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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03:5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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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温政令第131号



  《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林地、水面、滩涂的流转管理除外。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和更新;

  (三)负责储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

  (四)接受委托并组织开展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等工作;

  (五)指导土地合作社整村、整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指导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工作;

  (七)办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接受流出方书面委托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格式文本,接受相关咨询;

  (三)指导流转双方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办理合同鉴证;

  (四)负责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登记;

  (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信息收集、报送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土地合作社的业务工作;

  (七)办理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流出方自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流入方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流转双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式。

  第十一条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取得发包方同意。流入方将流出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可以向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流出方可以与流入方自行协商或者书面委托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中介机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确定或者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自行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通过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流转双方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及地上附着物的情况;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后,流转双方应当主动向流出地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流转备案登记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申请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应当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五)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还应当提交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应当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留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登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簿;

  (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证明。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同时对发包方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予以备案登记。

  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同时对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期限届满,流入方需要继续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向流出方提出续期申请,并重新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转双方应当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更备案登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备案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更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流转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证明;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约定的,由流转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或者阻碍流出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流出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2年7月20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关于《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了《国家海洋局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开展档案管理升级达标活动,是国家档案管理方式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目的是强化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通过档案升级达标活动,可进一步提高我局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海洋执法管理、科研调查、资源开发利用等服务。
各单位要把档案管理升级达标工作作为“八五”期间档案工作的中心任务来完成。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尽快达标升级。

国家海洋局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局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发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目的,是加强我局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使档案工作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海洋事业发展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需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国家海洋局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和考核内容,适用于国家海洋局所属县级以上独立单位(宁波海洋学校除外)。
第四条 申报国家级档案管理单位,按国档发(1991)16号文执行。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部)级。国家海洋局级等同于省(部)级,分为局一级、局二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见附件一)。
第六条 各等级的考核按百分制认定。凡积分总分为95分以上,且各等级标准中的第三和第四大项分别达到30分或20分者,可评为相应等级。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及代管单位统一执行国家和国家海洋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申报、考评与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原则上采取自愿申请,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上一等级。
申请升为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申请升为国家二级或国家海洋局一、二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海洋局批准。
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
第九条 升级申报程序为:各单位在严格按照国家或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自检合格后,将自检部门(档案处、室)或单位(县级独立单位)的自检意见和上级单位(地级)单位的审查意见填入《国家海洋局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附件四),并填报《国家海洋局升级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五),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见附件三)。
第十条 各单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时,要同时抄送本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按隶属关系进行。局属各单位以国家海洋局为主,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评定。宁波海洋学校参加当地升级考核,国家海洋局给予支持并承认其评定的相应等级。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程序
(一)听取申请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二)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
(三)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初评意见并作出考核结论;
(四)向申报单位公布初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五)整理汇总有关考评材料,向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审批工作
申报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由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组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档案局审批;申报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受国家档案局委托,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申报国家海洋局一、二级档案管理的单位,由国家海洋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升级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上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六月底。

第四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进行考评时,由局主管部门组织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考评组由国家级和局级评审员组成。
第十六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评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4名国家级评审员;考评国家二级和局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2名国家级评审员(国家级评审员条件按国档发(1992)16号文执行)。
第十七条 局级评审员的条件
(一)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海洋局关于档案工作和科技工作的法规和标准;
(二)熟练掌握国家海洋局局级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三)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局级评审员的职责
(一)接受对国家海洋局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的业务咨询;
(二)参加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国家海洋局局级档案管理单位的评审工作;
(三)及时向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反映档案管理升级工作情况和问题。
第十九条 局级评审员的聘任
局级评审员由局属各单位推荐,报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
第二十条 国家海洋局聘任局级(兼职)评审员10名,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续聘。

第五章 发证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一个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升级证书的单位,本单位应给予档案部门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档案管理升级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局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升级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已升级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将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或降级。
第二十三条 对未达标单位,局主管部门应认真指导帮助,督促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达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于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6]138号

各上市公司:

《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已于6月29日颁布并施行。为使各上市公司更好地深入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六)》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现就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事宜通知如下:

一、 深刻领会《刑法修正案(六)》对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高度,做出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全面规划,提出了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制订和审议通过,是继全面修订《公司法》、《证券法》之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进一步健全了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资本市场的重视和支持,表明了国家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决心。

《刑法修正案(六)》中涉及多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容,对于全面提升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规范运作意识,加快解决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刑法修正案(六)》针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掏空”上市公司和市场操纵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刑罚标准,这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预防和抵制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严格对照《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内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刑法修正案(六)》不仅仅是一项刑事处罚的制度安排,更是支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是协助上市公司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保障。各上市公司要认真组织对《刑法修正案(六)》的学习,对照《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自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对《刑法修正案(六)》的学习,要将认识统一到提高自身素质、忠实勤勉尽责、运用制度安排预防和抵制犯罪、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高度上来。通过学习深入领会《刑法修正案(六)》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自律水平。

(一)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是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各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不断提升资本市场的吸引力。

(二)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纵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各上市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中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载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各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向控股股东宣讲规范运作的规则和要求,自觉抵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对于新发现的占用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并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相关制度,防范和抵制市场操纵行为

各上市公司应完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资金安全管理等制度,不得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不得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自觉抵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三、以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六)》为契机,抓紧落实清欠工作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影响了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和效率的提高,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则,于情不宥,于理相悖,于法不容。存在资金被占用问题的上市公司要以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六)》为契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在今年年内解决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中国证监会将会同司法机关,细化执行《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程序,完善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联动效率,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惩处。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