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发〔1997〕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发〔1997〕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去年年底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人民法院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认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到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极大的特点;充分认识到金融业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将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到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于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意义。要树立全局观念,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审理好金融犯罪和金融纠纷案件,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担负起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
二、坚决依法打击金融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诈骗、抢劫、盗窃、贪污、受贿、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等各种犯罪活动要依法从严惩处。各级人民法院要集中力量抓紧审理金融领域中的犯罪案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审理和宣判,以形成对金融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
三、依法审理好金融领域中发生的纠纷案件。对于这方面案件较多,而且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组成专门合议庭,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加快案件的审理。当前要特别注意审理好因非法设立金融机构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因非法集资活动、因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以及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存单纠纷、国债回购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四、组织学习金融法律法规,加强调查研究和请示报告工作。涉及金融领域的金融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且政策性强,随着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深入,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普及金融知识,学习金融法律法规。审判人员尤其是审理金融犯罪和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要结合《通知》精神,认真学习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和刑法、公司法、担保法、会计法的相关内容,以正确适用法律,加大金融司法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保证国家金融法律和政策的贯彻。同时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随时掌握工作动态,遇有涉及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要与上级法院和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及时沟通,加强请示汇报,确保《通知》全面落实。
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
2000.06.24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32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动员社会财力资助家庭贫困青少年完成学业,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筹集资金、宣传、动员、初定对象、资金发放、财务管理、档案收集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从事监察的同志和其它成员负责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筹集基金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四条 基金来源:
㈠市政府拨款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作为基金的基本金;
㈡市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捐赠;
㈢经领导小组批准,采取义卖、义演、义展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㈣基金利息。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捐款、捐物,均需履行捐赠手续,统一开具专用票据;基层组织只负责暂收和上交工作,并必须在收到款物后二个工作日内办理上交手续,不得挪用、截留或隐瞒。对于捐赠数额较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捐赠者颁发证书或举行仪式。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在市财政设立“新余市人民政府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专项帐户,按国家有关基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第七条 基金中的基本金不得动用,社会各界的捐款依捐方意愿可作本金列入基本金范围不动用,也可直接作为资助款用于捐助下发。基金所获得的利息的90%用于资助,10%用于工作费用。
第八条 基金运作工作费用来源:
㈠基金利息的10%;
㈡政府及有关部门拨给的专项工作经费;
㈢各种专项赞助款。
第九条 基金运作工作费用开支范围:
㈠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工作经费、宣传经费;
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费用;
㈢下拨给基层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基金的各项开支必须逐级健全财务手续,其使用发票必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两名办公室成员签字,注明用途,建立帐簿,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资助对象:
㈠市内普通高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
㈡本市籍(含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市内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
㈢本市籍(含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户籍)考入市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 根据每年的利息收入和捐款情况确定资助规模,并于每年8月底将资助计划分配给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资助对象于每年9月底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资助审批原则为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资助金分学年发放。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标准:
㈠中专生每人每学年800元;
㈡大学生每人每学年1200元;
㈢中小学生特别困难的酌情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贫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表现良好,学习成绩好;
㈡家庭贫困,经济收入低,无力支付在校读书的有关费用,已面临失学危险;
㈢家长(或监护人)支持就读,本人有强烈求学愿望,希望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基金资助对象产生程序:
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含市外)和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学生学习、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
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㈢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㈣领导小组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批准受助名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日内下拨资助金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直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在2日内将款项发放到学生本人或家长。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出专用收据,学生或家长在收据会计联中签收。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
㈠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业的;
㈡家长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足以保证学生完成学业的;
㈢有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处分的;
㈣学习成绩不好,一学期中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㈤中途退学的;
㈥监护人迁往外地的。
第十八条 终止资助程序:
㈠由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㈢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㈣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受助生及其监护人。
第十九条 受助生应经常和捐方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反映近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应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受助生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应分别建立受助生、待助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基金,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经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下列32件政府规章中:有的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一致、不协调,有的已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2件政府规章。
1.《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3.《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4.《贵阳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5.《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6.《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7.《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8.《贵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9.《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10.《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
11.《贵阳市城市出租轿车违章计价拒载监察处罚规定》
12.《贵阳市奖励引进外资实施办法(试行)》
13.《贵阳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14.《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5.《贵阳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规定》
16.《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7.《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
18.《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
19.《贵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20.《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21.《贵阳市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22.《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23.《贵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24.《贵阳市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25.《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6.《贵阳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
27.《贵阳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8.《贵阳市南明河环境保护和管理办法》
29.《贵阳市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30.《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31.《贵阳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32.《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废止的32件政府规章自2010年12月1日起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