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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情结”与“刑讯逼供”/何家弘

时间:2024-07-22 16:3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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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情结”与“刑讯逼供”

何家弘→正文
《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5日第10版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
被告人的供述,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
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
屡见不鲜。大家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
易出问题,但是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取口供。似乎手中没有口供,
心里就觉得不踏实。离不开,忘不了,说不要,又舍不掉。这
就是“口供情结”。
  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当人类所掌握
的司法证明手段还不够发达的时候,办案人员自然认为犯罪人
或被告人的口供最有证明价值。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曾经把被告
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必要证据。例如,中世纪欧洲国家的法律
就明文规定被告人口供是“最完整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中国古代也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等诉讼
原则。
  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
滥。且不说贪官污吏常假借刑讯来草菅人命,就连包公等“青
天大老爷”也把刑讯视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候
”,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即使到了现代文明社会,
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诚然,刑
讯逼供的原因很多,但笔者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人
员对口供的偏爱,即“口供情结”。
  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无庸赘述的。早在17
世纪的法国,有人就曾经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
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
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其实,犯罪分子也在
总结和交流经验。面对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有人编了一副
对联:上联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下联是“抗拒从严,
回家过年”;横批是“打死我也不说”。这就从反面说明了“
口供情结”的弊端。
  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首先要纠正一些错误观念,如片面
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认为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
正确就万事大吉;又如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和追求执法效率,忽
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
等。其次,我们也要转变办案观念。人类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
了科学证据时代,我们必须从以人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转向以物
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要提高主动利用科学证据和科技手段的办
案意识。最后,我们也要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科学
办案意识,要提高执法手段的科技含量。有了科学办案的意识
和手段,司法人员的“口供情结”就容易化解了,司法实践中
的刑讯逼供也就容易禁绝了。

关于印发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交财发〔2007〕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为加强交通预算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部根据财政部有关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执行本办法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预算项目的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为改进项目管理和预算资金管理,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交通预算项目预期计划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其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和可持续性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原则:
(一)依法考评的原则;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考评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科学规范、简明实用的原则;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考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部委的行政规章;
(二)与项目相关的发展规划、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 绩效考评工作经费:
资金数额较大、社会效益明显的本部门或跨部门的重大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经费从项目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确定;
一般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经费由绩效考评实施单位自行承担,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七条 保密义务:
考评单位和受托考评机构的考评人员对绩效考评项目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交通预算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由交通部统一领导、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中央预算资金安排由地方单位管理的交通预算项目,原则上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于交通部直属单位管理的交通预算项目,原则上由部属一级单位组织实施;对交通部直接管理的交通预算项目、特定项目或专项资金,交通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交通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绩效考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工作;
(二)确定预算年度交通行业项目绩效考评的重点、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直接组织专家(考评人员)对特定项目或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三)明确预算年度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包括自评报告和考评报告)的具体内容、指标、格式及编制办法;
(四)制订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考评指标的标准值;
(五)组织项目考评人员的培训,建立、维护交通预算项目考评专家库;
(六)建立和维护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信息系统,完善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的基础管理工作;
(七)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信息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财政部、交通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二)根据交通部预算年度确定的项目绩效考评重点、目标和工作计划,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预算年度交通项目绩效考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财政部、交通部直接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考评的项目,负责审核、报送项目单位的自评报告;
(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预算项目特点,补充完善考评指标体系,确定考评指标的标准值,并报交通部备案;
(五)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绩效考评人员的培训,负责向交通部推荐绩效考评专家;
(六)建立和维护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信息系统,完善项目绩效考评的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向交通部报送本地区项目绩效考评信息资料;
(七)建立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信息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绩效考评工作的要求,编制本单位项目自评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自评工作,编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三)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四)落实项目绩效考评反馈意见,努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总结反馈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的准备阶段:
(一)交通部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考评对象,下达绩效考评通知,明确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的具体实施者等。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拟定年度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总体方案,报交通部备案。
(三)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总体方案和项目绩效考评通知,拟定自评工作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备案后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考评的实施阶段:
(一)项目单位自评: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绩效考评通知要求,调查、收集、整理、分析项目的有关资料,对项目实施、运营(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编报《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二)项目绩效考评:考评单位直接组织考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根据项目绩效考评通知要求,对项目单位提供的《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以及涉及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考评意见,编报《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结反馈阶段:
考评单位对项目单位自评、考评单位组织考评的过程与结果进行总结,并将考评结果及相关信息反馈给项目单位,提出改进措施、要求和工作建议。
考评单位应对项目单位落实考评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考评内容和考评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考评内容主要是项目立项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效率及项目本身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可持续性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内容绩效指标、项目功能绩效指标、资金管理绩效指标、经济效益绩效指标、公共(或社会)效益指标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评指标。
(一)项目实施内容绩效指标,主要包括实施内容完成量、完成质量、完成进度和完成的及时性等项指标。
(二)项目功能绩效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的用途、配套能力以及项目达标(产)程度等项指标。
(三)项目资金管理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以及配套资金的筹措能力等项指标。
(四)项目经济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投入产出效益(成本费用效益)、直接经济效益、持续经济效益以及间接经济效益(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等项指标。
(五)项目公共(或社会)绩效指标,主要包括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性影响、使用价值、扶贫减灾、劳动就业以及协调发展等项指标。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考评的重点和管理要求,项目考评可设置不同的特性指标。基建项目考评指标应当与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中相关指标相互衔接一致。具体项目考评的指标和方案,由考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规定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项目考评指标的分值及其权重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以及考评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只具有公共绩效,不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在具体实施考评时,需对分值和权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通用指标由交通部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特点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绩效考评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形式分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
(一)现场考评是指考评人员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评价。
(二)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人员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单位和地区同类支出等指标的比较,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等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五)交通部确定的其他考评方法。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对预算年度绩效考评的实施情况和上年度项目绩效考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交通部核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单位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交通预算项目管理的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出项目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加以改进、规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属一级单位应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交通预算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考评信息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2005年3月16日 财会[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附件:

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
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5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5年9月16日至18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6日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7日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8日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一)报名日期
  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在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限内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门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考生可自愿订购。
  (二)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及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05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5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1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九、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其他
  (一)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简章另行发布,报名工作将在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