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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9:1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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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许可证》的养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毗邻海域内建设用海涉及养殖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养殖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批准用海的辖区人民政府(管委)决定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并对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收回和建设用海养殖补偿的调查、补偿、兑现等具体管理工作。

沿海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收回和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工作。

第五条 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可以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置换海域使用权。


第二章 补偿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养殖种苗补偿费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补偿费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权人用海类型、海域使用收益、海域使用金标准、批准使用年限、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九条 养殖种苗补偿费包括种苗成本和在养未成品的合理价值。补偿标准由市物价、水产和海洋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6月1日前公布,执行时间从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第十条 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建设用材、建设方式、容积(面积)和设施等情况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市物价、水产和海洋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济发展水平,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6月1日前公布,执行时间从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第十一条 置换海域使用权的,只支付迁移补助费。补偿标准由市物价、水产和海洋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济发展水平,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6月1日前公布,执行时间从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用海,不予补偿:

(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和用海类型的;

(二)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其他违法使用海域的。


第三章 收回海域使用权与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作出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送达海域使用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开展收回海域使用情况调查、办理养殖补偿登记;

(三)公示拟养殖补偿方案;

(四)签订养殖补偿协议;

(五)支付养殖补偿的相关费用;

(六)公告注销原《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许可证》。

第十四条 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作出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应当在该海域及毗邻的镇、村公告,确定海水养殖补偿对象。公告内容包括:

(一)收回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积;

(二)收回海域的使用权设置情况;

(三)收回海域的用途;

(四)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地点;

(五)实施收回海域使用权行为的单位;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收回海域使用权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告的海域内抢种或者抢建海域养殖设施、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回海域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许可证》和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建设用海养殖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辖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情况为准。

第十六条 辖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回海域使用权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海域使用权人为单位拟定建设用海养殖补偿方案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人对养殖补偿方案有异议申请协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建设用海养殖补偿方案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八条 辖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海域使用权人对养殖补偿方案的不同意见。对涉及养殖用海面积大,海域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养殖补偿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并将养殖补偿方案、海域使用权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有批准权的辖区人民政府审批。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上听证会记录。

第十九条 养殖补偿方案报决定收回海域使用权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辖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原海域使用权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协商确定后,签订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协议。

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决定收回海域使用权辖区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条 养殖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海水养殖的位置、界址、面积;

(二)种苗和海域附着物情况;

(三)补偿方式;

(四)搬迁、迁移或清理期限;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货币方式补偿的,应当载明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养殖种苗补偿费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以及补偿费给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以依法置换海域使用权方式补偿的,应当载明置换海域的区位、面积,以及迁移期限。

第二十一条 收回已设有租赁、抵押等海域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辖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支付养殖补偿费时,统一收回《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许可证》,由原发证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二十三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不能签订养殖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的辖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海域使用权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海域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超过交出海域的期限,海域使用权人拒绝交出海域或拒绝搬迁的,辖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提存有关补偿费用。作出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的辖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收回,或者由作出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的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原海域使用权人对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自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作出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的辖区人民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原海域使用权人申请协调、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作出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的辖区人民政府在收回海域使用权时应当确保原海域使用权人按照养殖补偿协议得到相应补偿。

养殖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养殖拆迁补偿费。

原海域使用权人欠缴海域使用金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支付养殖补偿费中扣减并上缴国库。

一次性交纳海域使用金的,退还原海域使用人已缴纳的剩余用海期限内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八条 实施收回海域使用权及养殖补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原海域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收回海域使用权及养殖补偿工作的测量机构、评估机构和有关专业人员应对提供的报告、数据、资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原海域使用权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费,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费,一经查实,依法责令退回多领取的建设用海养殖补偿费,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在被收回海域进行清理工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公务、影响正常施工的海域使用权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自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到本办法执行之日一直在固定海域从事养殖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许可证》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养殖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不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70%;但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钦南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本市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2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节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长期的技术经济政策。为使铁路物资节约工作深入开展,并走向经常化、标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贯穿于铁路企业管理工作的始终,是一项综合的经济技术管理工作。抓好这一工作,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
第3条 在物资工作中,要求做到管供、管用、管节约。在运输生产、基建过程中,要求搞设计、施工、生产等全过程贯彻节约原则。
第4条 加强对物资节约工作的领导和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物资节约体系,完善物资节约制度,全员参加搞节约,是搞好物资节约的根本保证。

第二章 体制与分工
第5条 部属各单位要把物资节约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施工、技术、科研、人事、财务、物资等)要紧密配合,保证物资节约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物资节约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
组织学习、贯彻上级有关物资节约的方针、政策、原则与要求,并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制定、审查近期或长远的物资节约措施、计划,并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定期检查物资节约措施计划完成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完成节约任务的实施办法;
组织检查、考核物资节约工作,总结节约典型经验,及时进行交流推广;
审核制定节约奖励。
第6条 物资节约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组织宣传物资节约的方针、政策、原则;
制定并下达年度物资节约计划,并组织落实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定期总结物资节约工作,组织推广物资节约的新方法,交流物资节约的先进经验;
组织推广物资损耗,检查浪费原因,堵塞漏洞。定期编印物资节约简报。
考核物资节约的指标,汇总并按期上报统计报表。
第7条 各物资办事处负责抓好本大区的物资节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交流,并负责大区物资节约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各大区物资办事处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物资节约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8条 物资节约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单位经济效益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衡量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编制和落实。
第9条 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指令,参照各单位上报的节约计划建议,结合各单位年度生产任务量(或工作量)和定额消耗量及上年实际节约水平,本期应达到的节约率,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全路主要物资年度节约计划,向部属各单位下达。
第10条 部属单位根据铁道部下达的物资节约计划,编制本单位年度物资节约计划和具体节约措施,下达到所属各单位,并报部备案。

第四章 途径与措施
第11条 提高物资计划工作的质量,合理分配物资,使有限的物资发挥最大的效用,主要物资按定额核算,按需要申请。防止大材小用,优材劣用,长材短用,提高物资利用率。
第12条 合理组织进料与供应。减少中间环节,加速物资周转,及时、齐备、质量良好、经济合理地满足生产需要。
第13条 加强仓库管理。创造良好的保管条件,采用科学的保管方法,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管理水平,使物资在保管、运输中的损耗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14条 加强消耗定额管理,及时修订和完善消耗定额,实行定额、限额发料,坚持做到领料有依据,消耗有定额,效果有分析。
第15条 广泛应用新技术,推广新型工业材料,改进产品设计。要设计重量轻、体积小、成本低的优质产品,减少物资消耗。
第16条 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灭残次品。
第17条 大力开展修旧利废工作。要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队伍,开展长期和突击相结合的活动,采用焊、补、喷、镀、铆、镶、配、改、校、涨、缩、粘等手段,争取使一切可修复使用的机器,配件、材料中的有效成份都得到充分的利用。
第18条 大力推广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生铁等主要物资节约工作中的一些好措施。
钢材节约,要采用冷拉、冷冲、冷拼、冷墩、垫冲等少切削或无切削工艺,搭焊、对焊、补焊,钢屑炼钢,套裁下料,充分利用边角等方法,搞好综合利用,提高钢材利用率。有条件的单位要推广以塑代钢等代用措施,提高代用率。
木材节约,要推广“设计制作”、“四面扒”、“放倒切”、“缺点集中”、“集中取材”等措施,提高木材出材率、利用率。推广以钢代木,以混凝土代木,以钙塑代木。对于旧包装箱、旧车厢板、旧枕木、旧门窗,要全部回收,充分改制和利用。发展木材粘补、拼接技术,能用小材、小料拼接胶合使用的,尽量不用大材和好材,做到物尽其用。
水泥节约,要大力推广应用水泥外加剂、粉煤灰和分次投料法。严格控制混凝土超强、隧道超挖,发展水泥散装运输,尽量防止水泥的破袋与流失,做好散落水泥的回收和利用工作,严禁乱发乱用。
有色金属节约,要提高熔炼技术,降低炉耗,精心加工,及时回收,集中提炼,凡能以黑色金属或非金属材料代用的,尽量采取代用措施。
生铁节约,要继续推广使用高磷闸瓦和合成闸瓦,改进熔炼铸造技术,提高成品率,建筑用水暖器材,尽量采用代用品解决,以减少生铁用量。

第五章 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第19条 主要物资节约的统计范围
主要物资有:钢材、有色金属(铜、铝、铅、锌、锡、镍、白合金等)、生铁、木材(包括胶合板)、水泥(包括小窑水泥)。
主要物资的节约、代用、回收复用,以及修旧利废都要统计考核。
第20条 节约物资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一)以产品单耗考核的物资
1、有消耗定额的物资
(定额单耗量-报告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产量(或工作量)=节约量


2、无消耗定额的物资
(上年同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产量(或工作量)=节约量


3、产品单耗考核确有困难,可用产值单耗计算
上年同期 报告期实
实际消耗量 际消耗量 报告期
-----—-------×工业产值=节约量
上年同期 报告期工
工业总产值 业总产值
(二)基本建设工程,以施工材料消耗定额为基数计算节约量
1、单项定额×报告期实际工作量=应耗量
2、应耗量-实耗量=节约量
(三)钢筋加工降低损耗节约钢材
钢筋加工后所得成品钢筋数量-钢筋加工前数量
×(1-钢筋消耗定额的损耗率)=节约量
(四)加工原木出材率、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和综合利用率
等内锯材总材
积(立方米)
1、------×100%=原木出材率
耗用原木材
积(立方米)
加工成品的净
材积(立方米) 加工用原木
2、-------×100%直接利用率
耗用原木材
积(立方米)
已利用剩余物折合
原木材积(立方米) 剩余物利用占
3、---------×100%=原木百分比
耗用原木材积
(立方米)
(剩余物定量折合材积计算:按700公斤折1立
方米)
4、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剩余物利用占原木百分比=加工原木综合利用率
等内锯材的平均出材率大于百分之七十;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原木综合利用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次加工原木加工一般锯材平均出材率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烧材原木加工一般锯材的平均出材率超过百分之十。其超过部分为节约。
(以上锯材的规格,均指长度在一米以上,宽度在五厘米以上的等内锯材,达不到上述规格要求的,不能算作等内正品出材率。但按需加工的锯材,不受此限,应计算节约。)
(五)不适用上述方法计算的,可按节约措施实现情况计算节约量。
1、金属材料
改革老产品,以改革前后对比,按每台、件实际少用量乘以改革产品的产量计算节约量。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切削量,提高材料利用率,按降低消耗部分计算节约量。
利用边角余料,按实际需用量取代好料计算节约量。
废有色金属屑沫按实际回收利用量计划节约量。
2、木材
利用废枕木拼接及制作道木塞、加力板等,按实际利用数量计算节约量。
3、水泥
采用外加剂、粉煤灰和沸粉石等节约水泥措施,按比施工定额低的部分计算节约量。
清扫、回收散失的水泥按回收利用数计算节约量。
采用石料代替混凝土,按设计混凝土标号及代用数量计算节约量。
第21条 代用物资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1、金属材料
粉沫冶金、工程塑料,铸石制品的折算比例为:一吨粉沫冶金制品,折合代用金属材料三吨、一吨工程塑料(包括通用塑料)代用金属材料六吨,一吨铸石制品代用金属材料五吨。
2、木材
以条类、菱苦土、钙塑材料等,代替木材的折算比例为:五百公斤条子折合木材一立米;一吨菱苦土折合木材三立方米;一吨钙塑材料折合木材八立方米。
各种人造板的节约量,按下列折算率统计:
普通三层胶合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二立方米统计。
普通五层胶合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零点九立方米统计。
纤维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三立方米统计。
刨花板、细木工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二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平方米钢窗、塑料窗,按代用木材零点一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樘金属门、塑料门,按代用木材零点一八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樘钢木门,按代用木材零点零六立方米统计。
汽车车厢以非木材料代用木材的数量,按代用前的木材消耗定额统计。
使用水泥轨枕、水泥电柱,只计算木轨枕铁路,木电柱线路经过大修,更换改造的代木数。

使用一根水泥标准轨枕,按代用木材零点一二一四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根六百毫米以内轨距的水泥轻轨枕,按代用木材零点零三八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根长九点五米以上水泥电柱,按代用木材零点三三三立方米统计。使用一根不足九点五米的水泥电柱,按代用木材零点二五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平方米塑料板,钙塑瓦楞板,竹胶合板等按代用木材零点零二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吨塑料异型材,按代用木材六立方米统计。
每立方米菱镁混凝土制品,按代用木材一点七八立方米统计。
其它木材代用按代用前各种产品的木材消耗定额统计。
周转使用的代用品,按总实际周转使用量或按耗用木材定额计算。折合率如下:
每使用一平方米钢模板(包括支撑),每年按代用木料零点一三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钢管脚手杆,按每吨每年代用木材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桥式脚手架,按每套每年代用木材三十立方米计算。
使用一架金属支架或水泥支架,按代用木材零点二立方米计算。
采用金属支柱,按每根每年代用木材零点六立方米计算。
使用塑料周转箱,按每百个箱每年代用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集装箱、集装托盘、集装架,按每集装产品的包装木材消耗定额计算。
第22条 回收复用物资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
回收复用物资,指某物资使用后的剩余物,经收集整理后,又投入使用,一般按原用量计算节约量,其折算比例为:
回收复用的旧包装箱,按回收复用折合计算节约量。
回收旧木材(包括坑木)制材付产品、边角余料、旧包装箱(板)等,不能按标准积检尺计算的,按五百公斤,相当于原木一立方米统计。
使用腐朽桦木或塑料做模型,按实际用量计划计算节约。
回收钢材、有色金属的边角余料及废料用于制作成品,按新材料制作所需数量计算其节约量。
第23条 修旧利废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
修旧利废一律按修复利用物品原价的百分之五十计算节约量。设备、仪表、工卡、量具等的正常维修不按修旧利废计算。
第24条 使用合成闸瓦和高磷闸瓦节约生铁的计算方法
1、合成闸瓦数量(块)×0.03=节约生铁数量(吨)。
2、使用高磷闸瓦数量(块)×0.015=节约生铁数量(吨)。
第25条 物资节约效果的计算方法
报告期物资节约总值
-----------×100%=节约效果
报告期物资消耗总值

第六章 奖 励
第26条 物资节约奖励执行铁道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颁发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和修订公布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1986〕481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27条 部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物资节约管理细则上报和下达。
第28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铁道部物资管理局。


国企改革新药方:虚拟私有化

李华振 刘卫华


本文原为会议发言稿,后被《新青年●财富》杂志略加删减后发表于2003年6期



中国既需要、又不需要的产权私有化改革
市场经济作为人类迄今为止所出现过的最佳资源配置机制,发祥于以“产权私有化”为特征的西方。中国要建设市场经济,首要的问题就是:中国到底需不需要象西方一样进行一场“产权私有化运动”?国有企业要不要进行“私有化改革”?
西方产权经济学家认为,产权私有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剩余利润的占有,这是对所有者的激励;(2)资产的排他性独占,这使所有者产生一种对“自己财产”的关心动机;(3)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促使所有者把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而非个人挥霍,最终增加全社会的实际财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些学者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私有化改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缺位。国企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实际上全民只是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上的所有,全民不可能对国企进行有效监督;再者,全民也根本没有、或无法把国企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自己的“内化动机及任务”。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无论是家族集团还是机构投资者,其最终的“委托人”(即所有者)都是清楚的自然人。所以,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之链条中,只可能在一个环节上(即经营者环节)出问题;而中国却可能在两个环节上出现问题:一个是经营者环节,另一个是所有者环节。经营者环节出了问题,只不过是下游,可以通过迅速更换经营者来解决;而如果所有者环节出现了问题,则是上游、是根源,整个链条都有可能崩溃。
2、主管部门及其官员很可能缺乏真正关心国有资产的内在动力激励。国有资产虽是“国家所有”,但国家本身并不是一个象自然人一样的生命体,必须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交由有关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去“代理”。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滋生腐败。
3、国家既是市场竞争的“裁判员”,同时又大量兴办国有企业、充当“运动员”之角色,这两个相互冲突的角色和职能集于一身,就有可能损害市场的“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导致“假球”、“黑哨”频频发生。
以上是“中国需要产权私有化改革”的理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中国不需要产权私有化改革”的原因,主要有:
1、一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之高低,并不绝对取决于私有化程度的大小,而主要取决于资源由谁来配置。由市场进行公平等价交换的资源配置,就是市场经济;由非市场的各种因素进行配置,如自给自足、政府统管、军阀掠夺、黑恶强索,则不是市场经济。例如,前苏联及东欧等国家剧变之后,虽然私有化程度大大提高了,但它们的经济并没有同步市场化,相反,它们的市场化进程还不如中国。
2、现在中国的民心国情难以容忍彻底的产权私有化运动。虽然中国民众反对计划经济的“一大二公”,但也并不赞成国企一下子全部私有化。毕竟,在这个“人权时代”里,我们进行市场经济建设不能牺牲多数人的民心来换取激进式的所谓“合乎理性”。理性是冰冷的、是灰色的,民心及多数人的人权才是活生生的、常青的。
国企新药方:虚拟私有化改革
既然中国的国企改革面临着上述两难处境,在这种大背景下,“虚拟私有化”倒不失为一种新药方。司法部“国有企业问题研究”及“公司治理结构专项研究”课题组负责人、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西方的私有化是一种“实在的私有化”,是彻底的私有化。它虽然能有效地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能孵生出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但它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用规则,它不适于目前的中国国情。它的成功运作需要付出极大的社会代价,比如:残酷的资本原始积累、尖锐的劳资关系、无情的弱肉强食、大批失去土地及工作的无产者、动荡不安的政治斗争、甚至酿成经常的军阀政变,等等。(西文国家花了一二百年的时间来完成这个过程。)为什么在美国能顺利运转的“实在私有化”制度一旦移植到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里,就失灵了、甚至雪上加霜了?深层原因就在这里。
与“实在私有化”相应,“虚拟私有化”在本质上并不是私有化,仍是公有化(或国有化),形象点说,它是“披着私有化外衣的公有化”。传统的公有化之所以缺乏活力,是因为它否认、排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合理私权,薪酬僵死,国企经营者不能通过合法的正常途径来主张、获取相关私权,于是就产生了两种后果:一种是营私舞弊,“积极地搞垮国企”;另一种是虽然不侵吞国资,但丧失经营热情,碌碌无为,“消极地拖垮国企”。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讲,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国企不具有私企的“经营欲望和活力”。
西方的实在私有化,其精髓之处并不在于私有,而在于它能激励“确定的人”去关心、维护、监督企业的经营状态,使企业向“好的方向”发展,最终,也就使整个国民经济向上提升而不是向下坠落。所以,只要能找到一个(些)胜任的“确定的人”来经营企业、监督企业,就能使企业充满活力。在国有制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优秀的国企经营者拥有企业股份,使他们也成为国企的股东。根据科斯定理,一旦外部性实现了内部化,就能激励他们关心国企的经营状况,最终,他们获得了丰厚私利,国企也得到了良好发展,国有资产也实现了保值、增值。
这种做法中,私人股份是从国有股份中派生出来的,整个企业的股份结构中既有国有股、也有私有股,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它并不是西方式的彻底实在私有化,但同样能实现其精髓(即激励“确定的人”去关心、维护、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因而,可以称之为虚拟私有化。
虚拟私有化改革不可一刀切
国有企业的虚拟私有化改革不可一刀切,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竞争性的国有企业要坚决地、无限制地推进虚拟私有化改革。受计划经济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中国的国有企业广泛地分布在竞争性行业里,与民争利。政府同时扮演着竞争性行业的两个角色(裁判员和运动员),这两个角色是相互冲突的,当政府在裁判国企与非国企之间的竞争时,就有可能偏袒“自己的运动员”。从长远来看,国企应逐步淡出竞争性行业。虚拟私有化改革不仅能解决当前的竞争性国企弊病,也为将来国企布局的战略转移奠定基础。
2、公用性的国有企业可以尝试进行有节制的虚拟私有化改革。公用性的行业大都是自然垄断性质,在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还不适宜由私人资本占主导地位。所以,公用性的国企在进行虚拟私有化改革时,要有所节制,不能象上述的竞争性国企那样无限制地进行下去。从股权结构上讲,至少应保证国有股占51%以上。
3、政策性的国有企业如兵器厂、印钞厂之类,由于它并非以盈利为目标,而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故不能进行虚拟私有化改革。
国企主管官员也要进行虚拟私有化改革
国企虽然在经营者环节上进行了虚拟私有化改革,但最大的股东仍然是国家,经营者的升降去留仍取决于这个最大的股东。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者权利的官员如果不廉洁奉公,就会抛弃“择优聘用、优胜劣汰”的用人规则,沦为“择亲任用、劣胜优汰”。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虚拟私有化改革就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反而会助长官员腐败。
失败国企的现状是:先有“所有者代理环节”(即主管官员)的失败,再有“经营者代理环节”的失败。如何治理“所有者代理环节”的失败?方法是:改革旧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不再搞分散式管理,而是由专门的统一的部门来管理,该部门实行委员会制,每个官员(委员)都分别负责一个或几个国企,并拥有其所负责的国企的一定股份,这样,把主管官员的外部性也内部化了,他们也象经营者一样成了国企的私人股东,为了自身的股权利益,他们会比较尽职尽责、减少腐败行为。同时,通过专项立法来规定这些官员一旦渎职、失察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到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通过一面重奖、一面严罚,有效地治理“所有者代理环节”的失败。
这种措施从表面上看,是使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到了私人手中,但只要能有效解决国企的顽疾,这点代价是值得的,也是必须的。永诚实业集团董事长刘孟奇对此有个比喻,他说:用一个苹果大的虚拟私有化代价去赢得一个西瓜大的国企优绩,这根本不是国资流失,而是增值。相反,如果因为舍不得一个苹果而失去一个西瓜,那才是真正地对国资不负责任。
这样,在两个环节上都进行虚拟私有化改革,就可以有效治理国企的“所有者缺位”和“经营者缺位”,通过重奖重罚来促使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以“维护自己利益”的心态来关心国企绩效。最终,虚拟私有者和国家所有者实现双赢共利。
虚拟私有化不是承包制
虚拟私有化并不是承包制。我国国企早就试行过承包制,但结果并不理想。原因何在?(1)承包制助长了短期行为,虽取得眼前一时之利,但从长远来看,它加速了国企的衰败,过度透支了未来的国企资源和利益。(2)承包者只取得承包期内的一定私利,并不拥有长久稳定的国企股份,所以,它实际上不但没把承包者的外部性转为内部化,反而加剧了外部性。这突出表现为承包者的普遍急功近利、涸泽而渔、焚林而猎。(3)从法律的技术层面上讲,承包制更倾向于“债权”,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虚拟私有化则是一种物权,而且是一种“自物权”(所有权)。
国有股减持与虚拟私有化
虚拟私有化是在国企内部进行的产权改革,从技术层面上看,它是国企的内部治理结构。它侧重于激励国企经营者和主管官员。从本质上讲,它的行为价值取向仍不是市场导向型的企业治理结构。
国有股减持并不是虚拟私有化,而是实在私有化。它是指政府把手中的国有股卖出去,由社会公众购买,从而使国企的股份分散化、私有化(或称民有化),逐步把国企变为民企。可见,它是企业的外部治理结构,其行为价值取向是朝市场导向型转变。
虚拟私有化只是一种当前的、过渡的国企治理技术,其有效性不如国有股减持和民有化。最终,当我国达到“全民皆股东”的高度时,国有企业的战略布局也就调整适当了,企业成了市场导向型的治理结构,当然也不存在国企顽疾了。届时,虚拟私有化将完成其历史使命。







作者简介:
李华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部,财经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业人物”之一,在国家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转载,见于北京社科院学报《北京社会科学》(季刊)、《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新华社《经济世界》、《中国经贸》、《中国商界》、《政策与管理》、《经济导刊》、《财经报道》、《企业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战略企划中心总经理,被多家杂志以“封面人物”进行报道。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术上,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课题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问题专项研究”等课题组中从事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