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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制度的规范依据 ——对宪法“人权”概括性条款的分析/孟琳

时间:2024-06-25 13:41: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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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制度的规范依据——对宪法“人权”概括性条款的分析

孟琳


  摘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人权保障概括性条款入宪,开创了中国人权发展进程新的里程碑,它在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出了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不够完备,以及下级法在权利保障方面立法体系不够健全,以致我国人权保障进程的曲折性。
关键字:人权;概括性条款;公民基本权利
  一、人权入宪的背景状况
  (一)世界上其他国家人权保障制度发展的背景状况
  自从人权概念产生以来,就成为宪法一个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以不同的形式将人权规定在其中。宪法产生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的本质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利,只有将政府的权利纳入到法治轨道,人权、自由以及公民的其他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于是千千万万的民众投身于革命期盼着这场革命能够带来普遍的人权保障。所以革命胜利后,用于确认胜利果实的宪法,当然要将人权保障写入其中。另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写到:“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①]更为明显的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干脆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也充分体现了人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则出现在1918年,当时的《苏俄宪法》同样将《被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在宪法随后的发展进程中对于人权保障的态度和质量成为衡量宪法发展程度的标志。
  (二)我国人权入宪的历程
  我国自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至今已走过了近百年的时间,而自康有为在《大同书》中介绍“天赋人权理论”也有一个多世纪。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我们党首次在党代会的报告中引入“人权保障”这一说,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002年,党在十六大报告中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我们党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个建议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这个建议,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规定在宪法之中。这样,人权这个概念最终被我国宪法所采纳。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内容分析
  (一)关于本条款的性质界定
  为了分析宪法规范,我们首先需要对其性质了解透彻,并对此做出相关的界定。这样实际中我们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把宪法规范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质是为国家这一宪法关系的主体设定了宪法义务,所以,它是义务性规范。然而,我国宪法第2条又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将权力授予给国家,国家又设定相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其实质也就是人民为国家机关设定这一义务。这样看来也可以将此宪法规范理解为权利性规范,因为人作为权利主体,其完整的表述为“人民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关于本条款中的一些范畴的含义理解
  第一,“国家”的含义为何?
  此处的“国家”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从宪政的角度讲,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限制规范政府权力。在具体的宪法关系上,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是不存在的,国家的权力和义务由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具体的国家机关来承担和落实。从宪法学学理的角度讲,“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是政府(国家机关)。而在国家机关中,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应构成义务的主体。而“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一般只在国际法上承担责任。如将“国家”作为人权条款的主体,则会造成宪法责任的无从着落。所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界定为“国家”只是简单化的理解。
  第二,“尊重”的含义为何?
  分析“尊重”一词我们应该从其本质的意思出发,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尚没有其他条款有“尊重”一词出现,语中“尊重”意指“尊敬与重视”。此条款当中的“尊重”意味着不侵犯,是国家作为义务主体的一种消极义务,因为国家作为义务主体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如果公共权利对公民的自由权利没有尊重,则公民必将丧失这种权利。由此,可以对该规范中的“尊重”做出两种理解:一是表明人权的实现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价值取向;二是国家权力要受到合理的限制,防止国家公共权力对人权的侵犯,从而从国家根本法的角度约束公权对人权的侵害。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对那些自由权利,如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不需要国家干预即可实现的权利,国家除基于正当事由依法定程序可对其限制外,不得对其限制。
  第三,“保障”的含义为何?
  单纯的从字面意思去理解“保障”一词的真正意思其实很简单,就是保护之意,但是把它放在法律规范当中又会有其具体的意思,保障人权其实是为国家设定的积极义务。在这一新增宪法规范里,我们可以对“保障”做出如下理解:“保障人权”即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免受来自于国家机关、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侵害与破坏。对于那些自由权利,如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国家不仅自己不能侵犯,还需要在这些权利受到其他社会主体侵犯时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对于那些需要国家干预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就业劳动权等,国家不仅不能侵犯,还需要以政权的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其实现。
  四、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
  (一)人权人宪的意义
  1.人权入宪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当代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对于人权问题进行再认识。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此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行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
  2.人权为科学理性的法制体系发展提供了依据
  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在结构上有着一定的特点,我国的法制体系则是由宪法统领、由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金字塔。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制体系由单纯的效力层级来维护,缺乏一个核心的用来衡量是否合宪的价值取向,致使其内在的联系缺乏逻辑性。虽有效力层级的约束,然而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却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②]“人权”入宪之后,是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成为法律是否合宪的标志,使法制体系有了真正的追求目的。其次,在全国法律体系内应当重新整合法律法规,清除与宪法“人权”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规或条款,特别是对于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而言,规范政府权力,特别是规范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序。另外我国的司法机构一直不发达,尤其是标志“个体权利”的民商法体系尤为不健全,如果没有法律对司法权利确认保护和发展,人权就会很容易落入空泛的道德宣扬之。因此,“人权”入宪之后为司法的发展提供了最为广阔的空间。
  3.人权入宪有利于促进人权保障与国际接轨
  当代,国际间交往愈加频繁,特别是我国入世以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权保障更加关注,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迄今,我们已经加入了18个国际人权公约。其中最为有名的是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公约,它将世界人权与经社、文化以及公民有序的联立了起来。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于2001年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公约于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正式对我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此公约的正式生效时间是2001年的5月。这无疑是我国在人权领域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参与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一贯立场。此次修宪采纳“人权”条款,是对我国加入的几个国际人权公约在宪法上的承诺,有利于帮助我国将人权的保障事业纳入到国际的保护和监督之中,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使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条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为我国更多地参与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证,加强人权的保护成为当今的国际社会的大趋势。
  (二)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
  通过在前面的讨论,我们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则条款进行了以下的具体分析。“人权”条款是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那么这一条款到底是作为原则存在?还是作为规范存在呢?我们在此对其进行详细的剖析。首先我们对“规范”一词做出分析,法律上的规范是指其具有可诉性,即在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可以依靠具体的规范进行上诉那么如果作为规范,这条规范在适用时起码存在下面两个问题:第一,“人权”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其主体是超越国界的一切人,宪法对人权进行保障意味着除保障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权利外,也要保护非本国的外国侨民、难民、移民及无国籍人的权利[③]即只要生活在本国范围内的所有人,其作为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都责无旁贷地在本国宪法的保护范围内。第二,“人权”的权利外延是非常广泛的,人权的实现也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宪法所表达的人权应当包括两类:一类是已被宪法确定的权利,通常表达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类是尚未被宪法所确定的权利,即法外人权,[④]遗憾的是,对于这些“潜在权利”和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生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确认,而是赋予了行政机关这种权力。对人权最大的威胁来自行政权力,这不禁不能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相反,还会因为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而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因此,应当限制行政机关的这种“公权利”。其次,我门对“原则”进行界定,与规范对应起来,作为原则不具有可诉力,它只能作为指导性文字,适用于宪法规范当中。因此如果作为原则,其使用是靠具体权利的保障来实现的。也就是说通过部门法对具体权利确认和保障,从而达到对“人权”条款的落实。
  结 语
  如先贤所言:“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意。”人权是宪法之源,宪法又是治国之根本。人权入宪意味着人权找到了理想的制度表达,将得到更坚实的保障;人权入宪,使得宪法自身最核心的价值有了依归。人权入宪,不仅是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更是我国宪法的进步。同时,“人权入宪”只是为人权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和更广泛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坚实的基础和有利的契机。面对概括的、抽象的宪法规范,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研究、解决,如人权内涵的确定、人权条款的补充和完善、人权实现的立法保障以及制度保障、宪法权利的救济制度的建立等。历史证明,人权从法律权利到实有权利,绝非一蹴而就,宪政之路任重而道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夏勇. 《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169页。

[②] 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版。
[③] 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法学,1990年版。
[④] 蒋德海.《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版。

作者: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孟琳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5] 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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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地方石油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62号)要求,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了《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试行。


附件:《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试 行)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
二OO五年四月

目 次
1 储量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1
2文字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1
3 插表与附表的编制要求及格式 8
4插图及附图的编制要求与格式 10
附录A探明储量报告封面格式
附录B探明储量报告扉页格式
附录C探明储量报告目次格式
附录D探明储量报告插表格式
附录E探明储量报告附表格式
附录F探明储量报告附图格式





















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的编制,遵照《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19492—2004)国家标准和《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0217—2005)行业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采用容积法计算、复算和核算石油天然气储量时均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编制储量报告。
1 储量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1.1 储量报告应包括文字报告、插表、插图、附表及附图五个方面内容。文字报告、插表及插图统一编排,按A4(297mm×210mm)纸装订。附表、附图编排为附图表册,附图表册按A3纸(297mm×420mm)装订,大型图件可折叠后装入附图表册。附图和附表较少时可折页与报告统一装订。
1.2 储量报告的文字和图表要简明、清晰、美观,便于理解和阅读。文字与图表信息应相符,每张图表均应在文字中提及,并应按报告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按章排序。各种量、取值位数、单位及符号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0217—2005)及石油工业常用量和单位(SY/T 5895)。图例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地质编图规范及图式(SY/T 5615-2004)。
1.3 本暂行规定列出的插表、插图及附表、附图的内容和数量,可根据油(气)藏地质特征、资料录取和储量研究工作的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1.4 储量报告应统一封面、扉页和目次。目次排在正文之前。封面格式见附录A,扉页格式见附录B,目次内容与格式见附录C。附件和附图表册的封面、扉页与目次格式参照附录A、B、C。
1.5 每个年度按油(气)田编写储量报告,若油(气)田中几个区块不宜统一编写时,除油(气)田概况统一编写外,其余部分可按区块分别编写。
2 文字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2.1 油(气)田概况
2.1.1 申报区的位置与矿权
申报区是指本次申报储量的油(气)田或区块。
1)申报区的位置应简述
申报区所处的盆地、一级构造单元和二级构造单元的名称,含油(气)区带或二级构造带名称。


申报区的地理条件、地表、水深、气候和交通等。
所处省区和县市名称,或海域名称和距岸边城市的距离。若跨省区要说明跨省区名称。
申报区在本油(气)田的位置,临近油(气)田的名称、方位和距离,与可依托的重要油(气)设施的距离等。
申报区东西边界的经度和南北边界的纬度。
2) 矿权应简述
逐一列出申报区所在的勘查(采矿)登记项目名称、许可证号、有效期,最后说明法人单位、法人储量权益比例、勘查(采矿)单位。
若为合资合作经营,要说明合作者名称和储量权益比例。合资合作区块的储量统一计算,剩余可采储量的净权益另行规定。
申报含油(气)面积是否超出登记项目边界线。
2.1.2 勘探开发与储量申报简况
申报区发现情况应说明发现时间、发现井井号、钻井、测试等情况。
油(气)田勘探开发简史应分阶段简述勘探开发程度和地质认识。重点对申报区发现后的总工作量做简要论述。
储量申报情况应简述:储量申报基准日;申报的油(气)田和区块名称、含油(气)层位、储量类型、储量类别、含油(气)面积、地质储量、技术可采储量;若为复、核算,首先应说明复、核算的依据,并列出核销的储量类别、含油(气)面积、地质储量、技术可采储量;若本区已开发或老油田扩边,应列出经济可采储量、累计采出量、剩余经济可采储量和申报区的投产时间及综合含水率等。分阶段情况可直接列表表述。
2.2油(气)田地质特征
2.2.1 区域地质简况
1) 简述申报区的区域构造特征,包括区域构造单元名称、类型和特征,申报区所在单元与周围单元的关系。
2) 简述地层划分与分层特征,包括申报区钻遇的地层和缺失的地层,含油(气)分布的层位,按地层分层简述岩相、岩性、地层厚度、接触关系、平面变化。
3) 简述申报区油(气)聚集条件,包括生油凹陷情况和位置关系,生、储、盖组合条件,油(气)分布与油(气)藏成因和充满程度分析等。
2.2.2 构造特征
1) 构造图编制情况
说明所用地震资料的测网密度和资料质量,处理解释和编图情况(如层位标定、时深转换和井斜校正等),圈闭落实程度评价。
2)局部构造特征
说明构造的名称、要素和基本特征,断裂的分布和特征。
3)次级圈闭的特征与划分
若局部构造进一步划分为次级圈闭、区块或井块,应简述次级圈闭等的名称、要素和特征,次级圈闭的划分要与平面计算单元相一致。
4) 构造形态与断裂控制油(气)分布的情况
阐述油(气)藏的主控因素—构造、断层、地层与古构造形成与油(气)富集的配置关系等。
2.2.3 储层特征
油气层组划分:阐述油(气)层组的划分及主要依据,或引用的本油(气)田的老区方案。油(气)层组的划分要与纵向计算单元相一致。
储层分类评价:根据储层厚度、岩性、储集空间的宏观和微观特征等确定申报区的储层分类评价标准。
储层特征简述:按照油(气)层组划分情况简述地层厚度、岩性、岩相、储层厚度、储层岩性及成分、成岩作用、储层类型、物性、裂缝发育状况、储层分类结果等。
储、盖层对油(气)分布的控制情况:储层、盖层、隔层的发育情况及对油(气)的分隔作用,储层平面变化对油(气)分布的影响,岩性遮挡条件的分析。
2.2.4 油(气)藏特征
1) 油(气)藏控制因素与划分
根据油(气)层平面与纵向分布特征、控制因素(构造、断层、地层、岩性等)划分油(气)藏。阐述油(气)藏的空间分布及相互关系。油(气)藏的划分应与计算单元相一致。
2) 油(气)藏类型与要素
阐述油(气)藏类型、埋藏深度、油藏中部海拔、含油(气)高度及驱动类型等。
流体界面的确定:简述采用的方法(测井解释、试油证实、压力测试、毛管压力、及烃类检测等)和求得的界面海拔域综合确定结果。
3) 压力与温度
阐述地层压力、地层温度与深度的关系,确定油(气)藏中部的原始地层压力、饱和压力、地饱压差、压力系数与地层温度等,可直接用于储量计算。凝析气藏应论述临界凝析温度、临界点或露点压力等。
4) 流体性质
阐述流体组分、地层及地面条件下流体的物理性质及其变化规律。对于稠油油藏,应阐明粘、温关系;对于凝析气藏,应根据流体相态分析图阐明流体类型。
应分析所取高压物性资料的可靠性和代表性。对油藏,论述地层原油体积系数的变化规律,确定各油藏的地层原油体积系数、溶解气油比;对气藏,用实测资料确定凝析油含量和气体偏差系数,也可用组份分析资料求取气体偏差系数。
阐述原油密度的变化规律,确定各油藏的地面原油密度和凝析气藏的凝析油密度。
5) 油(气)藏产能情况
a) 根据试油、试采或稳定试井资料,阐述各油(气)藏的产能变化。确定合理工作制度下的各井的稳定产量。
b) 储量起算的单井下限日产量确定:阐述根据规范的规定或根据规范提出的方法自行研究的单井下限日产量。根据各井稳定产量与单井下限日产量的比较,确定达到储量起算标准的井号。
2.3 地质储量计算方法和储量类别与计算单元
2.3.1 计算方法
根据《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0217—2005)选择确定,并注明公式中符号的名称和单位。
2.3.2 储量计算单元
储量计算单元划分的依据、单元数及各单元名称。
2.3.3储量类别
1) 勘探开发程度
阐述资料截止日期;
阐述申报储量范围内的勘探、开发及分析化验的总工作量。
列表说明分区块地震(二维、三维)、钻井(探井、开发井)、测井、取心、测试等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分析化验项目与数量的基础上,阐述含油(气)范围内的井控程度等是否达到《规范》对勘探程度的要求。
复、核算报告要阐述复、核算前后的资料变化情况。
2) 地质研究与认识程度
本次重点开展的储量研究专题、提交的成果报告和主要的参考技术资料。
阐述主要的研究结论和认识,是否达到了规范规定的认识程度。
3) 储量类别
根据各计算单元的勘探开发程度、地质研究与认识程度以及储量可靠性分析,界定各计算单元的储量类别。单元较多时宜列表表述。
2. 4 地质储量计算参数
2.4.1 含油(气)面积
1) 油(气)藏顶、底面构造图的评价
阐述用于确定含油(气)面积的构造图的种类(地震、钻井、换算、借用等)、比例尺、置信度等;阐述做图层与有效储层顶面的距离。
2) 含油(气)边界确定
阐述含油(气)面积的圈定原则。若使用地震信息圈定含油(气)面积,应阐明所用地震属性与含油(气)的关系及置信度,并且井点至含油(气)边界的距离不超过开发井距的1~1.5倍。
对每个计算单元逐一论述含油(气)边界类型(油(气)水界面、含油(气)边界、断层、计算线等)和圈定依据。单元及边界类型较多时可列表表述。
3) 含油(气)面积选值
阐述各计算单元的计算面积、控制井数及申报区块的最大叠合面积。
复、核算储量时,应阐述含油(气)面积的变化情况及增减依据。
2.4.2有效储层下限标准
1) 测井曲线的选择及岩心分析资料的评述
阐述适用于解释孔隙度、渗透率、含油(气)饱和度及有效厚度划分等的测井曲线的选择依据及岩心分析资料的评述。
2)有效孔隙度解释方法
岩心分析孔隙度研究;测井解释孔隙度图版的建立;测井解释孔隙度结果与精度检验。
3)含油(气)饱和度解释方法
油基泥浆取心或密闭取心资料的研究成果,重视取心井所处油藏部位、储层物性及油气水系统等的影响;采用测井解释确定含油(气)饱和度时,应论述有关参数的确定依据;采用已建立的含油(气)饱和度经验关系式时,应说明其适用性和置信度。
4)有效厚度下限标准
阐述岩性、物性、含油性及电性等四性关系及有效厚度下限标准的研究;建立油(气)层有效厚度标准图版,确定有效厚度下限值包括本区实测和类比结果类比结果。明确有效厚度下限参数的物理属性;尽可能建立区域性下限标准,以弥补资料不足;也可采用统计性结果,或使用本区目前测试到的下限。
2.4.3有效厚度
根据2.4.2中的方法解释单层有效厚度,并计算单井有效厚度。阐述等值图勾绘及计算单元平均有效厚度的确定方法与取值结果。若使用地震资料编制的有效厚度等值图计算平均有效厚度时,应阐明所采用的地震属性的置信度。
2.4.4有效孔隙度
根据2.4.2中的方法解释单层有效孔隙度,并计算单井平均有效孔隙度。阐述计算单元平均孔隙度的确定方法及选值结果。孔隙度压缩校正方法的来源、应用条件与压实校正结果。
2.4.5原始含油(气)饱和度
根据2.4.2中的方法解释单层原始含油(气)饱和度,并计算单井平均原始含油(气)饱和度。阐述计算单元平均原始含油(气)饱和度的确定方法及选值结果。采用类比法确定原始含油(气)饱和度时,应列出类比条件。
2.4.6原始原油(天然气)体积系数
地层原油体积系数根据2.2.4.3中的研究结果确定。也可应用统计公式或类比法确定,但应说明公式适用性或类比条件。
原始天然气体积系数根据2.2.4.2和2.2.4.3中的地层温度、地层压力及气体偏差系数研究结果确定。气体偏差系数用组份分析资料计算求取时,应列出所使用的气体组分分析结果。
2.4.7原始气油比
油藏的原始溶解气油比根据2.2.4.3中的研究结果确定。
对凝析气藏和小型油(气)藏,采用合理的工作制度下的稳定生产气油比时,应列出统计的试油井的生产情况,并论证其合理性。
凝析气藏应论述天然气摩尔分量的确定方法及取值结果。
需计算二氧化碳(CO2)及硫化氢(H2S)储量的气藏应分别确定各自的摩尔分量。
2.4.8地面原油密度
地面原油密度或凝析油密度根据2.2.4.3中的研究结果确定。
2. 5 地质储量与技术可采储量
2.5.1地质储量
储量计算结果可使用文字叙述其合计数,具体数据应列表表述,包括原油、天然气、溶解气、凝析油等,采用体积单位与重量单位两种形式表述。
复、核算储量应论述复、核算前后储量参数的变化情况及对储量变动的影响。
2.5.2技术可采储量
1) 计算方法
技术可采储量计算方法根据《石油可采储量计算方法》(SY/T 5367—1998)《天然气可采储量计算方法》(SY/T6098—2000)选择确定,并注明公式中符号的名称、单位。根据选定的方法编写。
阐述油(气)藏的开采机理包括驱动类型、开采方式、井网与井距等。
采收率计算方法的选择依据及方法中有关参数的确定原则与合理性等。如采用类比法,应列出与其类比的油(气)田有关参数的对比;如采用经验公式法,应说明选择的经验公式的来源、应用条件与可信度等。如采用数模法,应论证参数选取的合理性。
论述动态法的适用条件和取值原则等。
2) 技术可采储量计算结果,包括原油、天然气、溶解气、凝析油等。
2.6 经济可采储量与剩余经济可采储量
2.6.1 开发可行性评价
1)储量综合评价
根据规范要求对油(气)藏的储量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对储量规模、丰度、埋藏深度、储层物性等作出评价分类。
2)产能评价
根据试油、试采成果,论证平均有效厚度及合理工作制度下的单井产能和平均递减率等。
2.6.2 经济可采储量
1) 计算方法
论述经济可采储量计算方法的选择,包括类比法、现金流法及经济极限法等。根据选择的计算方法编写报告。
2) 类比法
a) 同类油(气)藏类比法
列出与其类比的油(气)藏有关参数的对比。
b) 商业油(气)流类比法
根据产能评价结果与商业油(气)流进行比较。
c) 确定经济采收率,计算经济可采储量
3)现金流法
a) 根据开发方案或开发概念设计,预测有关的开发指标并进行投资估算。
b) 经济指标(成本、价格、税率及折现率)。
c) 确定经济采收率,计算经济可采储量。
4) 经济极限法
a) 经济极限确定。
b) 动态方法的选择包括产量递减曲线和水驱曲线等。
c) 计算经济可采储量。
2.6.3 剩余经济可采储量与次经济可采储量
根据技术可采储量、经济可采储量计算结果与累计核实产量,求得剩余经济可采储量与次经济可采储量等。
2.7 问题与建议
提出储量计算和勘探开发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建议。
3 插表与附表的编制要求及格式
3.1 插表名称
1) ××油气田申报储量和已有储量表
2) ××油气田地层简表
3) ××油(气)田(区块)圈闭构造要素表
4) ××油(气)田(区块)断层要素表
5) ××油气田(区块)油气层综合表
6) 储层分类评价表
7) ××油气田(区块)油气藏参数表
8) 油(气)水界面确定依据表
9) ××油田(区块)原始原油体积系数表
10) ××气田(区块)原始天然气体积系数、气体摩尔分量数据表
11) ××油田或凝析气田(区块)原始溶解(凝析)气油比数据表
12) ××油田或凝析气田(区块)原油密度数据表
13) ××油(气)田(区块)储量计算单元划分与储量类别表
14) ××油(气)田(区块)含油(气)面积圈定依据表
15) ××油(气)田(区块)油(气)层有效厚度下限标准
16) ××油(气)田(区块)单元平均有效厚度取值依据表
17) ××油(气)田(区块)单元平均有效孔隙度取值依据表
18) ××油(气)田(区块)单元平均原始含油(气)饱和度选值依据表
19) ××油(气)田(区块)石油(天然气)探明地质储量与技术可采储量数据表
20) ××油(气)田(区块)采收率选值依据表
21) ××油气田(区块)探明储量损益表
22) ××油(气)田(区块)未开发探明储量现金流量表
23) 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数据表
3.2 附表名称
附表1 ××油(气)田(区块)层组划分数据表(计算单元顶部深度)
附表2 ××油(气)田(区块)原油高压物性分析数据表
附表3 ××油(气)田(区块)地层原油分析数据表
附表4 ××油(气)田(区块)天然气分析数据表
附表5 ××油(气)田(区块)地层水分析数据表
附表6 ××油(气)田(区块)试油(气)成果表
附表7 ××油(气)田(区块)试采(投产)数据表
附表8 ××油(气)田(区块)勘探开发工作量统计表
附表9 ××油(气)田(区块)分析化验工作量统计表
附表10 ××油(气)田(区块)钻井基础数据表
附表11 ××油(气)田(区块)钻井取心及岩心分析情况统计表
附表12 ××油(气)田(区块)有效厚度岩性、含油(气)性、物性界限基础数据表
附表13 ××油(气)田(区块)有效厚度电性界限基础数据表
附表14 ××油(气)田(区块)单井有效厚度测井解释成果表
附表15 ××油(气)田(区块)岩心分析与测井解释孔隙度关系基础数据表
附表16 ××油田(区块)油基泥浆(密闭)取心饱和度分析基础数据表
附表17 ××气田(区块)天然气组分分析及偏差系数计算表
附表18 ××油(气)田(区块)类比法确定采收率基础数据表
附表19-1 ××油气田××区块未来开发投资估算表
附表19-2 ××油气田××区块生产成本和费用预测表
附表19-3 经济参数表
附表19-4 ××油气田××区块产量预测表
附表20 ××油(气)田(区块)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数据表
附表21 ××油(气)田(区块)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综合评价表
3.3 编制要求
3.3.1 每一表应有简短确切的表名。表号、表名置于表上居中位置,表号在左,表名在右。必要时应将表中的符号、标记、代码以及需要说明事项,横排于表题下作为表注,也可附注于表下。
3.3.2 表的各栏均应标明量或项目及标准规定的符号、单位。
3.3.3 表内同一栏数字的小数点上下对齐。表内均应填入具体数字或文字,用“—”表示无此项内容。
3.3.4 附表的右下方标明制表人、审核人与日期。
3.4 插表格式
插表格式详见附录D。
3.5 附表格式
附表格式详见附录E
4 插图及附图的编制要求与格式
4.1 插图及附图名称
1) ××油(气)田(区块)位置图
2) ××地区已登记项目区块分布图
3) 勘查(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与申报储量面积叠合图(有经纬网)
4) ××油(气)田(区块)储量综合图
5) 申报区块发现井部署图
6) ××油(气)田(区块)目地层段综合柱状图
7) ××油(气)田(区块)××层顶(底)面构造图
8) ××油(气)田(区块)地层对比图
9) ××油(气)田(区块)地震剖面图
10) ××油(气)田(区块)××层沉积相图
11) ××油(气)田 (区块)地震地质层位标定图
12) ××测线波阻抗等反演剖面
13) ××油(气)田 (区块)××层位储层平面分布预测图
14) ××油(气)田(区块)××层位砂岩或其它岩性等厚图
15) ××油(气)田(区块)××层位层组划分对比图
16) ××油(气)田(区块)储层及有效储层孔隙度、渗透率分布直方图
17) ××油(气)田(区块)有效储层岩心分析毛管压力曲线图
18) ××井××层位储层综合评价图
19) ××油(气)田(区块)不同方向油(气)藏剖面图或带油藏海拔的对比图
20) 原始地层压力与深度关系图
21) 地层温度与深度关系图
22) ××油(气)田(区块)地面原油密度分布图或随深度变化关系图
23) ××油(气)田(区块)地层水矿化度分布图
24) ××油(气)田(区块)凝析气藏流体相态分布图
25) ××油(气)田(区块)稠油油藏粘温关系曲线图
26) ××油(气)田(区块)产能分布图
27) ××油(气)田(区块)典型井单井试采曲线图
28) ××油(气)田(区块)各计算单元含油(气)面积图
29) ××油(气)田(区块)新增含油(气)面积叠合图
30) ××油(气)田(区块)与本油田已认定的探明含油(气)面积叠合图
31) ××油(气)田(区块)有效厚度下限标准研究图
32) ××油(气)田(区块)储层四性关系图
33) ××油(气)田(区块)有效厚度测井解释图版
34) ××油(气)田(区块)典型井测井解释综合图
35) ××油(气)田(区块)有效厚度等值线图或井点面积权衡法图
36) ××油(气)田(区块)测井孔隙度解释图版
37) ××油(气)田(区块)孔隙度压缩性校正图版
38) ××油(气)田(区块)有效孔隙度等值线图
39) ××油基泥浆取心或密闭取心分析资料与电性曲线关系研究成果图
40) ××油(气)田(区块)含油(气)饱和度等值线图
41) ××油(气)田(区块)地层原油(气)体积系数随深度(海拔)变化曲线
42) ××油(气)田(区块)动态法确定可采储量曲线图
4.2 编制要求
4.2.1图件主要包括油(气)藏地质研究、储量综合研究及经济可采储量计算等三大类。
油(气)藏地质研究图件主要包括构造图、典型地震地质解释剖面、控油断层断面图、地层综合柱状图、地层对比图、地层等厚图、油(气)层对比图及小层平面图等。
储量综合研究图主要包括储量综合图、油(气)藏剖面图、含油(气)面积图及叠合图、典型曲线图、有效厚度标准图、储量参数研究等值线图和各类关系曲线、直方图、参数图版等。
经济可采储量计算的有关图件主要包括产量递减曲线、水驱特征曲线、产量—时间剖
面及可采储量的敏感性分析曲线等。
4.2.2 插图和附图可根据图件的复杂程度自行决定。经济可采储量计算的有关图件可作为插图。
4.2.3 插图的图号与图名置于图下居中位置,图号在左,图名在右。附图的图号及图名置于图上居中位置。图号在左,图名在右。必要时,应将图中的符号、标记、代码、层位及有关条件等,用简练的文字横排于图名下方,作为图注。图例符合SY/T5615-2004要求。
4.3图件格式
4.3.1油(气)藏地质研究图的格式参见SY/T5615-2004的有关要求。
4.3.2 不同类型储量综合研究图件的格式详见附录G。


附录A
探明储量报告封面格式










































附录B
探明储量报告扉页格式



附录C
探明储量报告目次格式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审计署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审法发[1996]37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提高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辅助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工具,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计算机应用系统实施的审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应用系统,是指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 审计人员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工具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业务所需法律、法规的辅助检索;
(二)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辅助分析;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符合性检验;
(四)分析审计风险和确定审计范围;
 (五)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检查;
(六)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七)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八)对审计资料的管理;
  (九)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
  (十)对审计档案的管理;
  (十一)对审计业务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十二)其他内容。
第四条 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应当由具有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承担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审计人员组织专业进修和岗位培训。
  审计机关应当鼓励或组织审计人员,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或水平的统一考试。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可以聘请计算机审计专家参加。
第七条 为便于审计机关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给审计留有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该数据接口应当能将计算机应用系统中应用的数据转换成审计机关指定的格式输出。
为便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使用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会产生影响,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的验收报告、申请使用该系统的报告、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计算机应用系统变动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监督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文档资料和电子数据,必须严格遵守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数据使用、管理的规定,并履行使用手续。使用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帐表数据,应视同使用相应的纸质帐表资料。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不应当影响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运行和损害该系统,不得向该系统中写入或改写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推广使用商品化的计算机审计软件,应当根据该软件的应用范围,由相应审计机关的有关专业部门对其组织测评,并取得合法使用权后才能正式使用。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编制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硬件的设置和系统的基本功能,以及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数据接口。
第十三条 编制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案时,除应当遵循《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拟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硬件配置,必须进行的测试项目及所需技术条件等。
第十四条 用计算机辅助实施抽样审计时,抽样审计中使用的随机数表或由计算机程序产生随机数的程序,应当由审计署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应当检测计算机应用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以及对审计证据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