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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20 20:0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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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节能发展,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资金应当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建筑节能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地产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节能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发展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评估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本市优先发展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生态建筑应用技术;

  (二)住宅产业化技术;

  (三)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

  (七)建筑电气、绿色照明、给排水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八)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九)新风处理及空调系统的余热回收技术;

  (十)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十一)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十二)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

  (十三)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节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取得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新兴节能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兴节能产业。

  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和产品示范工程,并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扶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培育技术和产品市场,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以及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开展认证工作,编制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推广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使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省、市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收益。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投资担保方式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制定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平面布局、形状、朝向、体量、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批、核准。

  (一)单体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步明确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业余热利用以及集中供热等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能源利用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能源利用方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采取的建筑节能措施。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确保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可再生能源利用专项说明和节能计算书。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查验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见证取样检测。不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进行监理;出具的监理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

  对采用列入国家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以及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建筑节能工程监督职责,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专项查验,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和能效测评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对建筑节能材料及设备进行检测、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热工性能检测、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和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明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按照经济实用、技术可行、防火安全的要求,分步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实行行政强制推行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条 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时,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区改造等,应当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居住建筑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之外其他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纳入征收范围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不再进行节能改造。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三条 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新建十八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公约的规定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且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鼓励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系统的应用:

  (一)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二)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墙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三)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四)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

  (五)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管,制定相关年度用电标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测和维护建筑用能系统,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耗情况。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已采取节能措施的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降低建筑物的节能维护体系和节能设施的要求及标准。

  第四十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严格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景观照明的能耗;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景观照明应当采用LED、光导管等节能环保产品。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

  鼓励建设单位进行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 建筑工程集中供热(冷)系统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并安设供热(冷)系统调控装置、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冷)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四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民用建筑能耗信息传输和监测平台,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采取的建筑节能措施公示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历史建筑、宗教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的建筑节能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5]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咸宁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市政府网站名称为“中国咸宁”,是咸宁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对外发布信息、为公众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窗口。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与市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与市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
  第五条 “中国咸宁”网站主要通过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发布市政府有关规章和政策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政府信息和公益信息服务。逐步建立网上行政审批和市民投诉受理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为公众营造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六条 “中国咸宁”网站的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 门户网站由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咸宁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是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各部门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各子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并接受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中国咸宁”网站根据咸宁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及时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
  第十条 “中国咸宁”网站群内的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网站内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责任科室进行管理, 要安排一名网络信息员负责上网内容的更新和上报。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保密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各部门要对网上政务公开、互动应用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中国咸宁”网站群的建设包括“中国咸宁”主站、由咸宁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一并建设的部门网站和各部门自行建设的子站组成,其中子站的建设要严格依照市政府规定的基础栏目进行建设,并统一在网站的首页页头位置设置相应的“中国咸宁”网站导航栏。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咸宁”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www.xianning.gov.cn,代表咸宁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一并建设的部门网站的域名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分配为□□□. xianning .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的头个字母组合。
  (三)自行建设的部门子网站必须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xn□□□.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三条 除“中国咸宁”网站准许使用“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字样,我市各部门网站一概注明主办部门名称。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咸宁”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中国咸宁”网站作为咸宁市政府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必须强化政府信息的发布,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中国咸宁”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便民服务等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各部门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㈠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㈡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㈢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㈣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㈤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㈥招商引资工作动态;
  ㈦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部署的情况;
  ㈧其他应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中国咸宁”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安全、实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为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严禁涉密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信息上网。各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各单位应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条 在主网站上承担有栏目更新任务的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更新内容及时发布到网上。各部门应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内容,并逐步实现此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体系,密切围绕“政务”和“服务”这两大主题,加大信息采集的深度和广度,努力提高信息服务的“质”与“量”,确保部门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 互动应用

  第二十二条 互动性栏目是联系公众的重要桥梁,是公众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重要渠道,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目前主要有市长信箱、网上调查、部门专题信箱及举报中心等。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大力开发各类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项目,并做好与日常工作体系及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接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对门户网站政务论坛中涉及本单位工作的帖子,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

第五章 网站运行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中国咸宁”网站由公共访问服务器和后台管理服务器组成,其中后台管理服务器只提供绑定IP的授权用户对网站进行信息维护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并按规定配置好相关维护设备和线路,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和变更,应及时通知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网站群的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
  第三十条 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的安全检查和防范,确保网站安全。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中国咸宁”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网站不得与非法的网站、营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子网站的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与“中国咸宁”网站共用平台的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各部门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联系。
  (二)自行建设的部门网站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责。
  (三)自行建设的部门网站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部门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
  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应当经常监测各部门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三十五条 门户网站设网站监督员,聘请有关专家、市民担任。网站监督员负责对主网站及子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并定期向门户网站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六条 门户网站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中国咸宁”内的部门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统计考核,由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月度检查情况、网站监督员监督报告、公众评议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不能及时更新上网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故障,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上信息如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在晋升工作中如何对待革命战争期间培养的技术干部的学历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在晋升工作中如何对待革命战争期间培养的技术干部的学历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


一至七略。
(三)编制:17人。
八、外事司
(一)主要职责
8.1学习研究党和国家外事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医药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8.2归口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
8.3负责编报外事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8.4审批有关对外合同、章程、协议及驻外机构、外国公司驻华机构的建立事宜。
8.5汇总、审批局机关、直属挂靠单位及省市医药部门的临时出国团组计划。
8.6负责利用外资及外国政府的资助、贷款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8.7负责国际组织资助项目的申报,协调管理工作。
8.8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
8.9负责政府、部门间科技合作项目的执行工作。
8.10归口负责国外智力,人才引进工作。
8.11负责留学、进修人员的派出及管理工作。
8.12负责医药国际会议、展览的参与、派出等工作。
8.13负责医药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事宜的协调、检查及成果总结工作。
8.14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信息资料统计工作。
8.15负责外事经费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8.16负责出国人员护照管理及签证事宜。
8.17负责中国医药国际交流中心的工作。
8.18负责统筹安排局领导的外事活动及其他外事行政工作和日常外事活动。
(二)机构设置
外事司下设三个处:综合计划处、经济合作处、科技合作处。
(三)人员编制:17人。
九、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9.1管理和协调局机关办公事务。
9.2汇总拟定局机关的工作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9.3拟定局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9.4负责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机关干部会议以及全国医药局长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传达中央、国务院文件及有关会议的精神。
9.5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负责局值班室工作,处理紧急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9.6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工作。
9.7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8负责局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9.9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提案、议案工作。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9.10负责局机关的行政后勤和行政财务工作。
9.11负责局保密委员会、福利委员会、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爱国卫生委员会、职工住房分配委员会等的日常工作。
9.12承办局领导授权、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下设七个处:秘书处、档案处、提案信访处、行政处、保卫处、机关生活服务处、房屋管理处。
(三)编制:80人。
其中行政编制54人、事业编制26人。
十、机关党委
(一)主要职责:
10.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宣传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统一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10.2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抓好对党员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和理想、纪律教育;有计划地培训专职、兼职党务工作干部和轮训党员;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抓好基层建设;认真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搞好党风,严格纪律,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
10.3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保证完成部门和各项工作任务。支持行政领导改善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10.4按照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
10.5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医药行业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实际,与行政领导密切配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10.6协助行政领导管理机关党群组织的干部及京外直属单位党委负责人人选的推荐工作;配合人事部门对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根据掌握的情况,以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或建议。
10.7结合医药部门的实际,配合行政领导做好统战工作。
10.8对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0.9承担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
机关党委下设宣传部、组织部、直属机关纪委、直属机关团委。
(三)编制:8人。
十一、老干部司
(一)主要职责
11.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老干部离休、退休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细则。
11.2认真落实离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1.3负责做好局内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件传阅、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政治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
11.4负责组织离休、退休干部的疗养和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管理并安排好离休、退休干部的用车。
11.5配合有关单位组织离休、退休干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咨询活动,继续发挥老干部的作用。
11.6及时宣传和表扬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11.7对离休、退休干部进行家访慰问,经常了解离休、退休干部身体、学习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11.8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适当兴办离休、退休干部集体福利事业。
11.9编制离休、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预决算,并按规定统一掌握使用。
11.10根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与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进行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11.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老干部工作事宜。
(二)机构设置
老干部司下设一处、二处。
(三)编制:15人。
一、关于政策、法规制定的分工
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医药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主要任务是:
(1)汇总和编制局法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及经费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拟定综合性法规政策,确定承担单位,下达任务,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
(3)协助、参与专业性法规政策的起草工作,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提出意见。
(4)审核专业性法规政策待送稿及说明,必要时,可会同有关司再次组织专家论证或征求意见。
(5)有关业务技术政策,在完成送审稿前,充分征求有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6)完成各类法规政策送审稿及说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局长批准。
(7)负责法规上报及后续工作。
(8)归口办理其它部委有关法规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司提出修改意见。
(9)组织拟定与其它部委联合起草的综合性法规,负责专业性法规待送稿完成后的工作。
各司的主要任务是:
(1)提出本司法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
(2)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法规政策制定计划。
(3)组织拟定专业性法规政策,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
(4)完成专业性法规政策待送稿及说明。
(5)对综合性法规政策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6)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各类法规政策送审稿及说明。
(7)协同政策法规司,完成专业性法规政策送审稿以后的工作。
(8)组织拟定与其它部委联合起草的专业性法规,完成待送稿及说明,协同政策法规司对其它部委有关法规提出意见。
二、关于编制行业规划工作的分工
(一)计划司:
1.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计委的要求,提出编制行业规划的原则、方法和步骤,组织各有关司、公司、协会、企业和情报所(站)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编制行业规划。
2.负责行业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对上对下归口衔接工作。
3.负责编制行业规划大纲。
4.对有关司、公司、协会编制化学制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包装材料、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科研教育、人才培养、医药商业、物资供应等专业规划的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纳入行业规划(草案),送局办公会审议。对局办公会通过的行业规划,负责拟文上报下达

5.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本地方、本企业的发展规划。
6.对行业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滚动调整的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装备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和医药包装材料等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三)科技教育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科研教育、人才培养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四)经济协调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节能环保安全方面长远规划的建议。
(五)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化学制药企业协会和有关企业: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化学制药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六)中国医药公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商业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七)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和有关企业:
协助装备司,参加医疗器械方面长期规划调研和编制工作。
(八)情报所(站)及有关专家:
配合计划司,协助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参加编制行业规划大纲(草案);负责与卫生部、商业部、军工等系统外部门的联系工作,提出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长期规划的建议。
(九)中国医药物资供应公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物资供应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三、关于编制实施年度计划的分工
1.计划司:负责提出编制年度计划的要求和部署,布置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地区及专业年度计划建议,经综合平衡后编报下达各类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调整计划的实施。
2.装备司:在计划司组织下编制医疗器械计划,由计划司平衡后统一上报下达。协助计划司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计划。负责制药机械,药用包装材料计划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
3.科技教育司、人事司等在计划司组织下,根据计委编报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编制相应的社会发展计划,由计划司平衡后统一上报,经科技教育司、人事司分别下达,并组织实施。
4.经济协调司,负责节能,环保计划的编报和下达、组织实施。
5.中国医药物资供销总公司:按计划司编制计划的要求和部署,协助编制医药物资年度计划,由局计划司平衡后,报国家计委和物资部。并负责按局计划司编制的物资分配计划组织实施。
6.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参与计划司组织的化学药品生产年度计划和医药产品出口计划的编制工作,协助计划司拟订计划。
7.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中国医药公司分别提出专项计划和特供药械计划建议,经计划司审定后,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专业公司分别执行。
附:医药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程序图
四、关于技术引进管理工作的分工
(一)计划司:
1.对上,代表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口国家计委等技术引进计划管理部门;对下,对口各省、区、市医药局(总公司),全面负责医药技术引进项目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会同局内有关司、公司,组织限下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评估和批复及限上技术引进项目的初审、转报和转发、下达。
3.负责筹集项目所需外汇和人民币配套资金。
4.参加对外谈判,组织重点项目的技术考察、审查工程设计、监督履行合同及国内配套工程的实施。
5.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效益考核。
(二)装备司:
配合计划司进行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和医药包装材料方面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论证、评估和工程验收、效益考核等工作,监督履行合同及国内配套工程的实施。对以上三个方面项目的计划安排提出建议。
(三)经济协调司:
配合计划司参加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项目的审查、论证、评估、验收、考核等工作。对计划安排提出建议。
(四)外事司:
配合计划司参加各类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论证和评估工作。负责政府间技术经济合作项目及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科技教育司及各专业公司、协会、情报所:
参加计划司组织的各有关项目的审查、论证和评估等工作。
(六)对外公司:
参加计划司组织的各类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论证和评估等工作。接受已批准建议书项目的委托,按照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谈判、签约、履行合同。
配合计划司做好“统一归口、联合对外”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技术引进工作程序图解
五、投资管理和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分工
1.建设项目(含基建、技改)自规划立项以后的设计审批、投资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及涉外项目的设计联络、协调等工作,由计划司负责,并统一对外联系。
2.物资部安排给我局的指令性物资指标,由计划司按照项目的投资计划,负责编制项目所需的物资分配计划,医药物资公司负责物资分配计划的实施。
3.非经营性项目的财务管理
(1)计划司根据投资计划安排,按建设重点和进度出具内部拨款通知单。协助经济协调司编制财务计划;
(2)经济协调司负责制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年终决算、财务监督、限额申请和下拨。
4.设计院的管理工作
(1)计划司负责管理直属设计院、归口管理其他医药设计院的业务工作;
(2)直属设计院的人事考核和安排工作,以人事劳动司为主,计划司协助;
(3)专项设计事业经费的分配和设计院上交的节余资金中用于设计业务建设的经费的使用由计划司负责平衡提出意见,经济协调司从财务制度上审核并办理财务手续。
六、关于装备司与有关司的分工及储运、计划生育、企业升级等项工作的分工
(一)装备司与计划司、质量司、科教司的分工
1.计划、科研、质量等综合司为综合专业司,对上分别对口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装备司为专业综合司,对口机械电子部,并负责医疗器械协调办公室及联系航天航空、国防科工委、船舶总公司等部门。
2.在计划司统一部署下,医疗器械产品、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装备司提出。计划司负责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统一上报下达。年度计划的实施由计划司为主,装备司配合。
3.在科教司的统一部署下,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的科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装备司提出,科教司负责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统一上报下达。年度计划的实施以科教司为主,装备司配合。
4.医疗器械产品、制药机械、包装材料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制定及日常质量管理、产品评优、许可证发放、质量抽查、监测中心等项工作,由质量司为主负责,装备司协同配合。
5.有关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包装材料的专业综合工作,由装备司牵头承办,有关综合司积极配合。各司室转发、布置和决定有关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和包装材料等方面工作的事项和文件,应与装备司会签,以沟通情况。
(二)关于储运工作连同武汉、长沙两个医药储运站的管理工作,一并转交中国医药公司负责。
(三)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供应协调工作,由计划司设处(编制3人)统一归口管理。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援助的计划生育项目,由计划生育处负责承办,外事司积极做好有关涉外工作。
(四)企业升级工作,质量、消耗、效益等标准由经济协调司组织专家制定;考核评估工作委托省市医药局及中国医药企协;升级的审批及抽检由经济协调司负责。有关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包装材料企业,装备司参加审批。
七、关于外事工作的分工
(一)国际经济合作分工
1.外事司
(1)归口管理经济合作,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企业要求,经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对外合作工作计划。
(2)向我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利用国际资助,国外贷款的项目方案。
(3)负责与外国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外商等进行联系,寻找合作对象,组织安排交流、会谈、出国考察等。
(4)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对象。
(5)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总结。
(6)审批有关来料(样)加工及合资协议、合同章程。
2.计划司
(1)根据行业的发展情况、制定规划,提出对外合作项目的需求建议。
(2)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对象。
(3)负责有关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投资建设等工作。
(4)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
(5)落实、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3.科教司
(1)负责从技术角度评估对外合作项目的可行性。
(2)协同有关部门确定合作对象。
(3)负责对外合作项目中涉及的技术保密审核工作。
(4)参与对外合作项目的技术交流、会谈等工作。
4.其他各司参与有关的涉外工作。
(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分工
1.外事司
(1)归口管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活动计划和合作项目计划。
(2)负责对外联系、组织交流、会谈及出国考察等工作。
(3)商科教司审核部门、单位间的科技合作协议。
(4)按有关规定,将合作项目计划或科技合作协议,报国家科委审批或备案。
(5)会同有关单位协调、监督、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实施。
2.科教司
(1)负责提出对外科技合作项目需求及中方承担单位的建议。
(2)会同外事司起草或审核部门、单位间合作协议,参与有关对外活动。
(3)负责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保密审查工作。
(4)协同外事司对科技合作的执行进行协调监督等。
3.有关各司提出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需求,并参与对外活动。
八、关于人才引进、人员进修培训管理工作的分工
局成立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人事劳动司、外事司、科教司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智力引进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司科技干部处,科技干部处处长任主任,外事司科技合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人事劳动司、外事司各一名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1.人才引进、出国进修培训
(1)人事劳动司负责需求项目的研究提出、计划编制上报、批准计划的下达工作。
(2)外事司负责编报及下达财务计划、对外联络、人员接待文件的下达工作。
(3)各实施单位负责任务实施。
(4)人事劳动司负责督促检查、经验交流工作。
(5)人事劳动司负责人才资料汇总及贮存工作。
(6)直属院校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由科教司负责选派。
2.国内进修培训
(1)科教司负责医药行业职工国内进修培训工作。
(2)人事劳动司负责局机关职工国内进修培训工作。
(3)各有关司配合人事劳动司编制计划,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本司进修培训人员。
九、关于会议管理的分工
1.局办公室归口管理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局性会议,主要任务是:
(1)汇总和编制局会议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2)提出以局名义召开全国性会议的计划提交局长会审批,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同时向国管局申报经费)。
(3)组织全国医药局长(总公司经理)会议的秘书、会务工作。
(4)局长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局机关全体会议的秘书、会务工作。
2.各司向办公室提出本司需召开的全局性专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目的、内容、时间、地点、规模、规格等)和经费预算,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经费从各司会议经费包干中解决。
3.各司召开的非全局性专业会议,由本司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会务工作自行安排。
十、国家医药管理局统计工作的分工
计划司负责全局统计工作综合管理,统一对口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国医药行业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编制修订医药行业各项统计制度(包括各单位所需的一次性统计调查)。
2.局内各种业务报表(包括各部门的一次性调查反表)的审核报批。
3.组织医药行业的工、商、投资、技改、外资利用的统计年报的编制、发行;负责统计信息的发布、反馈、咨询等工作。
4.在统计工作上组织计算机的应用、开发、推广以及全国信息联网工作。
5.负责提供或核定以局名义向外发布的医药统计数据。
6.组织医药行业统计工作评优活动。
7.按照“统计工作集中管理”的原则,报表管理原则上凡属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规定的各种基本报表集中计划司汇总、编制、发布及反馈统计信息,其中包括:
(1)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表(报表制度规定的产量目录中的品种);全民和集体及其他经济类型的财务成本统计表;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表(24大类化学原料药中的302个计划品种,5大类制剂);主要工业产品单位成本;工业部门商品零售额表;工业部门产品
供应出口表(包括制度中规定的产品目录中的品种);企业一览表;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汇编;利用外资统计年报;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统计;医药商业商品流转总值表;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类值及主要商品(药品四十种、器材十五种)统计年报(包括附三元指标);医药商
业机构、人员统计表。
(2)定期报表:工业总产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电讯月报、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品种产量表式月报(品种同年报);工业部门商品零售额月报;工业部门产品供应出口(品种同产量表);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统计;医药商业商品流转总值电讯
月报,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类值电讯月报;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类值及主要商品统计月(季)报(同年报一样)。
8.制药工业协会受计划司委托,承担下列统计任务: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年报、月报);化学药品制剂主要品种产量季报;重点企业的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季报;计划外原料药品种季报,汇总后的统计资料送交计划司一份。
9.按业务分工,装备司承担医疗器械重点企业的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季报,汇总后统计资料送计划司统计处,由统计处对口上报。
10.各种业务报表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汇总及信息反馈,汇总后的各种资料送交计划司统计处一份。具体由以下部门负责:
(1)经济协调司负责统计的表有:
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分析表;设备管理情况表;设备基本情况表;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引进设备情况表;医药系统职工死亡事故综合报表;医药系统大事故报告表;医药运输计划完成情况表;医药商品运输六项经济指标。
(2)医药商业协会负责的表有:
医药商品质量信息表;麻醉药品购、销、调、存报表;定点县医药公司购、销、存统计表;定点县医院业务情况调查表。
(3)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负责的表有:
革新和推广先进技术情况;制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1.原由局物资司统计的各种物资统计报表,暂委托医药物资供应公司统计,汇总后的统计资料送计划司统计处,由统计处报国家统计局。
十一、投资管理和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分工
1.建设项目(含基建、技改)自规划立项以后的设计审批、投资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及涉外项目的设计联络、协调等工作,由计划司负责,并统一对外联系。
2.物资部安排给我局的指令性物资指标,由计划司按照项目的投资计划,负责编制项目所需的物资分配计划,医药物资公司负责物资分配计划的实施。
3.非经营性项目的财务管理
(1)计划司根据投资计划安排,按建设重点和进度出具内部拨款通知单,协助经济协调司编制财务计划;
(2)经济协调司负责制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年终决算、财务监督、限额申请和下拨。
4.设计院的管理工作
(1)计划司负责管理直属设计院,归口管理其他医药设计院的业务工作;
(2)直属设计院的人事考核和安排工作,以人事劳动司为主,计划司协助;
(3)专项设计事业经费的分配和设计院上交的节余资金中用于设计业务建设的经费的使用由计划司负责平衡提出意见,经济协调司从财务制度上审核并办理财务手续。



198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