需求是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决定因素,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进程起着主导作用。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正确处理市场需求与资源利用、技术开发、产业链条之间的关系,是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内容。
  三是把握好推进产业带建设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关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前提,也是确保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健康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粮食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加。粮食产业带建设要把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主要内容,把建设的重点放在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促进加工转化等内容上来。其他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也要处理好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关系,做到相互促进。
  四是把握好政府的推动和规范作用。实践表明,政府正确的政策引导和调控可以加快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步伐,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中,各地要注意强化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科研水平,加强技术推广,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有利于产业带发展的外部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明确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在总体思路上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着眼发挥比较优势。这是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基本出发点。要深入研究市场需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发挥比较优势,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二是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这是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不能“四面出击”、“全面开花”,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促进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一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
  三是坚持产业化整体开发。这是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主要措施。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不能局限于就生产论生产,就产品论产品,而是要着眼于整个产业的开发。要对整个产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主攻方向,集中力量,组织攻坚。
  四是坚持以质取胜。这是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生命线。要适应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大力优化产业带内的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提高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目标
  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分工合理、统筹种养加销、覆盖优势农产品的产业带体系;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提高产业带现代化水平,使产业带内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优势农产品的竞争力大幅度提高,农业效益显著增强,收入水平明显提高,把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成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的农业示范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近中期目标是选择优势最为明显的农产品进行重点扶持和建设,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生产能力稳步提高,产品质量明显改善,初步建成一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每个产业带形成1-2个拳头产品,培育2-3个市场前景看好、经济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中长期目标是启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提升计划。进一步增强产业带的竞争力,实现优势农产品生产专业化、经营企业化、布局区域化、管理标准化、技术服务化,产业带内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居于国际前列,促进产业带内交通、科教文卫事业、服务业等全面协调发展。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优势农产品发展状况和产业带建设状况,量力而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
  四、突出重点,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支撑体系
  (一)尽快建立健全良种育繁推体系
  要把种业作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发展壮大的基础,加大扶持力度,提高产业带内良种覆盖率。种植业主要完善农产品良种育繁推示范基地、种子加工、种子检测、种子质量认证与监测、种质资源保存鉴定中心等种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良种综合生产能力。畜牧业主要以纯种繁育为基础、杂交改良为主要手段,开展畜牧业良种工程建设,重点完善产业带内的种公畜站和育种基地。渔业主要是加大对产业带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原种提纯复壮、良种繁育等重要环节的建设力度,选育、引进、推广一批适宜产业带内发展的优良品种。
  (二)大力开展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这是加快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重要途径。在优势农产品的优势产区选择一批重点县(市),建立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要坚持生产性设施建设与科技信息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坚持生产功能与示范功能相结合,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种植业要重点建设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完善大型农机具的配置,增强综合生产能力。畜牧业要重点建设适度规模养殖小区,推行标准化饲养,发展农牧结合的阶段饲养、异地育肥和舍饲等饲养模式。渔业主要建设健康养殖生产示范基地。
  (三)加快农产品市场及信息体系建设步伐
  要把市场和信息体系作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突破口。一是建设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中心。面向产业带建设需要,建设一批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型农产品产地物流中心、专业性批发市场及配送中心,完善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结算、信息收集与发布、场地道路等配套设施,健全服务功能,改进交易方式和手段。二是建设农业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重点搞好产业带内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乡镇信息服务站建设,壮大农村信息员队伍,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常规媒介,推动市场信息进村入户、进企业。三是健全市场组织。鼓励农民创办运销组织,发展民间经纪人队伍,面向产业带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确保质量安全是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行。逐步建立一批区域性农业质检机构。对现有的质量检测机构,配备或更新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对当地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环境的质量实行检测监督。尽快建立完善动植物保护防疫体系、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和渔业资源环境监测体系。以各级畜牧兽医站、植物保护站和水产技术推广站为主体,组建区域性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
  (五)扶持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带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快扶持一批产业化基础好、幅射带动面广、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优、诚信度高的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点扶持农产品的产后加工、储藏、保鲜等环节,更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以及质量检测检验仪器,扩建仓储场所,建设收购网点以及配套相关设施,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户形成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共同体,加大其对产业带内优势农产品的带动能力。抓紧组建各类优势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其在产销衔接、技术服务和协调出口价格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优势农产品的营销服务,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五、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大力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一)实行积极政策,引导农业投资向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倾斜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争取有关方面支持,集中必要资金,加大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支持力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要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选择重点投资环节,进一步向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倾斜。进一步加大产业带内农民购买种子、农机具等生产投入品的补贴力度。落实好国家扶持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展销会,开展名牌产品宣传等推介活动予以经费支持,努力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占有率;对优势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储运、交易等环节实行税费减免政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大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合理调整优势区域内农业科研的主攻方向。在不放松粮、棉、油、猪等大宗农产品科研攻关的同时,加强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优质高产高效农产品的科研力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文化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法律道德意识。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带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农产品加工业对产业带建设具有强力的拉动作用。各地要把发展粮、油、水果、肉类、水产品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作为重点,在抓好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等初级加工的同时,着力加快精深加工,提高加工档次和水平。要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为契机,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及社会力量投资农产品深加工业,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将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形成较大的区域规模和产业规模,构建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高效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提高优势农产品产业建设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提高优势农产品流通效率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打破地区封锁与垄断,规范交易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有序的农产品国内流通大市场。要逐步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的不法行为。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办法,撤消不合理的关卡,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疏通“绿色通道”,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要加强农产品物流设施的建设,降低农产品运销成本。要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促进农产品连锁、配送、超市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强市场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地区间的沟通和衔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农产品流通机制,确保农产品流通正常秩序。
  (五)建立和完善产业带建设的风险保障体系,规避优势农产品的自然和市场风险
  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可以有效防范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风险。各地要在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储备、期货市场、信息预警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有条件地区可率先在其产业带内进行农业风险专项资金试点,对水产品、牛奶、牛羊肉、花卉等风险较大的产品先行开展业务,积累经验。

梧州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梧政办发〔2003〕2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梧州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梧州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和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三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综合机构,属自收自支事业法人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国有土地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等形式的转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第六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

(一)政府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等交易。

(四)企业改制中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

(五)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涉及享受过减免地价(租金)的或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及分割转让等交易。

(六)为了抵押权的实现而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七)法院判决、裁定需拍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的工作范围:

(一)承办土地使用权交易具体业务。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成交确认、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二)承办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具体事务。

(三)提供信息服务。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地区地价水平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提供场地服务。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五)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市计划、经贸、财政、建设规划、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用地规划等,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出让方案并按规定的出让方式把地块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方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双方协议等方式。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属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1.除以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

(二)邀请招标。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向特定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者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 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

(二) 属竞争性较弱的项目。

第十七条 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列入国家、自治区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用地。

(三)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改变原土地用途或虽改变用途但用于非经营性开发的项目,以直接安置本企业职工为目的且安置标准不超过有关规定的用地。

(四)城市私有房屋、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用地。

(五)政府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房项目用地。

(六)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

第十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该地块标定地价的80%。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第二十条 严格限定国有土地租赁范围。对新增建设用地,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对原划拨的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方式。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不实行租赁方式供应。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实行短期租赁,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该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的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般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擅自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租赁国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租赁手续:

(一)需租赁新增建设用地的,到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国有土地租赁申请;需租赁原划拨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持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地上建筑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国有土地租赁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土地租赁申请及产权进行审查,并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租赁期限、地租交纳时间等有关事宜。

(三)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 土地使用者持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租赁登记手续后,方可有偿使用土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行申报制度,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按转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须经原出让方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因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项目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对收回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其中涉及以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款额,明确缴纳办法。

第二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且转让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第二十九条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可以收回、收购或储备,并可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出让。

第三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转让。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要求处分抵押人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司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依法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地上无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在缴纳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后,余下部分交由抵押权人。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用地需要转让,符合收购储备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不得私自转让。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申报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直接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

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建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性行为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七条 出租双方应签订土地出租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出租双方在合同终结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并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与灭失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共同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抵押登记。单方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委托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

 (1998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根据2002年5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酒类产销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指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露酒、配制酒和其他酒以及食用酒精和含有酒精成分的饮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批准生产的药酒除外。
  进口酒类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酒类管理工作坚持“生产管严、批发管住、零售搞活、重点打假”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轻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酒类生产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轻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轻工行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轻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设置的酒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州(市、地)、县(市)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贸易行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税务和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酒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和计划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对酒类生产和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第九条 自治区酒类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二)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
  (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产品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和相应的生产设备、计量、检验手段;
  (六)有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产品的粮食和能源消耗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轻工主管部门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对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资质审核和酒类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由自治区轻工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国家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酒类产品必须严格进行质量卫生检验。出厂的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十三条 使用酒精配制酒类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食用酒精。
  禁止使用甲醇等有毒物质兑制酒类产品。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四条 酒类产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在包装或者商标上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地、生产厂名,并标明产品类型和酒精含量,果酒必须标明原汁含量。


  第十五条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酒类流通政策,服从行业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
  (二)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有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
  (四)计量器具、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五)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六)有较稳定的进货渠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贸易主管部门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证核准其酒类批发业务。
酒类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年审制度。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类媒体以及各类广告公司,不得为无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制作、发布广告。


  第十八条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
  酒类零售许可证由县(市)贸易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依法设立并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可以直销本企业的酒类产品,但必须出具正式销售发票。


  第二十条 经销者在自治区境内运输酒类商品,应当做到票货同行,票货相符。


  第二十一条 禁止批发、零售、运输和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让、转借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批发、零售业务的,由贸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四条 实施酒类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酒类质量和酒类经营中的不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本办法对其所属的酒类生产、销售企业实施管理,业务上接受自治区轻工、贸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78年11月10日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试行办法》(新革发[1978]3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