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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检察机关赴外地办案的几项规定

时间:2024-07-26 06:45: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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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检察机关赴外地办案的几项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检察机关赴外地办案的几项规定
199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之间在办案中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依法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高检院于1990年12月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总的看,各地执行是认真的,效果也比较好。但也有少数检察院不严格执行规定,赴外地办案时不通过当地检察机关,或法律手续不齐备,随意拘捕人犯、搜查和讯问,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为此,特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中,需自行到外地拘捕人犯时,应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办理。执行拘捕的人员应当携带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工作证、介绍信和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等,与人犯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联系办理。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执行拘捕的人民检察院不能出具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的,应当及时向人犯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二、人民检察院需要到外地执行搜查任务和讯问被告人的,执行人员应携带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以及有介绍案情和执行搜查、讯问目的、要求等内容的公函,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
三、人民检察院到外地追缴赃款赃物,应当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协助,并出示有关的案件材料和办理必需的法律手续。
四、人民检察院到外地问询证人时,不得以各种理由将证人带回本地询问。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外地检察机关拘捕人犯、搜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调取证据、追缴赃款赃物等执法活动要积极予以协助,不得违法阻挠、刁难。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违法办案,或违法阻挠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或领导者的责任。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7〕1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OO七年三月十七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五)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市司法局及相关单位提出,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聘任。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一年一聘,期满可续聘。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重大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审查其合法性;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就政府处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五)代理政府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及合法权益;
(六)参加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的法律文件;
(七)协助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执行、查封、扣押等紧急法律事务;
(八)协助政府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九)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本条第(三)、(五)、(六)、(七)、(八)项工作职责必须取得市政府书面委托或授权。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依据市政府的委托,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使用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
(一)指导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负责通知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政府有关会议、谈判及其他法律事务;
(三)负责将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材料送交政府法律顾问征询意见,并负责对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四)负责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例会,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五)其他需要联络、协调的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可以直接向政府法律顾问交办法律事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提供经常性的和专项的法律服务。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参加,其中以下法律事务必须交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并由政府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意见:
(一)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对外签定的合同、协议;
(三)市政府对外出具的承诺书、委托书;
(四)其他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的,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政府法律顾问,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市政府按约定支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并根据工作需要,确保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确保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能调阅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四)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二)按要求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其中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参加;
(三)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更不得以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政府法律顾问要定期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汇报工作情况,并建立重大疑难问题讨论制度。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不遵守保密责任,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四)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五)其他有损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法律顾问联系人,负责与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充分发挥广告监管职能作用为上海世博会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环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充分发挥广告监管职能作用为上海世博会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环境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将于今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举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服务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工作方案》,现就加强广告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广告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上海世博会是我国首次举办的综合性世界博览会,是展现人类文明成就和全球科技文化进步的盛会,具有时间跨度长、参观人数多、涉及范围广、活动内容多等特点。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为我国广告业提供了服务世博、展示国家形象的良好契机和广阔舞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广告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把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的广告监管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认真总结服务北京奥运会的工作经验,为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尽心尽力,为推动广告业健康发展、提升广告业整体素质和水平尽职尽责。

二、规范有关上海世博会广告内容,积极倡导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广告市场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了解上海世博会全球合作伙伴、高级赞助商、项目赞助商等企业名录及权利,指导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依法在广告中规范使用上海世博会标志及相关宣传用语。要积极受理有关上海世博会违法广告的投诉和举报,依法严厉查处未经许可在广告中使用上海世博会标志以及广告中侵犯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涉及世博会相关内容的广告案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指导广告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推动行业诚信经营。要紧紧围绕上海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倡导和支持广告行业参与、创作和发布更多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富有感染力的公益广告作品,大力宣传“理解、沟通、欢聚、合作”的世博理念,展现中国特色主旋律和时代精神。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广告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关于印发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广字〔2010〕24号),以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非法涉性、低俗不良等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加强对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省会城市户外广告的监测检查,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及时立案查处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上海及江苏、浙江等上海周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区域执法联动,重点对上海世博会场馆周边、机场、高速公路、酒店、居民社区、主要商业网点等区域设置和摆放的广告进行检查,明确专人负责重点场所的巡查,对违法广告易发媒体实施动态化的监管措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平安世博、和谐世博”的目标,切实发挥广告监管服务上海世博会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为保障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共同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