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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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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
(1998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豹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是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口岸的艾滋病监测和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工作。
计划、财政、公安、司法、外事、对外经济贸易、教育、交通、旅游 、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防治机构)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工作,进行艾滋病监测、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学管理、业务指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艾滋病诊断和治疗,落实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 (防治原则)
艾滋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治疗相给合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权益保护)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艾滋病防治的意义,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教育工作。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将艾滋病的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者专题讲座。
第九条 (重点单位的预防措施)
公共场所单位、旅行社和涉外劳务输入、输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以及游客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理发店、美容店、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中使用的可能破损皮肤、粘膜的用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市卫生局的指导,做好艾滋病预防工作。
第十条 (医源性感染控制和实验室感染预防)
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应当执行各项消毒隔离规定,加强对介入人体和可能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的消毒,规范诊疗规程,安全处置废弃物。
从事艾滋病病毒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的扩散。
市卫生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血液和血液制品以及献血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制品。
第十二条 (捐献行为管理)
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的,应当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禁止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
从事艾滋病防治研究的单位需要使用、保存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的,应当经市卫生局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毒株管理)
艾滋病病毒毒株的保存、传递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交换、传递和使用。
第十四条 (艾滋病监测)
卫生防疫机构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艾滋病监测工作。

第三章 控 制
第十五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对象)
下列对象应当接受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一)与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
(二)疑似艾滋病病人;
(三)疑似性病病人;
(四)卖淫、嫖娼、吸毒人员;
(五)曾接受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或者精液者;
(六)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出入境人员;
(八)市卫生局为控制疫情需要规定的其他人员、动物和物品。
第十六条 (检测实验室的管理)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 (艾滋病诊断)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诊断,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罹患艾滋病或者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诊断结果,应当通知其本人。
第十八条 (流行病学调查)
区、县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建立辖区内的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个人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随访。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九条 (工作岗位调整)
卫生防疫机构认为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的工作有传播、扩散艾滋病病毒危险的,应当通知其在1个月内调整工作岗位。逾期未调整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对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工作岗?
唤械髡坏靡虼私獬投贤?
第二十条 (医学管理)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其居住地的区、县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医学管理。
前款所列者中,属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劳动教养人员、收容教育人员的,由羁押单位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医学管理;其获准离开羁押场所时,羁押单位应当向市卫生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消毒)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消毒工作,由本人及其家属或者羁押单位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进行。
区、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终末消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尸体处理)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死亡后,其尸体应当在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防疫机构监督下,送火葬场火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尸体运出本市。
第二十三条 (境外人员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者中属于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监护、消毒措施,直至其离境;死亡的,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火化。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防疫机构依法采取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发生和流行的措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疫情初报)
医疗机构和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在确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后,应当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不得隐瞒或者延迟报告艾滋病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其中属于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及时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疫情再报)
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医疗机构和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疫情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卫生防疫机构的疫情报告后,应当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卫生局接到艾滋病疫情报告涉及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发现艾滋病疫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疫情报告)
卫生防疫机构发现艾滋病重大疫情时,应当立即向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艾滋病重大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对疫情进行核实,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疫情公布)
本市的艾滋病疫情由市卫生局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艾滋病疫情。

第五章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权利)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
第三十条 (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反对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
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接受指导采取措施)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接受医疗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的医学指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避免危害他人。
第三十三条 (告知)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的,应当将其发病或者感染的事实事先告知对方。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登记结婚的,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向对方说明感染的事实;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应当到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第三十四条 (指定医院就诊)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接受有关的医疗服务;需要接受住院治疗、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口腔治疗或者介入性诊疗的,应当到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或者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人员违反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规定的,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八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执法者违法违纪的追究)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用语解释)
(一)艾滋病(AIDS),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二)艾滋病病人,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临床上出现条件性感染或者恶性肿瘤或者CD4淋巴细胞数小于200/毫升者。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无症状或者不能诊断为艾滋病病人者。
(四)艾滋病监测,是对人群艾滋病的发生、流行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HIV感染检测),是指对人体血液、组织液、排泄物、组织、器官、精液以及有关血液制品、生物组织或者其他物品进行艾滋病病毒或者其他相应标志物的实验室测定,学名为免疫缺陷病毒检测。
(六)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是指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偶、性接触者和其他共同生活者,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注射器(具)的吸毒者,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母亲所生育的子女。
(七)医学管理,是指为观察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病情演变,提供医学、心理咨询,防止艾滋病病毒的传播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八)公共场所,是指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宾馆、旅店、招待所和其他提供住宿的营业性场所。
第四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实施。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艾滋病监测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30日
点滴之中 亦藏智慧--检察院毕业实习有感

作者 武汉大学 宋姣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我很珍惜此次在汉阳检察院的实习机会,也确实收获颇丰。
我被分在侦查监督科,主要的工作是参与提审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按老师的要求拟定《逮捕案件审查意见书》,整理档案,以及一些简单的文字与后勤工作。这些工作一方面巩固了我的专业知识,锻炼了我的法律思维。另一方面也使我加深了对我所学专业的了解:原来司法实务不仅只是简单的理论分析和套用法律条规,更多的是实际的调查取证和对案情实事求是的分析。而这就要求我们在扎实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细致区分各种罪名的基础上,培养自己法律人特有的理性思维,站在全局的高度审视案件。
通过实习,我对侦查监督的工作范围、思路、流程有了初步的了解,也有了我的一点想法:我以为开辟案源、案件分类管理、队伍建设等都是侦监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在给部门的实习结束论文中,我具体谈到了这个问题,这里就不加赘述了。
我主要想说的,是我在实习的过程中学到的非法学方面的知识。我真的很感谢这次实习。
首先想说的是自信度和心态的变化。
实习之初,我有些缺乏自信,对于要求打字速度快的工作不敢承接,在随后的工作当中也表现的很胆怯。因此老师们分配给我的任务少而简单。每天听到一起来实习的同学在一起兴奋地讨论他们经手的案件,我就更加的气馁,实习效果也不明显。我要感谢带我的杨老师和方老师,她们一直都在鼓励我,即便我只是做好了一件小小的工作,她们也从不吝啬对我的赞扬。这样下来,我越发认真负责地对待自己的工作,细致地完成老师们分配的任务,心情愉快,心态平和,人也变的自信起来。工作获得了老师的肯定,工作任务也逐渐增多,老师们甚至放手让我独自办案,我在全力以赴的同时,感到了被人信任与肯定的那种单纯的快乐。我的实习生活变得充实而又美好起来。
因此,我觉得自信很重要,缺乏自信就会畏首畏尾,不利于工作,也不利于自己的进步;而充满自信则可以让自己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工作当中,在赢得别人信任的同时,也给自己赢得快乐。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与生活中,我一定会自信满满的,我想这是我最大的收获。
其实自信是心态的一个方面,单独提出来是因为我觉得它是促使我进步的第一要素。心态的另一个问题是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有传言说毕业实习只是走一个过场,只需做一些简单的文字工作。我想这样敷衍必然收效甚微,对单位对自己都有弊无利。所以我很珍惜这次实习的机会,明确目标,平时认真积累经验,也许进步不是质的飞跃,但点滴经验都是极为宝贵的。正是有了这个良好的心态,我要求自己踏踏实实地融入单位的工作当中,老师们加班我加班,老师们休息我将事情做完再休息,抓紧时间多学多问,争取成为指导老师们的一个得力帮手。我想最终受益的也是我自己。
其次要提到的是自身修养和素质的问题。
第一,工作中一些基本的职业素养是必备的,诸如不迟到早退等部门规章制度是必须遵守的。而要想表现好,就要眼勤、嘴勤、脑勤、手勤。
第二,人际交往中一定要有自己的待人处事的方式。在实习之后,特别是担任实习生的负责人之后,突然发现待人接物是一门学问,原来只有善良是不够的,原来好心也可以做错事。实习之中领导和老师们的为人和工作方式对我有很大启发,他们也热心地给了我很多建议。从这次实习中我总结出以后作为一个新人进入工作环境,首先要做的就是谨慎观察。一开始要多看多听多观察,弄清自己所在部门的工作特点与机构设置,弄清工作流程。这样心中有一张整体图,就能更快地融入这个群体。接下来,就是给自己定位,要明白自己处在一个什么位置,该做什么样的事该说什么样的话。这样就不会说错不应该说错的话、做错本不当做错的事、得罪不必要得罪的人。然后就是就自己的性格特点找准自己待人接物的方式。先要分析自己接触到的人都是什么身份有着什么性格,再依自己的性格来找准一种安全的行为模式。实习当中我试着暗示自己以温和的方式对待领导和同事,交流当中面带微笑,自信冷静的叙述问题,完成任务时一丝不苟,细致严谨。这些对改善工作氛围,获得领导同事的信任是有益的,帮助我较好地完成工作。
第三是自己的专业技能方面的素质。俗话说,“有为才有位。”我想以后不论在哪个单位,除了良好的合作能力外,自身的专业素养更是工作当中的关键,因为工作还是要落实到专业当中。要想别人肯定你、尊重你,最起码的就是要让别人看到你确实有真才实学。技能方面我想应该包括文字能力,电脑和软件的应用能力。在如今的工作当中,电脑化办公是必然的。我强烈地感觉到单位对文字功底好又精通电脑的人才的需求。因此,即便是像打字或编排这样的琐碎事情,我也非常乐意去做,努力提高自己的准确性和速度,我知道这也是难得的机会。
概括起来,自身的心态和素养,良好的交际和协作,不断的学习改进是实习心得最重要的几个方面。我想今后的工作当中,我应该了解自己工作的意义和需要的能力,明确目标,摆正心态,自信温和的与领导和同事交流学习;在平时的生活中,要一点一滴的积累专业和办公的技能,积累与人交际和协作的能力,勤于反思,积极改进,让自己变得更好。
最后想谈一下我对此次实习意义的理解:首先,实习与我的专业结合紧密,它使我对司法实务有了直接接触,通过处理工作中碰到的案例,增强了我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对刑法这一部门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其次,我认为它是一个很好的评价机会,既可以了解学校单位和社会对我的评价,也是我对自身能力的一次评估。最后,我把实习当作一个过渡的平台,它不仅促使我学会把理论过渡到一点一滴的实践当中,也增强我适应社会的能力,是我跨入社会前的一个良好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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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雅安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加快西部大开发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与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是指:
    (一)经国家开发银行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政府信用贷款;
    (二)国家开发银行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通过我市信用平台承贷的软贷款;
    (三)非政府信用贷款中由市政府书面文件确认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授予我市的政府信用贷款规模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余额管理,滚动使用。
    第五条 政府信用贷款主要投向: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能源、旅游项目;
    (二)生态环境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项目;
    (三)社会保障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六)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将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对政府信用贷款实行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效益;对有效资源进行合理整合,规范运作,使其效益最大化,增强政府的信贷能力和偿债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调整充实雅安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指定雅安市国资公司等作为市级借款平台。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是我市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组织、管理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政府信用贷款使用、管理和偿还的相关办法和制度;
    (二)审定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贷款规模、用款时间及偿还的资金来源;
    (三)协调和处理政府信用贷款借入、使用、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审定政府信用贷款偿还风险专项资金的管理、运作和使用事项;
    (五)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政府信用贷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办法和制度;
    (二)协助、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对政府信用进行评审和复评;
    (三)组织、协调政府信用贷款借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四)向市领导小组呈报借款平台提报的拟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
    (五)监督检查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实施情况;
    (六)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政府信用贷款使用情况,并督办、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事宜;
    (七)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借款平台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按照授权代表市政府进行投融资、经营国有资产和资本及管理政府投资;
  (三)对拟使用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调研和评估,并提出安排建议;
  (四)与国家开发银行和项目法人办理政府信用贷款的相关手续,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负责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五)及时、准确掌握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使用、偿还及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向市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行省分行报呈贷款执行情况;
  (六)制订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对贷款“借、用、还”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保证贷款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七)接受市财政局指定的中介机构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查。
  (八)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确保贷款使用效益和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的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
  (二)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可行性报告,无拖欠债务行为和银行违约记录;
  (三)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境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预审批文件齐备;
  (四)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和开行的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五)最终债务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足以偿还债务;
  (六)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贷款本息偿还计划;
  (七)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还款和担保责任明确可靠;
  (八)各区县项目还需由相关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做出还款承诺,向市财政局、借款平台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市财政局、借款法人认可的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消担保函。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局。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法人情况;
    (二)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工期计划;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四)总投资额及构成、资金筹措方式及落实情况;
    (五)申请贷款额度和用款时间;
    (六)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
    (七)贷款偿还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八)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九)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或有关手续资料、环境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预审批文件;
  (十)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收到项目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申请后,对项目按条件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后,书面通知借款平台,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借款平台组织对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调研和评估,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偿债能力等进行论证,并提出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和偿贷办法等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借款平台提报的拟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呈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信用额度的项目,在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政策性贷款(软贷款)项目根据《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申报;基本建设贷款(硬贷款)项目由借款主体按开行贷款有关规定直接向开行申报。
  第四章 贷款借入与使用
  第十八条 上报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批准后,借款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在借款合同的基础上,借款平台分别与各项目法人采取投资、附条件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用款协议书等多种形式,同时明确借款项目具体事项和借款平台与各项目法人的权利义务,将借款资金投入到项目建设中。
    第二十条 借款平台须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用于贷款提取和偿还。
  第二十一条贷款项目资金采取提款报账方式进行支付。贷款资金支付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有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算确定的金额、比例,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融资平台向开发银行提款报账,办理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对贷款资金用途、金额和使用时间等的调整变更,须由借款平台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须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所有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项目法人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或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按照年度贷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项目法人应于招投标活动正式开始前10个工作日报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国家开发银行和借款平台,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借款平台和国家开发银行报告重要事项,如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产品市场和财务、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涉及法律诉讼、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严格、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项目的年度审计由财政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将审计报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借款平台和国家开发银行。
  第二十七条 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借款平台和项目法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稽查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拒绝接受稽查、检查和审计或在稽查、检查和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法人,各有关部门有权向市领导小组建议中止提供贷款还款承诺或财政补贴,同时协商国家开发银行暂停或停止提供项目贷款,提前收回贷款;对已形成的债务,有权通过处置其抵押资产和动用收益权质押的方法偿还,并对担保方追偿,区、县项目通过结算扣款方式偿还债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法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借款平台报送上一年度项目统计报告和项目建设相关总结资料,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编写项目竣工报告,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借款平台和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十一条 各融资平台应加强贷款项目管理,对贷款建设项目进行动态跟踪、检查、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单位对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项目单位在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开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业务,并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项目资金的,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开行将根据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开行完成信贷管理的有关工作,及时提供信贷管理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管理实行部门和区、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六章 贷款偿还及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着“谁用款、谁还钱”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法人是偿债主体,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是偿债责任部门。
    第三十五条 偿还贷款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建设项目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处置变现抵押或收益权质押收入及政府偿债补贴。
    第三十六条 借款平台须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还贷资金专户,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将还贷资金存入专户。市政府偿还和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应资金渠道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还款期限通过市财政局在国家开发银行的专户拨入借款平台设立的专户;项目法人自筹还款部分,由项目法人按照协议规定还款期限划入借款平台设立的专户;各区、县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由相关区、县财政按照还款期限通过项目法人划入借款平台设立的专户;由借款平台按期还本付息。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实施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事先必须报告借款平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领导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并重新落实债务人和偿债责任后方可实施,严格防止债务悬空。
    第三十八条 所有经营性项目的项目法人均须向国家开发银行或借款平台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资产抵押、相关收益权质押或经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不能还款的,通过处置抵押资产和动用收益权质押的方式偿还。
    第三十九条 建立抵、质押登记系统。土地收益权抵押登记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房产抵押登记部门为市房管局,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为市财政局。建立登记档案查询系统,保证抵、质押权的有效性。
    第四十条 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偿还风险专项资金,在坚持各项目法人自行还本付息原则的前提下,用于应对可能出现的偿债风险。偿债风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报告资金状况。偿债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偿债风险专项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编制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借款平台不能按合同及时偿付到期贷款本息时,由借款平台向市财政局提出报告,市财政局筹措调度资金,采取垫付等方式给予阶段性资金支持,以保证到期贷款及时足额偿付。所垫付资金,先由借款平台通过处置抵押担保资产等方式追缴偿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通过年度财政结算扣款偿还,并对垫付资金加收相应比例的滞纳金。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实行协调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政府有关部门、借款平台、项目法人和国家开发银行等参加的协调会议,协调贷款“借、用、还”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信用建设联席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总结利用贷款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思路;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五条 借款平台因管理政府信用贷款业务产生的费用,按年贷款余额的0.3%,由项目法人于每季度支付利息的同时支付给借款平台。 借款平台收取的管理费的30%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