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乘坐地下铁道列车的乘客(以下简称乘客),须照章购票,接受验票,凭票乘车。禁止不购票或用废票、假票乘车。
一、普通单张票,在购票站当日乘车有效。
二、持票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1 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
三、持有免费乘车证的伤残军人、盲人,可免费乘车。免费乘车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但一名盲人可有一名陪同人员免票。
四、乘客使用各站通用的本票乘车时,须由站务员验票和撕票。乘客自行从本票上撕下的车票,视为废票。
五、已使用过的车票为废票,不得再次使用。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三条 使用月票的乘客,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在票面标明月份的当月和次月3 日前有效。
二、购有月票但未随身携带的,乘车时应照章购票。
三、禁止使用过期的月票乘车,禁止冒用、涂改或伪造月票。
第四条 不按规定购票、用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使用过期月票的,自票面标明月份次月第一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按普通单张票票价4 倍的金额补交票款,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 元。
二、冒用、涂改、伪造月票的,没收其月票,并补交票款100 元。
三、使用假票、废票的,或不接受验票,无票通过验票口的,按普通单张票票价的10倍的金额补交票款。
乘客补交票款后,由站务员出具补票凭证。
第五条 乘客不按规定购票、用票,且拒绝补票或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2〕59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利用文物点拍摄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市文物局负责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拍摄的申请。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
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负责拍摄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
第四条 在有壁画等重要文物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性影视片、商业性广告。
第五条 提出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能力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三)有能力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格的单位需要拍摄文物,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二)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三) 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五)市文物局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文物局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批复拍摄申请。
第七条 获准拍摄影视的单位,在拍摄活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除拍摄内容需要外,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护,照明灯具应避开易燃物,易爆灯具须有防爆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备;
(五)安装道具、布景和其它器械,不得碰、擦文物,用毕及时拆除;
(六)不得以古建筑屋顶、墙体、古塔、碑刻等作为演员表演格斗、攀登、跳跃时的道具 ;
(七)不得随意移动文物;
(八)在有壁画、彩塑、彩绘等文物的古建筑室内拍摄纪录片,不得使用强光;
(九)书画、纺织品、漆器等易损文物,不准拍摄,必要时得使用仿制品。
第八条 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
文物保护管理单位要指派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并协助拍摄单位做好拍摄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予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文物局报告。
第九条 市文物局应制定收费规定和标准,合理收取因文物拍摄所发生的文物保护利用费、文物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因拍摄文物影响正常开放所造成的门票损失费。市文物局的收费规定和标准应经市发改委审批后逐级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生效。经批准收取的文物保护利用费,只能用于文物保护,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或超越范围拍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市文物局可根据情节对拍摄者予以处罚并没收拍摄所得全部文物资料;情节严重者,移送市公安局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擅自接待、越权审批或超范围提供拍摄的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由市文物局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文物摄制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或相关操作规程造成文物损坏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两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04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两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3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两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
二、废止《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