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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级财政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6-29 10:28: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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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级财政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人民省政府


河南省乡(镇)级财政管理试行办法
省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严格财政监督,调动乡(镇)级政权组织财政收入,节约财政支出的积极性和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1983〕35号关于政、社分开的通知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我省建立乡(镇)级财政。现制定管理试行
办法如下:
一、建立(镇)级财政应掌握的原则
1、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与地方、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从全局出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保证超收部分国家得大头。乡(镇)级财政应立足于发展生产,加强管理,广开财源来增加收入,为支援国家重点建设多做贡献。
2、乡(镇)级财政要完成上级分配的财政收入任务;根据本乡(镇)的财力状况扶持生产发展和监督各项支出按规定节约使用;对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和节约支出者予以奖励,以利于发挥乡(镇)级政权积极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
3、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党的财经纪律,不得制定同国家财政制度相违背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乡(镇)级财政的职责范围
1、正确执行国家的农业税政策,组织完成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任务,根据政策规定,如实核定、申报灾情及申请减免照顾。
2、协助税务所深入宣传税法,核定税额,开展纳税辅导,加强乡村办企业、农村个体户及集贸市场税的征管工作,实行源泉控管,大力组织收入,完成与超额完成工商税征收任务。
3、加强对所辖区内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监督和管理,促使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及时足额地上交税利。
4、按照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积极组织全乡(镇)各行各业完成认购、交款任务。
5、管好各项罚没收入,按照规定上交国库。
6、加强本乡(镇)范围内行政管理费和各项行政事业费的支出管理,做到合理、节约使用,少花钱,多办事,提高使用效果。
7、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从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安排机动财力以及各项自有资金,积极扶持工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8、加强乡(镇)经联社、乡(镇)村办企业和各项提留资金的管理,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充分发挥其作用。
9、加强财政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10、积极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专项业务。
三、乡(镇)级财政的管理体制
根据乡(镇)级财政的职责范围和我省当前实际情况,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超支不补,节余按规定使用”的管理体制:
1、按年确定收入任务。
乡(镇)级财政的主要收入项目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农业税)、临时经营税、个体户工商税(含所得税)、屠 宰税、牲畜交易税、罚没收入和其它收入。年初由县财政局、税务局将上述各项任务联合下达财政所和税务所。
2、完成或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给予分成或奖励。
(1)基层供销社、乡村办企业和其它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商税和所得税,除烟叶、烟(烟丝、烟片)酒等适用税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产品的工商税不参与分成外,其它乡(镇)财政按超收部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分成。
(2)临时经营税、个体户工商税(含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按实际完成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留给乡(镇)财政。
(3)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农业税)按正税实际完成额的百分之三,开挖新税源增加的农业税,按增加额的百分之十留给乡(镇)财政。
(4)罚没收入中,除税收罚款应全部上交国库和违犯计划生育罚款应全数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外,其它罚没收入按实际完成数的百分之五留给乡(镇)财政。
以上实行分成奖励的收入,除牲畜交易税、临时经营税、个体户工商税(含所得税)、屠宰税,乡(镇)财政留成部分由县税务局从集贸市场税收提成中直接拨给外,应一律全额入库,不得坐留。其应分成奖励的金额,由县财政局于年终一 次拨付给乡(镇)财政。这些资金应首先安排智力?
蹲省⒎⒄刮幕⒔逃乱担浯斡糜谥С峙┮瞪?镇)办工业和其它公益事业,不得用于福利补助和发放奖金。
3、确定支出指标,实行指标控管,节余按规定使用。
(1)行政管理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由县财政局按年核定包干基数,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2)农田水利经费、农林牧等农业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民政事业费、计划生育经费、防汛抗旱经费、生产救灾和社会救济经费等由县财政局和县级主管部门将支出指标及使用计划联合下达乡(镇)财政,由乡(镇)财政在指标内按计划拨款,监督使用。年终节余,按财政制度规定,?
媒换叵夭普慕换兀媒嶙慕嶙履甓仁褂谩?
(3)支农周转金由乡(镇)财政负责管理,监督使用。到期收回部分,上交县财政局百分之六十,乡(镇)财政留百分之四十,按照规定的用途,周转使用,扶持农业生产。
4、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
年初,乡(镇)财政应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和积极平衙的原则,编制全年财政预算,经乡(镇)政府同意,上报县财政局审查批准,据以贯彻执行。年终要如实作出年度决算,上报县财政局。乡(镇)级财政的开支,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帮助乡(镇)政府理好财、管好财、用好财,逐步
提高管理水平。
四、乡(镇)级财政机构的设置
按乡(镇)设立财政所,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的双重领导,人员配备要少而精,一般以三人为宜,即所长(兼审计)、会计(兼拨款员)、财政专管员各一人。工作量比较大的乡(镇),可增加一至二人(任专职审计或财政专管员)。人员由县财政局从乡(镇)政府现有国家正式干部中选
择提名,经乡(镇)政府同意,报县人事部门批准确定。




1984年2月24日

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3]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近一时期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宣传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形式,变相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现象严重,为及时制止此种行为,现将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广告中宣传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或者是广告中含有以处方药商品名称注册的商标内容的,属于药品广告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处方药的商品名称(包括曾用名,下同)相同,企业字号与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相用时,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进行广告宣传。

  三、以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处方药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成立的各种咨询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服务机构,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在大众传播媒介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应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公务、私用等非营业性客车指标,包括公车额度和私车额度。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市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客车额度管理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下设额度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港口局,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相关事项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环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车额度总量,制定完善本市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办法和额度管理相关措施。

  额度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客车额度管理日常工作;

  (二)对涉及客车额度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决策;

  (三)与市公安车管部门、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合署办公,开展机动车额度证明审查和收缴工作;

  (四)推进机动车额度管理信息化工作,为额度审查、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基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额度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额度拍卖范围)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

  (一)新增客车额度;

  (二)私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下称“摩转汽额度”);

  (三)在用客车额度的所有人委托的在用额度。

  第五条(额度拍卖数量确定)

  额度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上一次额度拍卖等情况,确定下一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

  第六条(拍卖机构)

  客车额度拍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受托拍卖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拍卖程序和方法,组织拍卖。受托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竞买人资格)

  私车额度竞买人,是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或持有本市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持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私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

  公车额度竞买人,是持有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等单位。

  第八条(拍卖规则)

  公车额度与私车额度分开拍卖。私车额度采用定期、无底价拍卖方式,公车额度采用不定期、有底价拍卖方式。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九条(拍卖监管)

  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拍卖现场值班,并对网络、电话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证部门应当对拍卖现场进行监督。

  额度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拍卖机构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竞买成交)

  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

  摩转汽额度及在用客车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额度证明)

  客车额度证明由额度管理办公室负责监制,根据每次投放数量等量印制,并委托拍卖机构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

  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明。

  额度审查中收缴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保存期为2年。2年后予以销毁时,应当登记。

  第十二条(额度审查)

  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在车主缴纳车购税后,应当将完税证明交由额度管理办公室,由其对车主应当提供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完税证明上标注确认;对应当提供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而未交验的,保留完税证明。

  对无需缴纳车购税的二手车或旧车,额度管理办公室也应当对车主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相关证明上标注确认。

  市公安车管部门应当根据完税证明或相关证明上额度管理办公室的有效审查内容,进行机动车登记。

  市商务部门应当对二手车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限制条件)

  额度证明所有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

  对拥有私车额度的自然人,限购9座以下的生活型小客车。

  新增私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得办理车辆过户转让手续;因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婚姻、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车辆过户转让手续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额度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资金收支)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支管理,并按照管理部门各自职责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拍卖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告知义务)

  车辆经销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二手车交易办理单位应当告知交易双方新增私车额度使用3年内不得带车过户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