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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民法基本原则/韩召峰

时间:2024-07-12 14:25: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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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民法基本原则

韩召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的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牲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实现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在进行立支解释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惟有如此,才能实现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民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腐朽 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认本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行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它不预告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但裁判者在截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裁判者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是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无度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 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晚,裁判者玩意儿居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当权衡的主要因素。民法的诸项基本原则包含着民法的冲突的价值取向,如何经由学术的讨论,发现冲突所在,认识冲突的本质,提出协调冲突的可行办法并阐明其理由,是民法学者进行民法学研究的一项核心任务。
  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在我国现行所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平等而民法的基础原则,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的其他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期内空,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首先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道德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民政部转发《关于改变地名工作领导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转发《关于改变地名工作领导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变地名工作领导体制的通知》(劳人编[1987]142号),对改变地名工作机构领导体制,提出了具体意见,现将该文转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做好此项工作。

附:劳动人事部关于改变地名工作领导体制的通知
(劳人编[1987]142号1987年8月9日)
民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现将改变地名工作机构领导体制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划归民政部。
二、地方各级地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原则上并入各级民政部门。对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不强求上下完全对口,可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1987年9月19日

关于国家煤炭工业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国家煤炭工业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9月16日,国家煤炭工业局


局机关各司(室)、各在京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外事规定和《国家煤炭工业局工作规则》,现对国家煤炭工业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办法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局机关正副司局级干部和在京社团、企事业单位(含地质总局)党政负责人(正职)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局外事司,由外事司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局长、分管外事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二、在京社团和企事业单位(含地质总局)党政副职人员(副局级)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外事司,由外事司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局长和分管外事副局长审批。
三、各煤炭工业管理局和矿务局党政负责人(正职)因公出国(境),由外事司审核后报请分管外事副局长、局长审批。
四、各煤炭工业管理局和矿务局党政副职人员(副局级)因公出国(境),由外事司审核后报请分管外事副局长审批。
五、局机关及在京社团、企事业单位处级以下人员(含正处级)和京外煤炭企事业单位除上述第三、四条之外的其他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外事司审批。
以上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