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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时间:2024-07-24 07:06: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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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发〔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国务院决定,对为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授予谢家麟院士、吴良镛院士2011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批准,授予“流体力学与量子力学方程组的若干研究”等36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有机发光显示材料、器件与工艺集成技术和应用”等2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后期功能型超级杂交稻育种技术及应用”等53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青藏高原地质理论创新与找矿重大突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玉米单交种浚单20选育及配套技术研究与应用”等20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高性能移动分组核心网智能化技术创新及应用”等262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德国数学家德乐思等8名外国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谢家麟院士、吴良镛院士及全体获奖者学习,自觉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以科教兴国为己任,坚持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2005〕9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章)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宿迁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理顺政府分配关系,集中资金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预算外资金属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预算外资金中统筹的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分类性,即政府按照资金的性质将预算外资金划分为一般性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专项资金两大类,分别按不同的比例统筹;公平性,即政府在满足单位基本支出需要的基础上,对结余部分按照同一比例统筹;合理性,即对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较少的单位暂不集中。

第三条 统筹管理的范围。统筹单位包括:市直所有有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统筹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统筹管理的方法。每年初,市政府根据各单位代征的一般性预算外资金,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按照15%比例下达统筹任务;政府性专项资金在安排征收单位必需的人员、办公经费后,全额统筹。统筹任务于当年6月和12月份分两次统筹到位。

第五条 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一般性预算外资金,由市政府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用于社会事业发展、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统筹的政府性专项资金则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单位在确需使用时,将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初审后,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监督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下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预算外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市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人行等部门对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



近年来,医院治安保卫工作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公安、保卫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基本保障了医院的正常秩序,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一些医院的治安问题仍然相当突出,重大、特大盗窃案件不断发生,流氓滋扰活动猖獗,
打砸医院、伤害医院工作人员的事件十分突出,刑事、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为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医护人员、患者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治安保卫工作列入医院行政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医院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工作统筹安排,加强督促检查,并要确定1位负责同志主管保卫工作,经常分析研究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认真解决医院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要加强对医院职工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动员和依靠广大医护人员和职工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强医院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提高自防、自卫能力。医院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认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要把完成治安保卫工作的情况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做到奖
惩分明。要配备一定的护卫力量和安装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三、加强医院保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保卫队伍的作用。当前医院的治安保卫任务十分繁重,各医院必须健全保卫组织,充实保卫力量。凡属一级医院应有人分管保卫工作,二、三级医院应设保卫组织,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卫干部。对保卫队伍要加强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
用。有条件的医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院卫队,加强对医院重点要害部位的守护和门诊、急诊部的治安巡逻。医院要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保卫机构装备器材配备和经费开支意见的通知》([87]公发6号)精神,认真解决保卫工作的经费和必要的装备器材。
四、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支持、协助医院维护好医院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发生在医院的刑事、治安案件,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交流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做好对医院等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以上通知,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199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