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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4:5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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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2年3月28日,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现将《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中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清产核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有关资产价值重估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企业、单位。
关于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
第三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新估价”,是指企业、单位对1984年以来因生产资料价格改革和前几年物价上升较高,造成1990年以前(含1990年)购建形成的国有资产中,帐面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第四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企业、单位具体指:
(一)纯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实行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与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联合投资举办的企业。
第五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之(三)所称“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限制使用、淘汰和待处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限制使用、淘汰设备和已淘汰待报废的设备。
第六条 “第二十三条之(五)所称、“已提足折旧逾龄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已提足折旧并已超过《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但经地多次技术改造,资产性能、等级明显提高,并在生产中需继续使用的逾龄固定资产除外。
第七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之(六)所称“引进设备(含购进的二手进口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主要指其价格高于或基本等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引进设备。但对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引进的主要大型设备,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进行重估。
第八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之(七)所称“由于产权变动按国家规定已进行过评估的资产”,主要指1989年以后(含1989年)由于产权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进行过评估的各项资产,凭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证明,可不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但经根据统一规定的统计报表,重新填报。
关于重估统一标准目录的编制
第九条 “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由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的《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进行”,即采取“统一要求,分工协作,逐步完善”的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方法和要求,根据1984年以来资产价格变动情况,编制分行业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初稿),然后由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整理、汇总和平衡,形成全国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并会同国家物价局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分工原则如下:
(一)通用的机电设备部分以机械电子工业部为主负责编制;
(二)房屋、建筑物、一般建筑物、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建机械及建筑机械设备等部分以建设部为主负责编制;
(三)行业专用机械设备和行业归口管理产品(设备)、行业专用构筑物,均以归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编制;对于两个以上部门都有生产的,以国家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编制;
(四)机器设备的安装费用,由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提供费用上升幅度或数额。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应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清产核资统一资产目录》的基本体系和分类进行,将需要重估的主要固定资产,由大类、品名延伸到主要品种、规格和型号进行编制。
关于资产价值值重估的方法
第十一条 现行基本价格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单位根据《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列出的重估资产规格型号的现行基本价格,逐项进行重估,公式为:
(一)1984年(包括1984年)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重估后价值(原值)=原实际购入价格+(1990年价格-1984年价格)+原实际安装费用×(1+1984年至1990年安装费用上升幅度)+原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运杂费用、包装费、他储费、保险费等,下同)。
(二)1984年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重估价值(原值)=1990年价格+原实际安装费用×(1+购置年度至1990年安装费用上升幅度)+原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物价指数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单位根据《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列出的产品集团价格指数或小类价格指数,逐项进行重估,公式为:
(一)1984年以前(包括1984年)购建资产重估原值=原实际购入价格×(1+1990年比1984年的价格指数)+原实际安装费用×(1+1984年至1990年安装费用上升幅度)+原实际发生
的其他费用。
(二)1984年以后购建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原实际购入价格×〔1+1990年较购置年度(即1985~1989年各年度)的价格指数〕+原实际安装费用×(1+购置年度至1990年安装费用上升幅度)+原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按“办法”第二十四条之(三)规定,对少量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重估的固定资产,由企业、单位的专门重估小组或委托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法确定重估价值。
关于资产价值重估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物价局组成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的实施。
第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重估基础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单位要提出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为:
(一)资产价值重估升值总额占清查时点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属于重估范围的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重估升值总额中,三种重估方法的升值额各占固定资产原值和属于重估范围的固定资产原值多大比重;
(二)重估后,三种重估方法形成的资产净值分别占重估资产原值总额的比例;
(三)资产价值重估后,将对增强企业更新改造能力和推动技术进步产生什么作用;
(四)资产价值重估调帐后,对企业产品成本、经济效益影响如何,自我消化能力如何;
(五)资产价值重估调帐后,企业按现行折旧条例规定提取折旧存在哪些问题,有什么改进意见;
(六)资产价值重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确认企业、单位资产价值重估结果时,如发现企业、单位违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资产价值重估的规定,致使重估结果失实的,可参照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价值重估结果经批准后,据此调整1992年3月31日清查时间点的企业、单位有关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 企业、单位资产价值重估后,若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仍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评估。
关于资产价值重估后折旧的计提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按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重估价值和合理的折旧率,从1992年10月1日起,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试点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后,其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关于印发《东营市2003年村镇规划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营市2003年村镇规划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东政办发〔2003〕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东营市2003年村镇规划费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2003年村镇规划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村镇规划编制步伐,提高村镇规划设计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东发〔1999〕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来源及补助范围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
(二)资金总额:300万元。
(三)补助范围:2003年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考核指标要求编制的规划(2003年村镇规划编制项目明细表附后)。
第三条补助标准
(一)每个中心镇专业规划补助15万元,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80%补助10万元。
(二)每个建制镇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50%补助6万元。
(三)每个乡镇总体规划补助3万元。
(四)每个村庄建设规划补助2000元。
第四条规划编制。村镇各类规划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包括中心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专业规划必须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集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必须委托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规划评审。村镇规划实行分级评审,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评审专家委员会初评后,报省村镇规划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其他小城镇总体规划由市小城镇总体规划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小城镇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六条规划审批。规划经评审后,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制镇(包括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集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资金拨付。各县区建设局于11月底前将规划成果、审查意见、批复文件及县区配套资金拨付到位证明等材料报市建委,经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各县区应按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未经批复或配套资金拨付不到位的市财政不予补助。
第八条规划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否则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03年。


非依法转承的原法人能否成为本案的原告


案情:
原告福建省漳平市A集团公司
被告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12日,原告福建省漳平市国家税务局(下称漳平国税局)依法对
福建省漳平市A集团公司(下称该集团公司)2000年1月至12月经营的纳税情况进
行检查。2002年8月29日,根据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漳平国税局作出了漳国税处字
(200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处理决定第3条决定,对该集团公司补增值税
506911.68元,补2000年1-8月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10946.07元。该集团公司不服
,向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被告龙岩市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岩
国税复决字(2003)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漳国税处字(2002)5号第1、2
、3条,撤销第4、5条。原告对福建省龙岩市国家税务局所维持的漳国税处字(
2002)5号第3条的处理决定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审理又查明另一个情况:漳平市A集团公司(紧密层企业有5家,半紧密层
企业有22家,松散层企业有1家)于1996年3月20日成立,2001年4月29日,该集团
公司因其达不到集团公司注册条件,进行解散(实际上就是集团公司按“谁家的
孩子,谁家抱走”原则进行解散),该集团公司的权利义务则由其原下属单位(
即漳平市某工业公司)承担,为了绕过企业解散繁杂的手续,因此就将该集团公
司经营执照直接变更为其下属子公司(即漳平市某工业公司),但没有依法对集
团公司进行清算和注销。2003年6月,该公司又才申请办理集团公司税务注销登记
,该集团公司虽经工商变更登记,但公章及法人营业执照仍使用至今。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已经被变更了法人名称的福建省漳平市A集团公司是否
能成为适格原告主体出现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商局登记资料来看,该集团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不存
在,即已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也不具备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应当通知该集团公司提出诉讼主体名称更正申请,以承担该公司的
权利义务的企业(漳平市某工业公司)名义起诉。否则,驳回原告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集团公司可以成为诉讼的适格主体(即原告)。其理由
是,2001年4月29日,该集团公司因无法达到企业集团的条件,虽有向该市工商局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漳平市某工业公司,但该集团公司未按法
律规定对集团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以及收回营业执照和缴销印章,也没有按税
收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这种变更只是一种内部形式,对
外不具有效力。另外该集团公司在没有被依法注销前仍然是该集团公司的权利义
务承受者,也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因此,本案诉讼中的原告是适格主体。,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要对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有个较全面的了解,就应对企业
何时有权利能力,何时有行为能力应当要明确,也就是企业何时才具有主体资格
和经营资格。要弄清这个问题,对企业登记和核准情况先进行回顾。企业登记是
指为使企业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企业设
立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有关设立证书或记载有关设立事项的行为。在我国,
企业登记由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和公告等程序组成。在这一程序中,
过去往往将核准登记与发放营业执照统一起来,不能分离,吊销营业执照多被解
释为企业法人终止的情形之一,这种理解主要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4月
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0
条指出:“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可以用自己
的名义参加诉讼。”而来的,也就是说企业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是统一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