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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1 21:5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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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管理,规范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行为,保证保健用品的保健功能、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具有调节人体功能、增进健康的一种产品,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推进保健用品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保健用品实行批准证书制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未取得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健用品的生产活动。

  保健用品的类别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一)生产企业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法定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厂房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蚊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车间内待加工的保健用品、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不洁物、有毒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条件,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3份;

  (二)产品生产依据、配方、构造或制造原理,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三)产品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产品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产品样品;

  (六)产品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送审样品;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场地卫生许可证 (复印件);

  (八)使用人群的保健功能效果,50例的抽样调查结果报告;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复印件。

  第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后,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一条 保健用品应当依法检测。

  检测工作由法定的检测机构承担,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保健用品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保健用品检测时,应当按照保健用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对保健用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和安全性进行检测。

对检测结果,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保证检测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提出重新检测申请。评审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选定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保健用品的功效、卫生标准和安全性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医疗、毒理、营养、检验、药理、医疗器械、行政管理、标准使用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保健用品审批机关、评审委员会、检测机构不得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取得省外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或者销售活动的,应当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不得私自变更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健用品的产品名称、原料、厂址、厂名、生产工艺、生产批准文号、使用方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或改变产品安全和保健功能的内容,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保健用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主要成份、保健作用、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 保健用品的使用说明书、小包装、标签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和国家及地方质量管理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禁止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

  第二十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健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制度。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健用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一条 保健用品应当在产品的外包装 (含标签、使用说明书等)印有 “吉林省保健用品”字样。

  第二十二条 保健用品生产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保健用品销售者购进保健用品时,应当索取《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持有者印章。

保健用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的保健用品。

  第二十五条 保健用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保健用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如实记录保健用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健用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应当真实可靠,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保健用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也不得夸大保健用品的作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保健用品广告,加强对保健用品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在其网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取得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名单,便于社会周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级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保健用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健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保健用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批准证书颁发审查和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记录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保健用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用品的安全信息,对保健用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举报属实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生产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收回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

  (三)擅自变更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产品名称和使用说明书的。

  第三十三条 从事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以及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违反 《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企业年”活动,努力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利商”的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淮发〔2009〕9号)精神和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淮效〔2010〕1号)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优惠卡颁发范围和条件: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工业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度纳税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投资优惠卡颁发对象和数量:符合颁发条件的企业法人、控股股东或经理。投资总额1.5亿元以上、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总数不超过4张的投资优惠卡;其它符合颁发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数不超过2张的投资优惠卡。

第四条 投资优惠卡优惠内容:持证人在淮投资经营期间享受以下待遇和优惠服务:

(一)安排县级领导干部定期深入企业实施跟踪服务。

(二)在自愿的情况下,可应邀列席市有关经济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有关经济政策制定和调整情况。

(三)在评选荣誉市民、劳动模范、优秀人才等各类先进时,可被优先推荐为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被依法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四)企业可优先得到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所在地、招商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报批手续全程代办等跟踪服务。

(五)持卡人的固定住所,除涉及安全、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外,不得随意检查。需要检查的,有关单位要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效能办)申报备案。持卡人受到人身或财产安全威胁时,公安部门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及时提供合法保护。

(六)可优先享受公安机关开辟的出入境“绿色通道”。即办理各类证件、签证、签注,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台商申请一年以内入出境签注,实行按需申领。

(七)在颁发投资优惠卡的同时,颁发车辆通行证。持证人乘坐的工作专用车辆(六人以下座位的小型车辆),凭通行证在我市境内途中行驶时免于检查,保证正常通行,进出市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免于检查、登记;在市区收费站点凭证免缴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站点)。

(八)卫生部门在市第二人民医院专门设立条件优越的“客商病房”。持卡人就医时由导医全程陪同,帮助办理门诊、急诊和住院等手续,优先安排专家、专科诊治,并开展预约服务,医疗费用优惠30%;到医院健康体检时,体检费减半收取,并为持卡人建立健康档案。

(九)子女在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不受学区限制。

(十)到市区旅游景点参观游览免购门票。

(十一)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其他对投资人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优惠卡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龙湖工业园区内企业向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园区内工业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外工业企业向市、县(区)经信委提出申请,商贸流通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申报表》。

(二)初核。接到企业申请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县(区)经信委、商务局或各园区管委会必须到企业实地查验。现场查验后,上述各单位在企业填报的《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申报表》初核意见栏里,填写初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市效能办、市招商局审核。

(三)审核和颁发。市效能办和市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投资资金、纳税情况和投资经营项目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集中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颁发《淮北市投资优惠卡》。

第六条 投资优惠卡的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淮北市投资优惠卡》及车辆通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使用期为2年,到期后应及时到市效能办申请进行复核,符合原颁发条件的及时给予换发新卡,不符合的予以注销。持卡人的投资撤离我市或不再进行生产经营的,其投资优惠卡随即注销;投资优惠卡只限本人使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均不得转借和复制;遗失后要及时向市效能办报告,并申请补办。使用投资优惠卡时,要做到文明、守法、诚信。

(二)管理。《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由市效能办负责制发和日常使用管理。当持卡人遇到服务和优惠政策不落实时,可向市效能办投诉或咨询,市效能办负责协调、督查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提供服务和优惠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坚决贯彻执行服务和优惠的内容。凡阻挠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并造成影响的,将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效能办、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发布的《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实施办法》(淮政办〔2008〕105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查处擅自制作、经销“香港回归纪念章”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查处擅自制作、经销“香港回归纪念章”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香港回归祖国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里程碑。搞好以香港回归祖国为主题的宣传纪念活动,不仅是全国人民的心愿,而且是一项庄严的政治活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项活动十分关心和重视,进行了统一的组织和安排,并责成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要求严格控制有关纪念
品的生产,严格禁止擅自生产经营,不得以任何借口用“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
人民日报社新闻培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星桥信息中心、沈阳市辽银工艺品厂擅自制作、销售“’97香港回归纪念章”,近日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严厉查处。大规模仿冒其产品的浙江温州地区平阳县等地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同时
受到严厉查处和取缔。
为了搞好以香港回归祖国为主题的宣传纪念活动,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香港回归为题材的纪念币(含金银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有面值的法定货币,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和发行;制作金银纪念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立项审批;涉及重大政治题材、历史事件、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头像的币(章),还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市场上滥用香港回归祖国的名义进行商业性的销售活动。发现擅自制作、经销此类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监督有关生产厂家和经营业主,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把以香港回归祖国
为主题的各项宣传活动搞好。



19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