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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物拍卖办法

时间:2024-07-24 12:5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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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物拍卖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1]3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公物拍卖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九江市公物拍卖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公物拍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物处理的管理,规范公物拍卖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市直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回的物品;
(二)市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
(三)市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应当上缴的礼品;
(四)交通运输部门、邮政部门的无主货物;
(五)国有资源性资产的出让权:如土地使用权、资源开采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地名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物。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公物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物处理工作,并作为委托人将公物委托给市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
监察、审计、物价、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物处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公物登记台帐和监管制度,及时提出公物处理意见。
第五条 公物拍卖活动必须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公证处现场公证。
第六条 公物处理应按下列方式:
(一)属专管物品(如:金银、外币、证券、文物等)的,应由专管机关收兑;
(二)属专卖物品(如:香烟、食盐、医药等)的,应实行定向拍卖,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
(三)属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和假冒商品的,由收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允许流通的公物必须实行公开拍卖。
第七条 拍卖的物品应当由委托人委托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第八条 委托人必须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并提供拍卖物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实施公物拍卖。拍卖标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拍卖物品成交后,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未成交的可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十四条 现场拍卖时,委托人应当通知监察、审计、物价、法制、公物收缴机关派员监督检查,但不得参与竞价。
第十五条 公物拍卖的收入,由拍卖人全额交付委托人,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市政府依法指定九江正兴拍卖有限公司为公物拍卖的主要拍卖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公物处理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暂行规定》(长发〔2007〕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长沙市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为围绕全市先进制造、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和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四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授权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负责发布年度《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技术指导目录)。受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认定,并做好认定项目的发布、管理和推介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应符合技术指导目录的范畴,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应符合技术指导目录中的重点领域范畴。

 第六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金、设备等实施条件,较好的信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等级。

 第八条项目投产后应能形成一定的规模,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投入产出比。

 第九条转化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常年受理项目认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向转化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认定项目申报表;

 2、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报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等;

 3、产品(样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检测报告;

 4、与项目和申报单位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资金落实合同等;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项目须具有相应的批文。

 第十条转化中心每月初组织专家对受理认定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转化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免予评审:

 已列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专利二次开发项目;获得一、二、三类新药证的项目。

 第十一条转化中心对通过认定的项目颁发《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并通过长沙科技网公布认定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长发〔2007〕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对已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择优立项支持。

 第十四条转化中心对已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转化情况进行考核,如发现项目转化进程与项目申报材料有严重不符的,一般转化项目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重大转化项目两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撤消其认定资格,并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对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