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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2 18:1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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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损失浪费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实行集中拌合、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协助进行商品混凝土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市区内下列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市区主干道两侧和城市中心区的建设工程;
  (二)高层建筑、重点住宅小区、大中型工业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
  (三)根据本市商品混凝土供应能力由市建委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鼓励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开办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市建委制定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展规划。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当征求市建委意见。


  第七条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同意,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混凝土一次浇筑量不足6立方米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但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经市建委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向使用商品混凝土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十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以购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也可以提供质量合格的原料,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制作。


  第十一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由市建委会同物价部门按照省规定的商品混凝土定额核定。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的运输车辆,属专用车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准行证,在运输商品混凝土时,可以不受交通禁行标志限制。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委按混凝土已浇筑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时,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不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按国家和省建筑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罚款收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

财政部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
财会协字〔1998〕5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
第四条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二)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二)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四)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九条 事务所名称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以及仅以地区称谓作为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三)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六)出资证明;
(七)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八)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一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业务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出资的方式、时间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发起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长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后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的事务所,应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复审中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应当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复文件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会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1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2月4日23时05分,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清平南路大桥下一非法违规存有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违规建筑物发生爆炸,导致一墙之隔的网吧墙体倒塌并引发火灾,附近民房不同程度受到破坏,造成网吧内正在上网及民房内居住的人员共7人死亡、39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

12月11日16时50分,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商店镇一栋商住两用居民小楼(共2层)二层的居民家中非法存放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楼房倒塌,造成该居民家中及该楼一层公共浴室内的洗浴人员共8人死亡、6人受伤。

这两起在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中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导致的事故,造成大量无辜群众死伤,性质十分恶劣,教训极其惨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督促指导贵州、山东两省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当前,非法违法贮存危险物品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元旦、春节临近,进入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容易出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现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全面排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结合“两节”前的安全检查,组织当地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商务、文化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排查整治居民集中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周边建筑物。凡发现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组织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安全转移,并依法没收、予以妥善处置或销毁,及时消除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深刻剖析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营造有利于打击取缔相关非法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形成“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从严审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经营销售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依法严格审查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及周边安全距离。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过程的安全监管,严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规或超量储存,严禁在库房内拆箱分装、野蛮装卸或超员作业。特别是节日期间,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检查,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集中、连片经营或在居民楼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产品和超大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

请将本通报精神及时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确保“两节”期间安全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