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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5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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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卫人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目 录

  序 言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二)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三)大力开发医药卫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四)加强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五)统筹推进其他各类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三、制度与机制创新

  (一)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二)建立全科医师制度

  (三)建立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四)完善村级卫生人员管理制度

  (五)建立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化制度

  (六)强化医药卫生人才投入机制

  (七)创新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八)创新医药卫生人才使用评价机制

  (九)创新医药卫生人才流动配置机制

  (十)创新医药卫生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四、重大工程

  (一)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支持计划

  (二)医学杰出骨干人才推进计划

  (三)紧缺专门人才开发工程

  (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

  (五)医师规范化培训工程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三)建立评估机制

  (四)营造良好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支撑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划。

序 言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医药卫生人才是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医药卫生人才规模不断扩大,人才质量不断提高,人才结构得到改善,人才效能明显提高。2009年我国卫生人员总量已达778万人,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1.75人、注册护士1.39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0.53人。然而,面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任务,以及国际人才竞争的新特点,我国医药卫生人才总量仍然不足,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结构和分布尚不合理,政策环境亟待完善,特别是基层卫生人才严重短缺,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今后10年,是我国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以及人口快速老龄化,将带来新的挑战;一些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环境污染、职业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问题进一步凸显,使我国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任务更加艰巨,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迫在眉睫。因此,必须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突出我国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机制创新,完善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政策,推进医药卫生人才全面协调发展,为人民健康、国家强盛提供强大的医药卫生人才支撑。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落实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突出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人才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实现医药卫生人才全面发展,为加快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医药卫生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

  ——促进发展,强化基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为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夯实人才基础。

  ——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统筹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优化医药卫生人才专业结构,改善医药卫生人才区域与城乡分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完善制度,创新机制。营造促进应用型人才与研究型人才协调发展的政策环境,创造有利于医药卫生人才发展的新机制,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造就一支数量规模适宜、素质能力优良、结构分布合理的医药卫生人才队伍,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加快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医药卫生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到2015年,卫生人员总量达到953万人,比2009年增长175万人;到2020年,卫生人员总量达到1255万人,比2015年增长302万人,人才规模基本满足我国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

  ——医药卫生人才结构与分布进一步优化。到2020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达到2.10人、注册护士达到3.14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达到0.83人;城乡和区域医药卫生人才分布趋于合理,各类人才队伍统筹协调发展。

  ——医药卫生人才素质与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15年,初步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规范化培训和准入制度;到2020年,所有新进临床医疗岗位的医师均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形成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规范化培训和准入制度;高层次人才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全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达到80%,人才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全面提高。

  ——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政策环境显著改善。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更加完善。

国家医药卫生人才发展主要指标

指 标
单 位
2009年
2015年
2020年

卫生人员总量
万人
778
953
1255

执业(助理)医师
/千人口
1.75
1.88
2.10

注册护士
/千人口
1.39
2.07
3.14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
/千人口
0.53
0.68
0.83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建立一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需要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达到387万人,其中全科医师达到18万人;到2020年,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达到462万人,其中全科医师达到30万人以上。

  主要举措:加强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以临床培训基地和基层实践基地为主体,以规范与提升临床诊疗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的培训网络。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学历层次,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大力开展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研究制订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配备标准及评价办法;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保障政策,鼓励和引导医药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乡人才联动等多种途径,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通过设置全科医师特设岗位等多种形式,鼓励特设岗位医生长期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探索建立家庭医生制度。着力加强村级卫生队伍建设与管理,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卫生人员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制度。

  (二)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强化公共卫生的政府职责,按照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需要,以培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等专业人员为重点,大力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到2015年,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达到95万人;到2020年,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达到118万人,各级各类公共卫生人才满足工作需要。

  主要举措:科学核定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编制,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岗位管理制度。在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配备专门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加强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管理,开展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尤其是基层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探索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着力提高实验室检验检测和现场处置能力,以及应对社会卫生热点问题的能力。探索建立等级卫生监督员制度。

  (三)大力开发医药卫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建设目标:根据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有重点地分步培养医药卫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到2015年,注册护士达到286万人,药师达到55万人,其他紧缺专门人才同步增长;到2020年,注册护士达到445万人,药师达到85万人,各类专门人才急需紧缺状况明显改善。

  主要举措:大力培养与培训护理、药师、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儿科医师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合理扩大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医学教育规模,加强对相关领域在岗人员的专业培训。落实国家关于护士配备的相关标准,并作为医院评价的重要指标;切实保障护士待遇;加强专科护士和社区护士培养;探索加强助产士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强药师规范化培训,完善药师岗位培训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以及医院和药店等配备药师的相关政策。加强卫生应急骨干人才培养,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形成一支平急结合、反应迅速的卫生应急队伍。加强精神专科的医疗、护理及康复等专业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及卫生信息化等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以提升医学创新能力和医疗卫生技术水平为核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学杰出人才,培养一批高技能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到2015年,培养造就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卫生监督、卫生管理、中医药、食品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督等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6.2万人;到2020年,培养和引进9.6万人。

  主要举措:分类制定医药卫生各领域杰出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结合国家人口健康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其他科技计划和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等科研项目实施,以及国家和部门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推动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高水平临床医疗机构与专业学术团体的作用,建立临床诊疗和技能规范培训基地;完善产学研医联合协作的研究模式与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的机制,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医药卫生人才培养与优秀创新团队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构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培养一批国际化、高水平医药卫生人才,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家、创业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认真落实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结合人口健康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等产业创新型人才。支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和老中医药专家医术经验继承工作。完善“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医大师”等选拔机制。加强激励高层次人才发展的制度和机制建设。

  (五)统筹推进其他各类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医学模式转变的需求,优化我国医药卫生人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统筹兼顾,推进各类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主要举措:以适应新的健康服务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各类医药卫生人才。完善卫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体系。动态调整医学教育招生规模与结构,优化学科和专业设置,推动以提高素质与能力为核心的医学教育改革。加大对优秀青年医药卫生人才的支持。重视科研人才梯队建设与科研辅助人才培养。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和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口腔医学、临床医学工程和医学康复等各类临床人才培养,提升专业技术水平。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加强健康管理、心理卫生、公共营养、老年护理、社会工作等相关人才培养。促进新兴与交叉学科和专业的人才发展。

  三、制度与机制创新

  (一)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坚持稳妥起步、逐步推开的实施原则,完善相关政策,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作为临床医师培养的必经阶段。建立并逐步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对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培训考核和保障措施等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参加规范化培训人员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训期间享受住院医师待遇,具体由培训基地根据情况确定,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建立全科医师制度。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全科医师制度,为我国城乡居民提供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及健康管理的全方位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师培养、使用、激励等机制。加强全科医师的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的体系建设。明确培训基地的准入要求和培训规范,加强师资培训,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和岗位培训等途径培养合格的全科医师。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的执业注册、岗位聘用、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等鼓励政策。

  (三)建立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政府公共卫生政策,促进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管理制度。按照公共卫生社会公益性质,制定相关政策,吸引和鼓励优秀医学人才及相关专业人才从事公共卫生工作;完善各类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准入的法律法规,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强化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政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强公共卫生文化建设,培养顾大局、讲奉献和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

  (四)完善村级卫生人员管理制度。

  明确村级卫生人员工作职责和业务素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完善相关政策,鼓励乡村医生接受业务培训、参加学历教育、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加强村级卫生人员准入管理。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完善村级卫生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政策。

  (五)建立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化制度。

  明确卫生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管理技能、综合素质等要求,建立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完善卫生管理人员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全面提升卫生管理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六)强化医药卫生人才投入机制。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投入机制,优先保证对人才发展的投入,为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医药卫生人才的开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投资医药卫生人才开发,建立多元化人才发展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并合理使用经费,形成支持医药卫生人才发展合力。加强人才发展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创新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建立和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根据需求动态调控医药卫生人才培养规模,完善急需紧缺医药卫生专门人才的专业设置。发展医药卫生职业教育,加大各类医药卫生高技能人才培养,注重培养符合实际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和交叉学科领域人才。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的作用,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并完善医药卫生人才培训体系。

  (八)创新医药卫生人才使用评价机制。

  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按照卫生事业单位发挥公益作用及履行机构职责的要求,建立人员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80%,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健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科学化、社会化评价机制。根据各类卫生人才的工作特性和能力要求,建立健全卫生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对从事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论文要求,注重实践能力;对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强化创新能力,鼓励潜心研究。拓宽卫生人才评价渠道,改进卫生人才评价方式,对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合理评价。研究建立更加注重实际贡献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

  (九)创新医药卫生人才流动配置机制。

  加强政府对医药卫生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推动医药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加大西部地区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行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建立有利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人才与技术合作交流机制。完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完善医药卫生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和社会化服务,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的医药卫生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十)创新医药卫生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卫生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药卫生人才倾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合理调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专业培训和专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采取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设置特设岗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经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医生和优秀人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建立多层次医药卫生人才激励制度。

  四、重大工程

  (一)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支持计划。

  着重扩大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规模,提升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的示范作用,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引导各地扩大招聘规模,到2015年,招聘5万名执业(助理)医师,到2020年,显著改善乡镇卫生院专业人员结构。加大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项目实施力度,到2020年,完成10万名社区卫生人员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完成10万名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完成10万名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以胜任岗位为目标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岗位培训项目。实施城市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建立城市医院与县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的长期对口支援关系,促进人员双向交流。提高乡村医生知识水平,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每年对乡村医生进行轮训。

  (二)医学杰出骨干人才推进计划。

  支持培养、引进高水平临床人才、研发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在国家优先发展学科和国际科技前沿领域,重点支持100个优秀创新团队。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科研基地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信息库,搭建将人才送出去和引进来的国际人才服务平台。到2020年,医药卫生科研人才总量达到10万人年。在有关科技计划项目方面,加大对我国医药卫生科研工作作出杰出贡献的科研人才的资助力度。

  (三)紧缺专门人才开发工程。

  针对新时期发展的迫切需求,通过对现有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发医药卫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中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到2015年,培训3.5万人;到2020年,培训10万人。开展公共卫生人员培训及临床执业医师的公共卫生知识培训,到2015年,培训2.5万人;到2020年,培训5万人。加强卫生监督人才队伍建设,到2015年,培训4.6万人;到2020年,培训6.5万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到2015年,培训5.5万人;到2020年,培训11万人。加强临床专科护士、康复治疗人员培训,到2015年,培训4.5万人;到2020年,培训9万人。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到2015年,培训16.5万人;到2020年,培训33万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每3年轮训一次。

  (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

  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以及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到2015年,培训6.65万人;到2020年,达到13.3万人。开展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和民族医药骨干培训,到2015年,培训1500人;到2020年,培训3000人。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基层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继承工作,到2015年,为8700位老中医药专家遴选1.74万名学术继承人;到2020年,为1.65万位老中医药专家遴选3.3万名继承人。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到2015年,完成500个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1000个中医药优势特色基地和1100个名中医及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工作;到2020年,名中医及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达到2200个。

  (五)医师规范化培训工程。

  通过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培训基地招收等招录方式,对将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学毕业生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师;通过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对医学毕业生、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管理,逐步完善培训模式和培训制度。到2015年,培训20万名住院医师,4000名公共卫生医师;到2020年,培训50万名住院医师,1万名公共卫生医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卫生部党组统一领导下,卫生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和督促落实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医药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卫生人才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把卫生人才工作列入本地区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卫生人才工作。
  (二)落实重点任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为重点,制定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方案和重大工程实施办法,明确分工和时间进度,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完善运行保障机制,强化责任,细化步骤,协作配合,确保规划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三)建立评估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各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等督促落实机制。建立医药卫生人才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健全人才资源监测统计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开展规划实施的过程评估。2015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

  (四)营造良好环境。

  广泛宣传实施医药卫生人才规划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主要做法和成效,形成有利于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完善保护医药卫生人才和用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形成有利于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发展的法制环境。营造推动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规划目标实现。

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1995年3月1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 43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搞好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性文件,对铁路的住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完善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深化铁路住房制度改革,加快铁路住房建设步伐,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铁路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 铁路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改变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加快铁路住房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铁路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政策按中央,方案系统定,资金循环,交叉随地方”的原则,实行配套改革、分阶段推进。其近期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企业住房基金;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建立规范化的住房交易市场;逐步实现住房管理、维修服务社会化;搞好房地产开发,支持房改;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建房资金,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至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住房制度,使职工居住条件达到小康水平。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和企业住房基金
第五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者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休职工本人;调动工作时,转入析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房;职工去世后,公积金本息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
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七条 目前个人交纳和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为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缴交率要相应提高。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逐月交纳,当月一并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按《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铁计[1994]130号)计算。
企业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的住房周转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铁道部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路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政策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同时管理在京有关单位的住房公积金。
部属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分工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既可设立专门机构管理,也可以由职能部门分工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各单位要继续做好原有住房资金转入企业住房基金的划转工作,按铁道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企业住房基金,管好用好企业住房基金。
住房公积金和企业住房基金只能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章 租金改革
第十一条 要考虑租售比价的合理性,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售房价格从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的进度同步,要与职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并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为此,提出2000年前全路租金改革规划;
第一步,1995年,租金水平要提高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以上。
第二步,1996年,租金水平要不低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6%。
第三步,到2000年,租金水平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等五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计租。经济发达地区的铁路单位要力争达到八项因素(上述五项、保险费、利润、地租)市场租金水平。
各单位要按此目标和部的统一政策,制定2000年前租金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铁路单位的租金,应不低于当地租金水平。有条件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住房(包括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一般应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也可同时实行交纳租赁保证金办法。
第十三条 租金调整后,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优扶对象,以及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门加上原有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可由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租金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超过住房标准的面积部分,实行超标加租。
第十五条 租金改革后的租金收入,首先用于住房维修,节余部分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房改。
第十六条 按照交叉随地方原则,铁路职工承租非铁路公房,非铁路职工承租铁路公房,执行地方房改实施方案。

第四章 公有住房出售
第十七条 稳步向职工出售铁路公有住房。除将来有可能影响铁路改、扩建和地方政府规定或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都可以向职工出售。
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十八条 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住、自愿的原则,每户有城镇常住户口并符合购房条件的铁路职工家庭,都可购买一套公有住房。
第十九条 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铁路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铁路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购买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先实行标准价,以后根据职工收入的提高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加强,逐步过渡到成本价和市场价。
第二十条 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式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本单位或本地区(指市县以上的地区,下同)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本单位或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男35,女30)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乘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以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第二十二条 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年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快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
第二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于降低价格。
第二十四条 对购房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第二十五条 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以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的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第二十六条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职工在交清全部购房款后,才能获得住房产权证书。
受委托经办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对职工购房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单位对符合购房条件和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购房抵押贷款时可给予担保。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才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调转工作,在把住房售给原产权单位后,到新单位可优先购置标准价、成本价住房。
第二十九条 职工购买住房,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第三十条 从1995年1月1日起,铁路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必须严格按《决定》和本《办法》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
对1995年1月1日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部属各单位出售铁路公有住房必须根据部统一政策,参照当地政府的售房方案,制定具体办法,报部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其他单位的房改办法报部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拥有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都有责任保障住房的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得随意拆、改。
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购房人按住房建筑面积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利息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不足时,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购房人出售所购住房或住房拆除时退还个人交纳本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可由售房单位承担;也可逐步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社会化的房屋维修服务单位承担。
各单位应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中,逐步把住房维修、管理分离出来,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三十二条 要加强铁路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款必须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房改,不得挪用。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三十三条 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发挥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投资建房的积极性。
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建房资金,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危旧住房改造。
第三十四条 集资建房应明确职工出资部分,是单位借款还是职工投资。如属单位借款,所建住房产权归单位所有,对职工集资款,单位应还本付息;如属职工投资,则应严格按职工出资额界定职工所占产权比例,并保障出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职工投资达到或超过标准价的,可按出售住房各项规定办理,使集资建房稳步向售房过渡。
部属各单位要根据部的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集资建房办法,将集资建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和房改总体方案。
第三十五条 对居住偏远、分散的铁路职工家庭,可采取以职工自建为主、单位适当给予帮助的形式建设住房。住房的建筑标准由单位制定。
第三十六条 要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资源,取得级差收益,加快危旧住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住房合作社,开展合作建房。各单位对合作建房组织要给予支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和管理。住房合作社要在本单位统一规划下进行住房建设。
第六章 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决定》和本《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企业住房基金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决定》和铁道部的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推进房改,加快住房建设,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要把房改纳入工作日程,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必须统筹考虑。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按《决定》和部的统一政策,在部房改领导小组的宏观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制定和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要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建立起新的住房制度。当前,首先要逐步做到职工住房与生产房屋分开管理,为进一步深化房改打下基础。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进行住房补贴,理入工资、住房物业管理的试点,探索经验,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房改宣传工作,使铁路房改的目的、意义、政策、实施步骤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广大职工、家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关心房改、支持房改、参与房改。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在房改中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搞好与地方的关系,积极争取地方的支持和帮助。铁路单位的房改进度不应滞后于地方,要支持地方房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事业单位。原有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