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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13:5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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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

第2号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6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杨 晶

  2012年12月7日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分别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民委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年度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国家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且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

  第十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已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且尚未结项的。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审: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专家组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实行活页匿名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立项方为有效,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三)公示: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审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协议书》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1年半。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于当年完成。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停止拨付经费:

  (一)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二)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报《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二)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专家组进行鉴定;

  (三)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是否通过及相应评级的鉴定意见;

  (四)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意见后,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

  (五)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之后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在网上公示,且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一)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的;

  (二)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与计划任务不符的;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

  (五)违反财务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民委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如下支出: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七)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3000元。

  管理办公室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参照上款标准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可重复提取。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不予鉴定或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公开出版或发表。未通过鉴定的,不能出版或发表。民族问题研究项目成果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可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三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可通过要报、内参等形式上报,以及通过举办报告会、推介会等方式,加强对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第六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

  第三十五条 如无特殊约定,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内国家民委有权优先使用。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适应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积极探索市场监管方式方法的改革,一些省市推行的市场巡查制是其中比较成功的尝试。实践证明,市场巡查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对各类市场日常监管的有效方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健全市场规则
、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管理,现就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工作中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重要意义
改革市场监管方式方法推行市场巡查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变职能、实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在市场办管脱钩基本完成后,切实强化市场日常监管、实现职能到位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推行市场巡查制有利于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抓住市场运行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患于未然;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有利于社会监督和廉政建设。通过推行市场巡查制,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工作中逐步实现由被动
式管理向主动式监管转变;由粗放式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变,从而真正担负起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历史使命。
二、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
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重点是大城市、中心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区),其范围是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中心、商业门店、商业集中区域和适合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其他商品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及时查验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检查商品的来源和流通渠道,查禁假冒伪劣活动;调解处理交易纠纷,受理消费者投诉,即时查处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加强对经营者监管的同时,要加
强对市场开办单位的监管,对市场交易秩序混乱、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的市场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扣缴《市场登记证》。
市场巡查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市场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可以按照行政区划采取区域巡查或按照市场类型采取专业分类巡查的形式,也可以在一些规模大、经营者集中、交易频率高的集中交易市场采取巡查与驻场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市场巡查人员在规定的巡查范围内,通过
巡回检查的方法,对各类市场和交易场所的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
市场巡查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综合职能,以批评教育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为主要手段,市场巡查人员对违法违章事实确凿、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不需立案查处的,可以当场做出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构成案件的应及时移交。
三、加强基础建设,不断完善市场巡查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行市场巡查制的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定,用制度规范市场巡查的具体内容、考核标准、工作程序和市场巡查人员的职责、任务。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公示制、市场执法不作为追究制等有利于市场巡查顺利开展的监督机制,经常对市场巡查人
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公开办事制度和办案程序,接受社会和经营者的监督。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市场巡查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市场巡查人员具备独立履行职责的能力。要注意发挥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自律组织的作用。为提高
市场巡查的工作效率,各地应创造条件,逐步配备市场巡查所必需的设施和装备。
四、切实加强对推行市场巡查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行市场巡查制是市场监管方式方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加强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推行市场巡查制的过程中,要注意学习和借鉴济南、深圳等地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逐步理顺内外关系,积极稳妥地向
前推进。要把推行市场巡查制与市场办管脱钩和加强市场管理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市场办管脱钩成果,不断强化市场日常监管,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1998年4月7日
从监狱“看”看守所,对看守所改革的几点建议

邱荣辉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看守所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处在舆论的漩涡中。我作为监狱的管理者,对看守所的情况有所耳闻,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现结合监狱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看守所管理独立。

  我们知道看守所管理的人员有已决犯和未决犯等,公安机关来提审是正常的。而看守所又属于公安机关所管理。这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看守所对公安机关的提审没有办法履行监督权。是否存在超期提审,存在刑讯逼供。如果能够使看守所独立于公安机关管理或者在公安厅(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设置看守所监管局,将所有看守所纳入省直管理,独立于地方公安机关管理,权责分明,将有利于看守所的规范管理。
  二、看守所管理与监狱接轨

  1、实行严格的分押和分类管理。
  将按犯罪的种类、地域等情况进行分押、分类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和恶性事件发生。
  2、实行月考核制度与监狱的考核接轨。
  在看守所呆的时间有长有短,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进行月考核,建立考核档案,与监狱的考核接轨。在看守所期间所取得的考核可以带到监狱服刑使用,这样的话,对在押人员的行为将有一定的约束和促进作用。又解决了有一部分人,因为案件较复杂,在看守所所呆的时间太长,而影响了,在监狱的减刑假释考核期和减刑假释达标的取得。
  3、看守所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如果在看守所实行军事训练的话,一可以锻炼在押人员的身体,很多的看守所在押人员由于活动空间小、晒太阳时间少、接触外界时间少,到了监狱以后,身体素质都是比较差了,脸色都是惨白惨白的,同时可以消磨很多在押人员的时间,防止胡思乱想和转移在押人员的注意力,促进看守所的规范管理。实行军事化管理的话,有利于规范看守所管理秩序,构建较好的管理秩序,对进入监狱服刑提前起到一个缓冲适应作用。
  4、实行严格的入所身体检查制度。
  在看守所死亡的在押人员还是属于比较常见的情况,有在押人员自身的原因,又有看守所的环境原因。对此,为了较好的预防正常和非正常死亡,有必要对入所人员实行严格的身体检查制度,对于符合身体条件的,才可以依法收押。对于看守所的风险将进一步降低。
  5、建立严管号,加大牢头狱霸的惩治力度
  看守所对于牢头狱霸的处理没有很好的执法保障,有必要建立严管号,对于牢头狱霸进行更严格的管理,更大限度限制其人身自由和惩治力度,让其有所惧怕,才可能尽可能的减少牢头狱霸出现的可能性。

 以上几点是我在接触刚从看守所从监狱的新犯所了解的情况,而有感而发的。虽然观点不是很全面,也不一定能够按照这个实施,但是希望这些建议对看守所的改革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邱荣辉,(1985-),男,福建永春人,大学学历,科员,现任职于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联系电子邮箱:qrhpolice@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