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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11:1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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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6号



现发布《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米凤君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异产毗连房屋、 共有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 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完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以下简称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且相连部位为不同所有人共用的,或者房屋结构不相连,但具有共有设施设备和附属物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共有房屋,是指为两个以上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城镇毗连房屋、共有旁屋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实行地域管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管辖城区的毗连房屋、 共有房屋; 各县(市)、郊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城镇的毗连房屋、共有房屋。

第四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由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组成。

自用部位系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自用阳台。

自用设备系指户门以内的上水、电照,煤气表以内的管线和暖气支管、散热器及卫生设施。共用部位系指楼板、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和楼梯间、水箱问、走廊、门厅、楼内存车库、院落、共用厨房、共用厕所。

共用设施设备系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共用天线、通讯电缆、暖气干线、供暖锅炉设备及房屋、加压水泵设备及房屋、消防设施。

第五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服从管理,正确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维护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并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章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管理

第七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确有能力自行管理的,必须以栋为单位进行管理;不能以栋为单位自行管理的,必须委托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托管单位管理,不得放弃管理。

委托管理的房屋,房屋托管单位要与房屋所有人按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合同,并按托管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八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入自行管理的,各所有人应当协商建立管理组织,订立管理章程,报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使用的管理,监督。

(二)负责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修缮,确保使用功能完好。

(三)按修缮费用承担比例收取修缮费用。

(四)调解因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缮所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自行管理的,所有人应当签订协议,依照协议约定进行管理。房屋管理协议应当明确房屋管理方式及设施设备的使用、修缮、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正确使用,不得损坏。

第十一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一方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建房屋。确需改建的,须其他共有人或使用人同意并经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安全鉴定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需改变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用途的,应不影响房屋安全及相邻方正常使用房屋,符合城市规化、消防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报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毗连房屋的共用部位或共有房屋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使用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共用墙的房屋,其中一方所有人拆除房屋不建的,共用墙由共用各方协商或由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估价卖给继续使用方,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五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损害房屋的,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入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市房产委托管理处依照法定程序代管。代管期间,市房产委托管理处对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修缮

第十七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托管单位应及时组织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共有房屋及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比例承担修缮费,但煤气、暖气设备除外。

第十九条 毗连房屋自用部位的修缮,由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

毗连房屋自用设备的维护由所有人承担维护费用。

第二十条 毗连房屋共用部位的修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毗连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部门确定的共用部位份额比倒(以下简称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用墙体的修缮,由每侧相关房屋所有人均分。

(三)楼板(隔层)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均摊。

(四)屋面的修缮:

(1)不上人的屋面,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的屋面(含周边围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层使用的,由使用层的听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其二分之一,其余二分之一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的各层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含超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的楼梯间、楼梯,由使用的各层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2)为部分房屋所有人使用的楼梯间、楼梯,由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装饰的整修、检修,由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 毗连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物的维护,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给排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共用天线、消防器材、垃圾道的修缮(含疏通、更换),由共用设备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二)加压水泵、水箱、蓄水池、泵房的修缮和清洗,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三)共用照明电路更换电线、增加容量、增装电表、更新配件等,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第二十二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有人应及时修缮及承担费用,不得拖延或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为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应积极治理,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按产权份额比例分担。

第二十五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应按产权份额比例定期筹备资金,用于共有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修缮。

第二十六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拆除,其拆除费和和残值由房屋有人按产权份额比例分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的,除责令其停止侵害外,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拒绝承担修缮义务的,其他房屋所有人或管理组织、房屋托管单位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促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延误修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28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基字〔1996〕107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收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所得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中央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国有矿山企业(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
第三条 中央所属(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围绕矿产资源保护所进行的科技成果推广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项补助经费:
(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等)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工业性质试验项目。
第四条 补助经费本着“统筹规划、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安排,具体是:
(一)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择优支持国家急需、稀缺、保护性开采和特定矿种的保护项目;
(二)矿产资源保护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择优支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已初见成效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保护项目;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择优支持投资少、风险少、效益好、见效快的保护项目。
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企业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主管部门适当配套的多形式投资方式。
第五条 补助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
(一)矿山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认真编报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补助申请。申请报告要对项目的编制依据、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准、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情况予以简要说明,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填制年度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表式见附一),报主管部门。
(二)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汇总(表式见附二),并提出资金配置方案(附矿山企业保护项目申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的申请报告。
(三)财政部根据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情况,经审核筛选、综合平衡后,下达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年度预算。
(四)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的鉴定与验收工作,矿山企业可从项目补助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补助经费的3%。
第七条 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处理、决算编报执行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完成后,对补助经费中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予以核销;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八条 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矿山企业应按经批准的项目具体组织实施,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完成后,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财政部的检查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部收缴中央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补助经费指标。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经费的管理,督促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并于每年12月底将所属矿山企业的项目完成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一、--------------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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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项目经费总额 | 累计完成额 | 当年经费额 | |
|项目|项目|项目起|预计|--------------------|--------------------|--------------------|备|
|名称|性质|止年限|效益|合|企业|部门|申请|合|企业|部门|申请|合|企业|部门|申请|注|
| | | | |计|自筹|配置|补助|计|自筹|配置|补助|计|自筹|配置|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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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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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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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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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人:
注:1.“项目性质”栏按“新上”、“续作”分别填列。
2.“预计效益”栏主要考核回采率、最终采收率、贫化率、损失率、新
增品种及其他生产工艺技术能力指标,以及单位成本、产值、净利
润等。企业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填列。
3.“备注”栏可对项目技术难度等特殊情况予以说明。
附一:----------------------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主管部门: 单位:万元
--------------------------------------------------------------------------------
| | | | |项目经费总额 | 累计完成额 | 当年经费额 | |
|企业及|项目|项目|预计|--------------|--------------|--------------|备|
|项 目| |起止| |合|企业|申请|合|企业|申请|合|企业|申请|注|
|名 称|性质|年限|效益|计|自筹|财政|计|自筹|财政|计|自筹|财政| |
| | | | | | |补助| | |补助| | |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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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人:
注:1.“项目性质”栏按“新上”、“续作”、分别填列。
2.“预计效益”栏主要考核回采率、最终采收率、贫化率、损失率、新
增品种及其他生产工艺技术能力指标,以及单位成本、产值、净利
润等。企业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填列。
3.“备注”栏可对项目技术难度等特殊情况予以说明。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设事业IC卡应用技术》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设事业IC卡应用技术》的通知




建标[2002]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我部《一九九九年建设部第一批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9]159号)的要求,由建设部IC卡应用领导小组等单位编制的《建设事业IC卡应用技术》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T166-2002,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