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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之法律思考/王栋

时间:2024-07-22 21:0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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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之法律思考

王栋 重庆市西南师范大学育才学院(401524)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价值追求多元化导致婚外性行为频发,婚姻、家庭危机日盛,从而使亲子鉴定的市场日益扩大,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却匮乏明确的规范亲子鉴定的规定,如何更大程度地发挥亲子鉴定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成为本文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亲子鉴定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婚外性行为

引言
目前,由于社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频繁出现,促使亲子鉴定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民间的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且以低价吸引鉴定者。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够规范、监督、引导这一行为的只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亲子鉴定在满足丈夫知情权的同时[1],净化社会空气[2],也极有可能损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并且在极大程度上伤害的是鉴定申请另一方的感情;在鉴定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相应的收费标准以致某些鉴定和中介机构虚高收价等一系列问题。原则性的处理意见和层出不穷的事实致使司法实践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则,虽然新的《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对于亲子鉴定的规范和为之引发的法律后果鲜有涉足。笔者拟通过本文对亲子鉴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系统性的阐述。

一、 亲子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之新生儿
亲子鉴定总是出现在有危机的婚姻当中,传统的“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恋观、家庭观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在缔结婚姻的动机上,产生了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如追求爱情、追求完美人生、追求享受贪图快乐等,但是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存在着亲子情结,这是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够遗传下去的本性使然。新《婚姻法》出于人性的考虑,将“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妻子的不轨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而且严重侵害了丈夫的人格权、知情权、生育权[3],作为受害者一方如能获得支持己方之证据,尚可以在精神、物质方面获一定的安慰,亲子鉴定作为法医物证鉴定的一种得到了展示的舞台。
亲子鉴定古已有之,古人有“滴血验亲”的说法,认为如果两个人的血液能够在水这种载体中相融的话就存在血缘关系;如果相互排斥就不存在血缘关系,北宋真宗年间包拯就利用此法证明了赵桢乃真宗的亲生儿子,其实这是一种极粗糙、不科学的鉴别方法,肯定的准确率只有60%[4],否定的准确率稍高一些。史尚宽先生生活之时,只可消极地判断父子关系之不存在,而不能积极地肯定父子关系的存在,其举二例以证:血型检验和遗传生物学检验 [5]只能否认父子关系。而科学技术发展至今,生物实验室采取DNA基因鉴定技术,可以使肯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达99.99%,而否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6]
1、 亲子鉴定的内涵
所谓亲子鉴定,就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从国外采取的法医学鉴定方法看,传统的有血型检验,外貌特征、皮肤纹理的检验,遗传疾病的检查,耳垢的区别,味盲的检查以及受孕期、生产期的推定,物理生殖能力和生物生殖能力的推断等;目前主要采取的是DNA多肽性检验,主要包括有DNA指纹分析技术和聚合酶连反应技术(PCR);DNA的短串联重复序列(STR)位点检测,应用的材料可以是血液、精液、组织。采用传统的鉴定方法,否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只有60%左右,而采用DNA基因鉴定技术,否定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可达100%。
判断亲子关系的理论依据是孟德尔遗传的分离律。按照这一规律,在配子细胞形成时,成对的等位基因彼此分离,分别进入各自的配子细胞。精、卵细胞受精形成子代,孩子的两个基因组一个来自母亲,一个来自父亲:因此,同对的等位基因也就是一个来自母亲,一个来自父亲。如果鉴定结果符合这一规律,则不排除亲生关系;若不符合,则排除亲生关系(基因变异情况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母亲因为分娩可以确认母子关系为已知,要求鉴定的是假设父与孩子是否具有亲生关系。此时,首先从母、子基因型的对比中,可以确定孩子基因中可能来自生父的基因(OG),然后比较假设父基因中是否具有生父基因,如果具有,则不排除假设父的亲生关系;若不具有,则可以排除假设父的亲生关系。
对于这一亲子鉴定的原理,我们不妨举例来加以说明:若某案例中母亲是FGA—22/23型,孩子为22/25型,从比较中可以确定生父基因为FGA—25。在这案例中,假设父2为FGA—22/24型,假设父1为FGA—24/25型,其中假设父1具备生父基因FGA—25,故不能排除其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相比较而言,假设父2因不具有生父基因FGA—25,则完全可以排除其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在法医学上,STR位点和单核苷酸(SNP)位点检测分别是第二代和第三代的DNA分析技术的核心,是继RFLPs(限制性片段长度多肽性)VNTRs(可变数量串联重复序列多肽性)研究而发展起来的检测技术。[7]作为最前沿的生物技术,DNA分析为法医物证检验提供了科学、可靠和快捷的手段,使物证鉴定从个别排除过渡到了可以作同一认定的水平。DNA检验作为亲子鉴定的方法已经是非常成熟的,也是国际公认的最好的一种方法。
2、 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结论的应用
亲子鉴定是司法技术鉴定的一种,在证据学上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对于这一特殊的证据,要能够在诉讼中发挥证明作用必须具备合法性。要使亲子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鉴定程序合法,二是鉴定机构、鉴定从业人员合法。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申请权,而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那么即使是为了满足丈夫的知情权,如果男方私自进行亲子鉴定,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对于违反程序正义而取得之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也就不能作为夫一方要求妻子在物质或精神方面进行赔偿或者要求离婚的依据。如今民间机构所从事的亲子鉴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因此民间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鉴定机构合法,就是要求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亲子鉴定结论具有极强的科技性和先进性,能够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于是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从业人员有很高的要求。目前国内采取的准入制度主要是核准登记制度,鉴定机构(包括鉴定从业人员)须经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才能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也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采信。如果亲子鉴定结论具备上述两个条件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这毕竟只是证据,因此不具有绝对性,出具意见者也须经法庭质询,结论也须经法庭质证才能成为决定案件胜诉或败诉的关键。
(1)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亲子鉴定的情况
①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律视为婚生子女,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国外法律规定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瑞士民法以婚姻中或以婚姻撤销后300日内所生子女即推定为婚生;[8]德国民法第1592条规定自子女出生日回溯至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在此122日任何一日,如夫妻间有婚姻关系者,则其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9]我国《婚姻法》虽然未明文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但是根据法学原理,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受胎所生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
既然婚生子女的地位是法律推定,那么也不排除生物学上的非亲生子女成为法律上的亲生子女,由于妻子特殊的生理机能,一般情况下母子关系是确定的,如果丈夫一方怀疑孩子不是其亲生的,为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予以确定。这种情况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多,作为丈夫一方主要是为了在离婚诉讼中取得主动权,或者为了之后不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甚或是要求妻子一方返还之前支付的对孩子的抚养费,更由于目前《婚姻法》的离婚赔偿制度中规定了过错补偿原则,若丈夫一方能够通过亲子鉴定证明孩子并非其亲生,那么其不仅在诉讼中加大了胜诉的把握,而且可以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精神损害的赔偿等方面赢得先机,当然还可以解除困绕其心中的“心病”——小孩是否是其亲生。
国外法律在亲属法中规定了生母的不贞之抗辩,即生母于受胎期间内曾与他人通奸或为放荡之生活者,不适用强制认领的规定。[10]前一情况称为多数情交之抗辩,后一情况称为多数躏辱之抗辩,或放荡生活之异议(法国民法340条2项2款,瑞士民法314条2项,德国民法1717条1项1段但书均有规定)。
由于近年来价值追求多元化的趋势日盛,原先的观念体系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的发生频率呈上升的势头,此必导致上述两种抗辩情由的出现,如若法律上的生父实际上承担的是他人之责任,应该在法律体系中为其规定一个救济措施。笔者以为目前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不贞之抗辩这一制度似为不妥,但可以谨慎适用亲子鉴定为这些“便宜老爸”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②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还可以看到有女方要求为子女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出现。虽然这种情形极为少见,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女方要求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本身又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者孩子之生父与女方的关系明朗化,有结婚的计划等情形下,女方会向法院申请为孩子作亲子鉴定。
③一般是单亲家庭中的未婚妈妈为追索子女的抚养费向法院要求确认某男性为该孩子的生父,从而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
社会发展至今,“包二奶”之风已风靡神州大地,这便会向原来正统的法律提出挑战,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男性在婚外有了第三者并且生育了子女,但是其所包养之“二奶”和“二奶”所生之子女的法律地位未能够得到确认。涉及到“二奶”,因为我国《婚姻法》不承认一夫多妻制,所以不可能为其正名;至于“二奶”之子女,在法律意义上是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不过要证明其为某男性之亲生子女,除了该男性用法律文书的方式承认之外,只有借助亲子鉴定了。尤其是在该男性自然或意外死亡之后,要确保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只有证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血缘关系,目前这种司法案例出现的比例正在上升。
④因婴儿抱错怀疑非自己亲生而拒绝从医院抱领的,医院或者父母方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江苏南通市曾经发生过一起连环抱错婴儿的案件,当事人在事隔十多年之后才知晓事情的真相,最终采用亲子鉴定的方法才使案件中被抱错的婴儿找到亲生父母,但此时无论是从感情上面,还是从物质上面,都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若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法院应当批准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笔者之见,如法院有其他相关证据间接证明婴儿是被抱错的,也可以直接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以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体现法院审案时的人文关怀。
(2)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亲子鉴定的情况
①《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因为害怕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恐吓,或者害怕以后难以见人,或者害怕家长责骂,或者内心产生恐惧而没有及时报案,使办案人员失去及时采集证据的时机,而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有的受害人为证明其清白,或者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生下孩子的方式进行取证,此时可借助先进的DNA鉴定方式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从而让施害者难逃法网。
但是不论从伦理学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学的角度;不论是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还是从保证受害人以后生活幸福的角度考虑,笔者都不赞成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取证。正确的方式应该及时地报案,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争取尽早让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惩罚。
②《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当公安干警解救出被拐卖的儿童之时,随即会遇到如何找到其生父母的问题。因为儿童的记忆力所限和人贩子的多次转手致使寻找过程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科学技术发展至今,可以借助DNA基因分析技术来鉴定被拐卖儿童与丢失儿童家长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在这种情形中,需要分别鉴定母与子、父与子是否具有亲子关系,与一般情况下只鉴定父与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有很大的区别,也存在着目的、意义的不同。
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及子女的人身、财产、名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却鲜有涉足,笔者从稳定社会正常的秩序,以及满足丈夫一方的知情权,解决诉讼中棘手问题的角度出发,拟对亲子鉴定制度作出规范。

二、 规范亲子鉴定之设想
(一) 亲子鉴定的原则
在医学进行亲子鉴定并非难事,关键是在诉讼中如何应用亲子鉴定的问题,亲子鉴定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在诉讼中适用应贯彻稳定家庭,谨慎小心之精神。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目前的法律规范不能解决日益突出的因亲子鉴定而带来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在诉讼中适用亲子鉴定应从以下原则出发,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掌握。
1、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原则。在处理怀念因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怀疑“父子”关系,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只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这一程序。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这一请求,法院即使发现在亲子关系上存在疑点或合理怀疑,仍然只能按照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来处理,但是在涉及刑事案件时,笔者以为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2、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这是指即使一方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可启动鉴定程序。如果子女已具有一定的识别和辨别能力还须征求子女的意见,因为亲子鉴定毕竟不是法院的强制性措施,被申请方有权对涉及其公民权的事项予以拒绝,法院没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公权力来制约其公民权;又由于亲子鉴定结论是专家针对专门问题的意见,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时其取证途径应具有合法性,如采用强迫之手段,很明显已然失去证据作为证据存在时的依据;又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不宜对之加以提倡,如若一方拒绝进行鉴定,法院无权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否则就违背了当事人自愿进行鉴定的原则。
3、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无法跟居于社会优势地位的另一方抗衡,所以在婚姻家庭性质的诉讼中,需要首先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如果亲子鉴定的结果可能影响妇女或子女之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一般应该慎用亲子鉴定;如若诉讼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费等子女利益而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时,即使在对方不同意的场合下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不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子女都是无辜的,这不仅会给其身心发育带来重大的影响,而且也会影响其正常的学习生活,一个不幸的结论甚至可以改变其一生的发展方向,所以当选择亲子鉴定时应考虑子女的利益,而且还应该征求其意见。在民法领域,以10周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界线,笔者以为在亲子鉴定时仍然适用,如若孩子已经超过了10周岁,须征求孩子的意见。国外有立法规定丈夫若怀疑孩子不是其亲生,须在孩子出生后或知道真相一年内提出申请,孩子超过3周岁时须征得其同意。这种规定虽然在保护孩子利益方面可谓完备,但将3周岁作为分界线显得有些不妥,其一孩子的智商此时尚不具备分析亲子与非亲子所带来的后果的能力;其二事实上这样的规定也收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笔者以为以10周岁为限比较妥当。
4、从严掌握,谨慎适用的原则。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适用的不慎就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精神受挫,生活失去目标方向,进而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积累。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应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良好风气的形成和我国精神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成材的角度出发,从严掌握,谨慎适用,并需做好鉴定的保密工作。
(二) 适用亲子鉴定的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中,一方面最高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员名册制度实施办法》,意在建立鉴定人名册制度,是向大陆法系靠近;另一方面司法部也先后下发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旨在批准民间鉴定部门的成立,是向英美法系看齐。结果也是前者意在“收”,后者旨在“放”,这种多重的管理体制,不统一的改革方向,使亲子鉴定和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出现了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11]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目的在于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改正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相矛盾的举措,统一司法鉴定程序。笔者拟在此基础上对规范亲子鉴定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1、构建鉴定人名册制度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等七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等七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2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制度》、《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评估制度》、《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机制》、《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机制》、《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附件2: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制度
附件3: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评估制度
附件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机制
附件5: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机制
附件6: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机制
附件7: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使信息报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为信息报告主体;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作为市级信息报告主体单位,负责市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分别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送市应急委员会,并视情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第四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市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1236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报告标准和时限
第五条 报送信息标准暂按照《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执行,如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信息报告时限:
(一)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
(二)当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要在6小时内向应急委中会报告情况,市政府要在24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
(三)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要在12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
(四)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在8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
(五)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6小时内向市接警处警中心报告,市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
(六)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和特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向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 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七)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在接到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领导,由市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并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八)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越级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
第三章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建立重大情况、信息报告登记。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涉密信息要通过党政专网电话或机要渠道报告。
第八条 书面报告要写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危害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随时续报事件的发展和处置情况。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一条 市接警处警中心负责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市级信息联络员和相关人员联络手册的动态更新。每半年对市政府部门信息报告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对各部门的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部门负责对有关业务部门、单位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由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负责,并配备有较高政治敏锐性、责任心强、熟悉工作规程和情况的应急工作人员充实值班和信息工作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敏感时期的值班工作。节假日或特殊、敏感时期,安排领导在岗带班。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联络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信息报告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各信息报告主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的报告公共突发事件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
第十六条 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由市应急委员会批准或授权,市政府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l、本制度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使用的生活必需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和粮食等物资。应急技术装备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动用的交通运输工具、通用工程机械、通信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应急资金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确保应急工作开展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应急储备资金。
2、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责任单位要在应急指挥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各负其责,确保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有力。
第二章 平时准备
l、按照《应急预案》,各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各牵头单位做好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计划。
2、建立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库、技术装备和应急物资、技术装备提供部门(企业、单位)的联系制度和信息库。
3、建立对列入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库的生产、流通企业的激励性制度,对征用非政府物资、装备企业、单位的费用补偿赔偿制度。
4、加强对储备物资、技术装备的管理,按期检查,以使应急物资质量可靠,库存充足,技术装备定期保养、性能良好。防止储备物资、技术装备被盗用、挪用、流散、失效、损坏,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督促物资、技术装备隶属、管理部门及时予以补充、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 应急实施
1、市应急指挥中心会根据《紧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技术装备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负责应急物资、技术装备的生产协调和组织集中采购,提供煤、电、油、运及重要生产原料等保障,根据需要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建议,负责应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对征用非政府物资、装备企业、单位的费用补偿、赔偿。
2、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项指挥部应根据预警标准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动用物资、技术装备、资金申请。
3、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动用市级储备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应急物资、技术装备采购、调拨和紧急供应及应急资金的拨付。
第四章 组织与分工
(一)物资保障制度
l、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突发事件地区的商品和物资保障应迅速、有序、有效,确保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脱销、不断档、保质量。救灾及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供应要依托社会、企业、市场,发动和依靠各级力量应对突发事件。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对其所指挥的应急事项全过程物资、技术装备需求进行分解,归纳整理,建立起不同级别的专项应急物资、技术装备目录。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各个专项应急指挥部物资、技术装备目录的归纳整理,建立起全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信息库和全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企业名单及联系制度。建立对列入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库的生产、流通企业的激励性制度,对征用非政府物资、技术装备企业、单位的费用补偿、赔偿制度。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信息库,建立起应急物资、技术装备标准。
5、应急物资的采购、调拨、储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建立起三级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第一级是利用大型现代流通企业和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库存储备保障,第二级是对生产方式特殊、需求量波动较大的物资进行生产能力储备保障,第三级是充分利用已有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保障(即现有的物资储备库)。各职责分工部门还应与省物资储备及其他省、区、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在需要时,迅速从省物资储备及其他省、区、市调入救灾物资。具体职责分工为:
(1)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管理。依据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库,采用招标形式,负责建立与本市、国内大型现代流通企业、进口商及国外企业联系制度,形成信息库(应包括流通企业名单、 目录物资库存量、 日销售量,每月例行上报,签定应急状态下调用责任书),保持联系渠道畅通;在生活必需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组织进口、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用招标形式建立起与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大型药材、医疗器械市场联系制度,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现短缺时,采取区域调剂、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3)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4)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在应急物资信息库的基础上,对生产方式特殊、需求量波动较大的物资的生产能力储备进行管理,通过招标建立起与这类企业的联系制度。必要时协调配置生产原料、动力等资源,紧急组织扩大生产。
(6)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6、市场监测
(1)市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现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2)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技术装备保障制度
1、考虑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时效性、地域性,市应急委员会指挥中心应积极做好市部门之间技术装备尤其是大型技术装备协调、调用工作。
2、各负责部门应建立起多渠道的应急装备信息库,使应急工作做到通讯畅通,物资运输、人员疏导快速、高效、顺畅,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设备、•医疗救护设备齐全、使用有效。
3、市电信局负责在应急现场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条件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改用无线通信时通信设备的保障,建立与驻军、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的通信联系制度,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
4、市应急委员会负责建立起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市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5、市交通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交通设备的保障,建立起与运输企业联系制度,建立起现场运输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运输中交通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运输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市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6、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医疗设备的保障,建立起与医院、医疗器械供应商的联系制度,并形成医疗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工作所用医疗设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列入信息库的医院、医疗器械供应商,应统一服从市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三)资金保障制度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2、应急专项资金由应急委员会具体掌握和使用。
3、要发挥多方力量、多渠道筹措应急资金,应急资金一定要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4、资金的来源。应急资金有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和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准备资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2)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5、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
6、资金的使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紧急费用保障。主要是应急救援队伍启动费用,应急指挥协调动员机构运转费用,现场救援费用,紧急生产启动、应急物资装备采购和进口、应急物资调运所必需的周转金,征用非政府物资资产的补偿、赔偿费用,受灾居民伤病治疗、生活救济补助费用等。
(2)日常应急管理费用保障。主要用于: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作,应急计划、预案和标准规范编制审定、维护,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演习,应急工作专用通讯系统整合、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应急预案后评估、应急技术科研成果的转化等工作。
(3)储备物资费用保障。
7、鼓励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第五章  附 则
l、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市级应急物资、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突发事件及所适用范围均包含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范围之内。
 3、凡违反本制度对应急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据《公务员法》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视其情节给予处罚,触犯法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l、嘉峪关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信息库主要内容
2、嘉峪关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动用申请表内容


附件l:

嘉峪关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信息库主要内容

包括名称、规格、用途功能、消耗量。还应注明是否是专用物资、装备(特种产品、专用工具、特种装备特殊材料等),还是通用物资、装备(药品、食品、日用品,以及工程材料、通用装备等),便于指导应用过程中的使用、储备、征用和生产、调运等。


附件2:

嘉峪关市应急物资、技术装备动用申请表主要内容

包括何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申请动用省级应急物资、装备的品种、数量、规格。


附件3: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后评估工作,根据《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总结评估工作,是应急处置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修订应急工作预案,完善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评估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力求准确、精简、高效。
第二章 评估目的和方法
第四条 通过评估,判断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下一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供有效借鉴信息;修订完善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对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机构、单位和个人表现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此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评估工作应坚持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以定性评估为主;坚持专家评估与专业技术人员评估相结合,以专家评估为主的方法进行评估。
第三章 评估的组织
第七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后评估工作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
第八条 市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各专项评估小组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评估人员的确定和管理。
(三)提出评估要求和任务。
(四)组织召开评估会议。
(五)协同和指导专项预案的制定部门修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委员会审批。
(六)对列入应急专项资金管理的评估费用提出使用分配计划。
第九条 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专项预案后评估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预案后评估小组的组建。
(二)组织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三)会同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总结报告和预案修改建议。
第十条 评估小组的人员构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评估小组由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专家组成员和部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构成。人数一般控制在7一15人,另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扩充和整合。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实施细则。
(二)采集评估数据,并综合分析。
(三)提交评估报告。
第四章  评估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
(二)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的及时和准确性、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应急决策的科学性、指挥和行动协调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
(三)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的合理性、有效性。
(四)总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的正面经验和负面教训。
(五)概算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取得的效果和付出的代价,以及应急投入与收益比差。
(六)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七)各方面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认识程度、观念和理念。
第十二条 评估程序:
(一)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全过程,搜集评估信息。
(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及时组织评估小组召开评估会议,评估小组对评估信息汇总分析,集体讨论得出评估结论。
(三)评估小组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
(四)对评估工作进行小结。
第五章 评估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时间、空间、成因,危害强度、危害范围、人财物损失、危机影响诸情况的详细描述;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执行情况,各项应急对策的有效性评判;应急预案个案案例经验的总结,存在的不足和应当吸取的教训,并提出预案修订相关建议;
(三)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管理全过程,包括各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措施,贯彻执行上级应急指示和命令,处置程序、采取方法、时机把握、应急成本和最后结果以及管理漏洞的详细描述;
(四)对整个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的成效和不足的总结,为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提供有效对策建议;
(五)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评价意见。
第六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预案修改建议。
第十五条 市应急委员会审定总结报告并作出预案修改决定。
第十六条 市应急指挥中心协同并指导各专项预案制定部门修改预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印发。
第十七条 以后评估结论为案例,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理论研究,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案演练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根据评估小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评价,作出相应的奖惩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机制

应急预案的启动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结果和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效率。为了科学、迅速、准确地启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建立如下机制。
第一章 组织机构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是《总体应急预案》启动的决策机构和命令发布机构。
(二)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知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三)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含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具体实施市应急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和命令。
第二章 启动程序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相应地启动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 同时根据预警标准级别和有关规定,向市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预警信息;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二)市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核查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市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报告。
(三)市应急指挥中心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进行妥善处理;如需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应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市应急委员会接到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五)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市应急委员会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命令后,立即通知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上报省政府。
(六)各应急指挥部接到命令后,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专家组;必要时市应急委员会成员也要赶往现场指挥应急工作,视情商嘉峪关军分区、武警支队派出应急突击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工作。
(七)如同时启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项应急预案时,应成立临时联合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八)市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要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章 相关规定
(一)对各部门上报的预警信息,必须从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核查;对群众报警,要及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查证核实,以保证预警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控性。
(二)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三)严格执行预案启动程序,但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应灵活妥善处理,以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及时处理。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不得私自向外透露、传递、发布消息,以免给应急救援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引发社会混乱。
(五)应急预案启动后,要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做好后续应急工作。
(六)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应急工作能力。



附件5: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机制

应急预案的演练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预案演练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急救援各项措施及时、准确到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建立如下机制。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是各类演练的审批机构,职责为:
1、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级专项预案联合演练的计划进行审批,并协调有关事宜;
2、根据需要协商部队(含预备役)、武警参加军地联合应急演练,与有关军事机构共同组建军地联合演练领导小组。
(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含临时机构)组建的演练领导小组是演练工作的决策组织机构,职责为:
1、制定年度演练计划;
2、组建单项演练指挥部;
3、确定演练的主要内容,实施时间、地点,参加演练的单位、人员等;
4、制定演练规则、纪律;
5、做好物资、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保障协调工作。
(三)演练指挥部负责指挥实施演练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命令
(四)演练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演练各项行动和计划。
第二章 演练程序
(一)演练准备
l、召开演练预备工作会议。统一演练的指导思想,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任务,研究措施,成立演练指挥部,加强领导。
2、组建演练指挥部,明确人员、职责,并组建各演练行动具体执行机构。
3、制定演练方案。演练方案是对演练全过程的总体安排和筹划,是演练工作的基本依据,在演练预备工作会议的基础上,由演练指挥部根据会议精神和领导意图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指导思想、内容、方式、人员、物资、时间、地点以及保障措施和日程安排等。
4、进行演练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的保障准备工作,确保演练顺利进行。
5、做好其它演练准备工作。
(二)演练实施
l、发布演练命令。
2、各参演机构领受任务。
3、宣布演练条件、纪律、要求。
4、按预定方案,各参演机构在演练指挥部的指挥下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5、演练告一段落后,演练指挥部应对演练程序、内容和作业质量等情况进行分析讲评,明确下一步演练的主要内容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演练结束
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以便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1、整理演练资料。演练指挥部及有关参演人员要注意收集、整理演练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并加以汇总分类。
2、总结演练情况。主要总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演练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否完成, 目的是否达到;演练组织实施的主要情况;对参演各部门的工作和行动作出评价;演练暴露问题的原因,在实战中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其它必须注意的问题。
3、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 相关规定
(一)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把预案演练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演练计划,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形势的变化和要求,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演练内容,定期演练。
(二)单个专项预案演练计划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报经市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组织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级专项预案联合演练计划,由提出计划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市应急委员会审批,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三)军地联合演练, 由市应急委员会商有关部队(含预备役)、武警派员参加,报请有关军事机关批准后,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演各部门必须按规定提供必要的物资、技术保障;参演各部门均无法提供的物资、技术保障由演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
(五)演练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各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将演练经费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六)参演单位参演人员必须准时在规定的地点集结,有事必须提前请假,经批准后出行,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参演人员必须服从演练指挥部的指挥,做到程序规范、协调一致。
(八)参演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演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参演人员的演练工作,参演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安排其它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与演练指挥部及时沟通联系,以确保演练工作顺利开展。
(九)演练指挥部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直至演练结束;各执行机构也应有人24小时值守。
(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不得私自向外透露、传递、发布消息,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十一)演练结束后的总结、报告及对预案的相关建议应及时上报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及市应急指挥中心。
(十二)演练总结报告、涉密文件以及重要资料要立卷归档,妥善保存,以供日后查阅。
(十三)重大演练市应急指挥中心应派人参加。
(十四)相关人员应加强演练知识的学习,增强业务素质;贴近实战,从难从严,努力提高演练水平。

附件6: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预测、预防机制

加强和提高预测和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和预防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 预测机制
(一)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条块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 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
(二)各部门应在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地方,利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三)各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种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
(四)各部门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五)各部门的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和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信息联络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
(六)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七)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机构对收集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信息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综合分析、科学评价,发现突发事件隐患的,按预警标准进行评估,并按规定的程序、时限报告,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八)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机构报告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做到客观、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九)对承担高危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切实保障监测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章  预防机制
(一)各职能部门应当制订工作规范, 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加强突发事件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落实公共突发事件报告、监测、管理责任。
(二)在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 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平时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工作方法系统性、规范性、科学性的综合管理,实现三个转变(预防公共突发事件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职能部门预防到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转变)。
(三)各部门、新闻媒体、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纳入学校的相关教学课程;市行政学院应当安排有关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课程。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知识的培训教育。
(四)各部门在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地方应当指导防治突发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咨询服务。
(五)各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

附件7: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作用,规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或即将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市甚至全省经济社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从事具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原则
第四条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必须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条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法必严;确定目标,加强监管;注重协调,形成合力;按岗定责,抓好落实的原则。
第三章 责任体系
第六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各办事机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专家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第七条 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市应急委员会常设嘉峪关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应急管理工作,下设市接警处警中心(市政府总值班室)、预案管理科和综合协调科3个科(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立31个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体系及任务详见附表)、现场指挥部和相应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应急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和各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市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总体预案。
(四)根据需要商嘉峪关军分区和武警支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五)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九条 市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为市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市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接警处警中心(市政府总值班室)主要职责:
(一)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承担协调和调动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工作;收集、分析、上报、发布有关社会安全情况和预警信息。
(三)负责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在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五)继续承担市政府总值班室的全部工作。
第十一条 预案管理科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组织修订《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查各专项应急预案。
(二)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三)负责提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措施落实、保障物资存贮、调配和保障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建议,指导、监督开展工作。
(四)负责各类预案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建设工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的管理维护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有关部门应急信息、通信系统的建设工作。
(八)听取有关应急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综合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的会务、文件、后勤和其它日常工作。
(二)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管理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完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负责对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项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并负责其训练管理。
(四)根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决心与建议。决定是否建立现场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专家组。
(五)贯彻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命令,具体组织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各专项预案的后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为嘉峪关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制定,信息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预防科学的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对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应急救灾方案制定、控制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 当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四)必要时,可与现场指挥部一起实施现场勘查、检验,研究分析现场资料,辅助现场指挥决策。
第十六条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联络员职责:
(一)主要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收集整理,掌握各专项应急救援队伍动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必要时前出至现场,加强协调沟通。
(二)及时、准确传达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命令,确保应急指挥政令畅通。
(三)担任应急值班,发生重大情况时,建立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作为任期目标,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九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广泛听取相关应急工作部门(行业、单位)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建设和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失职行为由市级行政监察部门会同市应急委员会共同认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责任的追究和处理程序按现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法规和人事管理权限处理。依照《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平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建设不重视、不关心、不过问,造成应急工作制度松懈、管理混乱;应急响应延时、滞后,误时、误事;应急决策失误,组织指挥不当,处置措施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和单位评选先进资格;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免职、降职,直至责令其辞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影响恶劣的,必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视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责任制第四章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相关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忽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指导或监督、管理;
(二)不认真执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目标、措施不落实;
(三)对其存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问题和重大隐患失察;
(四)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六)其他未正确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直接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责任制第四章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相关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被认定为特大事故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产生恶劣后果和影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对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同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对所发生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授意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善后工作,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上级调查组查询,拒绝提供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和资料,阻碍调查工作;
(四)提供伪证或指使他人提供伪证;故意破坏、扰乱现场指挥;
(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六)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七)拒不执行市应急委员会指令,组织不当,处置不力,强行指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其他严重违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所指“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均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认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依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本责任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责任制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员会负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00八年八月五日