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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质询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5 13:1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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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质询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大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质询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大



(1983年4月1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质询的暂行办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须经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代
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三、受质询机关在口头答复时,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四、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一定时间研究后才能答复的,受质询机关可以提出要求,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在会后到常务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答复。
五、受质询机关要认真负责地把质询案的最后处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告有关代表。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对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不了解,可以向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经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由大会秘书处通知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作解释说明。



1983年4月18日

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简称青年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创新研究是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交叉学科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专家组评审、局科技司综合平衡、局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同行评议人及专家组成员,回避本人亲属或本单位人员的评审。

第二章 初审
第六条 科技司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凡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即属不宜资助,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项目组成员不以青年人为主体;
3、申请人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4、项目不符合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5、项目技术指标低于国内同类研究水平或属重复研究;
6、申请经费过高,青年海洋科学基金无力支持;
7、项目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充足的经费。
第七条 经初审认为不宜资助的项目,须填写初审意见,经司领导审核同意后,存档备查。

第三章 同行评议
第八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科技司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
第九条 选准评议人是作好同行评议的关键,评议人按下述原则进行选择:
1、根据申请项目的专业和研究内容,选择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作评议人;
2、选择评议人要注意其群体结构,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3、对交叉学科的项目,其评议人的专业结构应包括所涉及的不同学科。
第十条 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经初审合格后,至少需请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及严谨条件等提出具体分析意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并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科技司根据同行评议情况,选择优秀项目请专家评审组重点评审,重点评审的项目数不低于计划资助项目数的120%。并将未送专家评审的申请项目及同行评议材料提供专家评审组调阅审查。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资助控制指标,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十四条 各主审专家对所评审的项目,要认真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按下述原则组建:
1、专家评审组由局系统专家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科技综合处担任秘书工作。
2、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六年),每次换届人数大体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以保持评审组工作的连续性。
3、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职务和职称;具有学术造诣较深、知识面较广、作风民主、办事公正、综合评审能力较强,在任期间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活动。
4、评审组成员应适当考虑专业结构的配置。

第五章 综合平衡与审批下达
第十六条 局科技司根据专家评审组的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出资助项目和金额计划,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由科技司书面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并抄送计划司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6〕6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设立的行政机关,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成立的仲裁机构,它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方法,代表国家行
使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部门。
二、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办理经济合同仲裁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及《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仲裁程序的组成部分。仲裁作出裁决,裁决书送
达后,仲裁程序即告结束,原保全措施也随之终止。案件裁决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19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